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2014]298号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制度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制度验工计价制度1、监理项目部按项目管理机构现行文件规定办理验工计价签证,为确保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监理项目部要选拔熟悉工程造价管理、廉洁奉公、原则性强的监理人员建立完整的投资控制组织机构,并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资控制制度,推行各级监理人员负责制。
2、对承包单位报审的验工计价资料,监理组长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核实已完工程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证明资料的完整性。
对超报的工程量要求扣除重报,对质量管理及质量证明资料不完善的工作内容不予验工计价。
3、监理项目部及监理组应建立验工计价台帐。
4、监理项目部及监理组应督促承包单位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对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
5、对承包单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合同工期等违约行为,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措施,调换相关责任人或加强施工管理力量。
6、通过验工计价审核签认制度确保工程的质量满足合同要求,计量的工程量符合施工图纸及相关要求。
7、验工计价的依据(1)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
(2)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3)经批准的开工报告;(4)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5)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6)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7)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8)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和合同允许的价格调整。
(9)国家、铁路总公司或其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验工计价必须具备的条件(1)已完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逐项核定数量,质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
(2)符合施工图数量(或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3)经批准的变更设计、索赔费用及相关资料齐全。
9、验工计价的程序(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季、月或其它)验工计价表,同时提交工程数量计算明细表,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施工图增减工程数量表。
(工程检查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试验检测报告等附件由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已完工程数量逐项核对、确认已达到质量合格)。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浅析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工作中的几个要点
浅析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工作中的几个要点发布时间:2021-07-23T10:05:01.570Z 来源:《建筑科技》2021年7月下作者:彭文辉[导读]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是投资控制当中尤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了客观真实的反应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切实按照建设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办理验工计价,合理控制建设资金依法合规及时办理结算支付,既要保证建设资金支付安全,又要客观实际的保证建设项目现场实际进展的资金需求,从而使得验工计价管理工作在建设期间变得尤为重要。
贵州贵阳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建设指挥部彭文辉 550003摘要: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是投资控制当中尤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了客观真实的反应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切实按照建设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办理验工计价,合理控制建设资金依法合规及时办理结算支付,既要保证建设资金支付安全,又要客观实际的保证建设项目现场实际进展的资金需求,从而使得验工计价管理工作在建设期间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和相关合同约定、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法)为依据,归纳总结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工作中的几个要点,从工程(含自购设备)验工计价、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其他费用验工计价、特殊个案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台账管理等几个方面的一些值得尤为关注的地方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把控措施,希望能进一步提升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管理工作,从而在整体上强化建设单位的投资控制管理。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要点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是真实反映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的第一手资料,是财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验工计价数据重在据实并依法合规。
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进行最终审批并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协议),现结合合同(协议)以及相关规定(办法),从工程(含自购设备)验工计价、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其他费用验工计价、特殊个案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台账管理等几个方面就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管理工作中的几个要点作如下分析。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第三章审核依据及内容第十条施工图审核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二)总公司有关管理制度;(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总公司有关标准;(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批复意见。
2006 21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2006-11-22发布有效)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2.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合同的工程,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但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工期计价方式,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二)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三)铁路总公司批准的设计概算;(四)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五)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六)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七)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八)公司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九)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十)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十一)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浅析铁路工程概算清理
浅析铁路工程概算清理摘要:铁路工程概算清理是施工单位(承包方)铁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该项工程经济效益的最终环节。
本文从笔者经历的铁路工程概算清理工作并结合相关政策,从施工单位角度浅析铁路工程概算清理,梳理下铁路工程概算清理的定义和程序。
关键词:概算清理;变更设计;征地拆迁;政策性调差;一、铁路工程概算清理的定义我们称概算清理是调整业主初步设计招标的设计概算,而根据《关于实施施工图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10〕87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铁路建设项目一律在施工图基础上进行施工招标,故从该文件发布之日起,概算清理实际上是调整业主施工图招标的设计预算。
也就是说原来所说的施工图投资检算相应改为编制施工图预算。
所以,概算清理是铁总对建设单位的施工图预算进行调整,而不是对施工单位的合同进行调整。
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铁总公布的试点单位不组织清概。
截至到2017年试点单位有7个,为:北京局、上海局、南昌局、京沈客专京冀公司、武九铁路公司、黔张常铁路公司、东南沿海福建公司。
本文中对试点单位不单独展开讨论。
二、铁路工程概算清理的程序铁路工程概算清理的程序在铁建设〔2010〕87号文发布前是初步设计概算-Ⅰ类变更-价差及政策性调整-征地拆迁-其他费(检验检测、地方行政收费等)-预备费处理(新增工程、总承包风险费外Ⅱ类变更设计等)-降造费处理,发布后即取消第一项投资检算的环节。
三、施工单位在概算清理程序中涉及的内容(一)施工图量差施工图量差为纳入总承包风险费的项目,当出现施工图正负量差相抵后,总体反映为正量差时,一般来说正量差部分计价但只用于冲抵总承包风险费。
(二)总承包风险费总承包风险费的内容为:(1)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对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2)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除“A.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5.4.1(2)调整以外的价差;(3)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调整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4)工程保险费;(5)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的费用增加;(6)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维护稳定考核费用;(7)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内由承包人承担的Ⅱ类变更设计费用。
