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共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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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份共有
•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确定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 共有。
特点: •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 • 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 •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效力
内部效力
外部效力
• 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 共有物的处分 • 应有部分的处分 • 共有物的管理 • 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 共有物的分割
房 屋 共 有 人
房屋承租人
4、共有物的管理
• 共有物的保存——以防止共有物之灭失、毁损或其权利丧失、限制等 为目的,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各共有 人可单独进行,保存费用可向其他共有人求偿
• 共有物的改良——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 不能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也无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重大修缮 份额2/3同意;费用应由共有人负担
• 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张清、张山认为,事故是弟弟张仪一人造成 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让路民去找弟弟。
• 张仪对哥哥将汽车出租一事不满,诉至法院,称将汽车出租未经其同意,租赁合同 无效,黎明应返还汽车给自己。
• 【问题】 • 1.张清、张山是否有权未经张仪同意将汽车出租? • 2.路民花去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承担?
• 分割方式—— •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 分割的法律效果——
• 共有关系消灭、各共有人对分得财产取得单独所有权、共有人间对他人分得的财 产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应有部分抛弃及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 展明自幼父母双亡,惟一的亲人舅舅在国外定居。94年展明与张东、杨成合伙开办 一家小餐馆,展明出资500元加上其一间房屋,张东出资 1000元,杨成出资500元。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 共有——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 共有的主体——共有人 • 共有的客体——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 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关系 • 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的特征: • (1)主体的多数性 • (2)客体的同一性 • (3)内容的双重性 • (4)共有权的联合性 • (5)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一致决、绝对多数决、相对多数决
5、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 各共有人按其应有分额分别负担其应负的费用
主要包括: •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保存、改良) • 因共有物的存在而产生的私法和公法上的费用
• 清偿共有物费用负担超过其应负份额的人,可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6、共有物的分割
• 分割原则——
• 分割自由原则 、遵循约定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
来自百度文库
按份共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 98年张仪下岗后,与其兄张清、张山商量,决定各出资3万,购买一辆汽车跑出租, 由张仪驾驶,收入各按1/3比例分配。
• 张仪开出租车不尽心,经常饮酒、赌牌,经营6个月也没有多少收人。99年1月张仪 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撞伤,花去医药费18万元。张清、张山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了 黎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年半。
1、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 对共有物使用收益的客体是共有物的全部,而非其特定部分
• 对共有物使用收益须在其应有部分范围内为之
• 因使用收益共有物侵害其他共有人利益时的救济: • a.依物权请求权请求其除去妨害或返还其占有之共有物 • b.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 c. 请求返还其所受不当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人可对第三人单独行使物上 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应就共有物的全部对 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第102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 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 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让与——转让人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设定负担——只能以不占有标的物为内容 • 抛弃——即应归属于其他共有人,其数额按其他共有人应有部分的比
例确定
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 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有部分的处分
• 各共有人对同一所有权从分量上所享有的部分 • 既非所有权标的物之划分;亦非所有权作用之割裂;而是各共有人行
使其权利范围的比例 • 享有法律上的处分权,非事实上的处分权。 包括:
• 可处分共有物——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在共有物上设定负担 • 对共有物的处分由按份共有人2/3份额同意 • ——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应视为同意 • ——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无效,造成其他共
有人损失的,应由擅自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 得的,则应适用善意取得
• 约定:展明、张东各占 2/5份额,杨成占1/5份额;合伙期间任一合伙人不经另两 人同意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 94年6月餐馆正式营业,因3人同心协力,餐馆日渐兴隆。
• 98年展明决定出国定居,照顾舅舅晚年生活。因舅舅急需照顾,展明没有来得及处 理合伙事宜就出国了。两个月后,展明从国外来信,言明:自己在国外生活富裕, 在合伙中的财产不要了,包括那一间房屋,但没有指定财产归属。
所有权问题之三
——财产共有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案例
• 宋某和李某系继母女,宋夫即李父去世时遗下夫妻共有房屋5间,一直由宋和李共 同居住,宋居东2间、李居西3间。宋去国外居住后,5间房屋均由李居住。李未经 宋同意,擅自将产权变更为自己所有。宋得知要求析产,遭拒绝并否认其为继母。 宋起诉要求确认产权。
• 问题: • (1)本案中,宋应享有多少单独产权? • (2)宋与李共有的房屋应为多少?如何产生的共有? • (3)李作为宋某单独产权义务人和共有人应负何种义务? • (4)李某行为性质如何? • (5)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