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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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一、引言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规范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公民权利1. 保障公民知情权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即使公民在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时,也可以了解到其工作的相关信息。

这样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2. 保障公民参与权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多参与机会。

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居民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监督。

3. 保障公民申诉权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该部门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投诉,则该部门将受到惩罚。

三、促进政府公信力1. 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使公民能够了解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

2. 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则该机关将受到惩罚。

3. 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效率。

四、促进社会稳定和谐1. 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2. 增强社会信任度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增强社会信任度。

如果公民相信自己受到平等对待并且有权申诉,那么他们就会更加信任政府。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行政程序法治化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思考

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思考

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包 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 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犯。
程序公正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 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治原则的基本要素
完善的法律体系 独立的司法机关
严格的执法 公民守法意识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原则的基础,包括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特点
法定性、公正性、公开性、参与性、效率性。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应当公正、公平、透明,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程序应当高效便捷,符合实际情况,方 便人民群众办事。
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 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治原则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法治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的原则。
特点
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法治原则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身份、 地位、财富等因素受到歧视或特 权。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需要广泛听取公众 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理解和信任。同时,政府也需要通过公开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提高行政程序的透明度。
法治原则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法律至上原则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 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未来的发展中,法治原则将继 续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 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防止滥用权力。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21牟 O 0 1 4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 n 1
Ap .01 r2 1 Se ilNo 1 4 No0 ra . .4 6
总 第 14期 第 0 6 4期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⑩ 黄 宏
( 汉 软 件 上 程职 业 学 院 . 武 湖北 武汉 4 0 3 ) 30 3
的理 由; 或者即使 符合 书面 的形式 . 是 . 但 违反 程序 的具体 要求 , 如未告知具体执行期限 、 或未盖印章等。
2强 制执 行 手 段 力度 不足 。我 国行 政 机 关 目前 可 采 取 .
体. 造成 了信息混乱 、 率低下, 效 给相对人提出司法程序造
成 了种种 限制 。
我 国行政程序 法研究起步较 晚, 对于行政 程序 法研 究 的理论基础还不够充分 。因此 . 在我 国的行政 程序法 治化 的实施当中存在着种种障碍, 现对其 分析如下 :
( ) 事前 、 中程 序 一 轻 事 目前 , 行 的行 政 程 序 法 很 多 条 款 都 是 限 于事 后 的 管 现 理措施 , : 何监督 、 何救济之类 ;  ̄x于行政诉讼 . 如 如 如 又 n, t
【 作者简介】 宏(96 )男, 黄 1 一 , 湖北武汉人. 6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法律。
行政救济等相关法规。但是 , 很少对诸如如何对情报 的公
开, 事先 听 取 群 众 意见 , 听证 程 序 的步 骤规定 , 是 , 但 还是 对公 民的救
济 力 度 不 足 , 诉 讼 的范 围 还 仅仅 限于 具体 的行 政行 为。 可 作 为 一 个行 政 程 序法 . 靠 事后 的诉 讼 , 济是 不 能 很 好 地解 光 救 决 问 题 的 . 国应 该加 强 对 于事 前 和事 中 程 序 的立 法 。 我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行政程序立法成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逐渐加快步伐。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行政程序。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初步规定。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立法也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除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

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也逐渐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公民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要求,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执行效果。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面临困境。

《公共管理学》推行法治行政的具体措施

《公共管理学》推行法治行政的具体措施

《公共管理学》推行法治行政的具体措施一、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目标(一)法治行政的必要性1、法治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2、法治国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3、法治行政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保障(二)法治政府建设1、法治政府应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遵循法律保留原则2、法治政府应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遵循比例原则3、法治政府应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遵循正当程序原则4、法治政府应符合高效便民的要求5、法治政府应符合诚实守信的要求,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6、法治政府应当符合权责统一的要求(三)法治行政建设的目标法治行政的原则:第一、法律优先;第二、程序公开;第三、权力监督;第四、法律救济法治行政建设的目标:1、完善依法行政体制2、加强依法行政主体建设3、完善行政法律制度4、强化法律实施和科学决策5、强化行政权力监督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法治意识的培养1、法律之上意识2、服务意识3、责任意识为此,在观念上应有三个转变:第一、在人民和政府关系认识上,注意向公民权力和政府责任转变第二、在法治理念上,注重向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转变第三、在责任意识上,注意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二)行政组织法治必须加快行政组织法治化进程,从内外两方面实现行政组织的法治化。

