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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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理学

1)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现象,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义务的界限,并使这种界限与时代发展趋势一致。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2.法学与哲学的关系(1)哲学研究的是自然界、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

因此,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2)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

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的更新或价值的改变,并推动着法学流派的出现、分化等。

3.法理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法家思想影响巨大。

汉代,儒法合流,出现"律学"。

鸦片战争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促进法理学的出现。

国民党统治时期,法理学成了大学法科学生的主要课程之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理学”的名称被广泛承认和使用。

4.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1)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2)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3)还表现在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5.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

(人们根据法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调整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进而根据这种预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

(4)教育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

(5)强制作用。

法所具有的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6.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1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研究对象
•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严复先生译为《法意》)中 指出:政体决定法律,有何种政体就有其适用的法律。如, 在专制政体当中,公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严密;而在自 由国家,选举法、政党法、新闻法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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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历史上,政治学和法学曾经长期不分彼此。如古代作 家的《理想国》、《法律篇》、《政治学》,现代作家霍 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 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以说都是兼具政 治学和法学两种内容的著作。
• 正是奥斯丁的影响及其追随者们——如阿莫斯、马克伯、 霍兰德、萨尔蒙德等人的努力,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 的学科(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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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学者洪逊欣考证,“法理学” 一词本为日本汉字, 该名称最初产生于东京帝国大学,由该大学法学部教授 穗积陈重所创造。
•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是梁启超的《中国 法理学发达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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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法律的理解不能脱离历史。研究历史就是为了印 证自然正当(永恒的不变原理——常经大法),从历史中 获得经验教训,经史互证的研究一直是获得智慧的最好方 法。这其实也就是孟德斯鸠意识到的,故而《论法的精神》 虽研究法理原理,但却像是一部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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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法学家、政治家、哲学家, 更是历史学家。最高法院的判决要参考200年来的宪法判 例,发展和改良有关的法律原则和政治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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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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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
• 法理学学科的建立是学术史上较为晚近才发生的事情。 • 在西方,直至18世纪末的两千多年间,人们是在“自然法”

法学研究 格式、范文

法学研究 格式、范文

法学研究格式、范文**标题:法学研究概述****引言**法学研究是一门旨在深入挖掘法律本质、法律逻辑和法律现象内在联系的学科。

作为一门重要的学术领域,法学研究既关注着法律本身的发展演变,也致力于深刻理解法律对社会、文明、人类生活的影响。

**一、法学研究的概述**1. **研究对象**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制度、国际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理论、司法实践等方面。

近年来,法学研究也逐渐关注与经济、科技、环境、文化等方面的交叉学科研究。

2. **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逻辑分析、调查研究、实证研究、模型分析等。

这些方法有助于从不同层面和角度理解法律问题。

3. **研究目的**法学研究旨在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对法律政策、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深度思考,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推动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实现。

**二、法学研究的重要性**1. **促进法律的进步**通过对法学研究的深入探讨,能够发现法律制度中的症结所在,解决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为立法者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2. **促进社会公正**法学研究关注社会公正与法律公正的统一,通过对法律的解构和分析,助力于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的进步,提升社会公正水平。

3. **促进法律文化的传承**通过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发掘,有助于传承和弘扬民族法律文化,推进法制建设及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三、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1. **跨学科融合**法学研究正在与其他学科融合,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以推动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发展,丰富了对法律问题的思考角度。

2. **全球化视野**世界日益成为一个整体,国际法、跨国法律关系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法学研究往往具有全球视野,强调多元文化、多元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和对话。

3. **法学理论创新**随着社会发展的变革,法学理论也需要不断创新,适应时代的需要,关注社会现实问题,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法理学精品课件—绪论

法理学精品课件—绪论
➢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 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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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课程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 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阐明的是社会生活的物质的、经济的内 容及其规律性。法学、法理学则要联系这些内 容研究它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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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主、法制 的原理和论述,其核心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 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党的领导是人 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 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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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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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法理学在法学“一般” 与“特殊”的关系。
➢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 是“论”与“史”的关系。
态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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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一、学习和研究法律学的意义
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可以为学习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 业理论基础
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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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学习和研究法律学的方法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2.一般的科学方法 3.具体的科学方法 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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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课程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和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怎样的基本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专业资料.整理分享.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6、法学与逻辑学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二、几种研究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研究方法:(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第二章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一般理论、基础理论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是理论性、思想性最突出的学科,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中国法理学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略)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古今汉语中“法”“法律”概念:广义上,“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学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最新-考研法理学讲义张文显第三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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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理学讲义张文显第三版篇一: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总结_讲义整理超全豪华版(附赠各大学考研群)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 (二)17-19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最为盛行。 •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 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 (三)20世纪 • 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 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 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 益。
•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
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 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 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 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 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 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第53题)
•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
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 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 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 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 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 之“法律之学”(梁启超)。 •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 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 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 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
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 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 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 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 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 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 的准则。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绪论:法学和法理学学习要点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二法学的体系和法理学三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四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重点、难点讲解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一)法学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主要以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法学既研究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也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等问题,并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同时,发现法的发展规律。

