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土地保护条例
黑土地保护工作制度
黑土地保护工作制度
1. 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黑土地的保护范围和用途,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垦和不合理利用。
2. 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控制耕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确保黑土地的农业生产功能。
3. 水土保持措施: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植被恢复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黑土地的土壤肥力和生态环境。
4. 施肥管理制度:推广科学合理的施肥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提高肥料利用率,防止土壤污染和酸化。
5. 休耕轮作制度:实施休耕轮作,让土地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恢复,提高土壤肥力和产量。
6. 监测评估制度:建立黑土地的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质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 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黑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8. 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黑土耕地保护实施方案
黑土耕地保护实施方案黑土耕地保护实施方案一、目的为了保护和完善黑土耕地,加强耕地保护和治理,提高黑土耕地利用效率,维护黑土耕地质量,提升黑土耕地资源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黑土耕地综合合理利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整农业结构,创造更好的生产条件和更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黑土耕地,保障全国农业和农民的发展,是本方案的宗旨和目标。
二、内容(一)保护1、加强对黑土耕地的管理和保护,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完善,维护耕地的稳定性。
2、强化耕地资源的产权保护,实行耕地户口制度,确保耕地产权所有权人的权益。
3、实行耕地质量监测和耕地持续综合利用及关键环节管理,确保耕地质量的持续改善。
4、设立专门的耕地保护工作机构,定期对耕地进行监测评估,提出科学可行的耕地保护方案,保障耕地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综合利用1、加强农业用地的综合利用,既保障耕地,又有效利用地下资源,减少投资开发成本,进一步增加农业经济的收益。
2、实行黑土耕地补偿制度,加强耕地保护,引导市场选择平台,有效减少耕地消耗。
3、建立健全农业科技体系,完善农业生产科技支撑和农业技术改造,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技术水平,保护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4、实行绿色耕地利用,重视耕地开发和植被恢复,重视农作物种植技术改造,实施农业技术改造,以最小成本维护耕地生态环境。
三、实施措施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耕地管理制度,完善耕地保护法规,建立健全黑土耕地保护体系。
2、落实耕地户口制度,加强耕地产权保护,完善耕地流转和劳动力市场政策,提高耕地流转利用效率和耕地保护效果。
3、加强对耕地定级的管理,实行耕地利用权定期检查和考核,维护耕地利用权的稳定性,实行耕地定期利用权租赁管理,以期耕地的综合利用更加合理。
4、开展质量管理,实行针对性耕地投入品管理,落实农药禁用制度,实施耕地有机肥管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改善耕地质量,提高耕地利用效果。
四、实施机构1、作为黑土耕地保护和综合利用的职能机构,负责协调、推动本方案的实施,定期对耕地状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科学可行的耕地保护方案,保障耕地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黑土地保护法解读
黑土地保护法解读黑土地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黑土地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黑土地是我国重要的农业资源,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黑土地资源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我国制定了黑土地保护法,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这项法律。
一、黑土地保护法的背景黑土地是我国重要的农业资源,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黑土地资源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我国制定了黑土地保护法。
黑土地保护法的制定,是我国政府对黑土地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黑土地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黑土地保护的原则黑土地保护法明确了黑土地保护的原则,即“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综合治理”。
这一原则体现了黑土地保护的重点和方向,即保护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黑土地资源,加强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
2.黑土地保护的目标黑土地保护法明确了黑土地保护的目标,即“保护黑土地资源,促进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一目标体现了黑土地保护的意义和价值,即保护黑土地资源,促进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黑土地保护的措施黑土地保护法明确了黑土地保护的措施,包括:(1)加强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黑土地保护规划和措施,加强黑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2)加强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推广黑土地保护型农业,加强黑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利用。
(3)加强黑土地资源的综合治理,加强黑土地资源的生态修复和保护,促进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黑土地保护的责任黑土地保护法明确了黑土地保护的责任,包括:(1)政府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黑土地保护规划和措施,加强黑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2)农民和农业企业应当加强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推广黑土地保护型农业,加强黑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利用。
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39号
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正文:----------------------------------------------------------------------------------------------------------------------------------------------------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已由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保护。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长效保护机制。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黑土地资源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制定和贯彻落实黑土地保护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黑土地保护情况等;(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集体所有的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黑土地保护政策及措施,组织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等。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保护及有关的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遵循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
