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均应缴纳学费。
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第三条学校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资助年限一般按研究生实际修业年限执行,但不超过本办法规定年限。
第四条各院系应结合专业特色,积极统筹各类资金为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具体办法由院系自定。
第二章学费第五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每生每年0.8万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每生每年1.0万元执行。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不同专业学位项目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每生每学期学费为每学年学费的一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或按该专业学位项目约定的方式收取。
第七条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原则上按缴费周期(学期或学年)计退部分学费。
第三章学业资助第八条学校按规定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国家助学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2013年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3年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草案)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系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清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3年清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机构和职能第三条我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集中答辩等工作。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雒建斌副主任:赵海燕马明星委员:学位分委员会代表(1名)、学术委员会代表(1名)、各研究所教学副所长(研究生代表)刘洪冰、王婕(研工组长)李永健、邹怡蓉第五条系党委研究生工作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整理与系评审答辩会的组织。
三、申请条件第六条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我系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本年度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不可兼得同年其它的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特等奖学金除外)。
第八条已在往年获得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直博生通过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通过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提前攻博生按直博生对待。
四、名额分配与遴选原则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名额的分配参考我系各学科方向[1]有参评资格人数进行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未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直博生(包括提前攻博生)按硕士生身份申请,以硕士生身份计算名额,但各学科方向硕士生名额中这一类直博生所占名额不得超过该学科方向硕士生名额的1/2。
第十二条要重点遴选学术志向坚定、学术潜质突出的博士生,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具备成为行业骨干潜质的硕士生。
第十三条要综合考虑申请者在学业、研究和公共服务(助教、助管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 -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资助奖励体系的基本框架为:经济资助方案:类型A :学校资助(万/年)B :院系资助(万/年)总收入 (万/年)A1:基本奖助金 A2*2:校设岗位奖助金(助教、助管) B1:院系奖助金 B2:院系/导师岗位津贴 学术学位博士*1 3.3 2.6 ≥1.8 ≥5.1 学术学位硕士 1.4 1.6 ≥0.6 ≥2.0 专业学位硕士0.6-各院系自行确定*1:未来学者奖学金获得者额外获得未来学者奖学金相应金额。
*2:研究生若已承担校设岗位A2,则院系资助B 部分不做要求。
以上各类奖助金适用对象: 基本奖助金(A1):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奖励体系前置奖学体系经济资助体系奖励荣誉体系助困应急体系未来学者奖学金(资助类) 多样化发展项目(奖励类) 基本资助(资助类) 岗位资助(资助类) 国家奖学金(奖励类) 单项奖学金(奖励类) 贷款(助困) 大病救助(助困)校设助教助管津贴(A2):助教岗位:原则上仅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助管岗位:原则上限于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院系/导师奖助金及岗位津贴(B):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奖励与助困:1.学校按照规定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万元、硕士生2.0万元。
2.学校设立各类研究生前置支持型奖学金和后置奖优型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全面发展与特色发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须知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须知为进一步规范奖学金评定工作,强化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育人作用,现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中的相关要求说明如下:1、所有申请奖助学金的同学须认真阅读《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详见系统公告),并遵守该《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2、所有申请奖助学金的同学须认真阅读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的本年度关于奖助学金评定的各类通知、细则,并遵守其中的相关规定;3、所有校管奖助学金(包括提前评定的奖项)的申请及提交均要求通过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贷系统完成,经过初申请、正式申请、院系审批、研工部审批各环节,方为申请成功;4、所有获得奖助学金的同学必须认真对待申请材料和感谢信,详细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充分表达对设奖单位的尊重和谢意。
申请材料和感谢信同时符合以下三方面要求,方视为合格:(1)奖学金申请材料将存入获奖人个人档案,申请人应如实、完整、详细地填写各项信息;(2)申请人自我评价应从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进行总结,字数在700-1500字之间;(3)感谢信应符合“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感谢信书写要求”(详见系统公告);所有获奖(助)同学的申请材料和感谢信经院系初审、汇总后提交至研究生部,如研究生部审核不通过,将扣除10%的奖(助)学金捐做助学金(限期修改再次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获奖(助)资格。
