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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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或双导师指导等形式。

导师组指导是指多名导师结成组,对一名或多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双导师指导是指为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两名指导教师,即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

第三条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从来源上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一般担任理论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担任实践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遴选产生。

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促进导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须坚持品德与业务全面考查的原则。

对品德的考查应重点关注师德表现和责任心;对业务的考查既要注重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实践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七条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及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积极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学位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硕士生导师业务水平提高,保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硕士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依据我校学科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及《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中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招生资格审核、导师职责、导师考核(包含考核对象范围、考核时间安排、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要求按照《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遴选学术要求硕士研究生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进行培养,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不同及学位授权点的差异,实施分类评价,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条件要求对应分以下两类。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近5年,参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5位)、省部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3位),或者参研横向科研项目(入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者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及教研教改项目1项,且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

截止申报之日,可支配的横纵向科研项目(包含新聘博士师资的科研启动金)、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生培养等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

2.申请者近5年应取得与遴选学科专业相关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大学(或机电控制重点实验室、电能变换传输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的较高水平科研与教研教改成果。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代表作的1/3),或获自治区科技奖和行业奖,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研究成果实现转化,或出版著作,或为部门、行业企业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或完成工程设计咨询或技术服务与开发项目等。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流程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流程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流程硕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硕士生完成学业并进行研究工作的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指导学生选择研究方向、制定研究计划、解答学术问题、提供学术指导等。

为了保证质量和公正性,高校一般会采取一定的遴选流程来选取硕士生指导教师。

下面是一种常见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规定资格条件:高校会制定规定,确定指导教师的资格条件,例如具有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专业对口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教师才可以参与指导教师的遴选。

2.学生自主选择:在指导教师遴选的开始阶段,一般会给硕士生提供一些指导教师的信息,例如教师的专业背景、科研成果等。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兴趣,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

3.提交申请材料:学生需要根据学校的要求,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例如个人简历、学术成绩单、个人陈述等。

这些材料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学院或研究生院。

4.面试/面谈环节: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结合教师的经验和研究领域的需求,会组织面试或面谈环节。

面试/面谈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小组的形式。

在面试/面谈中,教师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学生的研究兴趣和能力,同时学生也可以提问和了解教师的研究方向和指导风格。

5.教师评审:在完成面试/面谈环节后,学校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参与指导教师遴选的教师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业绩、指导学生情况、学术声誉等方面的评估。

评审结果一般由专家评审组和学院或研究生院的相关负责人共同讨论确定。

6.指导教师分配:最后,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和学生的选择,确定硕士生的指导教师。

学校会向学生发放指导教师的名单或通知,告知他们具体的指导教师。

XX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XX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XX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生指导教师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遴选原则第一条硕士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岗位,不是教师队伍中固定不变的某个层次。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持续稳定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学术水平高、数量相当、结构合理、整体优化的导师队伍。

第二条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的需求设置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中青年学术骨干担任,形成年龄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

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条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和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送审和评审工作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

第四条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点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以及担任指导培养硕士生的教师应具备的条件,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新任硕士生指导教师(包括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及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为中医药事业努力奉献的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

(二)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校本部和直属附属医院人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选聘年减55,次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应具有硕士学位,不具有硕士学位者,近五年内应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1.获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2名);2.主持省部级课题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收录,其影响因子总和达到4.0,且有单篇影响因子达到2.0;4.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5. 省级名中医。

遴选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遴选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遴选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为了加强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严格选聘指导教师,不断提高指导水平,切实保证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

(二)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改善导师队伍结构。

(三)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开、公正、合理。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条件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3.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二)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条件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及所属专业方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并保证每年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硕士研究生。

2.有符合学科发展、教研需要的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

3. 近三年内,达到以下所列条件A和B各1项(所有论文、著作、奖项必须属于申报学科范围)。

条件A:①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②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二类)上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③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重点学术期刊(一类)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④独立出版(或合著,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

条件B:①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②独立出版(或合著,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③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位)。

注:条件A与条件B不重复计算。

4.近五年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和学科团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1.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

能够执行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3.参与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做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大学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审核和遴选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其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关心其思想品德教育,对其培养质量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二、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近年来,一直承担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注重对学生科学思维、科学态度、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与训练;能正确地、科学地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

三、担任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不限)的教师或相关机构的科研工作者,男性不超过57岁,女性不超过52岁,能正常工作并承担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实践经历和指导能力,主持或参与在研科研项目1项,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2万元。

