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进口料件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1.02.10•【文号】•【施行日期】198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一九八一年二月十日海关总署通知发布,一九八一年三月一日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货物,系指已经入境但经海关特许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称为保税仓库。
第三条经营进口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应由经注册登记准予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向当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海关审查,符合有关法令规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独立专用仓库,由海关批准后始得经营。
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对存放的保税货物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对海关负责,海关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加锁。
第四条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应受海关监管,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贮存情况和有关帐目。
必要时海关得派员驻库监管,仓库经理人应当提供办公处所和食宿的方便。
第五条保税货物入境时,受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货物”戳记并注明存入某地某保税仓库后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一份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保税仓库在入境地海关以外的其他海关所在地,受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按海关对转运货物的规定,在入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货物运达保税仓库所在地时,再按上述规定向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入库手续。
未设海关的地区,不准设立保税仓库。
保税料件管理制度
保税料件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一、引言保税料件是指按照海关规定,以免征、减征或延期征收关税的方式,对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等进行加工、组装等生产加工,并将成品出口的一种特殊贸易形式。
保税料件的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国家利益的大事,对企业和相关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保税料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规范和强化保税料件管理,提高海关监管效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制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引导和规范企业对保税料件的申报、导入、处理和使用,保障关税减免政策有效实施,推动企业加工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研究内容和范围本制度主要涉及保税料件的定义和分类、保税料件管理流程、保税料件库存管理、保税料件监管措施、责任制度等相关内容。
适用于从事保税料件管理的各类生产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四、研究方法本制度是在综合分析和总结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得出的。
在制度制定过程中,还将广泛听取企业和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五、管理要求本制度的管理要求是指为了加强对保税料件的管理,保障关税减免政策的有效实施,推动企业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企业应当坚决执行本制度,切实做好保税料件的申报、导入、处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税料件管理概述一、保税料件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保税料件是指根据海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减免、免征、缓征关税的原材料、零配件、部件、半成品等。
二、保税料件的分类(一)按使用范围划分,可分为一般保税料件和特殊保税料件。
(二)按产品类型划分,可分为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和生产贸易保税料件。
(三)按货物性质划分,可分为原材料保税料件、零配件保税料件等。
三、保税料件的管理基本流程(一)保税料件申报:企业应在进口保税料件时向海关进行申报。
(二)保税料件导入:企业应按照申报要求及时、准确地将保税料件导入到境内。
保税业务要求
保税业务要求一、保税料件的海关要求:进料加工项下的进口保税料件接受海关监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必须全部加工后复出口。
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需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报税料件进口料件内销报关征税手续。
二、保税料件存放要求(仓库、车间):仓库:保税料件采购入库后,按海关备案时的计量单位和品种分门别类存放进口保税料件,并和其它物资实行分开管理,同一仓库存放上述物料时要设置鲜明的标志,防止串料使用。
系统内新增“保税材料库”、“保税成品库”,采购的进口料件入库、出库时选择“保税材料库”,保税产成品的入库、出库,选择“保税成品库”。
对于进口原料、废料、残次品和成品要分区管理并设置标识,在库物资必须加以标识,明确物资的订单、品种、规格和批号等内容,物料进库后,必须及时在收发登记卡上填写入库时间、入库数量、出库时间、出库数量和结存数量等内容,以备海关核查。
保税料件如在仓储、生产过程中发生损失、短少、灭失情况的必须及时向外销部和财务部报告。
车间:保税料件领用后,只能用于生产保税成品,不能随便用于生产其他非保税成品,生产完工后的多余保税料件必须及时退库。
三、单据使用要求:使用保税进口材料生产的产品和非保税产品的生产通知单需分开下单,如果一个订单既有保税材料又有非保税材料,需分成两份生产单下单。
保税产品的生产通知单、采购合同上需注明“保税”字样,生产通知单上还需注明某项材料使用保税材料。
与保税料件相关的入库单、领料单、交库单、发货单等需单独使用,涉及到保税物料的相关流转单据必须使用“保税”单据,系统内单据的模版已设置。
销售部保管的单据报关单、销售合同、许可证、批件,仓库保管的单据有入库单、领料单、交库单、发货单,以上单证应和普通的单据应分开装订、存放。
仓库单据保管期为5年。
四、财务账簿、相关单证管理规范: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并将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资料(包括报关单、发票、运输单据、结汇单等)纳入会计档案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存,并保证报关资料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8.05.06•【文号】•【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五月六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保税加工多精编版