5、所有获得奖助学金的同学都有义务根据学校及设奖单位的相关要求参加与该奖项有关的活动,如该奖项的颁奖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如获奖(助)者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允许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扣除该奖项金额的10%作为助学金;6、每人每学年最多可获一项综合奖和三项单项奖,获奖总金额超出当年特等奖学金(人民币15000元)的金额自动捐给学校,仍作为评选奖学金或助学金使用;7、研究生部将根据各项奖助学金的到帐情况及时做好款项发放工作,一般在当年寒假放假前发放已到帐款项,其余奖助学金于次年校庆前发放完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2008年7月修订)为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实现我校培养二十一世纪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骨干人才的目标,使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充分听取各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评定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以提高综合素质为衡量标准,同时也要遵循“坚持标准,各按步伐,不拘一格育人”的原则,鼓励和提倡研究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从而促使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实践、动手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提高和发展。
因此,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应注意以综合表现为主,参考课程学习成绩和中期考核成绩;对高年级研究生要充分考虑其取得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情况。
评定过程和结果应公开、公正和公平。
二、种类和等级1.综合奖学金:奖励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奖励金额视当年奖学金设立情况而定;2.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现设研究生科研优秀奖、研究生社会工作优秀奖、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奖、研究生文体活动优秀奖。
单项奖设2-3个等级,奖励额度略低于同等级的综合奖学金;3.研究生特困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学习刻苦、工作努力的研究生(自酬经费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此项奖学金需单独申请;4.普通奖学金(生活补贴):根据国家规定由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通过财务处按月进行发放。
三、参评范围和资格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范围为除以下情况外的清华大学在籍研究生:1.一年级新生(提前攻博的新生除外);2.在原单位仍享有工资待遇的在职不脱产的研究生。
2011年清华大学奖学金评定文件-学生版
关于开展2011年度清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申请工作的通知清学发…2011‟38号全体本科生同学:2010-2011学年度奖学金申请工作将于近期开展,现将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奖学金具有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并引导学生充分发展特长、发挥创造才能的作用;奖助金则体现了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鼓励。
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我校始终坚持如下原则:1、客观公正、合理公平、民主公开;2、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导向作用;3、评定过程与育人工作相结合。
二、组织体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由以下两级机构分别负责。
1、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史宗恺副主任:陈吉宁、段远源、过勇、张小平具体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奖助办”)执行。
2、各院系成立奖助学金管理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系主任担任副组长。
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教务等相关人员以及部分教师代表,负责院系的奖助学金筹款、评定等管理工作。
三、奖学金分类和管理奖学金分校管奖学金、院(系、所)管奖学金和推荐外评类奖学金三类。
校管奖学金又分为特等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具体分类情况见附件1)。
特等奖学金奖励综合素质最为优秀或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或贡献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新生奖学金奖励参加国际和国家奥林匹克竞赛成绩突出者或高考成绩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排名前十名的本科新生。
学校根据院系的奖学金参评人数,按获奖名额、人均金额基本相当的原则分配校管奖学金,有定向生的院系略有增加。
特等奖学金的评定结果由校务会议审批,校管奖学金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院(系、所)管奖学金由院(系、所)务会议审批,推荐外评类奖学金由该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奖学金证书由相应管理单位负责制作。
四、奖学金申请条件在我校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请奖学金: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2、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或科研作风,学习成绩或科研论文工作优良,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4、遵守校规校纪,奖学金评定及之前一年内未曾因违纪受到处分。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6月13日研究生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优化生源结构,激励博士生安心学习和研究,提升博士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学校决定设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新生奖”)用于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
第二条 “博士新生奖”面向全校所有学科当年拟录取的全日制学术型非委托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新生设立,设奖比例向文史哲数理化生等基础学科倾斜。
第三条 “博士新生奖”的经费由学校负责筹集,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全校每年奖励名额为100人左右。
第二章 评 定第四条 “博士新生奖”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新生奖”由研究生院全面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和院系协助落实。
第六条 研究生院按照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特点提出分院系“博士新生奖”当年奖励限额,院系自主决定本单位当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和普博生的奖励限额。
第七条 “博士新生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博士生复试录取阶段开展,按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普博生三类分别在相应时间实施。
