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 4.9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 6.1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 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米。
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 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计算买房子,最重要的是容积率。
因为,它不仅决定了一个小区的环境、绿化和品质,更影响到居住的舒适度。
所以,大家可千万别小看容积率这个数据哦!今天我们就一起去学习关于容积率的计算问题吧!我们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吧!一、容积率计算方法(1)计算公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2)两个含义: 1)容积率的公式中,面积和用地的关系体现在:总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地上总用地面积+地下总用地面积。
2)容积率的公式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关系体现在:总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地上总用地面积+地下总用地面积。
(3)注意事项:当总用地面积包括非建设用地时,该值可以等于零;当总用地面积不包括非建设用地时,该值可以小于零,但不能大于零。
(4)例子: 1)、地上建筑物占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即为容积率。
用地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容积率=?/(?-?)。
?指的是总建筑面积,?指的是总用地面积,?指的是容积率。
2)、容积率分为:低密度、中密度、高密度三种类型。
3)、各种容积率的建筑特点如下: 1)低密度—是指总用地面积中建筑用地所占比重较低,其容积率接近或者等于1,是开发商常采用的一种开发模式。
2)中密度—是指总用地面积中建筑用地所占比重介于1~3之间,其容积率一般在1.5~2.5之间。
3)高密度—是指总用地面积中建筑用地所占比重大于等于3,其容积率大于3,越接近于3越好。
(5)适用范围:低密度适合于独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洋房、小高层、多层等;中密度适合于高层、小高层、多层等;高密度适合于洋房、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二、相关知识补充1、要想判断容积率的高低,首先要搞清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
一般来说,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该块土地的性质,比如普通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进一步明确阳台、飘窗、户内中庭等若干问题规划设置及容积率计算标准的补充规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阳台、飘窗、户内中庭等若干问题规划设置及容积率计算标准的补充规定绍市规〔2010〕43号局机关各处室、各规划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阳台、飘窗和户内中庭、地下空间以及下沉式庭院、采光井等若干问题规划建设行为,统一规划设计中有关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标准,根据相关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情,现就上述建筑形式的设置统一作如下规定:一、阳台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
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未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2.4米,凹阳台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内侧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2.1米。
二、飘窗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飘窗,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1、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3米;2、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等于0.9米;3、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等于2.2米。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要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即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飘窗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0.3米、且飘窗净高在2.2米以上的,则等同于落地飘窗,按其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户内中庭高档住宅(别墅、排屋以及跃层式住宅)为满足通风、采光及空间共享等需要,户内中庭或起居室(厅)的层高采用通高设计时,可按单层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其它建筑类型的户内中空仍按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下沉式庭院下沉式庭院不设采光顶盖时不计建筑面积,如有绿化布置可计入绿地率指标;加盖采光顶盖时应计入该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但均不计入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指标。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颁布日期:2007/01/01实施日期:2007/01/01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计算方法,统一容积率计算规则,明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数值和计入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二、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三、标准层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建筑(一)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0米 (2.8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8米(3.6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9.4米(3.6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1米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一、简介为了规范广州市的建筑行为和控制建筑容积,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用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计算办法1.总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两部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2.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各层建筑面积、阳台面积、顶部构筑物面积,以及其他与身体正常活动相关的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阳台面积+顶部构筑物面积+其他相关面积3.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半地下层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室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地下层建筑面积+半地下层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衡量建筑的开发强度和密度。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附则1.对于不符合标准形式的建筑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2.对于规划中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等特殊用地,其用地面积应从容积率计算中剔除。
3.对于变电所、泵站、井盖等特殊建筑物,其容积率计算办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五、结论《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是广州市用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依据,它规范了广州市建筑行为,有利于控制建筑容积,合理规划城市空间。
通过本办法,可以确保建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提高城市空间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及补充规定
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及补充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废除(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五)多层及高层建筑与其它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无通风采光窗的坡屋顶。
(六)居住区内独立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当其提供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车位)小于等于居住区应配建停车位总量的30%时,独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建筑]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建筑]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补充说明,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有关要求~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现将相关问题补充说明通知如下:一、多层、高层住宅的建筑层高宜为2.8—3.2米~低层住宅的层高不应超过3.6米。
大户型跃层式、低层住宅的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建筑、酒店建筑标准层高一般控制在3.6—3.9米范围内~底层或裙楼部分因功能要求加大层高的~应控制在4.8米范围内。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5米~底层或裙楼部分因功能要求加大层高的~应控制在5米范围内。
使用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应是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