行政组织内部管理的法治是行政组织外部管理法治的基础;行政组织外部管理的法治是行政组织内部管理法治的目标。

(三)行政职权法治1、职权立法: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职权行使的对象、程序、方式、时限及救济途径。

2、执行管理:依法执行是行使职权的基本要义,是落实法治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必由路径。

3、行政监督:要是法律规范变为现实的法律秩序,发挥真正的约束作用,就必须加强监督。

(四)行政程序法治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行为过程,包括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组织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篇一: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探讨【内容提要】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

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

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文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进行了确定把握,同时通过对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分析说明,并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法律程序价值取向具体内容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和时限。

[1]它针对的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具有产生行政行为效力的结果。

这使行政程序区别于行政诉讼这种事后救济程序,因为在行政诉讼判决之前,该行为是已具备法律效力的。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该法的理论基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对它的研究有利于构建合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亟需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一、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一)“基本原则”的内涵“原则”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为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规或标准。

[2]在法律英语中,原则具有以下含义:(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

(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3]所以,原则应当有别于规则,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原则则是规则的抽象反映,具有概括性。

同时,具体原则也应当有别于基本原则:前者是一定领域内规则的反映,而不包括每个领域;后者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所有领域。

可以说,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特定方面的体现,较之具有范围的限定性和内容的灵活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的意义、问题与推进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的意义、问题与推进

团结讲坛TUANJEJIANGTAN:蓮结2017.0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的 意义、问题与推进◎罗依平许丽君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合法化逐渐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个文件,分别对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的机制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使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成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优化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

至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建设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级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实施细则予以推进,成就斐然。

一、加强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重大行政决策具有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程度深、影响范围广、影响时 间长等特点,一具做出决策,则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合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在法治轨道上运作显得十分必要和关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要求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的决策程序确定行政决策者、商议重大行政决策议题、抉择行政决策事项、考核行政决策绩效。

重大行TU A N J IE J IANGTAN 团结讲坛团结2017.03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核心是依法决策,换言 之,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而实施的行政决策行为均视为无效。

(一)防止公权力的随意行使,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以法律形式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让决策过程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有利于将以往部分行政机构拥有的大量自由裁量权分散到参与行政决策的各个部门当 中,对公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防止其随意行 使,以达到决策分工明确、多群体参与、共同商讨、集体决策的目的。

深入推进制度化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

深入推进制度化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

深入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座谈会上的讲话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上半年的工作,部署安排下半年的工作,重点研究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问题。

两天来,各省区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介绍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打算,相互借鉴学习,交流了经验。

有九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准备充分,内容丰富,效果很好。

总局四位领导讲了很好的意见,对下半年和今后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次会议开得圆满成功,很有收获。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重点任务,讲几点意见。

一、坚持“两手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半年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今年上半年,我国先后发生雨雪冰冻和地震等自然灾害。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一手抓抗灾救灾。

一手抓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法履行职责,奋发有为工作,为夺取抗灾救灾全面胜利和保持经济发展良好势头做出了积极贡献。

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抗震救灾作为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行动迅速,采取得力措施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取得很好成绩。

一是各级工商机关高度重视,领导靠前指挥,迅即全面展开抗震救灾斗争。

总局党组心系灾区,情系灾民。

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了解灾情,并先后三次派出由总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分赴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灾区一线,慰问工商干部,指导帮助抗震救灾工作。