第八条 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博士新生奖”评定工作,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九条 “博士新生奖”获奖名单应在相关院系网站和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博士新生奖”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诉。
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正式发布“博士新生奖”获得者名单。
第三章 发 放第十一条 “博士新生奖”由校财务处在新生入学报到后第一学年内按10个月每月3000元发放。
第十二条 博士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博士新生奖”:1. 因各种原因退学者;2.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3. 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4.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5. 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6.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是清华大学为了鼓励优秀学生深造研究而设立的奖学金项目。
该奖学金旨在帮助有才华的学生克服经济困难,专注于学术研究,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学术环境和资源。
首先,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可以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学费和生活费是许多学生选择深造的主要障碍之一。
然而,通过申请该奖学金,学生可以得到一定的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其次,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可以提供更好的学术环境和资源。
学校为获奖学生提供优质的学习和研究条件。
他们可以享受到清华大学丰富的学术资源,包括图书馆、实验室和科研装备等。
这些资源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开展研究工作,并取得更好的成果。
此外,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术机会和交流平台。
学校会定期组织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通过这些活动,学生有机会与国内外的学者和专家进行沟通和交流,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提升研究能力。
最后,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也是对学生学术成果的认可和激励。
获得该奖学金的学生是在竞争激烈的评选过程中脱颖而出的。
这不仅是对他们过去学术表现的认可,也是对他们未来研究工作的期许和鼓励。
这种认可和激励可以促使学生更加努力,
追求卓越,取得更好的学术成果。
综上所述,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奖学金项目。
它为优秀的学生提供经济支持,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术机会和交流平台,并对学生的学术成果给以认可和鼓励。
它不仅有助于培养优秀的研究人才,也为学术研究和创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清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7日制订,2013年9月11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9月22日第二次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二、机构和职能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任(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主任(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学位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组组长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院系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清华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履行清华大学奖学金获得者的义务,努力从事更多的公益服务活动;学成毕业后,传承爱心,努力回馈社会、回馈人民。
第十二条、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清华大学成立了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了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评审
第六条、清华大学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每年遵照国家教育部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系内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为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为了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管理及宣传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各院(系、所)管理的奖学金也应参照本规定评定。
一、奖学金种类与等级1.除普通奖学金(生活补贴)和研究生特困助学金外,将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
2.综合奖学金奖励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共四个等级。
3.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暂设研究生科研优秀奖、研究生社会工作优秀奖和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奖。
单项奖学金设2-3个等级,额度略低于同等级综合奖学金。
二、参评资格1.除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外(不包括提前攻博的研究生新生),所有在清华大学注册的有学籍的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1)该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因病),一学期缺勤累计4周以上者。
(3)上一学年度学位课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4)轻视实践,在各种实践、实验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或必修实践课程的考核不通过者。
(5)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6)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3.每位研究生同一学年度最多只能同时获得1项综合奖学金和2项单项奖学金。
三、评定原则奖学金评定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综合素质为衡量标准,同时也要遵循“坚持标准,各按步伐,不拘一格育人”的原则,以促使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业务学习、实践、科研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四、组织管理1.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的最高组织。
2.有资格参评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
学校直接管理的奖学金,其中特等和一等由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定,其余等级奖学金由各院(系、所)组织评审小组评定,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资助奖励体系的基本框架:经济资助方案:类型A :学校资助(万/年)B :院系资助(万/年)总收入 (万/年)A1:基本奖助金 A2*2:校设岗位奖助金(助教、助管) B1:院系奖助金 B2:院系/导师岗位津贴 学术学位博士*1 3.3 2.6 ≥1.8 ≥5.1 学术学位硕士 1.4 1.6 ≥0.6 ≥2.0 专业学位硕士0.6-各院系自行确定*1:未来学者奖学金获得者额外获得未来学者奖学金相应金额。