e.保证金台帐的开设: 备案企业持海关开具的有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内容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台帐并支付保证金,收取银行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海关、同时申领《登记手册》。 银行目前与海关采用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模式。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无需要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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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备案步骤:(重要的考点,步骤要掌握) ①合同审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商务审批 ②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 ③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④海关审批是否准予备案。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如需则领取“台帐开设联系单”。 ⑤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⑥需要开设台帐的凭台帐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帐,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 ⑦凭“台帐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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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办理合同备案的企业:经营企业 ③要求: 需要开设银行台帐的,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台帐。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个企业的管理类别不一样,则按照其中较低的类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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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重要考点) 第一步:领取关封 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证明”;填制异地加工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海关核准后,领取所在地海关的关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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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商务审批
合同预录入
保税料件差异处理
进口保税料件差异处理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查,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与企业申报的进口免税料件进行比对,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
实行实耗法的企业要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实行购进法的企业要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
1、进口保税料件差异的计算(1)实耗法计算实际分配率=(检查确定的实际进口总值-深加工结转转出金额-进料退回-进料转内销-剩余边角料-其他用途料件减少金额)/(实际出口总值+残次品销售额+副产品销售额)*100%检查确定的实际进口总值,根据上表《进口保税料件购进对比表》中的“海关信息出口金额(到岸价人民币)”与“账面记载金额”两者比对后的金额确定。
实际出口总值按退税部门在计算原实际分配率时出口总值确定。
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实际出口总值*(原实际分配率-重新计算的实际分配率)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大于零的,说明原来进口保税料件多冲减了,一方面造成进口免税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了,直接影响进项税额转出额多冲减了;另一方面造成免抵退税总额的减少。
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小于零的,说明原来进口保税料件少冲减了,一方面造成进口免税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小了,直接影响进项税额转出额少冲减了;另一方面造成免抵退税总额的增加。
(2)购进法计算检查确定的进口保税料件=检查确定的实际进口总值-深加工结转转出金额-进料退回-进料转内销-剩余边角料-其他用途料件减少金额-残次品和副产品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金额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已出具的进料免税金额-检查确定的进口保税料件2、进口保税料件差异处理(1)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处理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大于零的调增进项税额转出,调增金额=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复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小于零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不处理。
(2)免抵退税额的处理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大于零的,免抵退税额不处理;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小于零的,要扣减免抵退税总额,扣减额=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补交已退退税款视实际情况而定。
保税料件内销管理制度
保税料件内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保税料件内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保税料件内销是指公司将进口的保税料件销售给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业务活动。
公司从事保税料件内销必须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保税料件内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落实保税料件内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加强对保税料件内销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保税料件内销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二章保税料件内销业务流程第五条公司进口保税料件后,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登记保税料件信息,确保保税料件内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公司在内销保税料件前,需经过财务审批,确定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并签订内销合同。
第七条内销保税料件交付时,需出具保税料件内销发票,并办理相关报关手续,确保内销保税料件的合规性。
第八条公司要建立健全保税料件内销业务档案,保留内销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相关资料,方便监管部门日后查验。
