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涉及房产纠纷三个典型问题探讨
从婚姻法解释三中浅析不动产若干问题
从婚姻法解释三中浅析不动产若干问题【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在社会中立刻引起广泛关注,其内容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房屋这一重要的不动产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本文从《婚姻法解释(三)》的条文进行了理论探讨,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不动产中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登记我国的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婚姻法的三部司法解释,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残酷的现实环境,使得婚姻中男方遭受巨大压力,婚房也成为了许多人步入婚姻殿堂的绊脚石。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影响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内容分别进行了列举,可见婚前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是受到保护的,这填补了我国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立法上的空白.适应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利益。
2001年12月24日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就特别强调规定婚前财产或者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前个人买房不属于夫妻共有,是早已确定的法律规则。
《婚姻法解释(三)》是新解释.但延续的其实是旧规则,换句话说,婚前个人财产是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另外,从伦理道德方面讲,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是倾注了一生的积蓄,是对其子女爱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子女的一种赠与(除非明确声明赠与其子女的配偶),理所当然是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婚姻法解释(三)》第1o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
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
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
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应 基 于 婚 姻 法 的价 值 目标 和 立 法 目的 。充 分 考 虑 到婚 姻 关 系 的 身份 性 特 征 .做 到 “ 法理 ” 与 “ 理 ”相 结 合 .从 而 达 情
到 夫妻 个人 利 益 与婚 姻 家 庭利 益 的 均衡 . .
关
键
词 :房 产 权 属 界 定 : 离婚 房 产 处理 : 价值 目标 :身份 性
( ) 对 《 姻 法 》 适 用 上 的 一 些 具 体 疑 难 问 题 作 出 二 》, 婚 住
了 相 应 的 解 释 。 而 , 几 年 , 姻 家 庭 纠 纷 案 件 呈 现 然 近 婚 出 逐 年 上 升 的 态 势 . 多 集 中 于 财 产 纠 纷 . 其 是 房 产 且 尤 纠纷 。 践 中 . 于一 些存 有争 议 的房 产 纠纷 案 件 , 实 对 各 地 法 院在处 理 上 不 尽相 同 . 致 出现 了“ 案 不 同判 ” 以 同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0 0 6 — 3 0 7 8 0 2 1 )1 — 0 0 0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 9 39 收 稿 日期 :2 1 一 一 0 0J∞ J
作 者 简 介 :刘 国华 ( 9 ) 6 一 ,女 , 山 东 即墨 人 ,哈 尔滨 商 业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 法 ; 李裕 琢 ( 9 8 ) 7一 , 男 ,辽 宁 犬石 桥 人 ,黑 龙 江 广 播 电视 大 学讲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 法 、经 济 法 . .
自 己 子 女 一 方 的 赠 与 . 该 不 动 产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 双 方 父 母 出 资 购 买 的 不 动 产 . 权 登 记 由 产 在 一 方 子 女 名 下 的 .该 不 动 产 可 认 定 为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婚前按揭房产权属问题论文
婚前按揭房产权属问题探讨摘要: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产权纠纷处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一个引起极大争议的话题。
