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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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如下:
1. 公司设立方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三种形式。

2. 股东会决议程序:增加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规定。

3. 董事会议事规则:增加了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4. 监事会设置:将监事会成员人数调整为不少于三人,其中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5.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增加了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的规定;删除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增加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规定。

6. 股份发行和转让:增加了关于股份发行和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删除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后股份的处理的规定。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增加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8. 公司财务、会计:增加了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增加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9. 公司解散和清算:增加了关于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公司清算组职责的规定。

总之,《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涉及到许多方面,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更多信息。

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

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

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一、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旧公司法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新公司法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旧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对股东可否请求法院散解公司未作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的法律,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公司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1984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在新旧《公司法》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差异。

下面我将逐条解读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变化。

1.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并对公司的设立、注册、变更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 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和责任,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加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调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公司经营和决策的监督和约束。

4. 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责任和社会责
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保障员工权益、履行纳税义务等,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5. 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和
清算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强调了保护债权人和利
益相关方的权益,加强了对公司重组和清算过程的监管和约束。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组
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公
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和完善,以
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促进了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
任的履行。

公司法 新旧对比

公司法 新旧对比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旧对比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旧对比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对比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较于旧版有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更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对比:
1. 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新版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成立。

2.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旧版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需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

新版公司法则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选择在设立时或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缴纳注册资本。

3. 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进:新版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4. 股东出资责任的调整:新版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5. 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新版公司法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防止其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6. 完善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新版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了完善,要求他们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7. 强化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新版公司法增加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条款,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8. 优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新版公司法简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使得公司的退出更加便捷。

总的来说,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和完善,旨在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新公司法七大变化

新公司法七大变化
允许非货币资产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
股东出资责任强化
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外,董事会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利润分配时间明确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利润分配。
7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及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决定权
明确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的顺序,并首次允许资本公积金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顺序之后用来弥补亏损。同时,赋予监事会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
新公司法七大变化
பைடு நூலகம்变化序号
变化内容
具体描述
1
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且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规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以内。
2
4
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新增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即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同时,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5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而是设立审计委员会以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新《公司法》增加了职工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话语权,并确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当中的地位。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

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

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司法 对比表格

公司法 对比表格

公司法对比表格
1.旧《公司法》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新《公司法》
将这一门槛降低至1元。

2.旧《公司法》中,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
独资公司。

而新《公司法》增加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

3.在股东权利方面,旧《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相对较为有限,而新《公司法》
增加了股东的权利,例如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记录、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

4.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旧《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较为简单,而新《公
司法》则更加完善和具体,例如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等。

5.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公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例如规定了更加严
格的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新旧《公司法》之间的一些关键条款对比,完整的新旧《公司法》对比表格需要涵盖所有的条款和细节。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新旧公司法比较

新旧公司法比较

新旧公司法比较新旧公司法比较公司法是一个国家对于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可能会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

本文将以美国为例,比较新旧公司法的异同点,并探讨其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旧公司法。

旧公司法主要以“Ultra Vires”(超越权限)原则为基础,即公司只能从事其章程规定的活动。

此外,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对于公司的监管也不够严格。

这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如公司内部腐败、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等。

在2002年的恩罗法案通过之前,公司治理和透明度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而新公司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Sarbanes-Oxley)法案中。

该法案对公司的监管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旨在增强公司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该法案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加对公司高管和会计师的责任和惩罚力度。

此外,该法案还设立了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新公司法的出台,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治理水平,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

新旧公司法在几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首先是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

此外,新公司法还强调了对内幕交易和治理不端行为的打击,提高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新公司法对财务报告和审计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审计师也要更加谨慎、慎重地履行职责,维护公众的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

新公司法的出台,提升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降低了财务舞弊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最后,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对高管和会计师的责任和惩罚力度。

高管和会计师必须对其在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方面的错误或舞弊行为负责。

新公司法源文件和老公司法的差别

新公司法源文件和老公司法的差别

新公司法和老公司法的比较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公司法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法的修订和完善,对于促进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6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2018年颁布实施的新《公司法》对老《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社会需求。

一、公司类型设立的变化1.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变化根据新《公司法》,不少原本需要股东数量不少于两人的情况得到松绑,比如单一股东设立公司,以此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2.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变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新《公司法》的设立资金不再有最低限额规定,原本需要设立资金不少于xxx元的规定也被取消。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1. 股东出资的期限和方式新《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期限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得股东有更多的保护权益,公司的经营也更加稳定可靠。

2. 股东的信息披露和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了对外部信息的披露和内部成员的知情权,加强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参与性,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新《公司法》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架构进行了一些调整,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2. 高管薪酬的管理新《公司法》对公司高管薪酬的管理进行了一些限制和规定,以防止公司高管的权力过大和薪酬过高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侵害。

