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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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关于地下空间退让的地方规定参考源至小小吐血整理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 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沧州)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沧州)

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4.01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一执行。

表一建筑高度21 -30米(含21米)30-75米(含30米)75-100米(含75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项目内部30米36米45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外部30米50米4、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m;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3条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4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同时要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第4.05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大学(含中专及职高等)、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4.06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4.07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第九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及退让专章

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及退让专章
(第二十六条)
特殊建筑间距(第十七条)
(三)位于城市更新 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 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 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 电梯、门厅、连廊、消防 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 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 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 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 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 市相关规定执行。
W<26 26≤W<40 W≥40
H≤60 60<H≤100
H>100
3
5
7
5
7
9
7
9
11
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 、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 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 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平面基本呈矩形,短边与长边的比值应当小于或者等于1∶2, 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20米的居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
16.9M 66M
项目名称:上海绿城玉兰花园 项目地址: 上海浦东齐爱路168弄 户型:四室两厅一厨四卫 面积:328平方米 容积率:1.5 层数:13F 特点:采光好,南北通透,视线好
39M
(二)提高拼接建筑的空间品质。 拼接宽度规定(3米)
建筑立面宽度控制(第二十一条)
(二)提高拼接建筑的空间品质。 立面凹槽规定(15米)
容易混淆的几组概念
• 板式建筑与山墙: 1、体型。板式住宅基本呈矩形,有1:2的体型要求;山墙出 现在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字形的短边,没有具体体 型数值要求,需要合理性判断。 2、高度。板式建筑没有高度限制,山墙出现在40米及以下 建筑的不开窗面。 3、短边。板式住宅的端墙应小于20米,山墙应小于16米。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第五章建筑间距5.1 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5.2 居住建筑间距5.2.1 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长边向阳、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D)新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高度(H)的1.0倍,中心城区不得小于0.8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 M时,可按不得小于0.8倍控制。

其中低层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最小建筑间距应大于9 M。

5.2.2 正面为非正南方朝向的住宅,其间距按表5-1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5.2.3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的高度。

5.2.4 多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 M;低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 M,其中侧向开窗的低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 M。

5.2.5 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如其山墙宽度大于14 M时,则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5.2.5.1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5.2.5.2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5.2.6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以及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的间距应符合表5-2的规定。

5.2.7 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5.2.7.1 南北向布置南侧为点式中高层(建筑长边长度/建筑短边长度<2,且建筑高度/建筑短边长度≥4)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

南侧为板式中高层(建筑长边长度/建筑短边长度≥2)建筑时,其间距按1.2倍点式中高层在南侧时的控制间距。

5.2.7.2 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

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7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章建筑间距第⼀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防疫、环境保护、⼯程管线、⼈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75⽶;(⼆)、⾼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60⽶;(三)、不同建筑⾼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建筑⾼度执⾏。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3倍。

2、其它⽅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中折减系数进⾏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布置时建筑的最⼩间距不得⼩于18⽶。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控制,其最⼩值为9⽶。

(三)、多层居住建筑⼭墙间距不宜⼩于8⽶。

如⼭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墙宽度应⼩于或等于14⽶。

⼭墙宽度⼤于14⽶的,其间距按平⾏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居住⽤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款规定计算,但不得⼩于18⽶。

第四条不规则平⾯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出挑宽度不宜⼤于1.5⽶。

(⼆)、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于14⽶。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

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四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五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七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八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九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精选、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精选、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致,按本规定执⾏。

第⼆篇城市⽤地规划管理第⼀章城市⽤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采⽤《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地的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地适建范围》(见附表⼀)的规定;未列⼊《城市建设⽤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和使⽤性质应遵循⼟地使⽤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地的相容性⼀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地性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地性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地按不同性质⽤地⽐例折算。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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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
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
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四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五条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八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九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
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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