此规定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凸现出身份法和财产法在影响财产关系变动中的不同理念。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屋产权;物权登记一、按揭房产纠纷问题的产生国人素来安土重迁,房子在家庭财产中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男女缔结婚姻伊始,房子便承载着双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期望,一旦感情破裂,婚姻解体,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就成为离婚诉讼中考量的最大利益。
在”蜗居”难求的时代,房价日益攀升,大多数人不再可能完全靠一己之力一次性付清房款,因此出现了”按揭房贷”的新型产权模式。
”婚前按揭房产”即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用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此种房屋权属争议在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获得房屋产权证期间插入了结婚的法律行为。
[1]《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似乎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实践操作中却成了众矢之的,各种意见纷至沓来。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具有合理之处。
1.符合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即所有人都认定房屋属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从而使房屋登记、买卖交易等其它法律关系有效进行。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纠纷规定的分析
目的进行房产赠与, 但最终没能建立婚姻关系的, 因为双方无任何法定身份关 系, 房产赠与行为则属于
合 同法范 畴 的普通 民事 赠与 行为 。根 据合 同法有 关 赠 与 的规定 , 赠 与人 在 房 产 变更 登 记前 是 可 以 随时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1 1 [ 修订 日期 ] 01 2 3 03 -  ̄0
[ 作者简介 ] 马小花( 1 9 7 2 一) , 女, 甘肃省静宁县人 , 陕西理 工学院经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 法学教学 与
研究; 郭倩 ( 1 9 9 l 一) , 女, 陕 西省榆林 市人 , 陕西理工学 院经法学 院学生 。
自2 0 1 1 年8 月最高人 民法 院颁 布《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 ( 以下文 中简称解释 ( -) ) 以来 , 以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的“ 房产加名案” 为起点 J , 围绕该司法解释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
掀起 一 阵热议 。对 这一 解释 能否 妥善解 决 现 阶段 司法 实践 中的夫 妻房 产 纠 纷 , 是 公 众 对该 解 释 的适 用 最为 关注 的焦 点之 一 。本文 就解 释 ( 三) 中涉 及夫 妻房 产 纠纷 的有 关条 款 规定 , 结 合 司法 实践 所 存在 的
平, 保 护 个人 财产 利益 , 更要 尊 重传 统 家庭 观念 , 注 重婚 姻 中的共 同付 出 , 坚持 法 定共 同财产 制 , 以 真正
维护 家庭 稳 定与社 会和 谐 。
[ 关键词] 房产纠纷; 婚 内赠与; 按揭房产 ; 夫妻共同财产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3 - 2 9 3 6 ( 2 0 1 3 ) 0 2 - 0 0 9 1 - 0 4
浅析夫妻财产纠纷——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方 应当如 何 补偿 问题 ; 以及 如何 才 能更加 公平 、 合 理地 维护 各
方合 法权 益 , 这些 问题 已成 为摆 在理 论 界和实 务界 的又一 难题 。
二、 《 婚 姻法 解释 三》 出台 的新亮 点 ( 一) 夫妻一 方婚前 房 产的 归属 问题
种观 点是 以以上海 市高 院于 2 0 0 4 年 在《 关 于适用< 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婚 姻法若 干 问题 的解 答 ( 一) 》 第六条 中 的规定 : “ 夫妻
一
方婚 前 以个 人财产 按揭购 买房 屋并按 揭贷款 , 产权 登记在 自己
《 婚姻 法解释 ( 三) 》 第 十 条夫妻 一方 婚前 签订 不动产 买卖 合
同, 以个 人财产 支付 首付款 并在银 行贷款 , 婚后 夫妻共 同还贷 , 不
作 者 简介 : 刘金 彦 , 青海 民族 大学 法学 院 2 0 1 1 级法律 硕 士( 法学 )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 9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
《 婚姻法 解释 三》 出 台前 , 我 国在 婚房产 权 中存在 的争 议
加霜 。
如果 夫妻一方 婚前签 订不动 产买 卖合 同, 以个人 财产支 付首
{ I } J l 缸金 2 0 1 3・ 3 ( 中)
◆法 律 经纬
浅 析 夫妻 财产 纠纷
以《 婚 姻 法解释 三》 为视 角
刘 金 彦
摘
一
要
结婚 是我们 每 个人 一生 中 的大事 , 而婚房 又 是结婚 的 必备条 件 。它不仅 是 夫妻俩共 同生 活 的爱 巢, 同 时也关 系到