验工计价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为确保项目部建设及明确内、外部施工工班管理方式,理顺项目部与各施工工班之间的经济关系,促使工程正常、有序进展。
进一步落实责任成本管理的“纵向到底”的管理思路,从而依照施工合同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验工计价,特制定本办法。
验工计价是对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量验收并核定其各项费用的程序。
根据合同要求,对各工班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的验收和计价,是办理工程拨款、结算的依据,是将工程实物转换成经济价值的具体体现。
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要严把验工计价关,把验工计价作为控制目标责任成本,堵塞效益流失黑洞的重要关隘。
一、验工计价组织机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X二、对下验工计价:1、验工计价的原则。
(1)单价:项目部合理确定项目责任预算单价与工班签署施工合同进行计价。
项目部下发的批准单价作为项目部与工班签合同进行计价的上限。
合同外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提前制定合理预算价及指导价下发各工班指导施工,作为计价的唯一依据。
(2)工程数量A、合同内工程,以施工图或现场实际施工为准,由现场技术员出具实际工程量,经施工技术部、安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联审后报总工批复,给予计价。
B、合同外工程,以项目部施工技术部下发的通知单为依据,由现场技术员出具实际工程量,经施工技术部、安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生产副经理联审后报总工批复,给予计价。
计价时应提供相应的影像、图片等资料。
C、零星用工和零星机械台班。
按《零星用工、零星台班管理办法》办理,项目部应严格控制内外部工班使用零用工天、零用机械台班。
对明显超量使用零用工天、零用机械台班的追究相关签认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D、拌合站计价:每月20号将使用方签字确认的混凝土数量原件及电脑打印“拌合站砼生产记录”汇总至物资设备部,经审核后送至计划合同部,计划合同部根据已核定的混凝土数量及价格进行计价。
E、变更增加工程量:对于工地发生的变更增加工程,在业主未批复前,按原设计图纸工程量进行计量,等批复后再进行补差。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制,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统一验工计价办法,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投资完成额,适应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概(预)算或修正概(预)算;2、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3、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综合单价和款额,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的比例系数;4、经发包单位同意,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预算;5、经过审批的开工报告;6、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补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及款额和预备费使用纪录;7、工程质量合格,且计价数量与实际完成数量相符,以及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
第3条验工计价分阶段办理:月度预付,季、年度验工计价或竣工清算。
1、月度预付建安工程价款。
甲方可按乙方根据季度施工计划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中建安工程价值的30%,于每月15日前预付当月工程款。
工期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清算。
2、季度验工。
按本季完成的工程数量,分单位编制“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3、年度验工。
按全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4、末次验工。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在竣工时要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做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季度验工、年度验工和末次验工,均应填报“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填写“验工计价单”报建设单位核准。
第4条验工计价表中的项目、定额费率必须与概(预)算及部批定额、费率一致;按中标工程项目及综合单价验工计价的,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比例系数验工计价;分包工程由总包单位统一验工计价。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数量表后 3 天内依据
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与施工 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 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现场审核完成后, 单位工程的施工图工程计量表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分期分批 装订保存于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备查。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 3 天内审核完毕并提交计划财 务部门。
计划财务部在收到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签认 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在 2 日内审核完毕,并 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 3 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三条 风险包干费 风险包干费等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计 量“单位”为“元”的项目,采用据实验工。风险包干费计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是对铁路建设项目中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工(验收、计量)和对验工 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是办理价款结算的 依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 工计价。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的铁路大中 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等均须通 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建设管理 费在批准的预算内计价。
—3—
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对相关 表格签字确认。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验工 Βιβλιοθήκη 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等其他验工计价工作,由建 设项目管理机构按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审 核,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 计价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表格上签 字。未经本单位相关部门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或工作内 容和费用,不予计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2014)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国铁科法[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2014年6月3日国家铁路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和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和发布。
第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word全)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word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e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息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睹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曲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袭工验收各脐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涿度。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完整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的任何单位和各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是: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合格。
铁总建设[2014]298号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98号)现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依据合同对铁路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物资设备、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费用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已批准的设计概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真实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价款结算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
第二章工程验工计价第七条验工计价依据:(一)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二)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三)建设单位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四)建设单位下达的投资及实物工作量计划;(五)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六)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七)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补充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和数量),并经验收合格后计价。
施工承包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施工图和变更设计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相比,超出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的计量项目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采用施工图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办理验工计价。
