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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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制度

1我国人权保障发展的沿革

国际人权组织将“人权”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权的发展已经进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并将保持持续不断的良好发展势头。纵观我国人权保障经历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1978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被

认为是中国人权保障新“原点”;1982第四次修改宪法,在宪法中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与西方人权几乎没有区别;1991年国务院有

发布了首份“人权白皮书”,从此人权被称

为“伟大的名词”;2004年,我国首次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赋予公众

知情权、参与权等多种新人权;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这

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制订以人权为主题的国

家发展规划,是中国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尊

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中国从一个很低的起点出发,以宪法为

根本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

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框架,实现了对人权的比较系统的法律保障。中国宪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它的一

项重要原则。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折

射出中国政府“以人为本”和“依法执政”

的理念,同时,也为塑造法治型政府提供了契机。

2我国人权保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政府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保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第一,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律制度必须是充分和完备的体系,不仅要有根本大法——宪法,而且要有各种具体法律和制度;法律必须具有

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

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治面前无特权。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人权就会成为空话。

第二,有效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是保

障人权实现的关键。公共权力是与公民生活联系最普遍和最紧密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

到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因此有效的制约行政权力,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是要规范和限制公共

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社会

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

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的基

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充分实现。因此,用

法律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实际上就是用人

民的权利去限制公共权力。人权是公共权力的目的和界限。对于政府,法无明文规定不

可为之,越权无效,放弃职权,也是失职;对

于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之,“法不禁止即

自由”。

3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途径

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

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政府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就需要各级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

树立程序法治的理念

社会公正大致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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