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王汝强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条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形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经济活动中,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专门组织,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顺利进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覆盖的范围面比较广,由此决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强势地位。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大多为大型的企业单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较强势的群体。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法条中列举了两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事项: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某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具有可被诉性,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刍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公益诉讼条款
刍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公益诉讼条款《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引入公益诉讼条款,引发了社会广泛思考。
以颜运秋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对公布的公益诉讼条款提出了诸多建议,“为公益诉讼架设制度轨道”。
但是,从现实国情出发,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负担、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管辖等制度构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执行与制度适应程度,能够尽可能在已有制度框架内或者现有立法进路解决。
标签:公益诉讼诉讼费用负担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管辖2011年11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作为此次民诉法修正的一项重大“法律民生工程”,①修正案草案第八条首次引入公益诉讼条款,“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公益诉讼条款发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与强烈反响。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南大学法学院颜运秋教授针对该条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诉讼费用负担、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变更、案件管辖、受案范围及起诉条件变更等六条建议③,“为公益诉讼架设制度轨道”。
④诚然,颜运秋教授作为法律学人积极为立法建言献策,体现了学者高尚的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
从学术角度看,颜教授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专家⑤,其建议充分反映了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理论最先进的理论成果及国外的先进经验。
但是,从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颜教授的建议值得商榷。
一、公益诉讼诉讼费用负担不应单独规定颜教授建议:当事人依本法进行的公益诉讼中,被告败诉的,应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败诉的,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从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
败诉罚金、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和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我国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具体细化在国务院颁布《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中。
公益诉讼费是否应当如颜教授所建议的那样进行单独规定?笔者认为公益诉讼诉讼费用负担不应单独规定。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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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公益诉讼程序解读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公益诉讼程序解读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从程序法角度对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对此,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针对该规定设置专章对公益诉讼中的具体事项进一步规范。
在本文中,笔者拟结合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取相应关键词,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起诉关于起诉主体,2012年民诉法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此司法解释仍延续该规定未对其做进一步延伸,但《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组织”做出了详细界定: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无论是机关还是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均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需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在案件受理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之所以如此限定是因公益诉讼受害者不特定、侵权行为牵涉面广的特点,明确相应主体的起诉资质便于该诉讼制度的落实不至于成一纸空文。
关于起诉条件,对比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关于私益诉讼的规定,除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其余几项条件皆一致。
这也是因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所致——公共利益受损、受害者不特定,实践中有可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即便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其权益受损或迫于多重因素不敢提起诉讼,为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对起诉资质以及起诉条件做适度放宽,这也是为更好实现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分三款对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集中管辖作出了规定,公益诉讼案件作为针对环境污染、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侵权之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之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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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 • 小额诉讼 • 恶意诉讼 • 司法确认 • 检察监督 • 证据制度
• (二)关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在理论上,关于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 起公益诉讼,有很大争议。概括言之,大 体涉及三大类主体: • 一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 • 二是社会团体。 • 三是公民个人。
• (三)关于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预防性请求 排除妨碍 停止侵害 回复原பைடு நூலகம் 赔偿性请求 赔偿损失
