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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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规定了不同责任共42项。

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2项)三、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9项)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1、应作好资金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不予施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五十九条)。

3、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四十九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的劳保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劳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调剂、使用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建设局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基金的代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房屋建筑为住宅32元/M2(建筑面积),非住宅42元/M2(建筑面积);(二)非房屋建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3.5%。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预缴劳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结算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结清劳保基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 金。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体力劳 动或者技术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2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流程
资金缴纳标准与规定
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快速获得工资,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
不稳定因素。
03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这有助于推动企业诚
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导致在 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难以获得及时解决。
工资支付保障
实行按月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信息公示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示机制,将保证金 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 督和农民工查询。
信息共享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和政策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与联合惩戒
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 行到位、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湘交基建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规〔2020〕1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及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月6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根治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充分调动项目各参建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力量,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从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信用评价等工程建设的全流程综合施策,形成制度完备、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民工工资及管理范畴(一)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与施工企业、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务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程经营管理执行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行业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雇用农民工参与建设项目,以及农民工因在建设项目上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第二条工资支付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收据和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其工资报酬。

建设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的凭据、记录和资料妥善保管,保存至少5年。

第三条工资支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每月30日前将上一月的农民工工资结算清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根据合同约定将工资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支付银行转账或现金,不得支付虚假工资或采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工资支付顺序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支付应付的正常工资报酬,必要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费、休息时间工资、津贴、补偿金和退休金等法定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与农民工工资报酬相关的标准、项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并在后续的工程过程中,保证农民工按照约定工作量和标准予以支付。

第七条工资拖欠和拒付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因经营成本、资金协调或为保证工程质量等原因,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报酬。

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农民工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妥善。

对于长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或经济惩罚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监督管理和法律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湖南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湘建建[2008]409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湖南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8〕40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为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

2009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巩固清欠工作成果,确保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也造成一定影响,与国民经济关联度高的建筑业形势也不容乐观。

虽然,全省清欠工作任务基本完成,但少数地区部分工程项目新的拖欠还时有发生。

近段时期以来,特别是2009年“两节”即将来临之际,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能面临资金困难。

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及时返乡过节尤为重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早行动、早安排,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承包的工程逐一详细排查,建立台账,准确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积极筹措资金,按期足额兑付到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项制度特别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项制度特别解读
注:原来规定是由银行向有关部门报告
6.开设、使用专户资料妥善保存备查。《条例》 第26条第2款: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 查。第57条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 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 料,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
《条例》第27条第2款: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 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 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六)工资专户不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条例》第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 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 封、冻结或者划拨。
②专户信息报备。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 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 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③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施工总承包企业 或分包企业应协调开户银行为该项目农民工办 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已持有开户银行工资卡的 农民工可以不再重新办卡。
农民工的银行工资卡,统一办理的应确保发放 至工人手中,应当要求工人签字确认已领取本 人工资卡并制作领取名册存档;由工人自行提 供的银行工资卡的,也应当在工人知情反馈书 中让工人确认工资卡由本人提供并保证在本人 手中。上述措施可避免工人以工资卡被包工头 收走为由讨要工资。工资卡名册是行政部门检 查的重点内容。
5.人工费用约定:①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 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②要约定人工费用拨 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③每月人工费用的支 付金额实践中会存在一定波动,施工单位应有 明确的预案。例如按比例拨付后不能足额支付 的,施工单位应先行垫付同时上报建设单位补 足;出现余额沉淀,可请建设单位适当降低付 款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 预案应当尽可能在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x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七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1X〕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一、试行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速推进,对于建设项目中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遏制拖欠工资问题的发生,2024年开始在建设项目中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试行内容1. 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南。

2. 保证金的缴纳: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在项目完工后进行结算。

3. 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4. 工资支付的保障:建设单位和劳务中介企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保障金的支付范围,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三、试行成效1. 提升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水平: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效遏制了拖欠工资问题的发生,提升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保障水平。

2. 提高了施工单位的责任意识:施工单位在缴纳保证金的同时,也提高了对工资支付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了工资支付的管理和执行力度。

3. 加强了监督和管理体制:政府部门通过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证金的管理,加强了对工资支付问题的监督和管理能力。

4. 促进了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金制度的试行使得建设项目中的工资支付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确保了项目的正常进行和进度的顺利推进。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明确各方的权责义务。

2. 保证金管理机构的监管不力:在试行过程中,有些地方的保证金管理机构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指导。

3. 工资支付信息不透明:一些施工单位和劳务中介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工资支付信息的公开和监督。

