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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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摘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西方思想的输入,自由,人权等观念深入民心,人们受到国外同居浪潮的影响,也在国内兴起了同居风。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这种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但是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种生活方式,非婚同居关系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要想把这种趋势压制下来是不太可能的,同居不可能代替婚姻,但是却肯定会慢慢成为一种稳定的婚姻的补充。不久前杨立新教授在检查日报发文强调“未婚男女同居,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这样,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性,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对于同居是否会对婚姻制度带来冲击,我们现在还不好说,但是杨教授对于同居的看法代表了一些法学家的观点。“我们对于同居的态度应该是宽容的,只要同居双方不违背善良风俗,不妨碍其他人和公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法律地位就应该得到承认。”对于单身的异性恋人未婚同居我们不应该限制和谴责,应该尊重他们的个人选择,私人生活方式。从法律层次来讲,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就不应该取缔或者漠视,不应该置之不理。未婚同居的单身男女,是社会的成员,是国家法律应该予以保障的对象。

关键词:非婚同居;同居关系;法律规制

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呈蔓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认同非婚同居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们理智和审慎地处理男女关系的一种选择。现在许多学者也开始认同同居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此加以论证。然而,我国并没有法律规范对同居关系加以规制。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因为无法可依而长时间的得不到解决;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因此,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他人的关系进行规制势在必行,这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非婚同居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一、非婚同居概念的法律界定

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既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目前学者对非婚同居的定义存在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诸如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性恋同居、变性同居都属此类。狭义上的非婚同居仅指无配偶的双方基于合意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模式,双方是否有结婚目的在所不论。目前,现代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非婚同居都更倾向于采取狭义的概念,主张由此来构筑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逻辑体系。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如"包二奶"、"包二爷"、养情人等,既是婚姻法所禁止

的行为,也是为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因此不应属于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范围。同性恋同居、变性恋同居这类特殊同居关系虽然不危害社会,从人权的角度讲完全可以给予法律承认和保护,但由于我国特殊国情,传统文化对人们思想的深刻影响,对此行为暂时还不能接受,目前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还为时尚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应采狭义说,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 "非婚同居"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无配偶的男女,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两性结合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非婚同居的基本特征

(一)在主体上,当事人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包括未婚者、离婚者或者丧偶者,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单身者(单身汉)。它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性恋者同居。强调没有配偶,目的在于将非婚同居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婚外同居区别开来,婚外同居等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违法行为;强调同居主体为男女异性,是为了与同性婚姻或者同性恋相区别。因为非婚同居者有的将来可能会登记结婚,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是自然条件下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婚姻的自然属性也决定了婚姻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禁止同性之间结婚。

(二)在主观方面,男女双方具有共同生活互相照顾的共同意思表示。在表现形式上有具有结为夫妻并终身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不愿成为夫妻而只愿成为生活上的伴侣关系两种之分,前者如作为婚姻之先导的试婚,后者如离异后的同居。它不包括非自愿的同居,也排除了短暂的耦合。但如果完全排除婚意则不利于对非婚同居行为加以适当规范和限制,也不利于保护弱势者的权利。同时,非婚同居与婚姻不同之处还在于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相互一致的结婚意愿,即日后是否结婚不确定,因此它不同于婚姻,也与事实婚姻有别。

(三)在客观方面,男女双方公开持续共同生活达一定(法定)期间。它不包括非公开的秘密同居、通奸等行为。共同生活意味着两性关系的长期性。在西方国家,两性关系持续的期间是认定构成非婚同居的要素之一。长期性的共同生活也使得双方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符合社会伦理的基本要求。

三、非婚同居的成立要件

如前所述,如果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它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必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基于双方合意而自愿组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共同生活行为。依笔者之见,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即男女双方通过合意建立非婚同居关系,排除一方对他方欺诈、胁迫等非自愿的情形,也不允许第三人对其进行干涉。同时,也排除同性恋者同居。这种合意,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包括对今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涉及的人身、财产甚至生育子女和抚养教育子女的选择和安排等等,至于双方有无婚意在所不问。从这个角度衡量,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其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单身者的婚前同居(试婚)、无婚意同居(包括离异后的同居)、生活伴侣同居等等。(二)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同居伴侣。

即当事人为没有配偶或者同居伴侣的男女双方,包括未婚者、离婚者、丧偶者或者其他单身者。对非婚同居的主体,可以用“同居伴侣”的身份来界定其相互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法的,而已有同居伴侣者,也不能允许再与其他人建立非婚同居关系。这类似于对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的要求,目的与婚姻关系一样,是为了确保非婚同居关系的排他性。

(三)男女双方为无禁婚亲或禁婚疾病的成年人。

这符合非婚同居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要求。有禁婚障碍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

(四)男女双方公开持续共同生活达一定(法定)期间。

持续公开共同生活意味着两性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公开性,这是非婚同居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素。至于共同生活的期间,应以一年以上为宜。

四、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一)非婚同居当事人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从性质上说,界乎合法的婚姻关系和违法的同居关系之间,实质上更类似于或接近于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现行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者的夫妻身份关系,却不能因此就认为它们之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形成的同居关系是违法的这样一概认为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类似于夫妻关系,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对这一关系中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在非婚同居成为人们一种相对普遍的生活方式的今天,适度保护非婚同居双方因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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