此外,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研究法律现象必然涉及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

法律现象是个复杂的概念,它泛指一切涉及人与人之间关于利益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产生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等领域,由此就产生了人类在这些领域中的各种关系。

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法律意识、文化以及法与经济、政治、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以及如何调整这些关系,这也就涉及到法应该如何制定才能体现法的价值,这些都是我们要学习的问题。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1 法的性质和法学的性质。

法的性质主要是指法的阶级性。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离不开阶级和阶级斗争。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必然体现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对于研究法的学科,就不能回避这一点,因此,法学在社会科学中是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

2 法学的职能。

是指法学的研究对于社会的反作用的问题,它体现为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应用职能是法的职能中最重要,法学担负着于阐释法的本质、规律性的基础上,致力于阐明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有科学根据的预测、多方位地直接地服务于法律实践。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具有指导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职能,即理论认识职能。

法学的意识形态的职能则指的是人们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法学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尤其是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法学还可以促进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立法学》教案

《立法学》教案

《立法学》教案第一章绪论教学目的和要求1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立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重点和学科体系,掌握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的基本观点,了解立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形成的条件、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立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1教学重点与难点:1、立法学的研究对象;2、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

教学内容第一节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P21)一、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1(一)立法学的研究对象1是以立法规律、立法现象以及其他相关事物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第一、研究各种类别的立法现象:1、研究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2、研究各种效力等级的立法;3、研究各种效力范围的立法;4、研究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的立法;第二、研究立法过程中的各种立法现象:1、研究立法准备阶段的立法活动;2、研究由法案的提出到法的公布阶段的立法活动;3、研究立法完善阶段的立法活动;4、研究立法过程中的监督活动;第三、研究各种立法规律:1、研究立法过程中的规律;2、研究立法现象背后的规律;第四、研究与立法现象、立法规律相关的事物。

(二)立法学学科地位确立的时间和条件1作为法学领域的一个分支学科,最早出现于西方;我国的立法学学科才是80年代以来的事。

条件:作为体系的立法学开始形成。

(三)立法学的研究范围:立法史学、比较立法学、西方立法学、立法制度学、立法原理、立法技术学(四)立法学的学科体系:立法制度、立法原理与立法技术二、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一)立法学与法学及其分支学科的关系:立法学与法理学;立法学与宪法学;(二)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立法学与社会学;立法学与经济学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一、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1(一)中国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先秦法家之思想;(二)西方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1西方亚里士多德、罗马五大法学家、近代启蒙思想家:二、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1(一)立法为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1(二)立法受上层建筑因素影响1(三)立法须遵循特定规律和要求1(四)立法应借鉴国外和历史的经验1第三节立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1学时)1一、立法学研究方法1(一)哲学方法论意义的方法1(二)综合研究方法1(三)具体研究方法1二、立法学研究的意义1(一)对于立法的意义1(二)对于法制系统的意义1(三)对于法学发展的意义1思考题1.立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重点和学科体系。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绪论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法律,而法学的研究方法则是学者们对法律进行分析、研究和解释的方法论框架。

合理的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现象、揭示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并为法学发展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基础。

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法学研究中最基础也是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

它通过查阅各类法学文献、法律文本、相关案例等来获得相关法律资料,对法律规则进行收集、整合和分析,从而形成对法律问题的理性认识。

文献研究法的优点在于可以准确获取法律本源资料,但缺点在于仅依靠文献有可能无法深入了解法律现象的实际情况,需要与其他方法相结合使用。

二、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一种通过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等进行比较,寻找共性和差异性,从而获得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和普遍性的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法的核心是对比分析,通过对多种法律规则在不同背景下的运行效果和社会反馈进行对比,揭示法律规则的优势和不足之处,有助于为法律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通过对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文化的演变等进行研究,以了解法律的形成、发展和变革过程,从而更加深入地理解现行法律的内涵和演变规律。

历史研究法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从时间维度上观察和分析法律问题,发现法律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并寻找历史经验对当前法律问题的启示。

四、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指通过数据收集、实地调研、统计分析等手段,对法律问题进行客观、科学的考察和验证。