第九条公司要定期对保税料件内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报告销售情况和风险情况,及时调整内销策略。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全保税料件内销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销交易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章保税料件内销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保税料件内销工作负总责,保证保税料件内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内销保税料件涉及的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好内部协调,确保保税料件内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内销保税料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行为,确保保税料件内销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保税料件内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保税料件内销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董事会审批后方可生效。
进口保税料件管理制度
进口保税料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保税料件管理制度,促进保税料件进口业务的有序发展,提高进口保税料件监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进口保税料件是指以免征进口关税的方式入境我国,在特定区域内经加工、生产或装配后再外运出口或者转出国内关区的零部件、配件以及其他产品。
第三条进口保税料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进口保税料件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进口保税料件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合规、稳妥可靠、简便高效的原则。
确保进口保税料件的合法合规性,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第五条进口保税料件的相关监管事务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进口保税料件管理环境。
第六条进口保税料件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七条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进口保税料件业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第八条进口保税料件存在任何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处理,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九条进口保税料件的进出口业务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条进口保税料件管理制度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进口保税料件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需要进口保税料件,应首先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进口保税料件清单、进口保税料件合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申请单位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
第十五条审查评估结果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发放进口保税料件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获得进口保税料件进口许可证后,可以根据许可证的规定,按照程序进行进口保税料件的业务活动。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保税料件管理制度
保税料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保税料件管理工作,提高保税料件管理效率,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保税料件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合规原则:保税料件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2. 真实原则:保税料件管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 安全原则:保税料件管理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料件的安全存放。
4. 效率原则:保税料件管理必须提高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四、保税料件管理流程1. 保税料件入库(1)保税料件采购入库时,需提交保税料件清单和报关单等相关文件,由专人负责验收并登记。
(2)入库后,需及时存放到指定的保税料件仓库,严格实施保税料件区域管理制度。
2. 保税料件出库(1)部门提出保税料件出库申请后,需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
(2)出库需提交保税料件出库申请单和相关报关单等文件,由专人进行清点和确认后方可出库。
3. 保税料件盘点(1)每年定期进行保税料件的盘点工作,确保保税料件存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盘点时需填写相关的盘点表格,记录盘点结果并进行核对。
4. 保税料件报关(1)在保税料件出库出口时,需进行相关的报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报关申报。
(2)报关时需提交保税料件清单等相关文件,确保报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保税料件销售(1)对于需要销售的保税料件,需经过相关负责人的批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销售操作。
(2)销售前需进行清点和确认,确保销售的真实和准确。
五、保税料件管理的责任1. 保税料件管理部门负责保税料件的入库、出库、盘点等管理工作。
2. 财务部门负责对保税料件的财务核算和相关报表的编制。
3. 保税料件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出售或挪用保税料件。
4. 相关负责人要对保税料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六、违反管理制度的处罚1. 对于擅自挪用保税料件或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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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附件3
保税结转货物专用
结转货物收发货单
收发货单编号:对应结转申请表号:
转出企业名称 转入企业名称:
发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发货人签名发货人盖章收货日期收货人签名收货人盖章
附件2
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转入/出)企业名称:转出企业手册号:对应结转申请表编号:
日期结转商品内容转入企业手册号(转入/出)
企业签章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返回主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公司保税料件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保税料件的管理,确保保税料件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保税料件的管理、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
