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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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废弃汽车的处理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废弃汽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拆解、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应当遵循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等原则。

第二章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者责任汽车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汽车实施回收利用,并承担废弃汽车回收、拆解和处理的费用。

第五条销售者责任汽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汽车时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报废回收服务信息,并协助消费者将废弃汽车交付给合法的废弃汽车回收企业。

第六条使用者的责任汽车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汽车,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废弃汽车交付给合法的废弃汽车回收企业。

第七条维修者的责任汽车维修者应当在维修汽车时,对汽车进行合理检查,确保汽车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回收企业的责任废弃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汽车进行回收、拆解和处理,并将其纳入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第三章废弃汽车处理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政府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监管措施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废弃汽车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政府部门所有。

以上是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_1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_1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6年1月14日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其回收拆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法编制本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地纳入城乡规划,将旧机动车及其零部件交易市场纳入当地市场建设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废旧汽车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废旧汽车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废旧汽车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废旧汽车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处理和利用行为,保护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废旧汽车回收与拆解1. 回收资格从事废旧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回收、拆解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2. 回收流程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汽车回收登记制度,对回收的废旧汽车进行登记、拆解、分类、存放。

在拆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操作,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拆解产物处理拆解产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其中,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应进行再生利用,有害物质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置。

三、废旧汽车处理与利用1. 再生利用废旧汽车零部件的再生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废旧汽车零部件的再生利用率。

2. 环保要求废旧汽车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得到有效控制,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3. 安全要求废旧汽车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监督管理1. 政府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应对废旧汽车回收、处理和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企业自律废旧汽车回收、处理和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诚信经营。

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废旧汽车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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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汽车拆解环保管理制度

废旧汽车拆解环保管理制度

废旧汽车拆解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废旧汽车拆解过程,确保拆解活动符合国家环保法规,防止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废旧汽车拆解的企业及个人。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废旧汽车拆解环保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拆解活动。

2. 定期对拆解人员进行环保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三、拆解前的准备1. 对废旧汽车进行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排空油箱、移除电池等。

2. 确保拆解场地符合环保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设施。

四、拆解过程管理1. 严格按照拆解操作规程进行,禁止野蛮拆解。

2. 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五、废弃物处理1. 有害废弃物如废油、废电池等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 可回收物应进行分类,交由回收企业进行再利用。

六、环境保护措施1. 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2. 定期对拆解场地进行环境监测,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七、应急预案1. 制定废旧汽车拆解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2.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拆解活动进行环保检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废旧汽车拆解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汽车拆解规章制度

汽车拆解规章制度

汽车拆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拆解行业秩序,加强汽车拆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汽车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汽车拆解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环保、节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汽车拆解回收技术,提高汽车拆解回收率,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第二章汽车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第五条从事汽车拆解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拆解场地,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二)有必要的拆解设备、设施和工作环境;(三)有专业的拆解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设施,保证环境保护要求;(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要求;(六)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汽车拆解企业的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五)拆解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六)拆解设备、设施和工作环境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七)专业拆解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八)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设施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颁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汽车拆解活动管理第八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资格认定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九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拆解记录制度,记录每辆报废汽车的来源、拆解情况以及零部件的利用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为,推广环保产业发展,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机动车报废回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机动车报废处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机动车拆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国家鼓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通过引进技术、改造设备、提高管理能力等方式,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第四条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回收证明、废旧机动车回收张贴告知公示牌等相关信息。

其中,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包括机动车废物变卖凭证、机动车残值评估证明或者公告、机动车处置凭证等实体证明或者电子证明。

第五条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的压扁、分拆、分类、挑选等要求进行处理。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设备购置、人员技术培训、场地安排等方面进行投入,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质量要求,并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wei)险废物和其他利用价值进行分类存储、有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第三章机动车报废回收利用第七条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从业人员对报废机动车进行鉴定、分类、材料回收等工作,实现价值回收和回收利用。

第八条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通过建设废旧机动车拆解整车和零部件回收数据库等方式,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效率。