以上 争议 的焦 点无疑 是房屋 产权 的归属 问题 : 即该 房屋系 夫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离婚房产分配的思考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2年12月15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离婚房产分配的思考徐雅洁(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 要:婚姻关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最难处理的则是财产分配问题,在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条款更是引发了人们的热议,颇有争议;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影响——导致不少人的婚恋观发生了改变。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并对该解释中相关条款与民法有关原则相联系,探讨该司法解释之现实运用的影响。
关键词:夫妻财产 房屋所有权 婚姻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2—0157—02 一、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立法现状 (一)国内在我国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法律条文集中在婚姻法及其三部司法解释中,其规定主要涉及:离婚房产分配主要以夫妻双方协议为主;离婚时房产分配对困难方适当照顾;房产中涉及一方部分婚前财产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时的分配依据。
在我国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7条、第10条、第12条三条规定均涉及涉及离婚房产分配的内容: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并将产权登记于父母名下的。
可以看出“买房、还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反映到了法律的领域。
我国的婚姻法在处理离婚房产的分配问题上仍然采用的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产权登记制度”为主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辅之以公平原则照顾困难方或对房屋有贡献方的方式。
(二)国外法国、美国及日本在司法领域都是极具代表性的国家,它们针对该问题也有相关规定:法国《民法典》:如果没有婚前协议,夫妻双方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两人协议离婚,财产可自行协商分配。
倘若一方提起诉讼,两人都必须如实提供财产清单,如果有人妄图瞒报财产,作为惩罚,法庭将没收隐瞒的全部财产。
浅析婚姻法关于房屋相关规定之利弊
{ l ; I 占 缸金
◆学 术 前沿
浅析 婚姻法关于房屋相关规 定之利弊
华 丹 阳
摘 要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 引起 了一阵狂热的争论 , 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新婚姻
法解释三却 因其涉及夫妻房产生育权、第三者等社会热点 问题而备受瞩 目。其中有关房屋相 关规定更是热点之中的重中 之 重 。随着 房价 的上 升 , 人 们对新 婚姻 法解 释三 种有 关房屋 相 关规 定 讨论越 来越 激励 , 该话题 也成 为人们 日常生 活中 以及
婚 姻 过程 中的 一个 热点 。本课 题将 对新婚 姻 法解释 三 中对 房屋 相 关规 定进行 详细解 释 , 并 阐述相 关规 定 的利 与弊 。 关键 词 婚 姻 法 房屋 利 与弊
文献 标识 码 : A 个 人财 产 。 ( 3 ) 婚前 一 方支付 首付 款 , 婚 前取 得房屋 产权证 , 产权证 登记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 华 丹 阳, 公 安 部管 理干部 学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9
一
、
引言
2 0 1 0年 l 1 月l 5日, 最 高人 民法 院颁 布了关 于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三) 征求 意 见稿 , 马上一 石激 在首付 款支 付方 名下 , 婚 后 以夫妻共 同还 贷 。笔者认 为, 对于增
后, 2 0 1 1 年 7月 4日最高 人 民法院关 于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婚 记在 首付 款 支付方 名下 的房产 归属 。实践 中各地 法 院有的认 定 姻法 》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三) 正式 出 台。 为个人 财产 , 有 的认定 为夫妻 共 同财产 。对于 婚前按 揭 , 婚后共
《婚姻法》解释三和涉婚房产登记
第 五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 法》 第 2 《 1条 规
定, 当事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请 登 记 , 给他 人造 成 损 害 的 , 记 机构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 。登 记 机 构 登
赔偿 后 , 以向造成 登记 错误 的人追 偿 ” 可 。
在房 屋 登记 中, 屋 登记 机 构之 所 以要 查验 房 申请人 提 交 的婚姻 关 系证 明 , 主要 是 因为 : 第 一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 法》 第 9条 规 《 定 , 不动 产 物权 的设 立 、 “ 变更 、 让 和 消灭 , 转 经依
