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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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流程体系文件诉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P[FL]0222-0300

编制部门:法律合规部

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年01月01日

目录

修改记录 (3)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6)

第三章诉讼审批 (8)

第四章诉讼的执行 (11)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 (12)

第六章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13)

第七章检查监督 (14)

第八章附则 (14)

修改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所有诉讼、仲裁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仲裁,是指以本行或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环节有关工作。

仲裁管理工作的原则、程序等事项,按照本办法有关诉讼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机构是指当事行中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最直接、最密切联系的总行部门或分支机构。主要有:

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签署合同、执行合同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

二、侵权类案件中,对损失财产或受害权利承担直接管理职责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为涉案部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部门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设立的从事法律工作的部门,包括各级行中独立设立的法律部门(岗位)或具有法律工作管理职责的部门,是诉讼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诉讼目的,指为保障本行最大化合法权益而确定的诉讼目标,包括本行需要经过诉讼得以确认的权利或事实及有关诉讼请求。

第八条本行诉讼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及合法、经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总行法律部门负责全行诉讼、仲裁工作的审批、指导、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总行法律部门是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十条涉案机构负责案件事实调查、提出诉讼意见并提交审批、执行诉讼并完成有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为提高诉讼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岗位),负责本机构有关诉讼事务的管理;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诉讼事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上级行法律部门应对下级行诉讼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下级行法律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诉讼事务工作动态、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诉讼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以维护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总行法律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归口管理全行诉讼、仲裁工作;

二、对于各分支机构提出的诉讼意见(含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予以审批;

三、负责承办以总行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

四、对各分支机构参加诉讼和仲裁予以指导;

五、归口管理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确定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七、对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告;

八、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

第十四条涉案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本机构的诉讼、仲裁工作,确保各项业务诉讼时效的延续;

二、负责承办以本机构名义起诉、应诉或仲裁的案件并支付诉讼费用;

三、管理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指派或聘任

本机构诉讼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

四、执行上级机构法律部门的诉讼指导意见,报告诉讼实施情况;

五、建立和管理本级行诉讼、仲裁案件档案;

六、对本机构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总结和报告。

第三章诉讼审批

第十五条涉案部门决定提起诉讼或者被诉的,应当发起诉讼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总行法律部门在履行部门其他职责过程中,认为各分支机构业务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处置的,可以督促各分支机构发起诉讼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诉讼审批包括诉讼目的的审批及代理人的审批两项内容。

第十八条涉案部门应当首先就诉讼目的提出方案,并附有

关诉讼材料,报总行法律部门实施审查。

第十九条诉讼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介绍、有关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其他证据材料、有关财产线索等。

上诉诉讼材料报送审批时不得使用原件,应当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应当对诉讼案件予以调查、分析,以充分行使正当权利,合理利用程序保障机制,最大化实现本行权利或承担最小化责任为目标,对诉讼目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法律部门认为涉案部门提出的诉讼目的未能最大化保障本行合法权利,或者诉讼目的的实现缺乏核心证据的支持,或者拟发起之诉讼涉及纠纷不宜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当作出审查不通过的意见。

法律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的,涉案部门应当对诉讼目的予以完善。

第二十二条法律部门审查通过的,应当将经审查的诉讼目的报有权批准机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的诉讼目的,是涉案部门及法律部门实施诉讼的原则要求,各项诉讼方案的拟定、实施必须以实现诉讼目的为最低要求予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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