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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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询问笔录
随着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界的推行,当事人有了申辩权及沉默权,询问笔录不再是定案的依据。曾作为“证据之王”的询问笔录逐渐褪去光环,“重证据轻口供”成为了办案准则。公安机关就出现过零笔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暂时还没有类似的尝试,但询问笔录在案卷中的证明作用也较之以前大为弱化。为此,一些办案部门也逐渐忽视了对询问笔录的制作与运用。笔录真没有作用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一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以下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上述七种证据中,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涵盖在询问笔录的范畴内,由此可见,询问笔录属于法定证据,是判明案情、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办案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发现新证据、验证所取证据的重要方法。
询问笔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有条件的应该记录下有效的联系电话。
(2)询问的内容,这是询问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遵循两个原则,其一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扩大不缩小。其二是以法为准绳原则,首先要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所需条件重点询问。任何违法行为都有构成要件,是案件定性的依据。例如:无照经营构成要件是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了经营活动。处罚所需条件例如:〈〈公司法》中对擅
白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规定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才可处以罚款。询问笔录中就应对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的内容、期限予以记录。还有一种情况,例如依据〈〈广告法》处罚的案件是以广告费为标准予以没收或罚款,而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处罚的案件是以违法所得为标准予以没收或罚款,因此在询问笔录中应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不同情况加以明确。
(3) 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般案件的询问笔录,根据调查阶段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
初次调查笔录、深入调查笔录及通问笔录。下面以分局查处的北京建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提供虚假评估报告一案为例予以说明。
一、初次调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初期,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范围、后果等还没有客观、准确认识的情况下,向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笔录大多是在案件调查现场临时决定制作的,询问人及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充分的准备。因此, 初次笔录可不必过于深入,但询问的范围要广,涉及面要宽。如:当事人基本情况、上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情况、人员构成及分工情况、实际从事的经营范围情况以及经营的规模、渠道等等。力争通过初次笔录,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各种情况有初步的了解。
例如:在建信公司一案中,办案人员首先调取了该公司留存的涉嫌虚假
的评估报告底档,然后与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初次询问,了解了公司
的基本概况,人员构成,重点是人员分工、制作评估报告流程及要求。
第一次笔录没有涉及报告虚假的内容,但为后面深入调查笔录进行了
铺垫。
二、深入调查笔录是在初次笔录及取得初步证据的情况下,针对调查重点、可疑点进行深入、细致的询问。调查笔录一定要深入、详尽,要
“打破砂锅问到底”,对所询问事项的“人、时、地、事、果”等各要素要记
录明确,不留死角。要坚持一事一问,不要正说东,又说西,把一件事问到
底,然后再问其它事。如果需要询问事项较多时,可分为几次笔录分别进行,
切忌“蜻蜓点水”式的询问。
例如:根据第一次询问所了解的建信公司的分工、评估报告流程和要求的情况,以工作流程的顺序,办案人员对接待初审、现场勘察、拍照、记录、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初稿、二次核审、签字审批及交付评估报告和收费等责任员工分别询问。询问只对被询问人所负责的工作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如第一位是接待业务的员工,询问她何时受理的此业务,如何联系的,对方联系人是谁,面貌特征,联系电话,如何商定的,对方提交哪些材料,怎么初审的,本环节完成后转交哪位员工进行下一步工作等。通过对上述各环节的细致询问及与所取得的评估报告底档的核对,被询问人的陈述漏洞百出、前后矛盾、无法白圆。关键之处办案人员甚至将对方沉默不语、支吾闪烁的形态记录下来。至此,建
信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制作评估报告的行为已跃然纸上。
三、通问笔录是在调查即将终结、所取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
上,与当事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通问笔录目的是要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阶段所取得的证据
(包括笔录)、违法事实及违法金额等情况进行确认,有助于案件的定性处罚。
例如:在外调取得确凿证据及第二阶段调查询问的基础上,办
案人员对建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制作了通问笔录。首先,告知张某其各环节
员工的陈述情况,张某表示认可。其次向其出示了办案人员外调取得的税务部
门出具的评估报告所依据的发票属于假发票的证明,还有被评估当事人承认进
行了虚假评估的证人证言,彻底击垮了
张某的心理防线,承认了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事实。笔录第三项依照程序告知建信公司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至此,案件调查终结,最终分局对建信公司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最高额度罚款。
当前案件中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诱供式的提问在询问笔录中普遍存在。办案人员通过某种
利益引诱被询问人说出其本不想说出话就属于诱供。例如问:“你是不是从事了无照经营行为?”、“这则广告是不是你公司贴的?” 、“你单位的违法所得是不是1000元?”等等,诸如此类被询问人先前未予陈述的事实,办案人员先予主观确定再引诱被询问人认可的话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笔录中使用不确切的语言。主要有两个方面:1、是指易
引起歧义的词语。例如在一份证人证言中,被询问人在笔录一开始就说道:“我是通过报纸上的广告知道这家单位的,来这与他们负责人商谈后签订了合约。”此后笔录中也未就“这家单位”做进一步说明。那么“这家单位”就是能够引起歧义的词语,违法事实主体都不能确定,这份证人证言白然也没有证明的效力。再如“我们从事了中餐的经营活动”,“我们”应该写成“我公司”或“我单位”,属于白然人的应写明“我与某某人”更准确。需要注意的是,笔录中的错别字也容易引起歧义。2、是指模糊的语言,如:“大约”、“也许”、“估计”、
“二、三千元”等等一类闪烁其辞的字词要尽量不用。询问笔录中记录的意思要具有明确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字眼,字词,应当准确记录。
三、询问笔录要尽量使用书面语言和法言法语。由于被询问人素质参差不齐,回答询问时会使用一些土语、俗语或者行业惯语,办案人员应尽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