三、管理制度1. 保税料件申请(1)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提出保税料件申请,填写《保税料件申请表》。
(2)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至供应链管理部门。
(3)供应链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规定。
2. 保税料件入境(1)供应链管理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申请,向海关申请保税料件入境。
(2)海关审核通过后,保税料件可入境。
3. 保税料件储存(1)保税料件应存放在指定的保税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2)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保税料件,确保其质量、数量符合要求。
4. 保税料件使用(1)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向仓库提出保税料件领用申请。
(2)仓库管理人员根据申请,发放保税料件。
(3)生产部门使用保税料件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确保料件数量、质量与申请相符。
5. 保税料件出口(1)生产部门完成生产后,将保税料件出口。
(2)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包括报关、运输等。
6. 保税料件账册管理(1)供应链管理部门建立保税料件账册,详细记录保税料件的出入库、使用、出口等情况。
(2)账册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四、流程1. 保税料件申请流程(1)部门提出申请;(2)部门负责人审批;(3)供应链管理部门审核;(4)海关审批;(5)保税料件入境。
2. 保税料件使用流程(1)生产部门提出领用申请;(2)仓库管理人员发放保税料件;(3)生产部门使用保税料件;(4)办理入库手续。
3. 保税料件出口流程(1)生产部门完成生产;(2)供应链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手续;(3)保税料件出口。
五、监督与考核1. 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税料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定期对保税料件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工厂的保税料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厂保税料件的管理,确保保税料件的合法、合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涉及保税料件的采购、存储、使用、运输、出口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采购部门:负责保税料件的采购申请、合同签订、进口申报等工作。
2. 仓储部门:负责保税料件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3. 生产部门:负责保税料件的使用、消耗跟踪等工作。
4. 财务部门:负责保税料件的财务核算、关税申报等工作。
5. 法务部门:负责保税料件的法律法规咨询、风险防控等工作。
四、保税料件的管理1. 采购管理a. 采购部门在采购保税料件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采购行为合法合规。
b.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保税料件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c. 采购部门应及时向海关申报进口,并提交相关单证。
2. 仓储管理a. 仓储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保税料件仓库,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b. 保税料件入库时,应进行数量、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
c. 保税料件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管理和查找。
d. 仓库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保税料件账实相符。
3. 使用管理a. 生产部门使用保税料件前,应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b. 生产部门应严格按照生产计划使用保税料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c.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消耗跟踪,确保保税料件得到合理利用。
4. 运输管理a. 保税料件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b.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保税料件损坏或丢失。
c. 运输单证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5. 出口管理a. 保税料件出口时,应向海关申报出口,并提交相关单证。
b. 出口后的余料,应及时办理退关手续或转为一般贸易出口。
五、监督检查1. 内部监督检查a. 各部门应定期对保税料件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b.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保税料件的财务核算进行审计。
2. 外部监督检查a. 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我厂的保税料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工厂保税料件边角料废料处理问题解析
工厂保税料件边角料废料处理问题解析
进口保税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每天都有大量的边角废料产生,它们不但占用库房场地,有的甚至影响了厂区环境。
问:这些边角废料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吗?
答:只要是进口保税料件,不管你是所有人还是实际使用人,除了加工成品复出口以外,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处置都必须获得海关的批准同意。
问:哪些属于进口保税料件?
答:进口保税料件不但包括保税料件自身,还包括由此产生的所有衍生物,除了上述涉及到的边角废料外,还包括半成品、副产品、残次废品、边角余料、因灾受损货物等等。
问:保税料件的正当出路在哪里?
答:一是复出口。
无论是成品还是其他各种形态的副产品,通过正常途径复出口,拉到境外随你怎么处理都是可以的。
二是补税内销。
无论是料件本身,还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或者其他衍生物,如果要内销,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海关审核并补征关税以后才可以进行。
其中料件和成品内销,必须首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必须先申领到相应的许可证后,再到海关办理补税内销。
三是内部的回收循环再利用(例如塑料制品的下脚料)。
需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样的回收加工也应该事先报告海关,回收加工形成的成品必须全部进入保税料件账册。
四是放弃。
根据企业提出的放弃申请,海关可以根据保税料件及其衍生物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将放弃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属于需要销毁的,必须按海关要求进行销毁并将销毁过程作出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问:什么情况下,企业可处理保税料件?
