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结构与设备 船舶抗沉结构与堵漏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船舶残存能力要求,船舶的装载状态使吃水达到分 舱载重线时,当一舱或数舱破损进水,船舶横倾和 下沉的最终平衡水线不致淹没限界线。
一、有关概念
• 3.舱壁甲板: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高一 层甲板。舱壁甲板或其上一层甲板应为风雨密 (在任何海况下,水不会渗入船内)。
• 4.渗透率:某一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能 被水浸占的百分比。即某舱实际能被水浸占的 容积占该舱的空舱理论总容积的百分比。
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 (4)在浸水后但尚未达到平衡前的最大横倾角应不超过15°。 • (5)船舶破损以及不对称浸水情况下经采取平衡措施后,其最
终状态如下: • ①在对称浸水情况下,当采用固定排水量法计算时,剩余初
稳心高度不小于50mm; • ②在不对称浸水情况下,一舱浸水的横倾角不超过7°。两个
– 分舱因数由船舶的长度和业务性质(预定的 用途)决定,根据船长L和业务衡准数Cs计 算或查表选取。当船长增加,或业务性质从 适用于运货为主变化至Baidu Nhomakorabea用于载客为主时, F应顺次连续递减。
一、有关概念
• 8.许可舱长:允许的两水密横舱壁的间距, 即:
许可舱长 = 可浸长度lF× 分舱因数F
– 船舶应按其预定的用途尽可能作有效的分舱,分 舱的程度应视船舶的长度与业务而变化,以载客为 主的船舶,其船长愈大则分舱程度愈高。
• 对油船根据船长不同提出在船长不同范围内假定船侧 或船底损坏之后,分舱和破舱稳性衡准应符合下列要 求:
• (1) 考虑到下沉、横倾和纵倾的最后水线,应在可能发生继续浸水 的任何开口的下缘以下。这种开口应包括空气管和以风雨密门或 风雨密舱盖关闭的开口,但以水密人孔盖与平舱口盖、保持甲板 高度完整性的小水密货油舱口盖、遥控水密滑动门以及永闭式舷 窗等关闭的开口,可以除外。
• 达到的分舱指数A A Pi Si
• 式中:i——所考虑的每一个舱或舱组; • Pi——所考虑的舱或舱组可能浸水的概率,按规定方法计算; • Si ——所考虑的舱或舱组浸水后生存概率,按规定方法计算。
四、液体散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
• 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分舱和破舱稳性分别应 符合MARPOL73/78公约附则I、IBC Code和IGC Code 的有关要求。
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 (3)船舶在破损后和经平衡后(若有平衡装置), 最终状态的稳性要求如下:
• ①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角以外应有一个最 少15°的正值范围;
• ②从平衡角量到发生继续浸水的角度或22°(一 舱浸水时)或27°(两舱或两舱以上相邻舱室同 时浸水时)中较小者之间的复原力臂曲线下的面 积应至少为0.015m·rad;
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 2.客船的破损稳性要求
• (1)在所有营运状态下,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完整 稳性,以能支持其任一不超过可浸长度的舱浸 水至最后阶段。
• (2)如所要求的分舱因数为0.50 或小于0.50,但 大于0.33 时,其完整稳性应足以支持任意相邻 两主舱的浸水。如所要求的分舱因数为0.33 或 小于0.33 时,其完整稳性应足以支持任意相邻 三主舱的浸水。
• 9.船舶分舱长度(L s)系指船舶处于最深分 舱载重线时限制垂向浸水范围的甲板及其以下 部分最大投影型长度。
二、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 《法定规则》以及SOLAS公约第Ⅱ-1章 B部分或IMO决议A.265(Ⅷ)对客船的分舱 与破损稳性作了规定
• 1.客船的分舱要求
• 舱的长度可超过许可舱长,但该舱与其相邻的前舱或 后舱加在一起的总长不应超过可浸长度或许可长度的 两倍,取较小者。长度为l00m及以上的船舶,其首尖 舱以后的主横舱壁之一应设置在距首垂线不大于许可 舱长之处。当所要求的分舱因数为0.50 或小于0.50 时 ,任何相邻两舱的总长不应超过可浸长度。
或两个以上相邻舱同时浸水,允许横倾不超过12°; • ③在任何情况下,船舶浸水的最终阶段不应淹没限界线。