黑土地保护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黑土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黑土地保护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和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安排黑土地保护项目,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资金筹措,加大黑土地保护先进技术研发与推广、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水土保持、表土剥离、盐碱地治理、防风固沙、河湖连通、污染监测及防治等方面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科研创新,培育科研体系,培养专门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供给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能力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立黑土地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 年)
甸土、暗棕壤、棕壤、水稻土等类型。
《东北黑土地保护施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1050万亩、保护性耕作面积4606区,提高建设标准,实施综合措施,持续支持示范。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根据东北黑土地类2.保护性耕作包括免耕少耕秸秆覆盖还田和秸秆碎Array +免耕还田,两者互为补充,每年全覆盖实施1年实施5亿亩次;有机肥还田与秸秆深翻还田2000万亩,5年实现1亿亩全覆盖。
3.侵蚀沟治理对象是指长度大于100米的大中型侵。
三、实施内容针对黑土耕地出现的“薄、瘦、硬”问题,着重实施(一)土壤侵蚀防治。
东北黑土区坡度2°以上的坡耕28%,以漫坡漫岗长坡耕地为主,汇水面积大,,干旱少雨多风,土壤风蚀严重。
1.治理坡耕地,防治土壤水蚀。
建设截水、排水、引;打地埂、;坡耕地适宜地区适应现代农机作业要求等问题,加强田间灌排工程建设和原则,疏松深层土壤。
利用大中型动力机械,结合秸秆粉林网化程度等进行评价,对影响耕地质量的土壤有机质、270~530毫米。
区域黑土耕地面积2558万亩,占东9%。
坡度2°~6°缓坡耕Array 51%,坡度6°以上坡耕地占10%。
旱地、水浇地、80%、16%、4%,主要种植玉米和大豆。
该2041%,农田基础设施薄弱。
重点措施。
以固土保肥为主攻方向,以治理土壤侵蚀、建设农田防护林网,防风固土。
有机肥深翻、“阿荣旗模式”、深松整地和以秸秆部(三)松嫩平原区区域特点。
该区为松花江、嫩江冲积平原,位于黑范化改造低洼内涝区排水系统,盐碱耕地排水要达到临界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内容。
建立东北黑土地保护部际协调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侵蚀沟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监管信息共享。
东北四省)加大对已出台地方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督查。
完善,将黑土地保护利用纳,监督考核年度任务完(五)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宣传和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加强黑土地保护利土地、保护黑土地的良好氛围。
黑土地保护措施
黑土地保护措施黑土地保护措施一、加强资源调查评估(一)开展全覆盖性的资源调查评估。
要组织科学地开展全面的资源调查评估,识别准确的流域范围内重要的黑土地资源,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明确原生黑土地的保护范围,并对于其他黑土地资源的保护范围也要有明确的界定;(二)设立资源保护情况数据库。
要建立全面的黑土地资源保护情况数据库系统,实现资源保护状况的实时检测和评估,把握黑土地资源的变化情况;(三)加强对黑土地资源的管理。
要加大山东省黑土地资源的管理力度,组建专门的黑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黑土地资源统一管理体系,有效地保护黑土地资源;二、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一)加强保护措施。
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加强黑土地的耕地结构调整,加强黑土地的水土调控,以及黑土地的肥料管理,减少黑土地的农田抛弃;(二)采取有效节水措施。
要加强对黑土地的水土管理,采取灌溉和节水技术措施,实施农田和山坡地的植被护坡修复,以及水土护理,减少黑土地的水土流失;(三)采取有效的农药管理措施。
要加强黑土地的农药管理,采取农药控制、农药选择、农药用量调整等有效的措施,以减少黑土地的污染;(四)加强荒漠化防治技术。
要加强荒漠化防治技术,采取有效节水措施,以及植被恢复护理,防止黑土地的荒漠化扩展。
三、构建保护环境(一)建立保护机制。
要建立健全黑土地资源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法规和政策,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提高保护意识,落实黑土地保护的职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管理;(二)加大对黑土地保护的投入。
要加大社会各界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投入,挣活黑土地保护地,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拓宽社会资源和财政投入渠道,加大黑土地保护的资金投入;(三)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红利。
要为黑土地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红利,对于正确保护黑土地者给予奖励,制定特殊的避税政策,注入大量的政策性资金,对于表现突出的黑土地保护工作者给予特殊的表彰。
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功能退化、质量下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及锡林郭勒盟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
我省地处东北黑土区核心区域,黑土地面积大、质量优、产能高,其中典型黑土耕地面积1.56亿亩,占东北典型黑土区耕地面积的56.1%。
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巩固提升我省农田系统、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和生产能力的可持续性,根据《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工作成效“十三五”时期,我省大力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综合措施,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着力提升黑土耕地质量,取得较好成效。
全省黑土耕地质量等级平均为3.46等,比东北黑土区高0.13个等级;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36.2克/千克;秸秆翻埋还田或深松地块耕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
(一)黑土地保护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编制《黑龙江省黑土耕地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出台《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成立省市县三级黑土耕地保护推进落实工作小组,加强对黑土地保护监督考核,实现黑土地保护的法治化、制度化、长效化。
吉林黑土地保护条例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保护及有关的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遵循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
黑土地保护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黑土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黑土地保护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和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安排黑土地保护项目,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资金筹措,加大黑土地保护先进技术研发与推广、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水土保持、表土剥离、盐碱地治理、防风固沙、河湖连通、污染监测及防治等方面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科研创新,培育科研体系,培养专门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供给能力。
黑土地保护的具体措施
黑土地保护的具体措施黑土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具有肥沃、透气、保水、保肥等优良特性,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气候变化和不合理的农业管理等因素的影响,黑土地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退化。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其次,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