*2:研究生若已承担校设岗位A2,则院系资助B 部分不做要求。
以上各类奖助金适用对象: 基本奖助金(A1):资助奖励体系经济资助体系前置奖学体系奖励荣誉体系助困应急体系基本奖助金 岗位奖助金 未来学者奖学金 “清峰”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综合优秀奖学金等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奖学金 突发性困难补助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校设助教助管津贴(A2):助教岗位:原则上仅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助管岗位:原则上限于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院系/导师奖助金及岗位津贴(B):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奖励与助困:1.学校按照规定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万元、硕士生2.0万元。
2.学校设立各类研究生前置支持型奖学金和后置奖优型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全面发展与特色发展。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清华大学2014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硕士研究生学费及助学金按照国家政策,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
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收取学费,同时向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硕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每年6000元的国家助学金。
在修业年限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评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校、院系为研究生设置的奖助学金。
学校、院系和导师为研究生设置“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统称为“三助”岗位),承担“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清华大学研究生实行住宿收费制,2013年录取的硕士生学校住宿收费标准上限为600元/学期·人,2014年住宿费标准将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说明。
因学校学生宿舍资源紧张,院系计划外名额招收的`硕士生和定向就业类别(不转档案)硕士生不安排学生宿舍住宿。
博士研究生学费及助学金按照国家政策,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
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收取学费,同时向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每年1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
在修业年限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评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校、院系为研究生设置的奖助学金。
学校、院系和导师为研究生设置“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统称为“三助”岗位),承担“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清华大学自2011年起设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全校每年奖励名额为100名,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
设奖面向全校所有学科当年拟录取的全日制学术型非委托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新生,设奖比例向文史哲数理化生等学科倾斜。
该奖学金由招生院系根据考生报考材料、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考生无需提交申请。
获奖名单将在招生院系网站及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示。
清华大学研究生实行住宿收费制,2013年录取的博士生学校住宿收费标准上限为600元/学期·人,2014年住宿费标准将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说明。
清华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清华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1、奖学金为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是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我校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骨干人才的目标的重要手段。
奖学金是由清华大学、清华校友和关心清华教书育人工作的各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设立。
奖学金奖项分为综合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分别为综合优秀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和单项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奖学金评定包括个人初申请,院系评比,个人正式申请和研究生部认定等环节。
2、助学金为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学校对在学期间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关心,帮助其解决部分在校期间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学校设立研究生助学金。
助学金是由清华大学、清华校友和关心清华教书育人工作的各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设立。
助学金奖项分一等、二等、三等助学金。
助学金评定包括个人初申请,院系评比,个人正式申请和研究生部认定等环节。
*突发性困难补助*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其突发性的经济困难,学校特别设立“突发性困难补助”。
“突发性困难补助”资金由学校筹措,将给予因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研究生1000元至20000元的无偿资助。
清华在校学生中遭遇一下情形者可申请“突发性困难补助”,经院系审核、研究生部审批后,方可获得资助。
(1) 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2) 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3) 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4) 其它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突发事件。
3、研究生临时贷款(绿色通道)研究生院为了解决部分研究生入学时暂时的经济困难,帮助其顺利入学,特别设立了“研究生临时贷款”(又称“绿色通道”),向同学提供最高金额为学费金额的免息临时的贷款服务。
借款的研究生须在次年偿还贷款。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术成绩:学业奖学金的首要评选标准是学术成绩,包括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
课程成绩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分数标准,而科研成果则根据发表的论文、专利、参与的科研项目等进行评价。