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 3.IMO A.265(Ⅷ)决议的等效要求 • 1973年通过的IMO A.265(Ⅷ)决议“作为《1960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章B部分等效 的客船分舱与稳性规则”对基于概率方法的客 船分舱与稳性衡准的部分要求如下:
– 船舶各处所的渗透率μ不同,空舱取98%,乘客处所、 起居处所取95%,机舱取85%,装载一般货物、煤 或物料储藏专用处所取60%,装载钢铁等重货的货 舱取80%。
一、有关概念
• 5.客船可浸长度:在船长中某一点的可浸长度,对有 连续舱壁甲板的船舶,是以该点为中心的最大限度的 一段船长,按照有关渗透率等规定的假设条件下,在 该范围内破损进水后,船舶下沉不致淹过限界线。可 浸长度应由计及该船船型、吃水及其他特征的计算方 法来确定。
• 6.业务衡准数Cs:是表示船舶营运特征或船舶业务 性质(即船舶预定用途)的一个参数,即表示船舶是以货 运为主,还是客运为主,或是客货合运。其大小与机 器处所的容积及限界线以下乘客处的总容积对限界线 以下的船舶总容积的比值有关。
一、有关概念
• 7.分舱因数F:以船长中任何点为中心 的最大许可舱长,以可浸长度乘以某一 适当的因数求得,此因数称之为分舱因 数。
第一节 船舶分舱和破舱稳
• 对客船、100m及以上货船、油船、散装 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近海供应船和特 殊用途船等有假定破损及相应的分舱和 破损稳性的要求。
一、有关概念
• 1.分舱载重线:用以决定船舶分舱的水线。 其中相应于适用的分舱要求所允许的最大吃水 的水线称为最深分舱载重线。
• 2.限界线:在舷侧低于舱壁甲板上表面至少 76mm(3in)处所绘的线。
• A≥R
三、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
• 现行SOLASⅡ-Ⅰ章B-1部分“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对船长(LS)
超过100m的货船(不包括液体散货船、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 )的分舱与破损稳性作了规定,以下是其部分要求。 • 要求满足:达到的分舱指数A ≥ 要求的分舱指数R
• 要求的分舱指数R
• R=(0.002+0.0009LS)1/3
一、有关概念
• 3.舱壁甲板: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高一 层甲板。舱壁甲板或其上一层甲板应为风雨密 (在任何海况下,水不会渗入船内)。
• 4.渗透率:某一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能 被水浸占的百分比。即某舱实际能被水浸占的 容积占该舱的空舱理论总容积的百分比。
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 (4)在浸水后但尚未达到平衡前的最大横倾角应不超过15°。 • (5)船舶破损以及不对称浸水情况下经采取平衡措施后,其最
终状态如下: • ①在对称浸水情况下,当采用固定排水量法计算时,剩余初
稳心高度不小于50mm; • ②在不对称浸水情况下,一舱浸水的横倾角不超过7°。两个
– 分舱因数由船舶的长度和业务性质(预定的 用途)决定,根据船长L和业务衡准数Cs计 算或查表选取。当船长增加,或业务性质从 适用于运货为主变化至Baidu Nhomakorabea用于载客为主时, F应顺次连续递减。
一、有关概念
• 8.许可舱长:允许的两水密横舱壁的间距, 即:
许可舱长 = 可浸长度lF× 分舱因数F
– 船舶应按其预定的用途尽可能作有效的分舱,分 舱的程度应视船舶的长度与业务而变化,以载客为 主的船舶,其船长愈大则分舱程度愈高。
• 对油船根据船长不同提出在船长不同范围内假定船侧 或船底损坏之后,分舱和破舱稳性衡准应符合下列要 求:
• (1) 考虑到下沉、横倾和纵倾的最后水线,应在可能发生继续浸水 的任何开口的下缘以下。这种开口应包括空气管和以风雨密门或 风雨密舱盖关闭的开口,但以水密人孔盖与平舱口盖、保持甲板 高度完整性的小水密货油舱口盖、遥控水密滑动门以及永闭式舷 窗等关闭的开口,可以除外。
• 达到的分舱指数A A Pi Si
• 式中:i——所考虑的每一个舱或舱组; • Pi——所考虑的舱或舱组可能浸水的概率,按规定方法计算; • Si ——所考虑的舱或舱组浸水后生存概率,按规定方法计算。
四、液体散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
