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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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然而,这种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信任和道德体系。

如果公众相信执法部门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对法律和执法部门产生不信任感,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道德的沦丧。

其次,钓鱼执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违法行为。

当人们意识到某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时,他们可能会更加谨慎或者避免这些行为。

但是,如果他们知道执法部门可能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非法行为来获得利益。

最后,钓鱼执法也可能会引发权力的滥用。

由于这种执法方式通常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因此它可能会被用于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这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治迫害。

因此,虽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体系,以及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执法方式来打击违法行为。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钓鱼执法是指通过设置虚假场景或诱饵,引诱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的一种执法方法。

下文将介绍十个全国有影响力的著名钓鱼执法案例。

一、“阳光辉昂”案该案是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的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的一次重要行动。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利用“阳光计划”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阳光辉昂”联合行动,通过向疑似逃税企业发送涉税咨询邮件的方式,设置附带诱惑性质的“红包”链接。

一些企业通过点击获得“红包”后,会收到一条提示,称其涉税行为被系统监控,并通知交税,果然有疑似逃税的企业主动联系税务机关处理。

二、“彩票追号”的“扫黑打恶”行动2018年,南京公安局打掉了一个利用网络彩票向全国追号诈骗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8.5亿元。

该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发行虚假的彩票预测信息,吸引客户投注,达到追号目的后,迟迟不兑奖或拖延兑奖,最终把钱骗走。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使用了钓鱼执法手段,通过设立虚假预测平台和诱饵吸引犯罪团伙上钩,捣毁了该团伙。

三、“预约封号”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通过设立一个虚假的警务预约服务平台,设置假警信息并发布到网络平台,吸引需要交钱才能解决问题的网民上钩。

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了20余万元的钱财。

该案揭示了哪些使用真实公权力信息作为诱饵,垄断社会资源,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虚假网上借贷案2019年,浙江省银保监局号召各地金融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虚假网上借贷的行动。

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通过设置虚假网贷平台,骗取了多个暗中操控多个网贷平台的“网贷大师”,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

该案旨在打击利用掩人耳目的手段,吸引借款人投资,然后卷款跑路的犯罪行为。

五、“天网”行动中的钓鱼执法天网行动是公安部2018年发起的打击严重犯罪的大型行动,该行动在侧重打击毒品、盗抢等传统犯罪之外也重点打击网络诈骗。

公安机关通过钓鱼执法手段,即设置诱饵吸引犯罪嫌疑人上钩,或者在真实的交易中置入虚假货物等方式诱骗犯罪嫌疑人出现,然后进行抓捕和打击。

钓鱼执法案例

钓鱼执法案例

钓鱼执法案例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特定的手段和方法,诱使违法者自己暴露违法犯罪事实,从而取证的一种执法方式。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钓鱼执法的实际操作和效果。

案例一:某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进行调查。

他们通过虚构一个税务机构的名义,以检查纳税情况为由,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并邀请其到税务机构进行面谈。

在面谈过程中,执法人员巧妙地向负责人提出了一些关于公司纳税情况的问题,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公司偷税漏税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例二:某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工厂存在非法排污行为。

为了取证,环保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他们伪装成环保设备维修人员,前往该工厂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巧妙地向工厂负责人提出了一些关于排污设备运行情况的问题,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工厂非法排污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例三:某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商家存在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行为。

为了取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他们伪装成顾客,前往该商家进行购物。

在购物过程中,他们巧妙地向销售人员提出了一些关于商品质量的问题,销售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商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钓鱼执法作为一种隐蔽的执法手段,能够在不引起违法者警觉的情况下,搜集到有效的证据,为后续的执法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钓鱼执法也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需要谨慎使用钓鱼执法的方式,确保依法合规,做到既取证成功,又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扫黄钓鱼执法的13种表现

公安扫黄钓鱼执法的13种表现

公安扫黄钓鱼执法的13种表现
1.利用虚假身份或者假扮成嫖客,引诱嫖客或者卖淫女到指定地点,进行抓捕。

2.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卖淫信息,引诱嫖客前来,然后进行抓捕。

3.在卖淫场所周围设立警戒线,对进出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盘问。

4.对卖淫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查获卖淫嫖娼的证据,然后进行抓捕。

5.对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调查,掌握其活动规律和行踪,然后进行抓捕。

6.对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监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交易对象,然后进行抓捕。