调, 人民法院审理“ 涉婚房产 ” 权属纠纷 时, 仍然 要 适用 “ 当事 人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 , 离婚 时该 不 动 产 由双方 协议 处理 ” 的规 定 。
第 五 , 屋 登 记 机 构 不 能 凭借 自己 的职 权 , 房
在 房 屋 登 记 中 ,行 使本 该 由人 民法 院行 使 的权 力 , 据购 买“ 婚房 产 ” 根 涉 的出资 情 况 , 定 该“ 判 涉 婚房产 ” 夫妻 一方 所有 或者 双 方按份 共 有 。 为 第六 , 当事人 愿 意或 者 不愿 意 就“ 婚 房产 ” 涉 归属 进行 书 面约 定 ,是 法律 赋 予 当事 人 的权 利 。 任 何单 位 和 个 人 , 须 尊 重 当事 人 的 选 择 , 得 必 不
专题 : 夫妻房产认定及登记
C f R A H M E L T E
登 记 工作 , 屋 登记 机 构 应 当 继 续 按照 《 屋 登 房 房 记 办 法》 的规 定 , 理 必 须 按 照 人 民法 院生 效 法 办
律 文书 办理 的房 屋登记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处理价值取向问题探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房产处理价值取向问题探析
覃晚萍
-
^ ,
(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 , 广西 南宁 5 3 0 0 0 6 )
摘要 : 婚 姻 法司 法解释 ( 三) 对 夫妻 房 产 归属 处 理 的 规 定 , 在 价 值 取 向上 偏 重 保 护 强势 有 产 者 一 方 的 利
重 要物 质基 础 和保 障 。正是 由于 房产 在 一 个 家 庭 中 有 着如 此重 要 的地 位 , 一 旦 夫 妻 要 离 婚 一 个 家 庭 面
婚 姻法 都是 以不 断扩 大公 民 的私 法 自治权 利 , 保 障 公 民的意 思 自治 原则 为 立 法 理 念 的 。例 如 , 夫 妻 财 产 制度 从单 一 的法定 共 同财 产 制到 法 定 财产 制 与 约 定 财产 制并 立 , 再 到 约 定 财产 制 的完 善 与个 人 特 有 财产 制 度 的确立 ;这一 变 化 的进路 是 不 断 地 扩 大 夫
注和热 议 。相 当一 部分 学者 和 司法 实务 工 作 者 对 其 总体评 价 是 肯定 的 , 认 为 它 弥 补 了法 律 在 财 产 制 度 分 割 中 的空 白 , 更具 有 可操 作 性 , 总 体 是进 步 的 。例
如, 中国政法大学巫 昌祯教授认为《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 存 在 的两 个亮 点 : 一是 着重 解决 了财 产 纠纷 问
望法 律 对 其 进 行 明 确 的 调 整 。在 这 样 的 社 会 背 景 下, 2 0 1 1年 8月 1 3 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正 式 颁 布 实 施
《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三) 》 ( 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 三) ) 。该司法解释的 出 台产 生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影 响 , 引发 了社 会 的 广 泛 关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夫妻财产规定的思考
自强 。可见 老百 姓对 于 《 婚 姻法 司法解 释三 》 的 出台给 予 了极 大 主 要数 据报 告》 显示 , 女性有 房产 ( 含夫 妻联名 ) 的占 3 7 . 9 %, 男性 的关注 , 毕竟 《 婚姻 法》关系 到千 家万户 的利 益 。其实 回过 头看 为 6 7 . 1 %。已婚女性 中,自己名下有 房产 的 占 1 3 . 2 %, 与配 偶联 看, 大家 关注较 多 的或争议 较激 烈的是 《 婚姻法 司法解 释三》 中关 名拥有 房产 的 占 2 8 . O %: 男性 分别 为 5 1 . 7 %和 2 5 . 6 %。未婚 女性
法解 释 三》 一 经 公布 , 可 谓“ 一石 激起千 层浪 ” , 议 论声 不绝 于耳 。 有 人说 《 婚姻 法 司法解 释 三》 的公 布, 使在家 庭 中强者 更强 , 弱 者
同法》 的规则 , 而需 要更 多顾全 的是 婚姻家 庭 的伦 理性 。 针 对本条 款的 规定 , 笔 者认 为 , 在我 国 目前 的实际 国情 和 民
于夫 妻财产 权属 的有 关 规定 。
一
中6 . 9 %拥有 自己名下 的房产 , 未婚 男性 为 2 1 . 8 %。 。 所 以婚 前按 揭买房 的多为 男性 , 而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女 方 的嫁妆 同样价 值不 菲 。在婚姻 关系 存续 期间 , 女方 的嫁妆 作为 消费 品 , 随着 时间 的
婚姻 家庭 婚姻 法 司法 解释
最引人 注目, 也是争议较多的条款。本文对此进行 了分析和解读, 并提 出了自己的建议 。
《婚姻法解释(三)》中财产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第 3期
侯 巍巍 : 《 婚姻法解释( 三) 》 中财 产 纠 纷 法 律 问 题研 究
・ 2 3 ・
嘱或 赠 与合 同中确 定 只归 夫或 妻 一 方 的 财 产外 , 归 夫妻 共 同所有 。 ” 因此 , 按 照 法 律规 定 会 出现 这 样 的
状况 , 一 方父母 婚 后 出 资购 买 的 房 产 只要 登 记 在 己 方 子女 名下 , 那么 资产 就是安 全 的 , 但 是如果 另 一方
丰厚 的增值 回报 。但是 现实 又是 否真 的如此 呢? 我
分 配 制度 。
关键词 : 《 婚 姻 法解 释 ( 三) 》 ; 夫妻 财 产 权 益 ; 财产 纠纷 ; 法律 解 决机 制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9 文献 标 志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 0 5 3 9 ( 2 0 1 3 ) 0 3 — 0 0 2 2 — 0 4