2. 科研能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也注重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包括科研经验、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等。
这些能力可以通过研究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参与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体现。
3. 综合素质:除了学术成绩和科研能力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也会考虑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如团队协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
这些能力可以帮助研究生更好地适应学术环境,并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4. 学术道德:在评选学业奖学金时,学术道德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研究生应该遵守学术规范,保持学术诚信,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5. 其他表现:除了上述标准外,学业奖学金评选还会考虑申请者在学校和社会中的其他表现,如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化活动等。
每个学校和专业的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在学校或学院官网查询。
同时,在评选过程中,学校和学院通常会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并按照一定比例选出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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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为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为了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管理及宣传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各院(系、所)管理的奖学金也应参照本规定评定。
一、奖学金种类与等级
1.除普通奖学金(生活补贴)和研究生特困助学金外,将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
2.综合奖学金奖励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共四个等级。
3.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暂设研究生科研优秀奖、研究生社会工作优秀奖和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奖。
单项奖学金设2-3个等级,额度略低于同等级综合奖学金。
二、参评资格
1.除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外(不包括提前攻博的研究生新生),所有在清华大学注册的有学籍的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1)该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因病),一学期缺勤累计4周以上者。
(3)上一学年度学位课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4)轻视实践,在各种实践、实验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或必修实践课程的考核不通过者。
(5)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6)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3.每位研究生同一学年度最多只能同时获得1项综合奖学金和2项单项奖学金。
三、评定原则
奖学金评定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综合素质为衡量标准,同时也要遵循“坚持标准,各按步伐,不拘一格育人”的原则,以促使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业务学习、实践、科研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四、组织管理
1.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的最高组织。
2.有资格参评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
学校直接管理的奖学金,其中特等和一等由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定,其余等级奖学金由各院(系、所)组织评审小组评定,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院(系、所)管理的奖学金由各院(系、所)评定和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4.各院(系、所)应成立专门的奖学金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导师。
五、评选标准
1. 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按德、智、体、美综合评估的结果择优评选。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2)努力学习,成绩优秀或优良(视奖学金等级而定);
(3)具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能与大家和睦相处;
(4)具有奉献精神,立志为祖国、为科学、为人类作出贡献。
2.研究生科研优秀奖学金
以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择优评选。
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当年度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或正式录用)研究论文1篇(含)以上;
(2)当年度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EI收录杂志上发表(或正式录用)研究论文2篇(含)以上;
(3)当年度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录用)研究论文3篇(含)以上;
(4)当年度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5)在全国科技竞赛中获得名次;
(6)科研成果创造性大,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该奖学金主要来源于学校社会实践基地提供的赞助,用以奖励在学校社会实践基地实践期间表现优秀者。
申请者必须在学校社会实践基地按规定时间完成实践任务,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如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得到基地的好评。
六、名额分配
1.各种奖学金的特等和一等名额不分配到各院(系、所),其它等级奖学金以在籍研究生人数和院(系、所)管理的奖学金多少为主要依据分配到各院(系、所)。
2.申请清华大学特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该学年度校级“十优秀研究生”或“研究生学术新秀”称号获得者。
3.光华奖学金的设立原则之一是优先奖励少数民族优秀学生。
研究生院每年从光华二等奖学金(研究生部分)中留出适当名额专供少数民族研究生申请。
少数民族研究生可通过所在院(系、所)向研究生院申请。
七、注意事项
1.奖学金评定每学年度进行一次,通常在9月底开始申请,11月上旬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获奖研究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个人信息、存款帐号等)均以申请表所填学号为依据。
3.为便于存档和管理,各种奖学金的申请表,都必须按申请表上所列要求填写。
4.因部分设奖单位有具体的申报截止日期要求,故申请者应严格遵守时间,及时向所在院(系、所)上交相关表格。
八、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xx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