农业是黑土地的主要利用方式,合理的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对于保护黑土地至关重要。
通过推广有机农业、绿色农业等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避免土壤和水体的污染,保护黑土地的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田排水和灌溉条件,提高黑土地的保水能力。
第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
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农业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避免过度开发和利用黑土地资源。
同时,加强土地管理,加强对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和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防止黑土地被非法占用和破坏。
第四,加强土壤保育和改良。
通过采取措施提高黑土地的肥力和保水能力,减少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例如,加强有机质的添加和保留,增加土壤的肥力和保水能力;实施旋耕和翻植等措施,改善土壤结构和通透性;推广草本植物的种植,增加植被覆盖,减少水土流失。
第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
加强对黑土地的科学研究,深入了解黑土地的形成和演化规律,为黑土地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加强对黑土地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黑土地的状况和变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同时,鼓励科技创新,推广适合黑土地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保护黑土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农民和科研机构等多方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加强土壤保育和改良以及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等具体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和恢复黑土地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为我国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基础。
黑土地保护的具体措施
黑土地保护的具体措施首先,加强土地管理和监测。
加大对黑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调查力度,建立黑土地资源数据库,实时掌握黑土地资源的变化情况。
加强土地使用审批,严格控制违法占用黑土地资源的行为。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合理合法地利用土地资源。
其次,推进土地整治和修复。
加大对退化和损耗的黑土地进行整治和修复力度,采取补充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治理水土流失等措施,恢复黑土地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修建防护林、植被覆盖和建设沟渠,防止水土流失,保护黑土地。
第三,加强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和提高科技含量。
加大对黑土地农业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力度,培育适应黑土地特点的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
推广有机农业、绿色农业等生产方式,减少污染物对黑土地的影响,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灌溉管理。
加大对黑土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修复和维护。
优化灌溉管理,改善灌溉水质,减少对黑土地的盐碱化和风蚀等危害。
第五,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和宣传教育。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通过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提高黑土地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对农民、农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和科学利用能力。
第六,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加强对黑土地保护的政策支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加大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对黑土地保护的具体措施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土地管理和监测、推进土地整治和修复、加强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和提高科技含量、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灌溉管理、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和宣传教育,以及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等。
只有综合采取这些措施,才能有效保护黑土地资源,确保其持续发挥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
黑土地工程保护方案
黑土地工程保护方案一、黑土地的特点黑土地是我国北方地区的特有耕地资源,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和华北平原。
其特点是土壤肥沃、有机质含量高、透水透气性好、保肥性能优越等。
同时,黑土地呈现出土层深厚、土质松软、质地细腻的特点,适宜于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
二、黑土地的保护现状由于长期的过度开垦和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加上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黑土地面临着退化和破坏的严重问题。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黑土地面积在20世纪50年代曾经达到5.4亿公顷,而目前则不足4亿公顷,退化和破坏的现状非常严重。
三、黑土地保护的工程措施1、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对于黑土地的保护,需要加强土地的生态保护工作,建设土地生态保护工程。
通过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土地的整治和修复等措施,来改善土地的退化和破坏现状,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保肥能力。
2、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黑土地的农业生产管理,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的耕作方式、合理施肥和灌溉、合理轮作和轮作等措施,来改善土地的质量和减少土地的生态环境压力。
3、制定土地资源保护政策制定土地资源保护政策和相关法规,以加强对黑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通过建设土地资源保护工程、推进土地资源的整合利用、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等措施,来实现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4、加强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来掌握土地资源的变化和动态情况,并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来制定相应的土地保护措施。
5、推进土地资源整合利用推进土地资源的整合利用,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和多功能利用。
通过土地资源整合规划、土地利用方式调整、土地集约利用等措施,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6、加强土壤保肥工程加强对黑土地的保肥工程,通过施肥和调理、土壤改良和修复等措施,来提高土地的保肥能力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
四、黑土地保护的建议1、建立健全的土地资源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的土地资源保护体系,通过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来保护黑土地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决定(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我省是黑土地大省,具有面积大、占比高、类型多的特点。
