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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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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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①参加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2、适用范围和诉讼任务不同。①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②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内容权限不同。①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②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3、起诉、上诉、抗诉、申诉

起诉,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抗诉:也叫抗告,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请求。(①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期限)、②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无时间限制))

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裁判不服,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4、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5、传唤、拘传、拘留

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自行到案接受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传与传唤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拘传和传唤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

2、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不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6、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序。

虽都属于审判监督性质的程序,其任务和目的都是全面审查原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通过审理,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这两种程序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区别表现在: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

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或者是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则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作限制,不论上诉人提出什么理由以及理由是否充分,上一级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要改无罪为有罪时,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线人民法院。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因此,重新审理作出判决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强制性、稳定性、排他性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裁定和判决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8、中止审理、终止审理、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诉讼活动,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试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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