废旧机动车拆解整车和零部件回收数据库应当包括报废机动车的基本信息、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产地、归属地、车型、材料组成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公安部门进行信息联网。

第九条国家鼓励机动车回收单位和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材料、零部件等资源进行分离、分类、回收,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回收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检查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真伪、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的符合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举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划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供给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划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计划。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 三 有符 合 国家规定 的消 防设施 ;
( 有相 应 的报废机 动车拆 解专业 技术人 员 ; 四) ( ) 符合 国家环 境保 护 标 准 的废 弃 物存 储 五 有 设施 和处理方 案 。
设 立 回收拆解企 业 , 还应 当符合 省 、 自治 区 、 直
促 、 持各 有关 部 门依 法履 行 监督 管 理职 责 . 处 支 查
场地 以及拆解 设备 :
机 动车 的 回收拆 解 。 照本条例 的规定 执行 。 依 第三 条 国务 院商务 主 管部 门负 责全 国报废 机动车 回收拆解 的监督 管理 工作 。 国务 院公 安 、 工 商行政 管理 、 境保护 等有关 部 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 环
围 内负责 报废 机 动车 回收拆 解 的相 关监 督 管 理工 作。 县 级 以上 地方 各 级人 民政府 商 务 主管 部 门对
中国 资源 综 合 利用
Vo .8, O 7 1 2 N .
。 政策 法 规
C i aReo re o r h n i eU i z t n hn s u c sC mp e e sv t i i la o
21 0 0年 7 月
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位 或者个 人 , 得 自行 拆解报 废机动 车 。 不
回收拆解企 业应 当完善 回收服务 网络 , 采取 上

6一
第7期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拆 解 管 理 条 例 ( 求 意 见 稿 ) 征
o 政 策 法规
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登 记 管 理 条例 》 的规 定 向 工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办 理登 记 手续 后 , 方可 从事 报废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安全管理制度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安全管理制度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安全管理制度一、指导思想本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是立足环境保护,以安全生产为前提,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分级负责、科学管理、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维护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工作过程的安全环保。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安全管理体系1.领导责任制度: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体系。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的安全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安全目标的完成。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目标分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5.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度:建立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制度:制定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案,确保废水、废气、废渣符合环保要求。

8.应急救援制度:建立企业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9.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全信息收集、传递和应用的机制,确保安全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应用。

四、安全管理1.车辆拆解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示,指示拆解区域的边界和危险区域的位置。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

3.拆解过程中涉及到车辆内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提取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4.废弃物应按照分类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不得乱倒乱堆。

5.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必要时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

6.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拆解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报废汽车拆解管理细则

报废汽车拆解管理细则

报废汽车拆解管理细那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标准报废汽车拆解的管理细那么,以确保拆解过程的平安性、环保性和合法性。

报废汽车拆解是对废弃汽车进行有效处理、资源回收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本细那么适用于所有参与报废汽车拆解的相关人员,包括拆解工人、管理人员、环保监督部门等。

2. 平安管理2.1 平安设施在报废汽车拆解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平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网、平安带、防护眼镜、口罩等。

拆解工人应全程佩戴平安帽,并穿戴适宜的工作服和手套。

2.2 事故应急预案为应对拆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拆解现场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员工应熟悉预案内容,并在遇到事故时按照预案执行。

2.3 危险废物管理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

拆解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收集区域,并委托合格的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置。

3. 环保管理3.1 污水处理拆解现场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集中处理,禁止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保证处理效果符合相关标准。

3.2 废气治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通过适宜的排气系统进行收集和治理。

排气系统应具备过滤、净化等功能,以将废气排放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3 噪音管理拆解现场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噪音污染。

例如使用隔音设施、降低机械声音和工作噪音等,以保护周边环境和员工的健康。

4. 资源回收4.1 再利用与回收报废汽车拆解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有效回收和再利用废弃汽车中的有价值的部件和材料。

拆解工人应对废弃汽车进行分解,将有用部件和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和加工处理。

4.2 电子垃圾处理现代汽车中包含大量电子元件,因此拆解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垃圾应特别处理。

电子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委托合格的电子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平安处理和回收。