五、申请人除需具备以上4项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至少2项条件:1.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发表SCI或CSSCI或EI一篇及以上)。

2.近5年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及以上。

3.近5年以主要完成人获得校级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校级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指前三名;校级一、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指前五名;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指获得奖励证书者。

4.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

六、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定,原则上以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习实践基地)为基础和依托,申请者在相应行业领域内具有5年以上实践、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53),且应具备以下至少2项条件:1.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能够给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条件。

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XXXX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大会、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和程序,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加快推动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发展的意见》(教研〔20XX〕9号)、《学位条例》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

第三条校内导师从本校专任教师中遴选,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基本路线,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无师德失范行为。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讲师职称和博士学位,退休之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

(三)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一般承担过2门及以上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其中至少1门应为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良好;同时,能承担1门及以上的本专业硕士生必修课或选修课教学任务。

有研究生授课经验者优先。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经验,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取得一系列科研成果,近五年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完成2项C级学术论文,或1项B级学术论文。

2.完成1项C级学术专著。

3.主持完成2项C级或1项B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或参加B级科研(教研)项目、排名前3位,且完成1项C级学术成果;或参加A级科研(教研)项目、排名前5位,且完成1项C级学术成果。

4.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人文社科10万元及以上、理工科40万元及以上,且完成1项C级学术成果或挂职锻炼6个月以上。

5.获得B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级、省部级奖项一等奖前9名、省部级奖项二等奖前7名、省部级奖项三等奖前3名)。

(五)外语水平应适应指导硕士生的要求。

第四条来自实务部门,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的校外专业人员,可以申请校外导师资格,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大学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大学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大学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逐步推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评聘是针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是对校聘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评聘的有力补充。

第三条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评聘的基本原则1.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和实施,选聘及管理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核后实施。

2.学院应广泛征求本单位校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充分讨论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形成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方案。

3.学院按照本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方案将拟遴选聘任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拟分配指导的研究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4.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配指导的研究生开题费用由学院和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自筹解决,盲审、答辩等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四条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5.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聘任期内的管理按照《XX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研〔2017〕33号)执行。

6.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分配指导的研究生人数不超过2名。

7.学院每年对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年度研究生指导工作专项考核,不合格者立即终止聘任资格,年度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8.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不超过3年。

从学院聘任起3年内须通过校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聘任,否则中止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并从终止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或终止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日期起1年内不得参加校聘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且不得再参加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

9.院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以第一排名(或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取得重大学术成果或取得级奖励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该生的开题费用由学校承担。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从我院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导师队伍的现状出发,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各学科、专业现有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

第三条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一定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切实保证遴选质量。

第五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如确系学科发展需要,亦可于非遴选年在部分专业内进行增选。

第六条院学位办公室负责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造诣,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学术失范行为发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新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八条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除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达到以下条件:(一)近5年内为首承担厅局级以上项目,或承担省级课题前3位,或国家级课题前5位,目前有在研项目,有充足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二)近5年内为首获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或为主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3位;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前8位人员;(三)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有影响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5篇,或发表SCI收录论文2篇。

第九条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除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达到以下条件:(一)近5年来为主(前3位)承担厅局级科研项目,有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的科研经费;(二)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本专业较高价值的专著或教材,或本人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已推广应用的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已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点。

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保障之一是选择合适的指导教师,因此,学院需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高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制度。

二、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1.具有正式教师职称或博士学位;2.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水平,在相关领域取得或具有较高的研究成果;3.有积极投身教学工作的态度,具备较好的教学能力和指导学生研究能力。

三、指导教师遴选程序1.学院将每年组织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明确遴选时间和流程;2.学院将发布指导教师遴选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遴选条件、申报材料、评审标准等;3.教师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研究成果、教学经验等;4.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教学能力、研究水平、指导学生研究等;5.学院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并向学生公示。

四、指导教师管理1.学院设立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机制,旨在确保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良好配合和沟通;2.学生可通过填写《学生指导教师选择申请表》选择合适的指导教师,其中包括个人陈述、专业方向、研究意向等;3.学院根据学生申请,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确定指导教师;4.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进行指导沟通,解答学生的问题,协助学生进行研究工作,并及时提出合理的研究建议;5.学院根据学生和指导教师的互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对于不合格的指导教师将予以替换;6.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应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交流、互惠互助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评价与奖励1.学院将定期评估指导教师的教学和指导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2.优秀的指导教师可获得学院颁发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励;3.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评价也将纳入评估体系,学院将根据学生的评价结果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改进。

