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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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科员、主管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二)发改价格[]号第三条规定:“住房登记费元件;非住宅登记费元件。”

三、条件和标准

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四、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要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个小时办结;按照权限不属于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承办人(、)将有关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受理登记后天内办结。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房产信息网站()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流程图

附件: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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