采用初步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其他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均按经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数量办理计价,清单内与清单外验工计价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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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98号)现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工计价是指依据合同对铁路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物资设备、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费用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已批准的设计概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真实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价款结算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
第二章 工程验工计价第七条 验工计价依据:(一)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二)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三)建设单位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四)建设单位下达的投资及实物工作量计划;(五)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六)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七)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补充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和数量),并经验收合格后计价。
施工承包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施工图和变更设计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相比,超出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的计量项目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采用施工图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办理验工计价。
采用初步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其他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均按经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数量办理计价,清单内与清单外验工计价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按照合同约定属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费用项目(包括Ⅰ类变更设计、限额以上的Ⅱ类变更设计和材料设备价差等),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属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费用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
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价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原则上按时间节点或建安工程进度计价,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
对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安装的安全设施,应据实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总承包风险费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据实验工,按照季度比例控制、最终总额包干的原则计价。
第三章 物资设备验工计价第十三条 验工计价依据:(一)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及有关协议;(二)物资设备采购发票;(三)物资设备交货验收记录;(四)设备安装合格证明文件;(五)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物资设备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核实数量和相关证明文件后,根据承包方式不同,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五条 自购物资和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的甲供物资随实体工程进度一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办理验工计价;未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的甲供物资按照已完合格工程对应章节消耗数量和采购单价,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施工承包单位核实数量后,由建设单位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六条 自购设备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总公司关于价差调整规定和相关批复确定单价,甲供设备按照实际采购价格确定单价。
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凭发票及交货验收记录办理验工计价。
自购设备和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施工单位办理验工计价;未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建设单位办理验工计价。
第四章 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第十七条 验工计价依据(一)总公司与省(直辖市、自治区区)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会议纪要;(二)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三)总公司批复的征地拆迁概算(或调整概算);(四)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五)国家、地方政府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建设单位根据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计价,征地拆迁费用依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
建设单位对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提供的征地拆迁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总额予以计价。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承包单位代办征(租)地拆迁的(含建设单位采用经济补偿方式并委托施工承包单位办理的三电迁改工程),根据完成进度,由建设单位与其他征地拆迁费用一并计价。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整理相关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分类别按概算章节编制“代征迁费用清算表”报建设单位确认,并据此办理费用清算。
发生代办手续费的,按施工合同约定计价。
第五章 其他费用验工计价第二十一条验工计价的依据(一)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和其他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二)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管理其他费和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按发生的金额纳入当期验工计价。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咨询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原则上与相应季度的工程同步办理验工计价,计价金额应与完成的工作量相匹配。
第六章 验工计价程序及要求第二十四条 验工计价实行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纳入工程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节点验工计价应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后十日内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 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含合同价格调整)总额一致。
工程验工计价报表应由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核准,其他验工计价报表由经办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核准,并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验工计价工作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一)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二)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三)超出施工图设计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四)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五)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六)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八)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九)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验工计价工作管理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验工计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验工计价申请资料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和支付周期,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合格和数量真实无误。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施工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其他费用的验工计价和汇总工作。
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验工计价结果异议申请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验工计价资料,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
建设单位应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验工计价工作的管理,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违规验工计价,或建设项目发生虚假验工计价的,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虚报工程数量、多报计价金额的,或监理单位现场审核不严或与其他单位串通进行虚假验工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纳入信用评价。
第三十六条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纳入建设单位考核。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