四、办公、商业建筑设计层高大于等于6米,即3.9+2.1,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
当层高大于等于8.1米,即6+2.1,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3倍计算。
以此类推。
五、确因建筑自身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如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大型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六、鼓励住宅、办公、商业、文体、教育等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架空层应提供相对集中公共开放空间~住宅建筑一般不应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3~公建一般不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4。
架空层应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的。
为项目本身使用为主的办公、商业、酒店等建筑的架空活动层及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架空层均应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七、本文所指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以房间功能为依据。
八、本补充说明自发文起试行~请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及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局建筑管理处。
方案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2。
东莞容积率计算规定
东莞容积率计算规定回复:感谢您对我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关注。
以下是答复内容:一、执行国家2006年7月1日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如下: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4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人工堆土形成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堆土坡度应小于或等于35°。
不符合此规定的部分按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计算容积率。
3、局外露的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核算:按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与高度的比值为计算计容面积,如下式:H=(h1+h2+h3+h4)/n(m)其中: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h1、h2……—。
半地下室每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n—半地下室折转边数。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 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4、首层架空部分用作公众开放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公众开放空间的条件本规定所指的公众开放空间特指沿道路设置的建筑首层架空部分,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架空层高度不小于2.5m;(2)架空层面积不小于200m2;(3)架空层标高与基地地坪或道路的高差在±0.9m以内(含0.9m);(4)架空层除柱、剪力墙等必要的结构构件外,不设围合、视线通透;(5)架空层功能只用作公共休闲、交通(不含停车场)、绿化;(6)峻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5、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培训1.杭州市建筑面积计算分析
二、《关于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1.条文 (一)阳台、飘窗等 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标 注阳台、飘窗、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视 为主体房屋,按主体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分类
阳 台 飘 窗 进深>2.4m 进深≤2.4m 封闭的 不封闭的 外沿突出外墙面>0.7m 外沿突出外 墙面≤0.7m 窗台高度<0.3m,且 飘窗净高≥2.20m 窗台高度≥0.3m,或 飘窗净高<2.20m 计算全面积 计算全面积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计算全面积 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不计算面积
8)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 坪1.5米以上的,即视为地上,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 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及有顶盖的坡道)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 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 率。
*7)特殊地形的建筑,形成既有地下、又有地上的建 筑空间:
主体结构外的设备平台 分类
住宅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70㎡, 累计水平投影面积>3㎡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70㎡, 累计水平投影面积>5㎡
计容面积
按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按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按其水平投影的1/2面积计容
公共建筑
*6)位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花池
主体结构外的花池 分类 计容面积
底板结构面与室内楼、地面结构板 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 面高差<0.6m 与阳台相连的,其底板结构面与阳 台底板结构面高差<0.6m 注:花池进深不得大于0.6m。 该花池应视为阳台的一部分,计 入阳台的进深,并相应计容。
1.2米≤净高<2.1米 净高≥2.1米
枣庄市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非正式)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局各科室、分局、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容积率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1、不计入容积率的功能用房:(1)地下室和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半地下室按照相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2)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开放空间、用作休闲绿化公共用途的,按照相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2、应计入容积率的功能用房:(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储藏室,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按照相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半地下室建筑面积进行折算后计入容积率,折算系数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
(5)层高超过5.0米的住宅按照两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住宅建设项目在总平面规划图上必须注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三、本《通知》适用于枣庄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建设工程项目。
四、此前已批准总平面规划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但必须于本通知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通知要求计算容积率。
五、本《通知》由枣庄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附录名词解释1、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设计及规划审批,根据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榕规办[2014]27号文相关规定条款进行补充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容规则补充规定(一)建筑阳台1.阳台面积计容规则: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全面积计容(计算规则详附图);在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当阳台宽度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内(含1.8米),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外的部分,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超过套内使用面积的15%。
入户花园、入户走廊等计入阳台面积。
2.沿主要干道(规划道路宽40米以上)、沿江及其他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内的阳台,不论在主体结构内外均应全封闭,全封闭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或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其他有关阳台设计审批的相关要求仍按榕规办[2014]27号条款不变。
(二)凸窗凸窗凸出建筑外墙的宽度应不大于0.6米,凸出建筑外墙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房间开间面宽的2/3。
窗台距离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且结构净高小于2.1米的凸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原拍卖地规划条件明确的,按规划条件设计实施;原拍卖地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可作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不设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附件4东莞市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第一条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二条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