对恶意诉讼和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 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 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 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 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的界限:
观点一 • 独立说 观点二 • 包容说 观点三 • 内含说
多数人支持“独立说”,理由在于 以下五点:
• 首先,二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不同。
恶意诉讼 滥用诉权 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主观 滥用诉权的行为人主 为恶意,表现为行为人 观方面不仅包括故意, 明知其行为将侵害他人 还包括重大过失。 权益而故意为之,并以 此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解析: 1、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 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注意: “等”字表示留有余地) 2、适用主体:“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目前,只 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 件提起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社会组织或个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组织或集体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益,解决社会问题,保护环境、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行为往往以追求私利为主,而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使得个人行为受到限制和监督,有助于防止个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限制污染企业的行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解决集体利益问题。
在一些事件中,集体利益受到侵害,而个人往往很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使得群体可以通过社会公益组织或其他代表来维护集体利益,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维权组织提起诉讼,为集体维权,保护集体利益。
再次,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正义。
在一些社会问题中,权力弱势群体常常难以获得有效救济,而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途径。
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纠正不正当行为,惩罚违法行为,使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和维护。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启动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诉讼,追求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提高法治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使得法律得到更好地执行,提高了法治水平。
同时,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具有示范意义,促使其更加自觉地尊重法律,增强社会公信力。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集体利益问题、促进社会正义和提高法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因此,公益诉讼制度应得到充分重视和推广。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突破与困境——新《民事诉讼法》55条文本解读
为今 后保 护环境 、 保护 消费者权 益提 供 了更 为坚 实的法律 基础 。 ( 一) ‘ 钡 害社 会公共 利益 的行为”
条对 受案 范围 的规定采 用 了“ 列举 + 概括 ” 的模式 , 但这里 的列 举 显然 是不全 面 的。 “ 国有资产 流失案 件” 、 “ 反垄断 案件” 、 “ 食 品安
( 一) “ 环境污染” 、 ‘ 馁 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 民事诉 讼法》 第5 5 条 首先将我 国实践 中频繁发 生且呼声 益受到侵 害 , 才 能提起 诉讼 。在 民诉 法修改 之前 , 因为直接 利害
最高 的两种 诉讼类 型首 次纳入 到公益诉 讼 的范围 中。 在 此之前 , 关系人理 论 的存在 , 大量 涉及 公益诉讼 的案 件没有被 法 院受理 , 环境污 染案件及 侵害消 费者权益案 件都只 能依据 《 侵 权责任法》 、 即使受 理也 只针 对原 告个人 进行 审理 。经过这 次 民诉法 的修 改
二、 我 国公益诉 讼制 度的 困境
群体利 益 的环境污 染 、 侵害 消费者权 益 为首 的案 件大量 出现 , 私
益诉讼 无法保护 已经形 成公共利益 的环境污 染 、 消 费者权益等 问
( 一) 受案 范 围狭 窄
虽然“ 环境 污染” 、 “ 侵犯消 费者 权益” 案件 已被纳入 到 公益 诉
害众 多 消费者合 法权 益” 、 “ 损 害社会 公共利 益的行 为” 、 “ 法 律规 益 的范 围就是“ 社会 公共 利 益” 。 定 的有 关机关” 、 “ 有 关组织 ” 。本 文 中笔 者将 分析法 条文本 中 出 现 的这 些关 键词 ,对我 国公益 诉讼 制度今 后 的发展 提 出看 法建
题。 这 次 民诉法 的修 改, 把环 境污染 及侵害 消费者 权益案 件最 先 讼的受案 范 围中, 而且也 有“ 损害社 会公共利 益的行 为” 作为兜 底 确定 为公益 诉讼 的受案 范围 , 符合 我 国经 济社会 的发展 需求 , 也 条款 , 但是我 国 目前 公益诉 讼 的受 案范 围依然狭 窄 。 新 民诉法 5 5
由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反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词 : 《 民事 诉 讼 法 》 第5 5条 ; 检察机关 ; 环 境 公 益诉 讼 ; 职 能
中图 分 类 号 : D9 1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3 5 X( 2 0 1 3 ) 0 2 0 0 7 2 0 7
新 型业务 的云南省 、 山东 省人 民检察 院 , 也 只 能摸索
着 前进 。 ②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0 3 — 2 9
基金项 目: 司 法 部 国 家 法 治 与 法 学理 论 研 究 项 目“ 人 民 检 察 院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职 能 及其 立 法 保 障 研 究 ” ( 0 9 S F B 3 0 4 0 )
年来 , 四J I I 省 阆 中市 人 民检 察 院 、 贵卅 I 省 贵 阳市 人 民检 察 院 、 江 西 省新 余 市 渝 水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广卅 l 市 番 禺 区人 民 检 察 院 和 江 西 省 星 子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为维 护环 境 正 义 , 先 后 向法 院 提 起环 境 公 益 诉 讼 。 ② 为创 新 民行 工 作 , 山东 省 人 民 检 察 院设 立 民行 二 处 , 专 门 负 责 诸 如公 益 诉 讼 等 新 型 民 行 检 察 工作 的开 展 。2 0 0 9年 1 1月 2 8 日, 山东 省 第
2 0 1 2年 8月 3 1日,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十一 届 二 十八次 会 议表决 通过关 于 修改《 民事诉 讼法 》 的决
先行实 践期 待理 论解疑 、 立 法进一 步 明确 、 法 律解 释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在我国公益诉讼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2005年,以全国律协发布《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为标志,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从而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但不可否认,新法对公益诉讼的表述依然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让公益诉讼真正走入司法实践,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有如下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一般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首次正面回应,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公益诉讼的争论落下帷幕。
但该条款过于粗糙,从主体到程序设置均引发了学界新一轮的争议。
文章从这些争议的规定展开分析论证,以期能对公益诉讼之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公益诉讼范围近年来,“公益诉讼”时常见诸报端,成为了热门词汇,似乎已然成为公众期望用之以抵御公害事件、维护公共利益的武器之一。
1996年丘建东状告邮电局长途电话多收费,要求赔偿1.2元,拉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
从此,涉及公益民事纠纷案件频频发生。