受灾地区各级工商局领导干部以身作则。

迎难而上,全力投入抗震救灾。

四川省工商局反应迅速,局长李柏云等领导干部在地震当天夜晚即赶赴绵阳灾区,深入一线指挥抢险救人。

受灾地区市、县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负责同志,以高度的责任感,及时组织和指挥本系统、本单位展开抢险救人、救治伤病人员、恢复重建,工商机关的抗震救灾工作紧张有序地全面展开。

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引言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的程序和程序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起到重要的约束和保障作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包括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司法独立、促进行政效率和丰富法治内涵。

一、保障公民权益行政程序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机制。

通过规范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程序,行政程序法确保公民在行政权力行使中享有适当的权利保护。

例如,在行政许可方面,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许可申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程序法还规定了公民救济机制,使公民可以通过申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司法独立行政程序法在维护司法独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标准,保证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听证,确保行政决策的客观公正。

同时,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被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范,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三、促进行政效率行政程序法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规范,简化、规范了行政决策的过程,提高了决策的效率。

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及时、准确地办理相关事项,减少行政程序的复杂性和延误性。

此外,行政程序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动规范和时间限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高效地履行职责。

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范,行政机关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决策和执行,提高行政效率。

四、丰富法治内涵行政程序法的实施丰富了法治的内涵。

它推动了行政权力的法治化进程,使行政决策更加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

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法、公正、合法地进行,增强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动规范和程序要求,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探析

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探析
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探析
石丽艳 李 卉
( 吉林 医药学 院
吉林 吉林
12 1 ) 30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摘要】 行政程序 法治化是我 国行政 法研 究领域探讨 已久的 问题 ,我 国是 否要制 定一部行政 法典 , 如何看待 当前行政程序 法的发展 状态 ,本文将从 行政程序 法发展走 向的判 定 ,及 发展现状进行 分析 , 予
以解 答 。
【 关键词 】行 政 程 序 法 发展 趋 势 行政 法 治 【 中图分类号 】D 2 1 [ 9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5 4 (0 ) 1 —0 5 —0 9 59 2 1 0 0 2 02 2
关 于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未 来 发 展 可 以从 多 方 面 研 究 ,如 价值 取 向、发展模式 、内容 选择 、法律文件结构等方面 。本 文只 在 发 展 历 程 认 知 的 基础 上 ,作 总体 发 展 路 径 探 索 。
径 ,但至今 没有 实现 ,行政程序法可 能也会有相 同的命运 。 我 国作 为成 文法 国家 ,拥有一部成熟 的民法 典是法制建设成 就 的重 要标 志 ,学 界和 实务 界都 曾努力 追求 制定一 部 民法
典 但 时 至 今 日, 在 民法 通 则 、婚 姻 家 庭 法 、合 同 法 、 担 保 法 、物 权 法 先 后 制 定 后 , 民法 部 门 的支 柱性 法律 基 本 完 备 , 而 民法 的法 典 化 几 经 探 讨 终 没 有 面 世 。但 应 该注 意 到 , 民 法 与 行 政 程 序 法 有 很 大 的不 同之 处 ,最 重 要 的 是 民 法 先 制 定 了 民法通 则,起 到 了统摄全篇 的作用 。在 这个 总则之下 ,制定 各特别 法,体系逐渐丰满 、协调 ,而使 之成体系 ,不断发挥 法 律 作 用 。 行 政 程 序 法 则 不 然 ,它 的发 展 是 先 各 自为 政 , 不 同的行 政行 为伴之 以不 同的行政程序规 定,甚至同类行政行 为 因具 体行 政 事 项 的 不 同 ,而 作 不 同 的 规 定 , 之 后 才 有 少 量 同 类 行 政 行 为 的统 一 规 定 , 如 行 政 处 罚 和 行 政 许 可 。 总 体 上 ,程 序规定没有独立地位 、规定得零 散,现有的法律规范 亟 需整 合,需要有一个纽带使之系 统化 ,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典应 该 是 当然 之 选 。 但 制 定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是 技 术 性 较 强 、涉 及 范 围 较 广 的 项 巨 大 工 程 ,在 此 工 程 完 成 前 , 分 别 就 程 序 问题 在 单 行 法 律 中 作 出探 索 和 规 定 十 分 必要 。 而 从 行 政 程 序 法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来 看 ,一 个 方 面 在 于社 会 条 件 的 充 分 准 备 :另 一 个 方 面 是 法 典 自身 的诸 多 问题 和 各 种 关 系 如 何 处 理 还 需 进 一 步 探 讨。推进行政程序法 的体 系化 发展 ,还要注意有统一 的立法

