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服务规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辆分类承保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辆分类承保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7.25•【字号】湘保监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机动车辆分类承保相关问题的通知(湘保监发〔2007〕38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自交强险实施以来,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实现了较快增长,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目前市场上通过改变车型承保或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违规降费的现象依然存在并较为突出,造成了保费资源的流失,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保险市场,促进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合理有序竞争,现对目前机动车辆分类承保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统一规范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辆分类承保应以机动车行驶证为依据,严格按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核定载客及核定载质量等信息进行承保工作,机动车行驶证应作为承保档案内的必备资料,加以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二、机动车辆分类承保应严格遵循“按标准、从高不从低”的原则。
机动车行驶证所载信息是机动车辆承保时判断、选择费率档次的直接依据,所确定的费率档次为标准费率档次,有确切证据表明所保车辆可以适用高于标准费率档次的,应该从高适用。
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应按相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选择相应的费率档次。
三、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按个人车辆费率承保;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单位的,应根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承保,属于企业的,按企业用车承保,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团体的,按机关用车承保。
组织机构代码证应作为单位车辆承保档案的必备资料,加以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四、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登记为营运、公交客运、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租赁、货运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按照营运车进行承保。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1、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单 位名称(车辆挂户单位除外)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 承保,同时加注非营业条款特别约定(二吨以下货车)。 2、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个 人的货车,一律按照营业性条款承保。 3、教练车可按非营业汽车条款承保,但应附加教练车特 约条款。 4、邮政(包含邮政快递)的运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承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 ——三责险
1、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且在延期使用并经车 辆管理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只能承保《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20万元责任限额以下(含本数)的 商业三者险; 2、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未在我公司投保交 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30万。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5、各种物流公司、搬家公司、旅游公司、储运公司、 除邮政以外的快递公司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承保; 6、在交强险中凡是由农机部门审验的农用型拖拉机 (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收割机)一律使用农 用拖拉机费率承保;由农机部门核发的农用车,按 照对应的拖拉机种类,以运输型拖拉机计算保费; 由公安机关核发号牌的农用车,按照低速载货车承 保,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机动车辆延长保修保险承保实务规程(草案)
机动车辆延长保修保险承保实务规程本实务配套适用于《机动车辆延长保修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包括要素核保、技术核保和销售指南三部分。
第一部分要素核保一、审核投保单和保险单核保人员应详细审核投保单和保险单的内容,如发现填写内容不清楚或有遗漏之处时,应及时指出并要求补充填写或更正。
(一)投保单填写要求1、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考虑到本产品的客户多为个人车主,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下面以被保险人信息为例进行说明:(1)被保险人名称:个人客户的,为其姓名;单位客户的,为其正式名称的全称,一般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所有人名称一致。
(2)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客户的,为其身份证上的18位身份证号;单位客户的,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9位代码。
(3)联系人姓名:个人客户的,一般为被保险人本人或日常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个人;单位客户的,为负责办理投保业务的相关人员。
(4)联系地址:应填写被保险人的常住地址,一般应具体到门牌号。
2、经销商信息此部分信息需要在开展业务之前即上报总公司,以便总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予以维护。
填写投保单时,只需注明经销商名称,其他信息可不填写。
3、车辆情况(1)车主:同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名称。
(2)号牌号码:同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号牌。
(3)使用性质:根据公司的核保政策,此处只能在家庭自用、非营业用两项中进行选择,不得承保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
(4)车辆品牌:一般为汽车对应的商标,例如雪铁龙、标致、大众、奥迪等,但对于同一车辆品牌在国内既包括进口车、国产车,同时也包括国内不同生产厂商时,则需要在商标前加注厂商简称或渠道。
例如,丰田品牌车型,则可以表述为:一汽丰田、广汽丰田、进口丰田。
(5)厂牌型号:同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品牌型号。
(6)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共17位,同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7)发动机号码:同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号码。
(8)车辆购买日期:同购车发票上的开票日期。
机动车辆保险服务内容及标准
机动车辆保险服务内容及标准机动车辆保险服务内容与标准选择项目序项目基本项目号(不限于所列项目,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添加服务内容)备注3,组织实施回访服务,在保单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组织客户回访服务,由乙方项目领导小组对甲方各企业进行定期登门回访,收集客户反馈意见,(2)设立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为:;(3)乙方专职人员如果被被保险人有效投诉,乙方将警告被投诉公司并责令改正•对4,提供项目保险服务手册,建立服务规范乙方将在本项目保险出于同一人员发生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单后15个工作日内,专门为甲方车辆统保项目制作保险服务手册, 作为对甲方的指引以及乙方的服务规范与标准。
该服务手册包括承保,理赔服务人员名单,承保,理赔服务指南,保单内容解释,保除贵明明,优惠服务一览表等。
使甲方更好地了解乙方所提供的优惠服务、理赔流程、理赔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
保险服务手册应由丙方审核通过。
投诉,乙方承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调整。
4、建立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前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存入人民币2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整个协议期内,乙方如无违约,甲方将在本协议期满后10个日历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乙方(无息)若乙方有下项目基本项目同确定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
2,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等),乙方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
3,受损车辆在乙方推荐的修理厂或4$店修理,或事先已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专修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4,如被保险事故车辆在乙方推荐的修理厂修理时,若承修人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返修的(质量标准参见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选择项目(不限于所列项目,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添加服务内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乙方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派遣拖车、安排查勘等工作,可与理赔人员通过电话沟通另行处理,比如被保险人自行拍照、免现场等做法,以尽量减少或避免被保险人的时间及运营损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1. 前言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保证承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险公司制定了本规定。
2. 保险承保流程保险承保工作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车主向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申请。
2.核实资料:保险公司负责核实车主提供的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3.评估风险:保险公司评估车辆的风险情况,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4.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承保。