7.对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追踪,跟踪其行踪和活动情况,然后进行抓捕。

8.对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搜查,查获其藏匿的卖淫工具和卖淫收入,然后进行抓捕。

9.对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审讯,了解其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然后进行定罪。

10.对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惩罚,依法进行处罚和制裁,以震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11.对卖淫嫖娼的场所进行封闭,取缔其违法经营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12.对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教育,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避免再次犯罪。

13.对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帮扶,提供就业和生活帮助,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钓鱼执法的概念

钓鱼执法的概念

钓鱼执法的概念
咱说说钓鱼执法是啥。

有一回啊,我看新闻,就看到一个事儿。

有个司机在路上正常开车呢,突然有个人在路边招手要搭车。

司机好心就让他上车了,结果没开多远就被执法人员拦住了,说司机非法营运。

这就有点像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呢,就是执法人员故意设个套,引别人上钩,然后再处罚人家。

就像钓鱼一样,先放个鱼饵,等鱼咬钩了就拉起来。

比如说,有些执法人员扮成普通老百姓,去引诱那些可能违法的人做出违法行为,然后再抓他们。

这可有点不地道啊。

咱想想,要是正常开车的司机,谁能想到路边搭车的人是执法人员设的套呢?这不是坑人嘛。

所以啊,钓鱼执法这种做法不太好。

执法应该光明正大,靠证据说话,而不是用这种偷偷摸摸设套的方法。

下次你听到钓鱼执法这个词,就知道是咋回事啦。

交警钓鱼执法的13种表现

交警钓鱼执法的13种表现

交警钓鱼执法的13种表现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治安的不断加强,交通管理部门也开始采用新的执法手段,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就是钓鱼执法。

所谓钓鱼执法,就是通过设置虚拟的交通违法陷阱,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下面,我们将介绍13种交警钓鱼执法的表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设置违法陷阱交警在道路上设置虚拟的交通违法陷阱,如设置假的红绿灯、路障等,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二、设立假的监控设备交警在道路上设置虚拟的监控设备,如设置假的摄像头、雷达等,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三、发布虚假信息交警通过网络、微信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如发布某地有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信息,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四、设立虚假停车位交警在道路上设置虚拟的停车位,如设置假的停车标志、路牌等,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五、设立虚假限速标志交警在道路上设置虚拟的限速标志,如设置假的限速标志、警示标志等,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六、设立虚假禁停标志交警在道路上设置虚拟的禁停标志,如设置假的禁停标志、路牌等,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七、设立虚假路口交警在道路上设置虚拟的路口,如设置假的路口、路牌等,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八、设立虚假交通岗交警在道路上设置虚拟的交通岗,如设置假的交通岗、警示标志等,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九、设立虚假路面标志交警在道路上设置虚拟的路面标志,如设置假的路面标志、警示标志等,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十、设立虚假路段交警在道路上设置虚拟的路段,如设置假的路段、路牌等,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十一、设立虚假收费站交警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虚拟的收费站,如设置假的收费站、收费标志等,引诱违法行为,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钓鱼执法概念

钓鱼执法概念

钓鱼执法概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如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钓鱼执法有三种形式: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堂堂的执法机关,以欺骗和欺诈的手段对付手无寸铁的普通公民,其行为所造成的恶劣性后果不言而喻!引用作家韩寒的话说道,在这个社会上,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车,有人愿意让你上车是很罕见的,这样的人是珍稀的物种,是单纯的好人。

闵行区交管部门做的事情说简单点,就是将这些单纯的好人从茫茫车海中分辨出来,拘押下车然后罚款一万案例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恻隐之心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

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

原因所在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

钓鱼执法的意思

钓鱼执法的意思

钓鱼执法的意思
一、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二、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是为了遏制一些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极端过激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可能少采取这种方法,因为大多数的执法者会因此迷失自己,将自己的违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违法律的本质初衷的。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