实证研究法的特点是强调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际操作,注重对法律问题进行具体描述和分析,以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实证研究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逐渐增多,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依据和支持,促进法学与法律实践的紧密联系。

五、逻辑研究法逻辑研究法是通过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分析和辩证,从而揭示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关系和合理性。

逻辑研究法的特点是重视理性思维和演绎法则,通过逻辑推理构建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帮助法学研究者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则的内在规律和逻辑结构。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Ⅰ法学的研究对象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 如何划分法学体系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答: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着广泛的共同论题。

4 论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答: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主要因为:第一,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理学

法理学
自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
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 学,也解放了法学,从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兴起。
从18世纪末,欧洲大陆陆续出现了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王赋人权、自由主义、重正义、法治等启蒙思想。
四、与众不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既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此。(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既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法律和通过国家认可方式形成法律。(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通性包含三个方面内容:普遍有效性;反复适用性;平等对待性。(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即法的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这类问题可以称为法的运行。
第五类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即法与社会。
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法的释义
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的目的、要求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程,属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础知识,了解法学思想的背后的问题及事实,帮助学生形成科学的法律观和分析法律现象的理论框架,使学生领悟并初步掌握法学或法律思维方式,为进一步的学习各部门法学打下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也借助于制度化的理性规则来缩小现实与理想之间的距离。

学习本课程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学的一般概念、原理同法学的具体现象,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提高运用法学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法理学的多重学科品质,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背景,掌握一定的哲学,逻辑学、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基本知识。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法学的基础知识和一般性理论、原理有初步的认识、理解和掌握,使学生能够把握法是什么(法的本体)、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法源自何方去向何处(法的起源与发展),法如何运作(法的运行),法对社会其他方面的影响(法与社会),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大纲基本内容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教学重点和难点】法学的研究对象;我国和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法律人才的素质。

【主要内容】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的含义(一)西方对法学的理解(二)西方各法学流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三)我国学者对法学研究对象的阐述(四)法学的概念二、法学体系(一)法学体系的概念(二)我国现阶段法学体系的划分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的历史(一)古希腊的正义与法治观念(二)古罗马法学(三)欧洲中世纪法学(四)文艺复兴时期法学(注释法学家和人文主义法学家是把古代法学传达到近代的使者,他们的研究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法学理论的基本知识

法学理论的基本知识

法学理论的基本知识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其理论知识是法学研究和实践的基石。

本文将介绍法学理论的基本知识,包括法学的定义、法学的分类、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内容。

一、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旨在通过研究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实施,从而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运行等。

法学的定义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释。

从学科属性上来说,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主要研究法律的规范性和制度性特征;从实践角度来说,法学是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的学科。

二、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按照研究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

1.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本质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等。

法理学包括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哲学和法律逻辑等内容。

2. 法史学:研究法律的历史变迁和法律发展的规律。

法史学通过对历代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研究,揭示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规律。

3. 比较法学:比较法学是一门研究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异同和相互影响的学科。

比较法学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帮助人们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4. 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事法律的形成、内容和适用等问题的学科。

刑法学包括刑事犯罪学、刑法理论和刑诉法等内容。

5. 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的形成、内容和适用等问题的学科。

民法学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

6. 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的形成、内容和适用等问题的学科。

行政法学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法学问题时所采用的思维方式和科学手段。

合理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提高研究效率和研究成果的科学性。

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 归纳法:通过从个别现象归结出普遍规律的思维方式,用来推导出法律的普遍性原则和规范。

2. 演绎法: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具体的法律结论。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

具体来说,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法律的内容、形式、产生、效力、解释和作用等方面。

首先,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的内容。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范行为的准则和原则的总称。

法学通过研究法律的内容,探索法律的规定、法律的条文、法律的条款等,以了解法律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法学家通过对法律内容的研究,为制定和修改法律提供理论指导和依据。

其次,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的形式。

法律的形式指的是法律的表达方式和适用程序。

法学通过对法律形式的研究,探索法律的格式、层次、表述和表达方式等,以便于法律的传播和实施。

法学家通过对法律形式的研究,为法律的起草、表达和解释提供方法论和范式。

再次,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的产生。

法律的产生是指法律的形成过程和法律的生成机制。

法学通过对法律产生的研究,探索法律的产生原因、法律的立法机构、法律的立法过程等,以及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关系。

法学家通过对法律产生的研究,为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力提供理论支撑和评价标准。

此外,法学研究的对象还包括法律的效力和解释。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的规范力量和约束力量,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果。

法学通过对法律的效力的研究,探索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约束力和法律的执行方式等。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的理解和诠释方式。