尽管其中个别案件已胜诉,然而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众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是以败诉就是以不予立案而告终。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首次引入公益诉讼条款,“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一、公益诉讼的内涵及特征公益诉讼就是以公益为目的的诉讼。
即在公共利益被侵犯的情况下,有关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以保护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的“三大诉讼”相比,具有如下独特的法律特点:(一)本质上的公益性。
公益诉讼的本质就在于公民和社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要求改变被告的行为方式,甚至可能要求改变国家控制或规制这些侵权行为的方法和标准,以促使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得以改善。
这也是民事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的最本质区别之所在,是民事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二)诉讼请求的不确定性。
公益诉讼不需要必须有现实的损害发生作为前提,而是即便没有现实损害,只要能合理判断出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可能,就可以起诉违法行为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此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提前预防损害结果的出现。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提起诉讼来行使诉讼主体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我国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公益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其核心思想在于强调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具有直接权益的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而公益诉讼制度则是由特定主体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这种制度突破了传统诉讼模式的局限性,更好地保障了公众共同利益的实现与维护。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综合性问题,而环境污染的危害不仅限于个体或团体,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威胁。
公益诉讼制度便充分发挥了其作用,保护环境、生态平衡。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环保部门、环保组织、社会团体等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特别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在公益诉讼制度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加强了对不法商家的监管和制约,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进了市场品质的提升。
再次,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公众普遍关注。
公益诉讼制度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诉讼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利益。
同时,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展也推动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
总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保护了环境、维护了公共利益,也为社会公正和稳定做出了贡献。
然而,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进一步推动在线诉讼的发展,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本次 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修改背景和目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难以 满足社会需求,修改《民事诉讼法》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规范在线诉讼,提高 诉讼效率。
三、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理由: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有助于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原告能 够更好地证明其主张,被告无法推卸责任。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案 件处理的公正性。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建议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在环境保护公 益诉讼中,被告应承担停止污染、恢复环境等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中,被告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等义务。这样可以防止被告推卸责任,更好地保 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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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当时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诉讼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在线诉讼得 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和法院开始尝试并推广在线诉讼模式, 如北京“云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然而,尽管在线诉讼具有诸多优势,目 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技术保障不足、当事人参与度不高等。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加强,表明了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 视。
一、具体规定
一、具体规定
1、立案: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即原 告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解决,就可以向 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新民诉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 0 1 4・l ( 上) ◆ 法 制 园地
浅析新 民诉 法 中的环境公益诉 讼制 度
李 亚琪
摘 要 大 自然是 我 们人 类赖 以 生存和发 展 的基 础 , 我 们每 个人 都 活在 自然环 境 中 , 呼 吸 着 同样 的空 气 , 领略 着大 自然 同 样 的风 采 。然而 。 近些 年 来环境 污 染不 断增加 , 自然资 源被 严重破 坏 。 我们人 与 自然在 极 不和谐 的相 处着 , 自然环 境的 严重 恶 化导 致 了一 系列的环 境 问题 也 无 时无刻 不在 困扰 着我 们 。本 文通 过 时环 境公 益诉讼 这 一制 度 多方 面的调 查与研 究后 , 粗 浅地 提 出 了关于 完善环 境 民事公 益诉讼 制度 的 一些 设想 , 从原 告 资格 , 举 证 责任 、 调 解制 度 、 和诉讼 费 用等几 个方 面阐述 了 自己舛 于此项 制度 的一 些看 法和 建议 。 关 键词 环 境 污染 公共 环境 权益 保护 环 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
在我 国 的法律 中, 关于环 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管辖 法 院还 不 明
没有一 起 因主体 资格不适 格而 被法 院拒绝立 案 的。 ” 马 勇说 , 今 年 确 。但 是这 一 司法实 践 中做法 到底 是 否符合 理论 要求 ?是 否具
即新 民诉法 生效后 , 中华环 保 联合会提 起 的环 境公 益诉讼 法 院未 有 其合 理性 ?现 实 中由谁 来管 辖这 一 案件呢 ?虽 然溧 阳法 院在 受理 一起 。有 专家 担心 , 如果有 关 司法解 释再 不 出台 , 环 境公益 管 辖这 个案件 时 就是 中级 法 院管辖 的 ,但 是也不 能说 就是 正确
对新修订的公益诉讼制度主体的思考
对新修订的公益诉讼制度主体的思考摘要:公益诉讼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更成为我们所关注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推动因素应是广泛的公民参与,我们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上有所明确。
关键词:公益诉权公共利益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而现代公益诉讼始创于美国。