跨国并购行政程序的法治化

跨国并购行政程序的法治化
制 性 条 件 批 准 甲基 丙 烯 酸 甲 酯 供 应 商 日本 三 菱 丽 阳 公 司 收 购英 国 同业 璐 彩 特 国际 公 司 。今 年 3月 , 务 部 否 决 了 可 口 商
竞 争 规 则 更 是 稀 少 。这 更 彰 显 出 跨 国 并 购 国 内 规 制 的 重
要 性 。 而放 眼 我 国 国 内行 政 法 治 领 域 , 跨 国 并 购 行 政 程 序 对
可乐公 司收购汇源果 汁一 案。 跨 国并购一个重 要 的外部 约束 条件 就是 包括 行政 许可
在 内 的 国 家 法 律 规 制 。本 文 探 讨 的是 在 经 济 全 球 化 过 程 中 显 现 的行 政 程 序 法 法 治 化 问 题 。 国 际 商 事 交 往 不 仅 需 要 国 际组 织 的 法 律 规 制 , 需 要 大 量 的 国 家规 制 , 如 : 跨 国 并 还 例 在
商 投 资 中 国 的 重 要 形 式 之 一 , 为 中 国经 济 的发 展 注 入 了 新 也 的 活力 。在 此 , 者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于 跨 国 并 购 行 政 程 序 法 治 笔
购领域 , 国主要有《 我 中外合资 经营企 业法》 《中外 合资经 营 企业所 得税 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反垄 断法》 外 国投 《 《 《 资 者并 购境 内企 业的暂 行规定 》 等法律 规范 , 对跨 国并购 行 为进行 法律 规制 。
资者的 关注, 国国内的跨 国并 购行 政程序也在逐 渐朝 着法治化方 向完善 。文章 以利益平衡 原则 为理 论 工具 , 我 尝试提 出跨 国
并 购行 政 程 序 基 于类 型化 的 法 治 化 完 善 路 径 。
[ 关键词 ] 跨 国并购 ; 行政 程序 ; 法治化 ; 益平衡 利 [ 中图分类号 】 9 22 D 1.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5— 4 2 20 )2— 13— 4 [ 10 3 9 (0 9 1 0 4 0 收稿 日期 ] 2 0 0 3 09— 7— 0

试论行政程序法治化

试论行政程序法治化

的程序 , 轻权 力制约和权 利保护程 序。 如《 行政 处罚法》 为保 3 . 4 强化行 政执 法责任 制。部 门不 同、 岗位 不 同 , 执法 障处罚裁决和 处罚执 行 的效 率 ,规 定 了对轻微违 法行 为的 人员应 承担 责任也 不 同。 行 政机 关应 根据其 违 反法定 义务
试 论 行政 程序 法 治化
毕 再 宏 ( 中 共齐 齐 哈尔 市 委党 校)
摘要 : 行 政程 序 法 治 化具 有防 止 腐 败 滋生 、 保 护行 政 相 对 人 合 法 追 究其 法律责任 。 权利 , 提高行政效率等意义, 但受 “ 重实体、 轻程序” 等 观 念 的消 极 影 2 . 3 工作 人 员程序观 念 淡薄。长期 以来舆 论 曝光 的粗 响, 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 , 程序 意 识 仍 然 淡 薄 , 这直接影Ⅱ 向 行 政 行 为 的 正 义性 及 法 治 政府 的建 设 。 关键词 : 行 政 程序 行 政 程 序 法治 化 行 政 法治
约程序 。 ③ 重实体法律责 任 , 轻程序 法律责任。现行 多数 的 的监 督 。 法律 法规 都 只 关注 程序 违 法是 否 影 响 了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行 政程 序 的法 治 化 , 是进 一 步 规范 公 权 力 、 保 障 私权
暴 执法 、 野 蛮执 法、 执 法犯 法事 件 , 往 往缘 于执 法者 观念 的
误区 , 认 为 只 要 实体 合 法 , 程序并不重要 , 因 而 执 法 不 亮
1行 政程序 法治 化 的必要性 导致 行政机 关在行 政诉讼 中处于被动 地位 。 行政 机 关不 出 1 . 1 行政 程序 法治 化 是我 国与 国 际接 轨 的必 然要 求。
在 西 方各 国 ,行 政程 序制度 具 有对行 政权 力 的监控 功 能。 庭 应诉 、 不合作 、 不执行 等 , 无 不和程 序观 念淡 薄有 关。