陷害式
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 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 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 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 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 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 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 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 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 “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 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 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 “招聘”大量“钩子”,也 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 “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
目前经过初步的调查, 全上海存在几十个交 通执法部门,基本每 个区县都或多或少都 存在钓鱼现象。根据 目前的初步核查,全 上海大约存在 上海大约存在960名 名 被雇用的钓钩(就是 那些乘坐别人车的 人),这些人男女老 少均有,年龄最大的 79岁,最小的16岁, 本地人约占百分之七 十。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 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 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 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 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 ”。就是当 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 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 图。
另一位“钓鱼案”的当事人陈瑞勤是上海市一家绿化建材公司的职 员。近两年来,这个小个子男人已两次将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 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 陈瑞勤:“08年5月12号河北发过来货,我 去提货,提货的时候车子没油了到加油站加油,加油的时候一个小 青年问我让我带一下因为到那我正好顺路,大家能帮就帮个忙。” 陈瑞勤说,他没想到车辆行驶约5分钟后,这名男子下车的同时, 扔下十块钱并突然拔掉了他的车钥匙。陈瑞勤:“后来又来了大概 七八个人,把我这样一勾,勾到另外一个车上去,我看这个不对呀, 怎么这种情况?我摸到手机马上就打110,他们看到我打110就打我, 把我打的身上满身都是血。”随后,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给陈 瑞勤下达了违法营运通知和扣车通知,之后,这个倔强的安徽青年 开始了他的上访之路,几乎扔掉了自己的工作,每天奔走于各级执 法部门之间讨要说法。最后,陈瑞勤将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 上了法庭。陈瑞勤:“我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我问了 法官既然有证人干嘛不出庭作证呢?他说这是我们内部的事情,两 审都判了我输了。”虽然官司打输了,但迫于信访部门的压力,一 年零四个月后,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终于同意开出了《放车通 知单》,但陈瑞勤拿着一纸通知在停车场却遇到了难题。

2简答题结合执法领域出现的“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现象

2简答题结合执法领域出现的“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现象

2简答题结合执法领域出现的“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现象1. 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各种方法诱导、引诱、诱骗被执法对象违法,以达到查处和处罚的目的。

这种执法方式通常存在诱罚性执法、过度执法和无法逃逸执法的特点。

2. 什么是“养鱼执法”?
“养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暗中容忍、默许、纵容违法行为,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或避免触犯其他问题。

这种行为通常涉及执法人员与非法经营者的勾结、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行为。

这些现象在执法领域中属于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这些行为需要得到有效监管和制度改革,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为了打击犯罪,公安机关每天都在和犯罪集团和个人做生死斗争。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传统的刑侦方法并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

这时,在不违背法律道德的情况下,就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惩治犯罪。

“钓鱼执法”这个词就是这种情况下的产物,那么,究竟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呢?让的小编和你们说一说。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钓鱼执法的执法动机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

“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

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就是在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实行方式:1、“显露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勾引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陷害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扩展资料: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

“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一般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

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

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

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钓鱼执法。

遇到钓鱼执 法打110

遇到钓鱼执 法打110

遇到钓鱼执法打110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执法部门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执法行为,其中“钓鱼执法”就是一种备受争议的现象。

当我们不幸遭遇钓鱼执法时,拨打 110 报警电话往往是一个重要的应对措施。

那么,什么是钓鱼执法呢?简单来说,钓鱼执法就是指执法人员通过诱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故意制造违法情境,从而对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进行执法处罚。

这种执法方式不仅违背了执法的公正原则,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比如说,有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假扮成普通市民,故意在某些场合向他人提出一些看似合理但实际上违法的请求。

如果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答应了这些请求,执法人员就会立即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当事人原本并没有主动违法的意愿。

为什么钓鱼执法是不可取的呢?首先,它破坏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治社会强调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公民应该能够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而钓鱼执法使得公民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违法,从而陷入一种不安和恐惧之中。

其次,钓鱼执法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于执法过程中的诱导和欺骗,当事人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做出违法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并非出于他们的真实意愿。

一旦被处罚,当事人往往会感到委屈和愤怒,对执法部门产生不满和不信任。

再者,钓鱼执法会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

当人们发现执法部门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执法时,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和信任体系产生冲击,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那么,当我们遇到疑似钓鱼执法的情况时,为什么要选择拨打 110 呢?110 作为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具有快速响应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当我们拨打 110 后,接警员会迅速记录我们的情况,并将信息转达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拨打110 时,我们要尽可能清晰地陈述事情的经过和自己的疑虑。