5. 法律合规5.1 相关法规遵守拆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法、废弃物管理条例等。

拆解现场应定期接受环保监督部门的检查,确保拆解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汽车拆解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汽车拆解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汽车拆解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拆解作业,促进废旧汽车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汽车拆解行业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拆解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化学品安全、环境友好”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四条汽车拆解应当坚持“先拆解、后销售”的原则,确保各种部件和材料可以得到合理回收利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对汽车拆解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鼓励和支持相关产业做出贡献。

第二章汽车拆解经营管理第六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具备拆解资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拆解计划,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拆解情况。

第八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保证拆解场所的安全性和清洁卫生,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九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企业内部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拆解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拆解工人的培训和暴露风险防护,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章汽车拆解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汽车拆解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类拆解废旧汽车的各部分和材料,并进行合理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拆解废旧汽车中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汽车拆解过程中应当配备专业设备和工具,确保拆解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汽车拆解过程中涉及拆解废料的外运和清理,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废旧汽车拆解过程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四章汽车拆解质量监管第十六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对拆解出的各种部件进行质量检测,保证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机制,确保废旧汽车拆解出的部件和材料来源可溯。

第十八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销售未经拆解的废旧汽车或废旧汽车部件。

第五章汽车拆解信息公开和交流第十九条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定期向公众公开拆解过程和成果,提高社会对于废旧汽车资源利用的认识和支持。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前言为了规范机动车报废处理流程,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经相关部门协商制定了《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档旨在对该规定办法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本办法以及有关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报废处理工作。

第二条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拆解回收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禁止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中的废弃物直接抛弃或交由非法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条报废处理应当依据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原则,综合利用资源,加强对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浪费。

第二章:报废处理第五条对于需要报废的车辆,应当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报废手续,并销售和拆卸回收车辆。

卖家和买家双方应当签订明确的销售协议并领取委托拆解证明。

第六条车辆拆卸回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收集从业许可证,并在执行拆解回收任务前,应当向环保所报备,并获取相关的工业废物综合利用许可证。

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在拆解完成后,应当交给当地车管所发放的《机动车强制报废证》。

同样,若拆解回收单位符合公司标准,则应当颁发“机动车拆解管理质量证明”。

第八条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安全和卫生制度和落实责任。

第九条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应当将拆解及处理的废旧物品分类,做好危险废物收集整理处理和合理处置。

第十条车辆拆解回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环保、安全、卫生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责任制度和规范。

第十一条车辆拆解回收企业应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建立协同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扩大回收资源的利用范围,促进产业链条的有序发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拆解回收企业的监督,确保其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相关规定的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三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发票,并自接收报废机动车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第二十条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第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六条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条回收拆解企业未经批准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第三十二条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第三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报废汽车管理的规定与条例

报废汽车管理的规定与条例

报废汽车管理的规定与条例1. 引言报废汽车管理涉及废弃汽车的处理、回收和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与条例。

本文将介绍相关的规定和条例,旨在促进报废汽车的合理处理与资源回收,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2. 报废汽车定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废汽车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动车:- 被公安机关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车辆年限超过规定的报废年限;- 车辆发生严重事故、损毁或无法修复的;- 其他符合报废标准的情况。

3. 报废汽车管理责任3.1 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报废汽车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报废汽车的合理处理、回收和环保。

3.2 车主的责任车主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将报废车辆交付给指定的报废处理单位,并缴纳相应的报废费用。

3.3 报废处理单位的责任报废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负责接收、拆解、回收和处理报废汽车,确保环保要求得到满足。

4. 报废汽车处理流程4.1 报废申请车主向当地车辆管理机构提出报废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车辆登记证、身份证明等。

4.2 报废审批车辆管理机构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相关信息,确认车辆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4.3 拆解回收车辆报废后,车主将车辆交付给指定的报废处理单位,由其进行拆解、回收和处理。

回收的部件和材料可用于再利用或进行资源回收。

4.4 注销登记报废处理单位完成拆解和回收后,向车辆管理机构报告,由机构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确认车辆已报废。