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浅析

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浅析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2月
中 国 石 油 大 学胜 利学 院学 报
J u n lo h n l C l g h n nv r iy o e r l u o r a fS e g i o l e C i a U i e st fP to e m e
程 序 , 人 们 经 常 使 用 的一 个 概 念 , 般 而 言 , 是 指 按 是 一 它
时 间先 后 安 排 的 工 作 步 骤 , 反 映 了 事 物 之 间 的 客 观 的 、 它 内
在 的联 系 , 现 了人 们 有 目 的 的行 为 过 程 , 此 可 以 把 它 理 体 因 解 为 是 人 们 在 把 握 客 观事 物存 在 和 发展 的 内 在联 系 基 础 上 ,
对 自己行 为 和他 人 行 为 进 行 控 制 的 主观 设 计 的系 统 。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 是 行 政 主 体 依 职 权 在 行 政 决 策 过 程 中 就 所 遵 循 的步 骤 , 政 决 策 程 序 有 任 意 性 程 序 和 强 制 性 程 序 之 行 分 。一 般 管 理 意 义 上 的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是 一 种 非 强 制 程 序 , 这 种程 序 没 有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和 法 律 效 果 , 策 者 自主 选 择 性 很 决
程 序进 行 决 策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的 法 治化 有 助 于 决策 的科 学 化 和 民主 化 , 利 于保 护 人 权 , 实现 社 会 公 正 与效 率 , 有 以 个人 利 益 与
公 共 利 益 的 平衡 、 一 。 国政 府 重 大行 政 决 策 程序 中 , 察 觉机 制 、 通机 制 及公 众 、 家 参 与机 制 等 方 面存 在 不 足 。 实现 统 我 在 沟 专 要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作者:金鸣来源:《卷宗》2017年第21期摘要:行政程序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行政程序法治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显著。

随着社会公共事务范围的扩大,行政管理的范围也随之拓展,行政权力全大需要对新政权进行限制,以维护人民的权利,这就需要行政程序的法制化管理与规范。

本文将就我国当前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出发,分析与探讨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治;现状;解决对策1 行政程序法治行政程序,就是将行政行为所经历的顺序、步骤、时限以及所采取的方式。

行政程序包含事前程序、事中程序以及事后程序三个部分。

比如就立法而言,政府需要进行立法公告、征求民众意等,全体社会成员对行政管理的参与度也随之上升。

行政程序在制约行政权力、保障民主自由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行政法治离不开程序保障,以法律程序规范语控制政府权力,有利于保障行政公正。

行政程序法治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以防止决策失误。

行政程序法治是一个国家以及支持政府法治建设的关键标志,也是国家与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2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西方国家的民主法治成效显著,依法行政的发展与国家权力的扩张共同进展,在十九世纪末期,英国的依法行政以及完全树立根基。