四、公司资产和股权转让的规定1. 资产评估和资产出售的规定新《公司法》对公司资产评估和资产出售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范了资产交易行为,保护了公司和股东利益。

2. 股权转让的限制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了一些限制和规定,以防止股东因私利而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影响公司的经营和稳定。

五、公司合并和分立的规定1. 合并和分立程序的规定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合法、公平,并且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024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年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公
司监管等方面的调整。

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新的公司法可能会
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管理,强调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以及加强对公司高管的监管和激励机制。

其次,在股东权益方面,
新的公司法可能会进一步明确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加强对股东权益
的保护,以及规范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策机制。

另外,在公司监管
方面,新的公司法可能会加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要求,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管,以及加强对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新的公司法可能会更加注重公司治理
结构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对公
司高管的激励和监管,以及加强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规范和监督。

从股东权益的角度来看,新的公司法可能会更加注重保护小股
东的权益,加强对公司决策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明确股东的知情权
和表决权,以及规范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策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
权益。

从公司监管的角度来看,新的公司法可能会更加注重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要求,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管,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总的来说,202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可能会更加注重公司治理的规范和透明度,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

新旧公司法的区别的总结

新旧公司法的区别的总结

新旧公司法的区别的总结《嘿,新旧公司法的那些事儿》哎呀呀,说起新旧公司法的区别,那可真是有点意思呢!就好像是同一道菜,换了个新做法,味道和感觉都有点不一样啦。

咱先说说老公司法吧,那可是公司发展的老前辈啦。

它就像是一个有点严格的老师,规矩定得明明白白的。

比如说在注册资本这一块,以前那可是要求实缴,没那么多商量的余地,而且各种手续也相对繁琐一些。

就好像你去参加一个派对,得穿戴得整整齐齐,一步都不能马虎。

然后新公司法一出来,哇塞,感觉就像是派对的气氛一下子轻松了起来。

注册资本不再强制实缴啦,而是改为认缴制,这可给创业者们松了好大一口气呀!就好像以前是背着重重的行李去登山,现在可以轻装上阵啦。

不用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让好多人的创业梦想更容易实现了呢。

还有啊,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也更加灵活了。

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规定不再那么死板,给了公司更多自主决策的空间。

这就好比原来家里的家具都规定好了位置,现在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摆放啦,多自由呀!另外,新公司法对一些细节规定也做了调整,让公司运营起来更加顺畅。

比如说在股权转让方面,流程更加简化了,就像是走在路上,少了一些绊脚石,走得更顺溜了。

总之呢,新旧公司法的区别就像是时代的变迁,从严肃刻板走向了灵活开放。

新公司法就好像是给公司这个大舞台换上了新的灯光和音响,让演员们能更好地发挥。

创业者们就像是舞台上的主角,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可以尽情地展示自己的才华和梦想啦!当然啦,不管是新公司法还是老公司法,它们的初衷都是为了让公司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就好像是不同的路线,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到达山顶欣赏美丽的风景。

所以呀,我们要好好利用这些规定,让我们的公司越来越好,越来越强大。

哈哈,这就是我对新旧公司法区别的一些感受啦,是不是有点接地气又有点好玩呀?希望大家也能在公司法的舞台上大展拳脚,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精彩!。

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1.旧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修订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旧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新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修改理由: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

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规定。

据此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出资方式。

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旧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法新旧对比

公司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新旧公司法对比文档

新旧公司法对比文档

新旧公司法对比文档说到新旧公司法的对比,嘿,别小看这点差别,真得好好聊聊。

先说说这个“旧”公司法吧,那是“老黄历”了,真的是时代的眼泪。

当年公司成立的时候,很多事情都是“心照不宣”的,没多少法律条文来约束大家。

大家做事基本靠嘴巴,哪怕有合同,很多时候也都是站在信任上走一走,反正“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可现在嘛,不知道怎么说,变了,变化大得让你都不敢相信,突然一觉醒来,发现公司法竟然像变魔术一样“焕然一新”。

新公司法呢,嗯,首先你会发现它不再那么“随意”了,动不动就涉及到“股东”权益,管理层责任,甚至董事会的权力划分都得明确说清楚。

这点对于很多一心想着“多赚点小钱”的老板们来说,无疑是一个“闷雷”。

以前大家可能还会心照不宣地操作,但现在那可是要上台面儿的。

尤其是新公司法对股东和高管的责任规定得特别明确,你再想“抱团取暖”搞个“关系网”啥的,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

不得不说,新公司法就像是为“老马”配了个“新鞍”,一方面加强了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做得更加“接地气”。

以前嘛,很多小公司甚至在注册的时候,根本没那么多手续。

你想成立个公司,找个朋友签个合同,贴个公章,搞定!可现在不一样了,新公司法直接把注册资本要求降了,大家要是觉得门槛高,真是“找死”!你看着那些外资企业的运作方式,心里就有点想法,毕竟“人家都能做到的事儿,咱们也不差”!要说到具体的细节,新公司法还加强了对“小股东”的保护。

