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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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60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业内人士就常见的串通投标(社会上也叫陪标或围标)进行了整理归纳,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供大家分享,以便在日常招投标业务中甄别。当然有些可以归并,也请业内人士补充。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7)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9)投标人一年内多次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1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澄清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
(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3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35)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36)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8)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4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门电话或网址就招标项目进行咨询的;
(41)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44)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7)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4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4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5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3)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55)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56)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