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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暨通[201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加强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以及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暨南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用品。

第三条学校进口免税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进口免税办理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资格和范围第四条根据海关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学校直属的附属医院(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为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可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在学校进行登记管理。

放置在附属医院专管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其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在合理数量内。

第六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

第三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办理程序第七条申请办理免税的用户单位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详细说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单位/部门、具体放置地点、主要用途(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及工作原理。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条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

对复审未通过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四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科技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查实后,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同级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有关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补缴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相关税款。

第五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持有效的免税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六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1号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1号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正文:----------------------------------------------------------------------------------------------------------------------------------------------------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第61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进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三)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四)在海关监管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六)标本、模型;(七)教学用幻灯片;(八)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九)实验用动物;(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科教用品进口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

科教用品进口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

科教用品进口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科教用品的进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海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教用品进口工作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归口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履行相应管理职能。

第二章进口设备的一般工作程序第三条购置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申请使用单位在提出设备购置申请后,为了提高学校现有设备的共享程度、保障经费合理使用,设备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十万元以上)。

专家论证后,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并签字、盖公章,报设备处或校领导审核,待批复后方可进行贸易工作。

第四条办理进口批件在签订进口科教仪器设备合同前,须由设备处统一到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批准文件,如: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进口配额证明等。

第五条选择供货商、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好批件后,按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采购,选择仪器设备品牌、型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

签订合同时,仪器设备的详细配置清单需经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仔细审查后签字确认。

审查时应着重检查合同的配置清单、安置调试、售后服务、验收标准等。

设备处负责商务审查,包括:最终成交价格、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付款方式、交货日期、验收方式、赔偿条件与方式等。

最终由使用人签字确认,并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

第六条付款签订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外贸合同后,由设备处及时通知使用人付款。

所付货款一般由设备处转交外贸公司,外贸公司给外商开具信用证。

付款操作分两次,第一次为货物全额预付款,设备到货验收后,第二次实付余款,余款包括海关监管费、报关费、银行手续费、商检费、外贸公司代理费和市内运输费等。

赠送货物只付以上除货物金额以外的费用。

第七条办理进口免税证明需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必须严格执行海关法规;通过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只限用于教学和科研工作,不得擅自转作他用或其他单位。

若确定需要转出学校,必须事先经设备处报海关批准,按海关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订购、验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订购、验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订购、验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处是我校办理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未经资产处批准,无权擅自和国内外厂商订立合同。

第三条计划订货和办理免税(一)凡进口仪器设备,首先由订购单位写出申请订购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

内容包括:申请订购理由,该仪器设备在国内有无同类产品,如有同类产品,哪些指标不能达到使用标准等。

申请订购仪器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配置清单,报送教务处审批、财务处审核后转资产处。

由资产处向XX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批复申请,并向XX省政府采购办传送XX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并出具的《政府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表》,完成政府采购流程。

(二)单台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要有详细的论证报告,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资产处备案。

(三)国外订货(包括在展览会订购仪器设备及其它途径进口的仪器设备)在货物到达之前由资产处统一办理进口和免税手续。

(四)境外捐赠货物在货物到达之前,可由被捐赠单位持境外捐赠正式函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报资产处办理免税手续。

第四条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关和提运,接到车站、机场或港口的提货通知后,应在该设备的索赔有效期内派专人报关及办理提货或转运手续,力争及早提运到校。

并经常向机场、车站查询仪器设备到货情况。

(一)货物的申报货物进出口时,报关单位在海关规定的限期内填写进口(或出口)货物报送单一式二份,并随附有以下单证:1.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如:提货单、运单以及陆、空、邮的其它提货凭证;2.进出口货物的国外发票(免税、无偿赠送提供的物品应填写对海关的报价);3.进出口货物的装箱单(散装货物免交);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5.进出口货物登记表或许可证(凡按国家规定应领进出口登记表或许可证的货物,都必须交验)。

(二)货物提运1.正常国外订货到港后,由资产处负责到港海关办理报关、验关及提货手续。

科教用品申请免税办法和工作流程

科教用品申请免税办法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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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

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
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进口货物品名规格使用部门承担主要科研项目课题货物主要功能及使用原理上述设备未经海关许可不抵押转让出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如有违反愿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三款第八十六条第十款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
进口货物
品名、规格(中文)
使用部门
承许可,不抵押、转让、出售、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如有违反,愿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三款,第八十六条第十款和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申请单位签章:
年月日

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

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

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对教育事业经费的加大投入,学校从国外订购的设备逐年增多,这些科教用设备必须通过海关才能正常运抵学校。

按照《海关法》有关规定,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地遵守海关的法规,坚决执行国家的政策。