而在美国,依法行政在国家成立之初就开始初创,并被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

1993年日本也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

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也逐渐拉开了法治建设的序幕。

就全世界而言,日本的行政程序法治对中国的影响较为深远。

1996年,政府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程序法治进程取得巨大进展。

但是从国家社会的具体现状而言,行政违法现象仍然突出,这也是行缺乏程序控制的后果。

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亟需完善。

(一)行政程序立法分散当前我国政府就行政程序管理已经建立了诸多法律条文,诸如《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程序》等,这些采取的是分散立法的方式,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规划,各项行政程序之间或有重复交叉或者冲突。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S o cie t y 社会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彭宗平
内容摘要 针对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诸问题,作者提出了诸 如转变传统观念,深入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扩大 司法审查范围和严肃行政执法等对策分析。
从形式上说,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指由 政府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等 要素所构成的行为过程的程序化、制度化、 法律化,它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 定的程序,也就是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必须以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为依 据。从本质上说,行政程序法治化是一个动 态的系统化的法律程序,它不仅包括对行 政程序法律化的过程,而且包括对行政程 序科学化的过程、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 人之间的不平等性进行平衡化的过程。行 政程序法治化对于我国整个政府公共行政 活动来说,可以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统一 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公开性,保证对政府 职能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行政程 序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控制 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扩大公民行政参 与的根本保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建设 的主要目标,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 本趋势。
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
效力。在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缺乏 要指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我国现有行政程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目前,在我国进行
对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 序法对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规定 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的确是当务之急。早
任方面的规定,这是一个很普遍的情况。
就比较少,现在依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的,并 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集中规定各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行政程 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 适应的过程。正像沃特森所概括的:“就像
序法治缺乏明确的宪法规定,致使我国的 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左右,不论其 人的器官移植的情形一样,一次成功的法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紧密相连,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是将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进行系统的整合与规范,形成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这一举措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在没有明确的程序法典之前,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随意性,导致权力滥用。

法典化能够为行政行为设定明确的步骤、方式和时限,使得行政权力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典明确了公民在行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

公民能够依据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当侵害。

再者,提高行政效率。

清晰、合理的程序规定可以减少行政过程中的不必要的环节和重复劳动,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加高效地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通过法典化,明确了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执法方面,法典化规范了执法的流程和方式,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保障执法的公正和公平。

然而,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的实践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行政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结果正确,程序上的瑕疵无关紧要。

这种观念不仅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典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行政行为和管理方式不断涌现,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典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滞后性,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五章行政程序

第五章行政程序
三、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
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 素。 一般通过建立以下程序制度来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 1.回避制度 2.听证制度 3.辨明制度 :辨明制度为日本所独创,渊源于美国听证制度中的 陈述性听证。 4.告示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 6.档案制度 7.防止偏见制度 为了保障公平原则的实现,一些国家还确立了事实确认制度、 代理制度、宣誓保证制度、言词辩论制度、当事人自拟裁决制度 和行政行为的溯及力制度等。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治化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 方式、步骤、空间、时限。
从其实质上看,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
过程,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限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高效地处理行政案件,在世界许多国家被证明是在市场经济和 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权最为有效的方法。 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公正、公开、民主 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重要程序。 但是,听证程序繁琐复杂,如果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适用听证 程序,势必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从各国行政实践中也可以看 出,听证程序的实际适用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治化
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由于美国法律体系与英国法律体系的渊源极为密切, 英国自然公正原则在美国法律中直接延伸为正当法律程 序原则。而其直接法律渊源,则是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 和第14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国观念的一种表现。
法国行政程序法侧重于事后救济,从而具有较强的司法性。
这与英美行政程序法相比并无实质的不同。英美行政程序无论事 前程序还是事后程序,都具有较强的司法性。

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以下简称“四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四化”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一)推进“四化”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四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深刻理解推进“四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四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推进“四化”建设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推进“四化”建设,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

“四化”建设的内容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履行职责和发挥职能作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也是做到“四个统一”的重要抓手,直接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效能和长远发展。

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四化”建设与履行职责、拓展职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四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水平,有效地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维护好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推进“四化”建设,是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和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和现代市场管理体系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推进“四化”建设,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从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行政程序法治化路径研究

