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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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5号)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6]85号)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现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货等服务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凡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

四、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本通知实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3 月1 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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