为了进一步搞好设备进口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进口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章购置申请、审批第三条为各单位合理有效使用经费,进口设备申报审批前,需要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属于科教用品减免税范畴。

第四条设备的购置申请、审批按照《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计划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章进口证明办理第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在外贸合同签定前,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进口证明,如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此项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申请办理。

1.一般贸易,如需填报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要报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

2.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配额管理的产品,需报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转递商务部审批,领取配额证明。

3.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特定管理的产品,需报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转递商务部审批,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四章设备采购及外贸合同签定第六条设备的采购按照《大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七条外贸合同的签定:1. 供应商与用户教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签订国内贸易采购人民币合同。

2. 供应商持内贸合同到学校指定的进出口代理公司签定国外贸易外币合同。

3. 进出口代理公司持外币合同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订进口代理协议。

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机电审、进口许可证批件、换汇、报关、运输、海关监管、商检等手续。

4. 代理协议的人民币金额与内贸金额相同。

第五章进口免税证明的办理第八条合同签订后,根据相关文件办理合同货物的免税手续。

第九条办理免税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1.供应商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及图片。

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办理及管理办法

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办理及管理办法

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办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程序,节约资金,加强校内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XX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第三条办理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基本程序
1 .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依据采购合同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外贸代理公司与厂商签订外贸合同。

2 .办理免税证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提供仪器设备彩页,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相关材料负责办理。

3 .海关批准办理通关。

接受捐赠的进口科教用品须提供赠送函、译文、学校出具的接收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进口批文等方可办理科教用品免税。

第四条免税科教用品到货后组织安装验收时如有问题须详细记录,并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在到达口岸的90天时限内办理索赔手续。

第五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要自觉接受海关监管,监管期一般为三年,期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XX大学免税科教用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旨在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研究机构和教育机构的科研和教学水平,并且有助于引进国际先进科研和教育资源。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等方面详细阐述该规定。

一、背景二、目的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引进国际先进科研和教育设备,提高科研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进口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各类设备与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仪器设备、教学设备、计算机设备等。

在这些设备的进口环节,免征进口税收。

四、申请程序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政策优惠。

具体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备进口的计划、用途说明、设备清单等。

2.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审批通过后,颁发免税凭证,申请机构可以凭借该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3.免税手续:申请机构凭借免税凭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五、政策优势1.促进科研和教育水平提升:免征进口税收可以降低科研和教育机构引进先进设备的成本,提高科研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2.引进国际先进资源:免征进口税收可以吸引国际先进科研和教育资源的引进,为我国科研和教育事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3.推动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发展:通过免税政策,鼓励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4.优化进口环节管理:免征进口税收可以减轻科研和教育机构的负担,优化进口环节管理,提高进口效率。

六、总结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出台,为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引进国际先进科研和教育设备提供了便利,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科研和教育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标 签】科学研究用品,科技开发用品,教学用品【颁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发文日期】2011-06-14【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 《关于修改〈〉和〈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谢旭人 署长 于广洲 局长肖捷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关于修改《》和《定》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和《》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一、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二、对《》作如下修改: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 《》和《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大学由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由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暂行)

XXXX大学由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从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的管理,规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关于“十X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从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进口科教用品管理程序。

在购置管理过程中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透明度,节省资金,服务教学、科研,发挥管理监督职能。

第二章进口科教用品购置第一节购置申请与论证第三条用户申购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须经本单位院级主管负责人审批;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由本单位院级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预算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填写《XXXX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X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分级进行可行性论证。

在论证前,项目单位应对拟购仪器设备技术性能进行广泛充分调研。

同时,也应对供应商技术能力、资信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进行调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选择多个供应商进行比较。

第五条带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类装置的仪器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须先到实验室设备处技术安全科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申购审批。

第二节购置第六条购置预算单台(件)或批量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科教用品,均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具体采购流程参见《XXXX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进口科教用品,参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在购置工作结束后,用户供应商在进口科教用品配置单上提供的配置及价格确认无误后,签字并送至实验室设备处引进科,实验室设备处开始办理进口批件并准备签订外贸合同。

海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科教用品)