保护黑土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产品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为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切实加强我省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更好地发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省应当进一步强化黑土地保护利用的政治责任,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部署和省委的工作要求,加大黑土地保护工作力度,合理高效节约利用黑土地,依法打击惩处破坏黑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广泛宣传有关黑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知识,发挥媒体和公众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共防共治非法盗采黑土资源、破坏耕地行为,营造人人有责、共同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的浓厚社会氛围,把黑土地保护作为推动“六个强省”建设的重要抓手,使黑土地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使命、共同责任和共同行动。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日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的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将耕地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会前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会前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导言:黑土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资源,保护黑土地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了加强对黑土地的保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黑土地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黑土地的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黑土地是指具有较强农业生产能力和保水保肥能力,培肥能力强、蓄水能力好、排水能力强的土地。
第三条:黑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享受国家特殊保护。
第二章黑土地保护和管理第四条:国家制定并实施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黑土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保护的范围。
第五条:黑土地保护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黑土地保护项目的审批、经费支持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禁止滥用、破坏和占用黑土地。
保护黑土地的天然状态,禁止非法采矿、掩埋垃圾、排放工业废水和污染黑土地。
第八条:加强黑土地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的监测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
第九条:加强黑土地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黑土地的保水保肥能力。
第十条:建立黑土地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违反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黑土地保护的措施第十一条: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发展适宜黑土地的农产品种植和养殖业,促进黑土地保护与农业经济发展相结合。
第十二条:加强黑土地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灌溉规划,提高黑土地的保水能力。
第十三条:推广科学耕作方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保护黑土地的肥力。
第十四条: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禁止破坏黑土地的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建设黑土地保护的示范区和保护区,推广黑土地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第四章黑土地保护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黑土地保护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黑土地保护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第十七条:对黑土地保护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关闭,同时进行罚款。
保护黑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黑土地保护,维护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富含有机质、结构良好、肥力较高、适宜耕种的土壤,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等。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三)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黑土地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黑土地保护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黑土地调查与评价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
第八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黑土地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土地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九条黑土地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黑土地类型、分布、面积、质量、产量等基本情况;(二)黑土地保护措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三)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土地调查、监测和评价结果,制定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第十一条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黑土地保护目标;(二)黑土地保护措施;(三)黑土地保护责任主体;(四)黑土地保护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
第三章黑土地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国家对黑土地实行分区保护,根据黑土地类型、质量、利用状况等因素,划分保护等级。
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为了保护宝贵、珍稀的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长期、稳定、科学、严格、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条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黑土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省市级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有关企业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四省(自治区)人大、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民等对草案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进一步完善有关黑土地范围的规定,适应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工作的需要,并做好本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科学确定黑土地的保护范围。
二是,增加规定: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是,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地的保护,适用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水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出售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黑土地保护及有关的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遵循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