第三条办公楼、酒店(含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具备单元式住宅功能的,应按照住宅类别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核算。
第四条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市政道路标咼或基地原始地坪标咼为准。
计算基准面高度的计算公式为:“ H=h i Xk i+h2Xk2+h3Xk3+ ............... + h n Xk n (m)。
其中:k l、k2、……k n—指高度加权系数,计算公式为:k n = ___________ L n _________________L 1 + L2+ +L nL i、L2、……L n—指半地下室每个面的边长。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的投影面积按50灿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
窗台高度不小于400mm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n且高度小于2200mm的悬挑飘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况应按普通房间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居住建筑的户型不能设置超过一层的使用空间(复式住宅和别墅除外)。
复式住宅和别墅上层挖空的面积超出户内总面积20%的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开放式阳台至少有1/4 周长或有一个边长是完全开敞的。
第八条女儿墙的高度原则上不能超过1.5 米。
第九条屋顶的造型板宽度不能超过1 米(不包括挑出建筑外轮廓的部分),否则要计算建筑面积。
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的《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17]14号),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办法,我局结合福州市实际,对现行的容积率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意见明确如下: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住宅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用途,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的建筑面积。
2、下列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
(4)除作为设备用房、停车外的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露出相邻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上注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三、本《通知》适用于福州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招、拍、挂项目,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但必须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通知要求计容。
淮安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试行)
淮安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切实贯彻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淮安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补充规定。
二、根据淮安的实际,明确以下各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1、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时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2、建筑层高。
多层、高层住宅层高为2. 8—3. 0米;低层住宅的层高为3. 0—3. 6米;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应大于4. 5米(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建筑除外),设有共享空间的门厅、中庭可按实际需要设置。
各类公寓(含酒店式公寓)以套型为单位设计的,按住宅控制层高;如以宿舍建筑设计的,按宿舍建筑控制层高,且层高不应大于4.5米;当建筑的设计层高大于上述规定的上限层高时,其建筑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S1=KS式中S1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为设计楼层的计算面积,K 为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与上述规定的上限层高的比值。
3、门斗。
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
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篷的规则计算面积。
4、阳台。
包括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进深不超过2.10米(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进深超过2.10的。
青岛建筑面积核算规定
附件1:关于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有关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各开发建设、设计单位:为规范规划指标核算,提高规划指标审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划指标核算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1、层高建筑物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住宅层高2.2-3.0 米(含3.0米),应计算全面积;层高3.0-4.0米(含4.0米),应计算4/3倍面积;层高4.0-5.0米(含5.0米),应计算5/3倍面积;层高在5.0米以上的,应计算2倍面积;层高在8.0米以上的,应计算3倍面积。
注:居室上空的垂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单元入口大堂除外)。
(2)商业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2.2-4.5米(含4.5米),应计算全面积;层高4.5-5.5米(含5.5米),应计算4/3倍面积;层高5.5-6.5米(含6.5米),应计算5/3倍面积;层高在6.5米以上的,应计算2倍面积;层高在9.5米以上的,应计算3倍面积。
(3)办公建筑:层高2.2-3.9米(含3.9米),应计算全面积;层高3.9-4.9米(含4.9米),应计算1.33倍面积;层高4.9-5.9米(含5.9米),应计算1.67倍面积;层高在5.9米以上的,应计算2倍面积;层高在8.9米以上的,应计算3倍面积。
2、坡屋顶空间(包括场馆看台下可利用空间)坡屋顶内净高超过2.10米部位 (无论图纸标注利用与否) 的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核算,其余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
对于阁楼层未设置楼板的,仍参照此办法执行。
3、半地下室半地下室指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详见下图:对于建筑物一个主要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余三个立面在地下的,该层建筑面积的一半纳入容积率核算。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计算和调整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三、容积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1.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在建筑用地上可建筑体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可用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2.建筑可用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地下建筑面积为建筑物地下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3.建筑用地面积为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建筑物本身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建筑物周围的开放空地、绿化带等附属用地面积。
四、容积率的测算和审核1.容积率的测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并出具测算报告。
测算报告应包括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计算所得的容积率等相关数据,并附上测量单位的盖章和签字。
2.容积率的审核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果审核结果不通过,建设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复审或进行调整。
3.复审的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审的结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调整的申请应当在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及时提出,并重新进行测算和审核。
五、容积率的调整1.容积率的调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调整前应进行专业评估和公众听证,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2.容积率的调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扩大建筑用地面积、减少建筑可用面积、调整周围环境、改变建筑物高度等。
六、容积率的监督和管理1.容积率计算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则进行容积率计算和调整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容积率计算和调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建立失信行为记录。
七、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进行容积率计算和调整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则进行复核。
八、附录1.上海市各区容积率计算和调整办法。
绍兴容积率新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阳台、飘窗、户内中庭等若干问题规划设置及容积率计算标准的补充规定绍市规〔2010〕43号局机关各处室、各规划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阳台、飘窗和户内中庭、地下空间以及下沉式庭院、采光井等若干问题规划建设行为,统一规划设计中有关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标准,根据相关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情,现就上述建筑形式的设置统一作如下规定:一、阳台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