海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科教用品)
海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科教用品)
广州海关 关税处 2009年7月
.
1
讲课重点
科教用品政策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 税管理办法》介绍
.
2
海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第一部分
科教用品政策介绍
.
3
科教用品政策介绍
一、文件依据 二、免税商品范围 三、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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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文件依据及政策概述
其中《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 表》(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源自6二、免税商品范围
条件一:商品用途 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直接用于科 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者 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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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免税商品范围
条件二:列入《清单》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列入《免税进 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的科研和 教学用品可予以免税
10
《清单》介绍
3.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规定》 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
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
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注意:
如果是改进、扩充件,书面报告需写清如
何改进、扩充,即与原已免税进口设备的原有
功能相比提升了什么功. 能。
11
《清单》介绍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 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实验用材料(若套入此条,还需符合 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附件1的 具体内容);
9.实验用动物;
.
12
《清单》介绍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 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 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 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 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 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7.07.10•【文号】署税[1997]585号•【施行日期】199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署税[1997]58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我署此前已以61号署长令对外公布。

为贯彻此规定,并经国务院授权,现制定《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各关应连同本实施办法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并应按清单中所列物品范围进行审批,对难以界定的物品,应及时呈报总署关税司,由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定,不得擅自扩大解释。

二、部队系统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同样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三、对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的物品,各关应报总署关税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四、科教用品“登记手续”统一由北京海关印刷,并加有防伪标志。

各关在文到之日七天内将需用数量,报北京海关关税处(联系人:李广荣,电话(010)65194225)以便尽早安排印刷。

本《实施办法》请予八月一日对外公布。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和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7修正)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7修正)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7修正)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填表须知:●仔细阅读表中的条款及本须知,此表一经确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栏1:对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7年第45号令)第三条对科研教学机构的规定填写。

●栏2:填写申请货物所应用的具体科研课题或具体教学课程,并应对具体课题或课程是否为本单位课题或课程进行选择,选择“否”的不符合免税规定。

●栏3:填写购买申请货物所利用资金的来源。

●栏4:填写实际使用申请货物的机构或部门。

使用机构或部门涉及多个的,应全部列出。

●栏5:填写使用机构或部门的性质。

申请货物的使用机构或部门应是属于本单位从事科研或教学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或已向海关备案的附属医院。

申请货物使用单位为附属医院的,该附属医院应事先向海关备案。

选择“其他”的,申请不符合免税规定。

●栏6:填写货物的具体放置地点。

放置在“本单位内”的填写放置地点所属部门即可,若单位包括多个校区或办公地点的,还应注明放置地点所属的校区或办公点;放置在本单位外的则应注明详细的地址及该地址所属的单位名称。

放置地点涉及多个的,应全部列出。

●栏7:填写放置地点的具体情况。

申请货物需要放置在申请单位以外的地点的,申请单位应先将有关放置地点的情况报海关核准后,再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免税申请。

选择“本单位以外,未向海关备案的地点”或“其他”的,申请单位应先向海关提交放置地点的备案申请,经海关核准同意后,再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申请。

●栏8:申请货物属于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并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应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自2007年2月起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进口1台。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无需填写此栏。

选择“是”的,申请不符合免税规定。

●栏9:填写申请货物与外单位共同使用的情况。

申请货物需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规定,应事先报海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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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通[201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加强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以及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暨南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用品。

第三条学校进口免税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进口免税办理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资格和范围
第四条根据海关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学校直属的附属医院(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为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可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须事先向海
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在学校进行登记管理。

放置在附属医院专管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其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在合理数量内。

第六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

第三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申请办理免税的用户单位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详细说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单位/部门、具体放置地点、主要用途(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及工作原理。

进口科教用品的用途说明及产品说明书是海关审批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须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八条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付汇和到货后报关商检等进口手续,费用由用户单位承担。

第九条接受境外友好赠送科教用品的须另提供赠送函、译文及学校出具的接收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进口批文。

第十条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请单位有责任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海关做好申报材料编写和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进口科教用品中列入商务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学校需在国际招标网上申请登记,获批准后到广东省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办理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

第十二条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申请单位需按海关要求交纳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

第十三条如因未提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办理免税进口相关手续,致使货物滞留海关,该单位应承担货物滞留期间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费用,并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到货三个月或合同约定的时间(索赔期)内,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若发现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仪器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办理物品商检手续,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来源必须合法,严禁将试用的仪器设备顶替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适用时,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购买或赠送等)产权均属于暨南大学,用户单位在验收或结算后两周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
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财务账册和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

第十七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监管期一般为五年(有特殊指定的除外),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负。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用途使用。

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维修临时改变使用地点的,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以暨南大学名义申办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校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如确因工作需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各用户单位应使用学校统一的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详细登记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研和教学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监管期满后,每年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解除监管。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海关在监管期内将不定期对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申办时所列的情况不符或随意变更监管地点的,将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放置在各附属医院使用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归口到各
附属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接受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监督。

第五章职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若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
我单位(系、所、中心、实验室)申请办理以下科教用品的免税进口手续。

以上用品放置于申报地点,直接用于我校的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不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申请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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