公益法与公益诉讼的概念正是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经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开始广泛使用的术语,并随之成为西方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由于当时美国众多的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为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一)法律与现实[1]庞德认为,法律所确认保障和实现的利益有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2]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法律制度体系虽不够完善,但也已经在快速的提高。
民事诉讼法当中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做到了相对满意的程度,但对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制定和实行,必须付出很多精力来借鉴和研究。
以致我国的人权更能受到保障。
仅仅从个人利益出发是不可能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其实,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更深一层的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发展人权就要求法制在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种种作用。
这种要求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发言而言,是重要的动力。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等等。
而这些人权的实现,无疑会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
此外,人权的状况,也是衡量法制状况的一个价值尺度。
弗兰克曾经指出: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也就是“能够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做出积极回应”。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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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公益救济方面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经过三审顺利通过了。
在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而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突破,并从此揭开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新篇章。
代表了民事诉讼中一个新的生命力和未来发展方向。
以下笔者针对公益诉讼及其特点,以及新法在实际生活中的理解和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公益诉讼及其特点
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
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第相对于普通私益诉讼而言的。
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公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四个特点: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其原告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特定主体并且为的是抽象的公共利益;二是原告起诉的公益性,即为的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该利益又可以分为扩散性利益(环境污染案件)和集体性利益(侵害消费者团体案件);三是诉讼中国家干预较强,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国家重视和干预程度有所增加;四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在公益诉讼中权利受害人不一定全部参加到诉讼之中,有时需要扩张到裁判以外的当事人。
由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太少,很多诉讼程序问题还需要大量的探索完善,所以在此次修改中仅集中解决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基本问题,若要在立法中建立一套完整的公益诉讼条件还不成熟,其他问题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完善。
二、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采用的而非绝对式列举的方法将两类目前损害社会利益突出的问题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一类是污染环境;另一类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并加以“(等其他)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这一兜底概述对公益诉讼的范围予以补充。
这种规定将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明确化,完整化,增强了在今后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和运用性。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受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限制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又有所限制:一方面是只有当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以依此提起公益诉讼,这就意味着如果只是涉及个人利益基于维护个体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则不属于此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不仅限于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两类案件,在条文中规定的“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逐步包含在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内。
三、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1、关于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位。
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行为,受民事诉讼一般受理条件的限制,既包括积极的条件也包括消极的条件。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诉,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时,除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注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要求起诉人提供的起诉状中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
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并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
理。
2、关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对于“法律规定的”的限制范围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
从现行法律看,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3、关于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关于公益诉讼的请求可以分为预防性请求和赔偿性请求。
对于预防性请求原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对于赔偿性请求即赔偿损失有一定的争议,但笔者认为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有关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
4、关于理解公益诉讼的“双重谦抑性”。
公益诉讼作为救济社会利益的一种手段并非越多越好,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先通过行政执法解决部分纠纷,而将公益诉讼作为对其的一种补充。
另一方面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权力的处分方法需要在私权处分穷尽的基础上适用较为妥当。
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公益救济方面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民事公
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