5. 报废汽车环保要求报废汽车的处理和回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确保有害物质的安全处理;- 排放物和污染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

6. 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报废汽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7. 结论报废汽车管理的规定与条例是确保报废汽车合理处理和资源回收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2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流程和制度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流程和制度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流程和制度为了提高回收效率和管理水平,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化管理系统。

这个系统可以用于监控回收站点的运营情况、车辆的回收进度、拆解过程的记录等。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回收拆解工作的全面监控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领域的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现代化的拆解设备和工艺使得废弃汽车的回收和处理更加高效、环保。

例如,利用先进的拆解设备可以将废弃汽车进行精细化分解,将各种材料进行分类回收,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科技的应用还可以提高废弃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效率,减少人力成本和环境污染。

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和有害物质,如废油、废气、废水、废胶、废塑料等。

这些废弃物和有害物质如果不得当处理,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报废汽车拆解需要进行环保处理。

环保处理包括废物分类、废物处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等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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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基础和现状(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汽车的普及和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报废汽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这些报废汽车的处理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定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是指对报废汽车进行回收、拆解、分类、处理和利用,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环境的最小污染。

其中,回收是指收集报废汽车,拆解是指将报废汽车分解成各个部件,分类是指按照材质和用途对各个部件进行分类,处理是指对各个部件进行清洗、修复和加工,利用是指将各个部件进行再利用或者回收。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意义1、环境保护:报废汽车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危险废物等,如果不进行回收拆解处理,这些有害物质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报废车拆解安全管理制度

报废车拆解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报废车拆解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报废车拆解作业的全过程,包括报废车接收、预处理、拆解、零部件处理、废弃物处理等环节。

三、安全责任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报废车拆解作业的安全负总责。

2. 拆解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拆解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3. 拆解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报废车拆解作业的顺利进行。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作业前准备(1)对报废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对拆解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拆解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2. 拆解作业过程(1)严格遵守拆解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2)在拆解过程中,应保持现场整洁,严禁乱扔废弃物。

(3)拆解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使用防护眼镜,防止异物伤害。

(4)拆解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负责人处理。

3. 零部件处理(1)拆解下来的零部件应分类存放,防止混淆。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零部件应单独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3)回收的零部件应进行清洗、检验,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4. 废弃物处理(1)拆解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存放,严禁混合堆放。

(2)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得随意丢弃。

(3)对废弃电池、润滑油等有害物质,应采取特殊处理措施。

五、监督检查1. 单位领导应定期对报废车拆解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拆解作业负责人应每日对拆解作业进行巡查,确保作业安全。

3. 拆解作业人员应相互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废车处理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废车处理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废车处理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1. 引言废车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旨在有效管理废弃车辆的处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废车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2. 废车处理管理机构废车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废车的收集、拆解、回收和处置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并与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确保废车处理工作的协调进行。

3. 废车收集和运输废车的收集和运输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废车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公众安全造成任何风险和危害。

相关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收集和运输方案,并确保废车的安全储运和防止二次污染。

4. 废车拆解和回收废车的拆解和回收应由专业的拆解企业进行,并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

拆解企业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废车拆解和回收工作。

相关管理机构应监督和检查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确保其合规操作。

5. 废车处置废车的处置应采取环保和合法的方式进行,包括废车零部件的回收利用、废车的再利用以及最终废弃物的处理等。

相关管理机构应指定合格的处置单位,并建立废车处置的监管制度,确保废车得到合理的处置和处理。

6. 废车处理的监管和执法废车处理工作应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执法,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废车处理行业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废车处理工作。

7. 废车处理的信息管理废车处理的信息管理应建立健全,包括废车登记、收集、拆解、回收和处置等环节的信息记录和管理。

相关管理机构应建立废车信息数据库,并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废车处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8. 废车处理的经费保障废车处理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相关管理机构应合理安排废车处理工作的经费预算,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废车处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9. 废车处理的技术研发与创新废车处理应积极推动技术研发与创新,提高废车处理的效率和环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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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三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发票,并自接收报废机动车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

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

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回收拆解企业未经批准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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