法学通过对法律的解释的研究,探索法律的含义、法律的内涵和法律的适用原则等。

法学家通过对法律效力和解释的研究,为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论。

总之,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的内容、形式、产生、效力和解释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对象的研究,法学家能够深入理解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支撑。

复习资料《法理学》

复习资料《法理学》

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科学体系: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的法律制度,他们的性质、特点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互相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效能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是从以下俩个角度划分法学体系: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

由于法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2从认识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表现。

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通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与法的系统相当而言的。

1它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

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3任何一个法律要素若被违反,同时也是法律系统被违反,会招致法律系统作为整体的反应。

4具有不可分割性。

法律规则的含义与分类: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额具体后果的各种指标和规定。

《法学的研究对象》课件

《法学的研究对象》课件

法律事件的定义:法 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 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 况或事件,如自然灾 害、战争等。
法律责任的定义:指法律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规定的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承担: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责任的履行: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如诉讼、仲裁等
Part Three
法学的定义:研究法律现象、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的科学 法学的分类: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 法学的价值观: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民法: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
法学教育包括法学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的教育 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 法学教育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法律史等多个方面的课程 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
Part Four
历史文献研究: 通过查阅历史 文献,了解法 学的发展历程
和演变规律
历史案例研究: 通过对历史案 例的分析,了 解法学在具体 实践中的应用
汇报人:
,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Part One
法学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 度、法律实践等多个方面
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及 其规律的科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 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
法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 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
综合性: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 实践性: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法律实践和案例分析 规范性: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注重法律规则的理解和应用 逻辑性:强调法律推理和论证,注重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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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一切法律现象可统称为法律现实。

法律现实是一个综合性、概括性的概念,包括法的体系、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

法学的产生比法的产生要晚。

当法律资料积累到一定的程度、立法和司法日益复杂化,产生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以后,法学才随之产生。

法学研究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具有阶级性。

具有同一阶级属性的法学,由于历史条件、研究方法、研究重心、概念体系等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法学流派。

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流派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和阶级的局限性,未能揭示出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但是其中有不少反映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合理的、进步的因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性变革,是法学发展的质的飞跃。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继承人类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在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实践上逐步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的区别在于,它们的阶级基础不同,指导思想不同,在一些重大的理论观点上也存在原则性分歧。

只有马克思主主义法学才是惟一科学的法学,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科学地提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的方法论。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还包括若干具体的方法论。

这些具体的方法论包括:(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查的方法;(3)分析和比较的方法;(4)语义分析的方法;(5)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新的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6)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

在各种方法论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总的指导思想,总的方法论,具体的方法论应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

此外,在具体的研究中,要注意各种具体方法论的结合运用。

法学是一门学科群的总称,它包含若干分支学科。

这些学科具体可以分为六类,即(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部门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边缘性技术科学。

其中每一学科还可以继续再分。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何在?法理学是整个庞大的法学的知识体系中的一个支学科,但它和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是不同的,它是从宏观上、整体上以法和法律现象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1、由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所以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对学习和深入研究部门法学及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是从其他学科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

所以,学好法理学,对于学好法学其他学科具有指导的意义和方法论的意义;而学好其他学科则又可以丰富和深化对法理学的理解。

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没有牢固的法理学的基础或功底,要想学好法学的其他学科是绝对不可能的,那就等于是空中楼阁,或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法理学是打开神圣的法学殿堂大门的一把钥匙,学习法学不仅应该首先学好法理学,而且在学习其他学科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深化对法理学的理解和把握。

2、同时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法理学学通过其理论特有的魅力,向人们展示法律的文化内蕴,解释法律的内在精神,原则、价值和理论,提高人们的法学境界,扩展法学研究的视野,使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较高的理论层面上来返视重大的一般法学问题和本学科的法学理论问题。

因此,一个合格的法律学生应当是具备良好的法理学素养的学生,一个称职的法官应当是既精通法律又兼具法理学境界的法官。

3、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法理学可以培养一个法律人所特有的观察问题和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法律人通过法的基本概念、范畴和方法形成对社会问题的法律判断和评价,在此点上,它的立场区别于一个政治学家、经济学家或道德学家的立场;在此还可以提成人们的理性认识能力和法律智慧,是人们不仅知法之然,而且知法之所以然。

另外,法律学可以训练人们的法律推理能力和理论抽象能力。

法理学这门课程具有基础性、抽象性和概括性等特点。

这对于初学法律的人而言,刚接触会有枯燥乏味的感觉,总以为没有直接涉及到具体侦破、审判案件的部门法学适用,认为法理学虽然说起来重要,但实际意义不大。

这是一种急功近利的适用主义,是绝对不可取的。

对于初学法律、法学的人,明确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基础地位,进而明确学习它的重要意义是首先必须解决的头等重要的原则问题。