比如,说明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言语以及当时的场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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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浦东新区政 府认定交通执法 大队使用不正当 执法手段,责成 有关部门依法终 结此案的执法程 序,对当事人做 好善后工作
一、钓鱼执法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4、如何进行“行政救济”
行政相对人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3、两者的区别 大陆法系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英美法系
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 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 其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 的主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 法的正式渊源。
钓鱼执法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姓名:张超 学号:20131513116
一、钓鱼执法
1、何为“钓鱼执法”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钓鱼执法”又称钓鱼式执法或倒钩 (执法),一般指的是行政、执法部 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隐蔽身份,引 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 捕的执法方式,其形式类似其他一些 国家的“诱惑侦查”,但其性质却是 利用公权为欺骗手段,谋取部门利益, 属于“权力敲诈”。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3、两者的区别 大陆法系
内部分歧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英美法系
继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 国更重视成文法。美国不但有联邦 成文法还有州成文法。还专门在商 法领域,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 以及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它们对 于规范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为 有重要影响。
一、钓鱼执法
2、案例分析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案例3:西安“钓鱼抓嫖”事件
2012年8月,陕西电视台播放了“警 察设伏抓嫖调查”的新闻,引起轩然 大波。据当事人张先生爆料称他经过 一家按摩店时被一按摩女叫住,双方 谈好价钱后,张先生把按摩女带了出 来,刚走了50米左右就被抓了。 自称是韩森寨派出所的警察当时 给张先生定的罪名是嫖娼。‘可两人 还在街上,我连小姐碰都没碰,手动 都没动,他就把我抓住了。’张先生 有点忿忿不平:‘最后说是要罚款, 要罚款五千到八千块钱呢。’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3、两者的区别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另外,两者在司法人员的录用,法学教育方面和法律职业方面等都存在差异。虽然两者 之间存在着差异,但两者也有融合,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 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 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 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
“诱惑侦查”要求:第一,诱捕对象 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 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 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 的证据。
一、钓鱼执法
2、案例分析
案例1:孙中界事件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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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 典,但各国在法典的编制 体制上却不完全相同。以 民商法而言,即分为民商 分立和民商和一两种编制 体例。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 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 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 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 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 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 以反驳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3、两者的区别 大陆法系
定义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 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 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 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并 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 法。
一、钓鱼执法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3、钓鱼执法的违法性
行政主体的不适格
内容具有一定违法性
程序具有违法性
一、钓鱼执法
行政救济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 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 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 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 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2、英美法系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 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 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 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 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 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 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法律渊源
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 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 法典以及其他的法律条例 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 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 为法的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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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国家是威 权统治的国家
“普通法系”的国家,是强调个人 自由的国家
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
演绎法。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 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 归纳逻辑推理进行法律推理. 运用的 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 是区别技术 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4、如何进行“行政救济” 孙中界事件浦东新区政府前后回应 前
起始浦东新区政 府称“原南汇交 通行政执法大队 一中对当场查获 的孙中界涉嫌非 法经营行为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 不存在所谓”倒 钩“执法问题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 权益的损害,请求行政主体审查, 有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审 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 予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是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是基于行 政监督理论而产生的一种监督制 度,其任务和目的是通过这种监 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弥补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它是现 代法治社会国家保护相对人合法 权益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
主要代表
法国和德国
英国和美国 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 的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公法 法律结构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 的法律,包括宪法、 普通 行政法、刑法、诉 法 讼法和国际公法。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 的法律,包括民法 和商法。
平衡 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 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 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鱼执法
2、案例分析
案例2:张军事件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2010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 “长 安福特”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一名 30多岁的男子捂住腹部,声称“胃 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7分钟后, 该男子“完全没有了胃疼的样子”, 并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称,他当时立刻表示,“我是私 家车,你胃疼才载你的,不要你钱”。 两分钟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 转弯,停下。该男子试图拔出该车钥 匙,并与张军扭成一团。七八名身穿 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张 军随后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 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那位男 乘客则不知去向。上海市闵行区城市 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 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 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审查
行政机关
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法律法规
有权行政主体
加强监督工作,出现不当执法行为时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 行政行为给予补救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 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200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浦 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 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 在路中央拦车。此时,上海庞源 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 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 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 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然而, 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 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 的孙中界竟然用刀砍下左手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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