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未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2.4米,凹阳台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内侧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2.1米。
二、飘窗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飘窗,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1、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3米;2、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等于0.9米;3、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等于2.2米。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要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即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飘窗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0.3米、且飘窗净高在2.2米以上的,则等同于落地飘窗,按其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户内中庭高档住宅(别墅、排屋以及跃层式住宅)为满足通风、采光及空间共享等需要,户内中庭或起居室(厅)的层高采用通高设计时,可按单层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其它建筑类型的户内中空仍按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下沉式庭院下沉式庭院不设采光顶盖时不计建筑面积,如有绿化布置可计入绿地率指标;加盖采光顶盖时应计入该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但均不计入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指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宿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规划局制定的《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2日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对《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宿政办发〔2011〕144号)第十一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建筑层高超高部分容积率计算(一)统一配建集中空调、通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大于3.5米小于5.0米的,按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5.0米时,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住宅建筑的出屋面电梯(楼梯)间和设备间,公寓、酒店、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庭、采光厅、连廊、会议室、报告厅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特)大型商业用房、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按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三)住宅建筑地上首层储藏室(包括非机动车库)或机动车库层高大于等于2.2米、小于等于2.5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2.5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用房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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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米小于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锡规总[2008]7 号)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八条第(十二)项修订为: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计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但不纳入容积率。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一、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纸须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术语标注使用功能,并符合实际使用功能。
其中,住宅建筑须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术语进行标注,单独使用“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名称标注的,按照居住空间计算核定建筑面积。
二、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住宅套型中设有阳台的,须设置在主要基本功能空间外侧。
储藏室和小于7平方米的居住空间外侧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阳台进深大于米或“套内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大于12%的,按照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
四、住宅建筑的阳台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条规定执行。
建筑的主体结构包括主体围护的墙体、门、窗、柱(装饰柱除外)等。
五、建筑设计含有凸(飘)窗的,须在报审图纸中提供凸(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详图一),并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条规定执行。
户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当其“套内凸(飘)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大于5平方米时,超出部分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不符合《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条规定、建筑楼面结构层延伸至凸(飘)窗的外边线和出挑进深(墙体外边线至凸(飘)窗外边线)大于米的凸(飘)窗,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六、户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宅内起居室(厅)设置挑高空间的,当挑高空间不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10%时,按照一层建筑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当住宅内设置的挑高空间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10%和户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内设置挑高空间的,其挑高空间并入建筑物自然层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如该户型连接地下室,地下室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户型建筑面积参与挑高空间建筑面积比例的计算。
七、建筑的顶层(或退台部分)设有居住、办公等使用功能用房和部分露台时,露台的女儿墙高度须控制在米以下,同时不宜设置构架、构筑物进行围合。
露台四周的维护结构(设施)高度均超过米的,按照露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八、五层以上住宅建筑中设置的内天井,须不少于一个长边与住宅公共部分相临(至少与两户住宅相临)。
沿内天井设置的阳台、走廊、挑廊等按照住宅基本功能空间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住宅套型内设置的内天井并入建筑物自然层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九、住宅套型外的走廊和住宅单元间的联系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按照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但不能直接与建筑外部空间相邻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直接与建筑外部空间相邻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住宅建筑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第条规定综合考虑建筑设备的设置空间,并适应住宅科技创新的要求。
每套住宅设置的空调室外机隔板须与居住空间的个数相匹配,可以分散或合并设置。
单个空调室外机隔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平方米的,超出部分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采用中央空调、新风和中央水处理等设备系统的,可以合并设置空调室外机隔板(设备隔板),按照每个居室平方米标准累加合并,超出部分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一、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的用于结构抗震作用的联系梁、板等建筑构件, 当其层高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层高时, 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当每层设置时,其标高低于本层楼面标高米以上的,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当其标高与本层楼面标高差值小于米的,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二、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进深大于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幕墙、构件等。
抗震联系梁板、空调室外机隔板除外),按照建筑构件与建筑外围护结构共同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建筑物外围结构之外的各类建筑构件如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详图二、图三)。
十三、原《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八)款废止。
原《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