黑土地保护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性状,保护、修复黑土地微生态系统,促进生产与生态相协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黑土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确定相关部门的黑土地保护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和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安排黑土地保护项目,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资金筹措,加大黑土地保护先进技术研发与推广、土壤改良、培肥地力、水土保持、表土剥离、盐碱地治理、防风固沙、河湖连通、污染监测及防治等方面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科研创新,培育科研体系,培养专门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供给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能力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立黑土地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自觉对黑土地进行养护,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落实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每年6月25日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黑土地保护日组织开展黑土地保护主题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评价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黑土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开展调查,确定各类黑土地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在调查基础上科学编制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
编制规划时应当体现整体连片的理念,避免黑土地规划碎片化。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质量标准和分等定级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分布情况和质量等级建立黑土地分类保护制度,将黑土地划分为重点保护类和治理修复类。
第十六条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及重大调整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质量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定期进行质量评价,建立质量档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监测制度,确定黑土地监测站(点),建立监测网络,监测土壤理化性状、黑土层厚度、地形地貌、水土流失、污染状况等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黑土地监测信息,预测预报黑土地数量和质量动态变化情况,建立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园区建设,逐步探索黑土地保护新模式。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划定黑土地的边界,对黑土地数量和质量实施严格保护。
第二十一条按照我省中东西不同区域资源分布、自然生态等差异化特征,中部地区对耕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东部地区对耕地、林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西部地区对耕地、草地、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沿江河流域对冲积形成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重点保护类黑土地应当实施农艺调控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防止水土流失、黑土层变薄和土壤质量退化。
治理修复类黑土地包括质量严重退化或者污染严重的黑土地,应当实行轮耕、休耕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以及采取土壤工程技术等污染防治措施推进连片治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对不同质量耕地采取差异化利用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引导扶持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支持有机肥料的研发、生产和施用,鼓励土地经营者积造、施用农家肥等有机肥料,降低化肥施用量。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对坡耕地、风蚀沙化土地、侵蚀沟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后管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黑土地进行重点整治,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进行恢复利用,对村屯周围及闲散土地、通道进行造林绿化等保护性利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表土剥离标准、技术规范和具体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表土剥离。
剥离的表土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土地复垦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表土剥离补贴标准,建立完善表土剥离、存储、交易、利用等管理机制。
表土剥离的收益应当用于黑土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更新改造现有防护林,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蚕食林地和草地,对已经开垦、蚕食的林地和草地应当限期恢复。
东部地区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营造植物保护带。
严禁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
第三十四条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采取农艺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方式,加强盐碱土和风沙土综合治理。
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沙治沙规划,营造防风固沙林,加强防沙治沙监督管理。
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盐碱土和风沙土治理、防沙治沙。
第三十五条西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过境雨洪和灌区退水等水资源向重要湖泡、湿地供水,保障湿地生态安全,提高区域水生态保护能力,并将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制度,对草原载畜量进行定期核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多样化饲养方式,防止草原超载过牧。
草原经营者应当采取人工种草、草地围栏等多种措施,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
第三十七条西部地区在严重退化和生态脆弱的区域实行草原禁牧和休牧制度。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修筑其他工程,应当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批准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种植方案,不得擅自改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或者林木。
第三十八条禁止盗挖黑土。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完善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对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土壤环境。
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或者综合利用。
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黑土地污染地块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
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列黑土地保护措施进行财政补贴:(一)秸秆综合利用;(二)测土配方施肥;(三)有机肥施用;(四)轮作;(五)休耕;(六)人工种草、草原围栏封育、深松补播和季节性禁牧;(七)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八)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土、农业、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