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分类、构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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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构件燃烧性能:
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⑴非燃烧体——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系指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 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 机矿物材料。 ⑵难燃烧体——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 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烧材料系指在空 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 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 土、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用有机物填充的混凝土和水 泥刨花板等。 ⑶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 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 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
5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 的加强措施。
三、建筑物的等级
建筑物的等级包 括耐久等级和耐 火等级。
㈠建筑物耐久等级:耐久等级的指标是设计使
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的长短要根据建筑物的性 质(重要程度)来选择,影响设计使用年限的因 素主要是结构体系和结构构件的选材。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 定。
㈡按建筑层数或高度分类:
1. 住宅建筑: 1~3层为低层, 4~6层为多层, 7~9层为中高层(小高层), 10层及以上为高层。 2.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建筑总高度≤24m为多层 建筑总高度>24m为高层 建筑总高度>100m为超高层
㈢按结构类型分类:
1. 砌体结构:这种结构的竖向承重构件是以烧结 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 心砌块等材料砌筑的墙体,水平承重构件是钢 筋混凝土楼板和屋面板,主要用于多层建筑。 2. 框架结构:由(钢筋混凝土或钢材制作的)柱、 梁、楼板形成的骨架作为承重结构,墙体只起 分隔和维护作用,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 3. 钢筋混凝土板墙(剪力墙)结构:见上表。 4. 空间结构:如悬索、网架、拱、壳体等。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表的说明
注: 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 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 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 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3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 心砌块砌体房屋。
建筑构造之二
建筑物的分类、 等级和构造组成
一、建筑物的构造组成
建筑物的 构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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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墙、柱 地面、楼板 (梁)、屋顶 楼梯、电梯、 台阶、坡道 门窗 阳台、雨篷
组成建筑物的各部分归纳起来分为两类:
承重结构:屋顶、楼板、梁、墙、柱、基础。 承重结构是建筑物的结构体系,作用是承重。 维护结构:房屋的最外一层(外壳),如屋顶、 外墙、外门窗等。 维护结构的作用是利用有利的环境因素—— 如通风、采光、引入外部景观等。屏蔽掉不利 的环境因素——如遮风避雨、保暖隔热、隔绝 噪声等。 注意:有些部分既是承重结构又是维护结构,如 屋顶和外墙。
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 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 规定:
注: 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 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 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 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3.5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 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 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规定减少25%;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 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 按四级确定;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 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设计工作还把建筑物的各组成部分分为:
建筑构件:墙、柱、梁、楼板、屋架等承重结 构。 建筑配件:屋面、地面、墙面、门窗、栏杆、 细部装修等。
二、建筑物的分类
㈠按使用性质分类:
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等的建筑总称。 ⑴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如住宅、宿舍等。 ⑵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办公、科 教、文体、商业、医疗、邮电、广播、交通等。 2. 工业建筑:各类厂房和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用房。 3. 农业建筑:供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如种子库、 拖拉机站等。
耐火等级取决于建筑物的主要构件的耐火 极限和燃烧性能
1. 耐火极限:指的是建筑构件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 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为止的这 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 失去支持能力——非承重构件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 完整性被破坏——楼板、隔墙等发生穿透性裂缝或穿火 的孔隙。 失去隔火作用——钢构件背火一面平均温度升高140℃或 任一点温度升高到220℃。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 (米)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 度应表的说明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 突出屋顶部分)。 2 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 4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㈡建筑物耐火等级: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 版)规定,多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见下表:
表5.1.1的说明
注: 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 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 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 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 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 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 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