5.缴纳保费:车主根据承保决定,按时缴纳保费。
6.发放保单:保险公司在车主缴纳保费后,向其发放机动车辆保险保单。
3. 保险责任与范围根据车主购买的不同保险类型,机动车辆保险的责任和范围也不同。
常见的保险类型包括第三方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应向车主明确保险责任和范围,并在保单中详细列出。
4. 审查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需要审查车辆的风险情况。
具体的审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车辆品牌和型号•使用性质和行驶范围•车龄和里程数•车辆维修记录和事故记录根据审查结果,保险公司将评估车辆的风险程度,并据此制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5.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风险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险费率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
•风险精算原则:保险费率应根据车辆的风险程度进行精确计算。
•市场调研原则:保险费率应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6. 保费计算方法保费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略有不同,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第三方责任险: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行驶范围,以及不同座位数的车辆,确定不同的保费标准。
•车辆损失险:根据车辆的品牌和型号、车龄和里程数等因素,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保费金额。
•全车盗抢险:根据车辆的品牌和型号、车辆购置价值、车龄和里程数等因素,确定保费金额。
7. 续保与解除合同车主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保险公司也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承保。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近期,我局接到关于交强险承保方面的信访投诉有所抬头,个别地区还出现了制售外省摩托车交强险假保单等案件,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险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我局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为上门投保交强险的客户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缺少保单、上级核保政策不允许、系统问题、非本地牌照等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
二、各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三、各公司应将交强险承保风险纳入公司风险排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排查公司印章、单证在公司内部及代理网点的管理情况以及排查公司从业人员是否参与或从事制售摩托车交强险假保单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各公司应切实履行全国通赔义务,接到持外省交强险保单保险消费者索赔申请时应及时启动理赔程序。
发现或掌握交强险假保单案件线索时,应与当地协会(反保险欺诈中心、反欺诈工作站)联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上级公司进行报告。
五、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理赔自主查询机制的宣传,在车管所、公司营业网点等摩托车交强险上门投保点设立告示,提示交强险客户假保单风险,引导客户在正规网点办理交强险,并在投保后及时查询保单真实性。
六、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交强险信访投诉处理工作,严防因公司拒保、强制搭售等违规操作或处置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1995]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1995年2月6日银发[1995]26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为了改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切实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对银发[1993]95号文有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内容进行修订,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生效,原银发[1993]95号文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
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开展业务。
三、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所在地保险公司切实执行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行。
附: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保险制度,要求所有机动车辆拥有此保险。
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需遵守相应的实务规程,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和提高保险行业规范化水平。
以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一、承保要点1. 保险公司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辆的资格和信息,确保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车辆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承保错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发保险标志,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被保险车辆具有有效的保险保障。
4.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保和承保信息进行精确保存和管理。
二、理赔要点1.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交警事故认定书等。
2. 保险公司应及时派遣定损员或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定损工作,确保事故车辆损失评估的准确性。
3. 保险公司应在案件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4. 保险公司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和投保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5. 被保险人在接受理赔后,应按要求提供和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金的支付和处理。
6.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予以赔偿。
三、其他要点1.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促进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承保、理赔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提供全面、及时的服务,解答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疑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加强对保险承保和理赔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能提高保险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为社会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财产保险公司:前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专项检查,发现各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争业务、上规模,普遍存在违规支持无赔款优待、委托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单的现象。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导致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效益急剧下降,直接威胁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为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秩序,规范车辆险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电车辆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0%”的规定。
二、取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连续两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5%;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20%”的规定。
三、被保险人申请机动车辆险“无赔款优待”时,必须出具上年该车辆无索赔记录的保单正本。
不能提供清洁保单正本的,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四、被保险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如上年内该机动车辆无赔款,亦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但必须同时出具上年清洁保单和前一家保险公司的无赔款证明。
五、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基准费率的10%,即以基准费率的90%作为本年度的费率。
六、获得“无赔款优待”的保险车辆,当年发生赔款,下一年度必须取消优待费率,调回基准费率。
七、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在上年度内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保险公司对该投保人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车辆承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车辆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非机动车辆保险等。
第三条车辆承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保险业务合法、合规经营。
(二)公平合理原则: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公平合理,确保保险双方权益。
(三)风险控制原则:加强风险防范,确保保险业务稳健运行。
(四)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承保业务流程第四条车辆承保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向保险公司咨询车辆保险业务。
(二)核保:保险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承保条件。
(三)投保: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
(四)出单: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出具保险单。
