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行业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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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行业指导意见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切实维护电梯受益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等代收代付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住宅电梯受益业主,是指在配有电梯的住宅楼内可以使用电梯的业主。即电梯从起始层起乘,以电梯首次停靠层的业主开始为受益业主。
本指导意见所称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人工费等。
电梯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比例分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服务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服务办法。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服务:
(一)遵守本市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的约定;
(三)制定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制度,包括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的职责、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第六条电梯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和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制度,爱护电梯;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交纳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费用。
第七条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收费标准按照基准价格加楼层系数(正负之和为零)分摊的方法核定。
楼层系数的确定,可以根据不同高低的住宅楼以单元为单位,以中间层为1,然后向上、下分别增、减差率来合理确定,但各楼层系数增减差率的代数和应等于零,楼层系数应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基准价格和楼层系数,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基准价格和楼层系数,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委托方合同约定。
新建物业电梯运行维护费基准价格和楼层系数,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统一按照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电梯受益业主按月收取,也可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条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记帐,据实结算。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帐目,接
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因电梯受益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第十二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其电梯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负担。
第十三条提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物业时,使用电梯节能设备、刷卡收费等新技术。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能及时到位提供住宅电梯运行与维护保养服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梯受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月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