没有一定的理论兴趣和修养,单凭好奇、猎奇去学习法学,结果法理学学不好,部门法学也不可能学好。

这是初学法学的人特别应该引起注意的。

三、法理学的教材体系是怎样的?本教材共21章,分为五大部分:绪论(第一章)、第一编(第二章至第五章)、第二编(第六章至第十二章)、第三编(第十三章至第十六章)、第四编(第十七章至第二十一章)。

导论概括介绍了什么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学体系,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研究的方法以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意义等等。

简而言之,导论阐明的就是法理学课程究竟学什么,怎么学,学习有何意义。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包括四章,系统阐述了法的起源、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历史历史类型等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这一编的内容是全书的核心和基础,具有全书总论的性质,是学习的重点。

第二编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它包括从第六章到第十章,共五章。

它首先概要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以及本质和基本原则,接着又从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的关系等不同侧面阐释社会主义法在这些领域的具体体现,从全书看这一编是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的具体运用和进一步阐发。

在这一编,大家重点把握的是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党的政策、法与道德、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第三编是法的制定,从第十三章至第十六章,共四章。

第十三章阐述了法的制定的概念、原理和知识,是本编的重点;第十四章阐述了法律规范,这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也是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尤为注意的基本因素。

第十五章法律体系,是讲所立之法的表现形式的结构的。

第十六章法的渊源和分类,是讲的所立之法的表现形式;这一编在全书中当然也是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的具体体现和阐发。

第四编是法的实现。

这一编从第十七章至第二十一章,共五章。

这一编具体阐述了法律的贯彻实行中的一系列操作层面上的原理和知识。

它和第二编、第三编在全书的逻辑关系是一样的。

这一编中的重点章是第十七章法的实现、第十九章法律关系。

综观全书,从逻辑上,第一编讲的法是什么,第二编讲的是法有何用,第二编讲的是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关系着重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法在各个领域的作用,第四编讲的是法怎样实现。

四、如何学好法理学?法理学是大家学习法学专业首先接触的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因为以前对法学学科缺乏感性认识,加上本门课程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因此感觉比较难学是正常现象。

我认为,要学好该课程需要掌握以下方法:1、记忆和理解基本概念,比如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的部门、法制、法治、法律文化等等。

这些是作为基础,是必须要深刻记忆和理解的。

2、领会并理解基本理论,比如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制与法治的关系与区别、法律关系的要素、权利与义务等。

这些基本理论是整个法学的理论,其他部门法都要涉及到的。

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切忌死记硬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掌握。

3、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现在的研究焦点。

法理学是与实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它涉及到社会上一些热点问题、争论问题、甚至政策问题、社会改革问题。

比如,现在的司法改革正在进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问题讨论的比较多;三个代表的问题;受教育权利问题,等等。

理论联系实际是理解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重要方法。

4、全面了解、重点把握。

从学科体系来讲,学科所涉及的所有内容都要有所了解,否则知识结构是不完善的,但每门学科都有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并非所有的知识点都需要牢固掌握。

如法的起源问题,对于帮助我们了解法的本质有重要帮助作用,但对于法的起源的条件、时间及表现形式中外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只要明确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就可以了,作为初学者没有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

5、注意和具体部门法结合起来理解法理学的内容。

在初学时,不可能对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都理解、掌握的非常好,如要加深理解,可以在学习具体部门法学时对法理学的相关内容进行回顾。

如可以结合刑法条文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区别,结合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理解权利义务的内容要素。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法理学,也称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具体地说,法理学主要研究一般的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规律和原理。

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和实证法的一些理论,它把哲学的、社会学的、语义的、逻辑的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的一般原理。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研究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共同性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往往带有方针性、战略性和方法论的性质。

要学好部门法,要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和执行法律,就必须先学好法理学。

反过来,部门法学又为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只有结合部门法学,才能更准确、更切实际地理解法的一般原理。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与法律史学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从部门法学和法律史学中概括出一般原理,然后又运用这些一般原理来推动部门法学和法律史学研究的深入。

六、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是什么?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是唯心史观。

所以他们都不可能对法律现象作出科学的回答。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这就使如实地、科学地认识法律现象成为可能。

2、阶级基础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

马克思思主义法学的党性要求科学性,而科学性又是实现党性的保证。

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所谓“客观主义”。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认为法是超阶级的,抹煞和掩盖法的阶级性是剥削阶级法学的重大特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不是也不能是超阶级的,而是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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