• 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分舱和破舱稳性分别应 符合MARPOL73/78公约附则I、IBC Code和IGC Code 的有关要求。
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 (3)船舶在破损后和经平衡后(若有平衡装置), 最终状态的稳性要求如下:
• ①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角以外应有一个最 少15°的正值范围;
• ②从平衡角量到发生继续浸水的角度或22°(一 舱浸水时)或27°(两舱或两舱以上相邻舱室同 时浸水时)中较小者之间的复原力臂曲线下的面 积应至少为0.015m·rad;
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 2.客船的破损稳性要求
• (1)在所有营运状态下,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完整 稳性,以能支持其任一不超过可浸长度的舱浸 水至最后阶段。
• (2)如所要求的分舱因数为0.50 或小于0.50,但 大于0.33 时,其完整稳性应足以支持任意相邻 两主舱的浸水。如所要求的分舱因数为0.33 或 小于0.33 时,其完整稳性应足以支持任意相邻 三主舱的浸水。
• 9.船舶分舱长度(L s)系指船舶处于最深分 舱载重线时限制垂向浸水范围的甲板及其以下 部分最大投影型长度。
二、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 《法定规则》以及SOLAS公约第Ⅱ-1章 B部分或IMO决议A.265(Ⅷ)对客船的分舱 与破损稳性作了规定
• 1.客船的分舱要求
• 舱的长度可超过许可舱长,但该舱与其相邻的前舱或 后舱加在一起的总长不应超过可浸长度或许可长度的 两倍,取较小者。长度为l00m及以上的船舶,其首尖 舱以后的主横舱壁之一应设置在距首垂线不大于许可 舱长之处。当所要求的分舱因数为0.50 或小于0.50 时 ,任何相邻两舱的总长不应超过可浸长度。
或两个以上相邻舱同时浸水,允许横倾不超过12°; • ③在任何情况下,船舶浸水的最终阶段不应淹没限界线。
客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要求
• 3.IMO A.265(Ⅷ)决议的等效要求 • 1973年通过的IMO A.265(Ⅷ)决议“作为《1960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章B部分等效 的客船分舱与稳性规则”对基于概率方法的客 船分舱与稳性衡准的部分要求如下:
– 船舶各处所的渗透率μ不同,空舱取98%,乘客处所、 起居处所取95%,机舱取85%,装载一般货物、煤 或物料储藏专用处所取60%,装载钢铁等重货的货 舱取80%。
一、有关概念
• 5.客船可浸长度:在船长中某一点的可浸长度,对有 连续舱壁甲板的船舶,是以该点为中心的最大限度的 一段船长,按照有关渗透率等规定的假设条件下,在 该范围内破损进水后,船舶下沉不致淹过限界线。可 浸长度应由计及该船船型、吃水及其他特征的计算方 法来确定。
• 6.业务衡准数Cs:是表示船舶营运特征或船舶业务 性质(即船舶预定用途)的一个参数,即表示船舶是以货 运为主,还是客运为主,或是客货合运。其大小与机 器处所的容积及限界线以下乘客处的总容积对限界线 以下的船舶总容积的比值有关。
一、有关概念
• 7.分舱因数F:以船长中任何点为中心 的最大许可舱长,以可浸长度乘以某一 适当的因数求得,此因数称之为分舱因 数。
第一节 船舶分舱和破舱稳
• 对客船、100m及以上货船、油船、散装 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近海供应船和特 殊用途船等有假定破损及相应的分舱和 破损稳性的要求。
一、有关概念
• 1.分舱载重线:用以决定船舶分舱的水线。 其中相应于适用的分舱要求所允许的最大吃水 的水线称为最深分舱载重线。
• 2.限界线:在舷侧低于舱壁甲板上表面至少 76mm(3in)处所绘的线。
• A≥R
三、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
• 现行SOLASⅡ-Ⅰ章B-1部分“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对船长(LS)
超过100m的货船(不包括液体散货船、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 )的分舱与破损稳性作了规定,以下是其部分要求。 • 要求满足:达到的分舱指数A ≥ 要求的分舱指数R
• 要求的分舱指数R
• R=(0.002+0.0009LS)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