六、后续支持与帮助1.学院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帮助指导教师提高教学和指导水平;2.学院将建立指导教师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指导教师之间的互动与学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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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导师遴选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遴选与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导师岗位职责第五条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导师岗位职责如下:(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谨治学。

(二)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

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

注重对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三)参与本学科本类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硕士研究生相应的教学任务;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协助学院完成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或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特点和要求,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四)指导硕士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五)按学校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六)参与学科建设,为所在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硕士点的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承担相关建设工作。

第三章导师遴选与资格认定第六条各学院应以学科建设为核心,根据各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的招生规模和发展需要,制订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育后备导师队伍。

第七条导师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申请导师的基本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陕西省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富于创新精神;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适应科学研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申请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承担过本学科研究生课程或主讲过本科基础课程(或主干课程),并协助其他导师培养过1届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不受此条限制)。

(三)近三年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了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

承担有科研项目(近三年批准立项):主持厅级及其以上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参与(排名前三)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参与(排名前二)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到校经费2万元以上)1项以上(含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机构开放基金项目1项以上(含1项,有项目合同书和资助单位批文),或主持其他项目1项以上(有项目合同书和资助单位批文,不含校内项目)。

2.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本学科相关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在本学科相关权威期刊或被SCI、EI、SSCI、CSSCI、ISTP等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3.以第一作者编著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全国高校本科规划教材,或全国研究生规划教材1部(承担编著任务不少于8万字)。

4.获得厅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或人文社科奖)1项以上(含1项,厅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前二名,三等奖排名第一;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排名前二名;国家级:全体成果完成人);或获得省级及其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含1项,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七名、二等奖排名前五名、三等奖排名前三名;国家级:全体成果完成人)。

5.获得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1项以上(含1项,排名前四名)。

第十条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实践或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

(二)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高级技术资质)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三)近三年拥有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成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从事过较为系统的研究(技术)工作,承担有本领域的专业技术项目(如教研教改、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转化、技术推广、政策咨询、艺术创作项目等),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经费。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技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含1部,含教材,排名前三名)。

3.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撰写的并被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咨询论证报告、或规划设计报告、或技术研发报告、或技术革新报告、或转化推广、或艺术设计报告等)。

4.作为主要完成者(持有授奖单位颁发的个人证书)获得厅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以上(含1项):含科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艺术奖等技术奖项类,不包括其他表彰性的个人荣誉称号类奖项。

5.作为主要完成者(持有专利权人证书)获得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1项以上(含1项)。

第十一条学校已聘且在岗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者,可按程序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被学校转聘或兼聘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般不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十二条导师遴选按照以下程序:(一)新增导师指标下达。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结合各学院的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其落实情况,向各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点下达增列导师指标,启动导师遴选程序。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导师可不占下达各单位的增列指标,但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导师条件。

(二)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硕士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校内人员填写《延安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延安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校外人员填写《延安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延安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二者均须按要求提交相关学术业绩佐证材料。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本单位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限额指标,采用表决方式确定拟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名单,将名单排序后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复审。

研究生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申请人的材料,采取表决方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学校按程序聘任其为正式导师。

第十三条受聘在岗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可直接向所在学院申请相同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报研究生处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取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对不能全面履行导师职责,通不过聘期终期考核,或因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损害学校声誉者,学校有权撤销其导师资格。

撤销导师资格由学校相关行政处室负责提出事实报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核同意。

第四章导师的聘任及管理第十五条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聘书,作为学校聘任导师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导师聘任制,在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中按需聘任,每一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每一聘期期满时,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对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聘任。

如受聘导师在聘期内有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学校有权在聘期内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被聘任的导师只能在批准的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下招收培养研究生,如跨学科或跨领域招收研究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学科学位点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年龄条件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指导有在读研究生的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由所在学院协商安排同学科导师代为管理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由所在学院负责提出更换导师人选,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更换导师。

对因结合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联合培养而出国一年以上的导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联合培养方案,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在其国际合作项目未结题之前可暂不更换导师。

第二十条导师如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三年不招收硕士研究生,或每一聘期内没有新增重要研究成果(项目或成果奖),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答辩者,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招生,责令整改。

整改工作由研究生处和该导师所在学院负责监督,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者,可恢复招生。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原《延安大学关于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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