4. 农民工工资维权渠道不畅通:一些农民工在工资支付问题发生时,由于维权渠道不畅通,往往难以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加强维权渠道的建设。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开户银行、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长劳社发[2004]173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合同鉴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新的项目时,必须先兑付已拖欠农民工工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建筑施工企业有经济纠纷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资金冻结、划转时,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确保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入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凭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可按工程进度每月10号、20号、30号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从保障金帐户中提取实发工资额(申报表附后)。

五、各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额度,及时足额拨付。

六、本通知从2007年3月起执行。

附: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申报表二○○七年二月十三日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申报表申报时间:年月日经办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 三方协议│││││ 编号││├─────────┼────────────────────┼─────┼─────┤│项目地址││ 开工日期││├─────────┼─────┬─────┬────────┼─────┼─────┤│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建设工程││ 施工工期││已完成│││造价││││工程量│││(万元)││││││├─────────┼─────┼─────┼────────┼─────┼─────┤│首付保障││ 帐户余额││ 申报金额│││金数额││ (万元)││ (万元)│││(万元)││││││├───┬─────┴─────┴─────┼──┬─────┴─────┴─────┤│建││ 劳│││筑││ 动│││施││ 保│││工││ 障│││企││ 部│││业││ 门│││意││ 意│││见││ 见│││││││││││││││││││││││││││││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银行、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专项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接到中标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专用存款帐户后,10日内将首付保障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

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

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

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设立专用账户和通过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用账户的设立,督促企业安装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

第六条开户银行研发管理系统,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工资代发协议,配合企业设立专用账户。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任意选择一家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代发协议,设立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企业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和开户银行约定工资代发日。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在企业设立专用账户后为该账户项目注册分配一个管理系统注册账号,配合企业安装管理系统,发放身份证阅读器和考勤终端。

第九条企业应安装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并配备劳资管理员,做好专用账户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申报等工作。

第十条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身份证,使用管理系统采集首次进行个人信息采集的农民工实名信息。

农民工实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联系电话等。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这意味着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1. 缴纳主体:雇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2. 缴纳比例: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

3. 缴纳方式: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保函等方式缴纳。

三、保证金的监管1. 监管机构:工资保证金应当存放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用账户中,由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2. 使用原则: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 退还机制: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雇主。

四、违规处理1. 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 挪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监管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规定1. 农民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鼓励工程项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和雇主的法律意识。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关键细节之一。

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多种类型。

这一细节的重点在于确保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遵守该规定,不论项目规模、性质如何,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的缴纳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心环节。

雇主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这一细节强调了雇主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建造、装修、土木、电力等相关工作的农民工。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强令农民工无偿加班。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证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七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农民工工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开户便利。

第四章工资支付保证第九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信息应当告知农民工,并定期发布在单位或者个人的办公场所。

第五章工资支付监督和维权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农民工享有工资支付查询的权利,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农民工有权依法维权,如遭受工资拖欠或者少发情况,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附件:1. 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信息公示表格2. 相关法律文件及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雇佣关系双方就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等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

2. 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单位或者个人以预留资金的方式,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定金额。

3. 工资支付查询:农民工有权通过向单位或者个人查询的方式,了解工资支付的情况和支付明细。

4.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指由政府部门设立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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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
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意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劳政字[2004]42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的精神,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银行、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专项用于
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接到中标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专用存款帐户后,10日内将首付保障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

首付保障金标准为: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存入。

工程造价总额与工程期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

建设单位在其它专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也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后,专业管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建筑业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三方协议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必须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把后续保障金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

建筑业企业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的情况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或各专业管理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支付后续保障金的工程要予以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建立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予以保存。

第九条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分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并在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办法办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在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负责本企业招用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筑业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保障金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对入帐的款项来源、金额等情况作详细注明,并按三方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承担协议约定的监督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

开户银行应凭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

第十三条当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时,开户银行要及时告知劳动保障和建筑行政主管或各专业管理部门及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建设单位后续保障金未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行安排资金及时足额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凡不按规定兑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上存入所拖欠工资总额两倍金额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凭证后,方能参与工程投标。

第十五条欠薪企业按第十四条规定所存的保障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欠薪企业一年内无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且按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其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退还其所存入的保障金;一年内若发生了新的拖欠,则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存入保障金。

第十六条建立家庭房屋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各企业储存3万元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上,保证金专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工资赔偿,当发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

对逾期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凭证后由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上划拨支付,并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监督建筑业企业保障金的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金挪为他用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开设专用存款帐户资格。

劳动保障部门对擅自挪用保障金行为进行相关调查时,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从20XX年起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保障金的,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专业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将情况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档案,暂停其投标资格。

并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

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和其它专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执行本办法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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