(五)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事故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第三章承保条件与保险责任第五条车辆承保条件:(一)车辆须具有合法行驶证、驾驶证。
(二)车辆购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车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四)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责任:(一)机动车辆保险责任:1.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车辆损失险: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损失。
3. 全车盗抢险: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保险期间内未能找回的损失。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
5. 自燃损失险: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自燃的损失。
6. 不计免赔特约险: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免赔部分的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银发[1996]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1996年5月22日银发[1996]17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行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银发[1995]26号文印发)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银发[1995]144号文印发)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修订后的内容自1996年7月1日生效,原相应部分内容同时废止。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修订后的条款顺利实施。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条款开展业务。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机动车辆保险及附加盗抢险条款修订部分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部分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融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加)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随着机动车辆的普及,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机动车辆保险不仅能够为车辆所有者提供保险保障,还能够保护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因此,对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保障车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对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即《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范围《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同时,规定了车辆保险承保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安全稳健、诚信守信等。
二、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管理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的管理是对保险公司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
《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组织架构和保险鉴定机构,制定明确的人员配备、业务流程和制度标准。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定期对承保人进行合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承保工作所需的能力和技能。
三、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申请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责任,及时、妥善处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确保车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理赔处理机制,保障理赔工作的公正、公平。
四、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监管为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靠性,《管理规定》还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监管的相关制度。
监管部门应当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保险业务,其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众权益。
因此,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管至关重要。
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为广大车主提供安全、稳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服务规范
为了更好的服务保险消费者,规范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承保行为,特制订本服务规范。
第一条机动车辆分类标准
机动车辆分类标准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中机动车辆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条校车承保适用标准
校车承保时应根据行驶证车辆所有人性质分类:
(一)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企业,使用性质为营业、旅游客运、公路客运、城市公交时,应适用营业客车中对应费率;
(二)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个人,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或校车时,应适用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
(三)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学校时,可以适用机关非营业客车费率。
(四)如果由学校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投保人为学校时,可以适用机关非营业客车费率。
第三条保险车辆按期续保、给予无赔款优待或费率优惠:
(一)续保和无赔款优待优惠系数按照车险信息平台数
据据实使用,无需留存使用依据。
(二)商业车险保险期满后90天内续保且符合优惠条件的可给予无赔款优待,保单生效日期不要求与原保单日期衔接。
(三)交强险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为费率浮动区间。
(四)交强险、商业车险提前30天以内续保且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费率优惠或无赔款优待。
(五)外省(含青岛)车辆来我省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给予费率优惠或无赔款优待的,应附原承保公司加盖理赔专用章的车辆出险理赔情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内容应包括车辆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保单号码、保险期间、出险理赔情况);有条件的公司,可通过查询车辆上年承保公司对外承保理赔查询系统确定车辆的出险理赔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证明(出险理赔情况截屏或其影印件、复印件)。
第四条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投保人投保车损险,根据车辆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要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额或者降价承保,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保人选择明显低于以上公允价格投保时,应明确告知投保人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付,并在保单特别约定中注明。
第五条过户车辆
交强险、商业车险转保或续保业务,车辆行驶证登记的
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与行驶证发证日期间隔2个月以上(行驶证发证日期早于当期交强险投保日一年以上的除外),且投保人申明车辆未过户的,应要求投保人提供上期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原件、原承保公司提供的保单副本复印件或原承保公司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保单抄件(或其它公认的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变动情况的证明,如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过户车辆。
相关证明应留存(保单原件可留存复印件)。
外省(含青岛)车辆来我省投保交强险、商业车险亦需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六条退保必须严格按照各公司退保操作规程执行,以转账或支票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第七条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类型以行驶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确定,同一车辆商业险中的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第八条同一公司同一天承保的车辆,商业车险通过电销渠道承保的,该车辆交强险业务无论何种渠道均视为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
第九条交强险按实务规定的以下六种情形可以接受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市地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其中,除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可以全额退保之外,其他五种情形保险公司应收取已过责任期的短期保费。
第十条各公司需切实做好交强险承保前的确认工作,在投保人投保意向明确的情况下出具交强险保单。
投保人投保意向不明确、无投保意愿等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交强险保单属于无效保险合同。
(一)出具无效保单的公司不得以交强险已起期生效、不得退保为由强制客户在本公司投保。
已出具的无效交强险保单,投保人可依据自身意愿选择其他公司投保,并由出具无效交强险保单的公司通过省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信息平台办理注销手续。
(二)出具无效交强险保单的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
因不规范出单行为对投保人造成相关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无效交强险保单需通过省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信息平台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