大家知道,很多时候一个公司最大的麻烦就是那些“睡觉型股东”,你说他不干事吧,可就是不想卖股份;你说他想做事吧,哎,怎么说,没啥真本事。

新公司法专门给这些不务正业的股东划定了“范围”,不再能“吃白饭”。

它特别强调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程序,什么意思?就是告诫大家,别动不动就搞“乌龙会议”,开个会,大家知道会开什么,知道咋决定的,保证一切清清楚楚。

再说到高管,哎,这点还真是“痛并快乐着”。

以前公司高层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哪怕做了啥不靠谱的决定,也顶多是“老板打个电话”解决。

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对照

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对照

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对照好啦,今天咱们聊聊公司法的事儿,具体是新公司法和旧公司法到底有什么不同。

想想这个话题吧,还真有点意思。

说到公司法,大家可能第一反应就是“哎呀,听起来好枯燥”,其实不然,虽然它背后有一堆法律条文,但要是从实际角度来讲,这些变化直接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毕竟,法律的改变,尤其是这种企业法律的变化,能让整个市场环境变得更好或者更糟,对吧?所以说,了解一下新旧公司法的区别,也算是为咱们自己的生活做了些小准备。

先来说说最明显的地方,旧公司法有个特别让人“想笑”的条文——说是一个公司至少要有两个股东,才算合法。

嗯,你没听错,公司的起步,居然还得两个人一起搞!我知道,有些小伙伴可能会觉得很不可思议,明明可以一个人独立做生意,为啥非得凑两个人一起呢?但就是这样,旧公司法规定,想注册公司得有两个股东,这一条,多少人开了公司都差点被这个条款给卡住。

不过呢,新公司法来了,直接给了单独一个人的机会。

你现在完全可以自己当老板,一个人就能成立公司。

是不是一下子觉得自己成为了“自由人”?这种变化真的让人感受到法律对创业者的友好,减少了不少门槛。

再说了,旧公司法下,很多创业者在成立公司的时候,特别是在股份分配方面,容易出现麻烦。

有些股东之间,明明是好朋友,最后因为一分钱的事儿反目成仇。

尤其是那些小公司,股份分配没有明确规定,结果公司运营到就成了“面和心不和”的局面。

新公司法可就聪明了,它规定了股份结构要有明确的章程,谁占多少股份,权利义务得写清楚。

就这样,大家合作的时候心里有数,避免了后期翻脸不认人的情况。

你看看,这点变化就能给公司带来更多稳定性,让创业的路不再那么“坑坑洼洼”了。

再来看看管理结构的问题。

旧公司法呢,更多是强调股东大会的作用,就是公司大事都得拿出来讨论,表决,唉,感觉每次开会都像是“开大会”一样,效率极低,浪费时间。

新公司法则打破了这种“会议至上”的做法,允许公司采用更灵活的管理方式。

比如可以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来执行决策,股东不一定每次都得出席,降低了很多决策的阻力。

新旧公司法对比解读

新旧公司法对比解读

新旧公司法对比解读
新旧公司法是指相对于之前的公司法立法而言的最新修订版本。

在这篇
文章中,我们将对新旧公司法进行对比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差异和变化。

新旧公司法在多个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的
设立和注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优化。

相较于旧版法规,新公司法减少了一些
冗长的程序和繁琐的文件要求,使公司的成立更加便捷。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进行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它强
调了公司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并鼓励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确保决策的公正
和透明。

此外,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以提高公司治
理的水平。

新旧公司法在对股东关系的处理上也存在差异。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
东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了对不法行为的处罚。

它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了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新旧公司法在公司合并和解散方面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新公司法提供了
更加灵活和高效的公司合并程序,以促进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

对于公司的
解散,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有关程序和条件。

新旧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治理、股东关系和公司合并方面均有一些显著
的差异。

新公司法力求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并提供更加灵活
和高效的合并与解散程序。

这些变化有助于创造一个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商
业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 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

公司法 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

公司法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
公司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以下是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和修订要点。

新旧对照表:
修订要点:
1. 公司类型,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对公司类型进行了调整,增加或者减少了特定类型的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

2. 注册资本,新的公司法修订可能对注册资本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或者调整注册资本的比例。

3. 股东权益保护,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4. 公司治理,新的公司法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程序进行了调整,强化了公司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

5. 公司合规和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对公司的合规要求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以上是对公司法新旧对照表和修订要点的简要概括。

针对具体的修订内容,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文件或者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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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
一、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旧公司法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新公司法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旧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对股东可否请求法院散解公司未作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寻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六、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旧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可否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未作出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出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
新公司法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其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九、专章明确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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