答:就保税料件而言,向海关提出放弃申请后,海关认定无任何商业价值的部分。
对于这部分料件,企业才可以处理。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保税物料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保税物料的管理,便于海关监管,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保税物料,包括保税进口料件(含保税转厂料件在内)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使用物料编码及专用仓号进行区分。
3、职责工程部严格按照编码方案的规定, 制发保税物料编码。
各相关部门负责对保税物料进行识别,并严格遵守保税物料的管理办法。
资材部/报关组负责定期发布保税物料报关与核销明细并检讨公司保税帐物的符合性。
生产部生产计划课负责依据保税定单抛制专用保税品加工套料单及生产计划安排。
资材部/仓库负责对外销仓保税物料的管理工作及相关报表的定期发布工作。
资材部/仓库除负责保税物料的ERP系统录入工作外,还需单独设立保税物料手工帐册。
财务部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单独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物料财务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
4、术语:保税物料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物料.5、工作流程5、1管理办法:5、资材部应严格要求并确保供应商交货物料编码标识清楚,以便于保税物料的识别。
5、保税物料必须单独堆放,严禁与其他物料混放,即必须放置于专门的外销仓库及必须在专门的保税生产区域内生产,以便于海关监管及避免出现保税物料的非预期意外挪用。
5.1.3 外销仓库仓管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并由其对所管理的保税物料帐目负责。
5.1.4 各部门必须严格依批量管理办法管理保税物料,做到专物专用,即保税物料只能用于转厂订单及保税出口订单的生产上,严禁私自挪用、私自将非保税料件串换用于保税料件。
5.1.5 生产部门将生产余料、损坏的保税物料必须悉数退返外销仓,做到保税物料的领用与退料及实际耗用数量一致,即:保税物料的领用数量=生产退料数量+实际耗用数量。
严禁私自留存及处理。
5.1.6 不良(包括生产损坏)的保税物料不得私自处理,由资财部/报关组报海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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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生产企业对保税进口料件的具体处理办法
一、余料结转
转出手册按“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本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转入手册按“余料结转”的进口报关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增加本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二、保税料件“放弃”
按某本手册“放弃料件”的原进口价格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本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三、料件退换或料件复出
按料件退换或料件复出口的出口报关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对应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四、料件转内销或边角料转内销
按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对应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海关代征增值税的税款生产企业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计算抵扣,但必须如实申报这些料件的内销销售情况。
海关代征的关税可以在成本科目列支。
五、海关对企业免税进料进行核实,发现“盈余材料”的处理
(一)如果能确定盈余材料对应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1、若海关允许企业将盈余材料退运出境的,按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企业对应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2、若海关允许企业将盈余材料结转的,按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企业转出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同时按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增加转入手册的免税料件金额;
3、若企业选择“放弃”的,按本办法第二条保税料件放弃的规定处理;
4、若企业选择“内销”处理的,按本办法第四条料件转内销或边角料转内销的规定处理。
(二)如果不能确定盈余材料对应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1、若海关允许企业将盈余材料“退运”出境的,应按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的料件金额计算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办法公式如下:
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退运出境盈余材料金额×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退运出境盈余材料金额×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征税率-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计算出“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第五章《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的操作办法调减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出的“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作进项税额转出。
2、若海关批准企业将盈余材料“内销”的,应按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计算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办法公式如下:
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盈余材料转内销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盈余材料转内销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征税率-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计算出“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第五章《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的操作办法调减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出的“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作进项税额转出。
3、若海关批准企业“放弃”盈余材料的,应按放弃料件的原进口金额计算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办法公式如下:
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放弃盈余材料的原进口金额×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放弃盈余材料的原进口金额×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征税率-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计算出“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第五章《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的操作办法调减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出的“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作进项税额转出。
4、若海关允许企业将盈余材料结转的,由于盈余材料在原购进的手册已计
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并且不知道是哪一本手册盈余的材料,为此,结转到另一本手册的盈余材料不能再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否则会错误重复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但转入手册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时会出现申报免税料件与《核销表》的差异,企业应呈报详细的书面说明以及盈余材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和进口报关单,以便税务机关核对。
(三)海关对企业“盈余材料”违规行为处以的罚款,企业不能在税前列支。
六、海关对企业免税进料进行核实,发现“短缺材料”的处理
对于企业短缺材料,海关认定企业将保税材料内销的违法事实,并对企业短缺材料的数量补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
(一)若属于企业将保税料件转内销而造成短缺材料的,如果能确定是哪一本手册短缺材料的,按本办法第四条料件转内销的规定处理;如果不能确定是哪一本手册短缺材料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的要求处理。
(二)若企业认为属于计划单耗与实际单耗的差异所致,不是真正短缺材料的,对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不能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不能根据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但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报送详细的书面报告,分局退税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对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可以在成本或费用科目列支。
(三)海关对企业“短缺材料”违规行为处以的罚款,企业不能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