行政程序法治化路径研究
中圈分 类号 : F 1 D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0— 4 5 20 )3— 0 5— 7 10 5 5 (09 0 0 3 0
行政程序法治化并非仅靠《 行政程序法》 的制 定就能达成 , 而是要经 历行政行为程序化、 行政行
为规范程序化 、 行政程 序合理化等 阶段 , 是各 阶段 相互作用 、 相互促进和不断演进的结果。

民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 平等是脱胎于“ 管理 法” 的我国现代行政法追求的基本价值 目标之一。 反思不平 等 的历 史及 现 状不 难 发现 , 序 和程 序法 程 缺位是导致不平等社会现实 的重要原因。在实体 法范畴,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和处置权 , 相对
人 只有 服从 和接受 的义 务 , 加之 权 利直 接 监督 权力
(O I L S IN E E II N S CA CE C D TO )
行政 程 序法 治 化路 径 研究
柳 砚 涛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0 ) 5 10

要: 行政程序 法治化包括行政行为程序化、 为规范程序 化、 行 行政程序合理化 和行政程序 法治化 四项基本
的机制严重缺失 , 使得实体法范畴 内较难形成平等 关系。程序和程序规则介入实体领域后, 增加 了相 对人参与的机会, 相对人有 了程序的发 动权 , 成 并 为程序权 利 的主要享 有 者 , 程序 权 利提 升 了相 对人 的地位。相对人通过 积极地行使程序权利 , 与行政 主体的实体权利相抗衡 , 增加 了与行政 主体切磋、 交易 、 合作等 的机 会 与可 能 。这 些 都从 不 同 的角 度 淡化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 , 促成了平等
行政 法 只 能 对 二 者 平 等 对 待 , 有 可 能 准 确 地 诠 才 释、 规范行 政过 程 ” 。 肯 定行政 行为 的过 程性 , 就 是要 科 学地配置 行 为 过程 中各类 主体 作 用 、 种程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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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

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

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

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

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

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

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

[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

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

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

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

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就是行政程序法,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包括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一)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其整合规则,以及由此而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合特征。

[68]立法者对行政程序法的性质和理想效果的不同选择或定位,便形成了不同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1.控制模式。

这一模式是以控制下级行政机关为宗旨而制定行政程序法,并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

它主要借助于行政程序的预决、选择和约束功能,来预防行政机关偏离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并通过补救功能来保证统治者的意志得到贯彻。

这一模式主要存在于古代社会。

2.效率模式。

此种模式的行政程序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便于对社会进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效率模式的主要特征有:第一,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极大;第二,行政行为的步骤紧凑,方式简便易行;第三,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第四,注重行政程
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

德国1963年行政程序法以及西欧一些国家的早期行政程序法大体上属于这一模式。

3.权利模式。

该模式的行政程序主要以保障公民权益为主要目标,行政程序立法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以权谋私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模式的主要特征有:其一,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其二,注重行政职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其三,注重行政行为尽可能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如规定听证制度等;其四,程序设计比较完备。

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属于这一模式。

[69]
不过,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来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容另一种模式。

战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对于目标模式的选择,有的偏重权利模式,有的则以权利模式与效率模式并重。

中国行政程序法应选择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行政效率的模式。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

(二)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构成样式。

就基本模式来说,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分散模式和法典模式。

分散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

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

法典模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

在法典模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行业性单行行政程序法规,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也不排除个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有关的行政程序内容。

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制定或准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呈现为一种国际趋势,而且迄今已经过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它于1889年制定了《行政手段标准法》。

由于该法制定后对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侵害公民权益发挥了一定作用,被其他各国纷纷仿效。

奥地利于1925年7月21日通过了《行政手续法》,该法共6编80条,是一部较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

捷克斯洛伐克于1925年、南斯拉夫于1929年相继制定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使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形成历史上
的第一个高潮。

第二个阶段是在20世纪40—60年代,以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标志,很多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如匈牙利于1957年、意大利于1960年先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

1950年奥地利在其《行政手段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4个行政程序法典。

联邦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日本在1964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草案》,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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