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2018年41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018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整版)
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两个人只能选择一个人按照标准扣;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工作, 可以两人分别按照标准扣。 (三)起止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四)备查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五、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标准
(四)资料备查: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或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教育资料
二、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二)标准扣除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二者只能选其一。 (三)起始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4年)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 可以扣除的年度。(每年只能扣一次) 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四)资料备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时,交个人所得税的 只占总人口的5%;费用扣除标准是5000元时, 下降到3.5%。
变化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 • • 本次个税改革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减除费用调高、税率表调整两项规定; 第二阶段即明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缴纳税额,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和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还可以扣除教育子女、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租房、 赡养老人等部分相关费用,这一新规顺应民意,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有利于 税制公平。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1950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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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若素素材 要则》中, 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 当时定名为“ 若素素材 薪给报酬所得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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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 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 一直没有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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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 》,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 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 建立。
38% 减 至 24% 。 尤 其 对 于
二线城市以下的纳税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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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或将全部免除个税缴
纳。这对推进居民“消若素素材 费 若素素材
升级”,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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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3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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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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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若素素材 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 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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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1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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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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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个税即将迎来史
2018年41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附件2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V20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164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2018年12月22日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9号发布日期: 2018.08.31实施日期: 2019.01.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个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5000元”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2018年10月1日调整后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计算: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3000*(10%-3%)+0=210.0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12000*(20%-10%)+210=1410.00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25000*(25%-20%)+1410=2660.00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35000*(30%-25%)+2660=4410.0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55000*(35%-30%)+4410=7160.00超过80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80000*(45%-35%)+7160=15160.00三、2018年10月1日调整后的个税EXCEL公式:=ROUND(MAX((A1-B1-C1-5000)*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个税EXCEL公式分解说明:1、 1%*{3,10,20,25,30,35,45}这部分为“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2、 {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这部分为“速算扣除数”,分别为: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3、取最大值函数(MAX):MAX((A1-B1-C1-5000)* 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这一部分是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减去“五险一金(B1)”、“专项附加扣除数(C1)”及“起征点”后分别乘以7个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将最后得到的七个数据取最大值。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
2018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截⽌止到2018年年12⽉月底,2018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每个政策标题都是超链接,点击进去就可以查看政策哦。
4⽉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22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4⽉月2⽇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证监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21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4⽉月28⽇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5⽉月14⽇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8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5⽉月29⽇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6⽉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6⽉月1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7⽉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7⽉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8⽉月份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8⽉月31⽇日9⽉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9⽉月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4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9⽉月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1⽉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年11⽉月2⽇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年11⽉月5⽇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月份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例(全⽂文)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8⽇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发〔2018〕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3⽇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3、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4、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6、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行内地与⾹香港基⾦金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理办法(试⾏行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6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0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和个人应纳税税额
492200
484200 45% 15160
202730
289470 200
289270
0101222 1200000 6000 1500
1194000
1187500 45% 15160
519215
674785 199
674586
0101223
7360 1500 2000
5860
-1140 0%
0
0
33085.25
0101229 52777 6500 1500
46277
39777 30%
4410
7523.1
38753.9 699
38054.9
0101230 76661 5400 1500
71261
64761 35%
7160
15506.35
55754.65 3120
52634.65
0101231
7811 3211 1200
4600
-1600 0%
0
0
4600 205
4395
0101232
6700 1200 1000
5500
-500 0%
0
0
5500 50
5450
0101233
7888 1300 1500
6588
88 3%
0
2.64
6585.36 120
6465.36
0101234
5551 1600 800
5860 366
5494
0101224 61200 5000 1000
56200
50200 30%
4410
10650
45550 211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关键字税政司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政策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率表
速算扣除数 210 1,410 2,660 4,410 7,160 15,160
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5,000元/月(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5,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6 7 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6,000元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960,000元பைடு நூலகம்部分 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00元的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2018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
级数 1 2 3 4 5 6 7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不超过3000元的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数 0 210 1410 2660 4410 7160 15160
说明: 1、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 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支出(2019/01/01后扣除)。 2、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 - 起征点(50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 = 应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018年最新个税税率表
2018年最新最全的常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8年最新常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双手奉上,附带8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专为会计人收藏备用!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年终奖所得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说明: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稿酬所得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实际税率为百分之十四。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说明: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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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月份04
1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4月2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会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4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月份05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5月14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4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5月29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月份06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
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6月1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月份07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7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月份08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8月31日
月份09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9月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4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9月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月份11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2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5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