准, 致 使 此 类 案件 的判 决 标 准 不 ~ , 结果迥异。因
害, 同时也 防止借婚 姻 之 名而 图不 劳而 获 之 实 的情
形 出现 , 立法 的本 意是好 的 。但 是 , 该 条规定 的缺 陷
此, 最高 人 民法 院在 充 分 征求 社 会意 见 和 建议 的基
础上, 主要针 对夫 妻一 方 个 人财 产 婚后 产 生 收 益 的
2 0 0 1 年 l 2月 2 4日和 2 0 0 3年 l 2月 2 5日先后 出台
一
按照 《 婚姻 法解释 ( 三) 》 第 七条 的规定 : “ 婚后由
方父母 出资 为子 女 购买 的 不动 产 , 产 权登 记 在 出
资人子 女名下 的 , 可 按 照婚 姻法 第 十八 条 第 ( 三) 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探讨
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入手,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中涉及的有关夫妻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行性,并且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较常的几种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房产分割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一、问题的提出一般来讲,对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家庭贡献大小进行合理的分割。
下文中笔者将主要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况。
二、按揭房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适用登记原则,若房屋是个人婚前个人购买,并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此房屋应认定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未还清的贷款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房屋购买后使用过程中的升值部分的归属,首先可以参照物权法对于孳息的规定分析。
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
房屋升值是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市场经济规律不是自然规律,因此升值部分不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法定孳息的产生必然依赖于他人的使用。
而房屋是否升值与其主人对房屋的使用与否无关,仅受影响市场价格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屋升值部分也不是法定孳息,因此对房屋升值部分就不能单纯的按照孳息的归属原则进行划分。
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度。
只要夫妻双方未明确的约定升值部分的归属,该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后另一方参与还款的部分,由另一方提供其还款部分的证明,再考虑市场价格给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但是对“合理补偿”的标准该意见稿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按揭房婚后升值部分未涉及。
笔者认为可修改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时的房屋总价按照离婚时的市价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则按其还贷比例计算。
由婚姻法解释(三)引起的房产思考
除法律 另有规 定或者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自合 同成立 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的, 婚后不动产登记于 首付款支 付 物权 的合 同, 未 不影响合同效力 ” 。根据该规 定 , 婚 方 名下 的,离婚 时可将该不动 产认 定为不动产权 利人的个人财 时生效 ; 办理 物权登记的 , 产, 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 债务。上述解 释 前个人 与开发商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 同, 通过 首付加贷款 的方式 并 支付 了全部房款 ; 该合同已发生效力。虽然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 朗清了离婚 案件 中房 产纠纷认识 。 但考虑到购房的 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 结婚前很 多年轻人一起攒钱买房 ,是奔着结婚 目的去的 , 合 时间点是在结婚后 。
权 利人对 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 当然 , 对于结婚前的首付款部分 , 的时 间为 ” 购房 ” 间点 , 时 合同时最能反 映 ” 购房 ” 一行为的 这 如果 另一方有证据 征明 自己也有贡献 , 法院也会判令产权人给予 性 质 。 属于夫妻共有财 产还 是个人财产 , 是解决此 类 问题的关键。 者试图从结婚登记及房屋登记的时点上谈一下 笔 房 屋 的 权 属 归 属 及 增值 归 属 问题 。 房 屋 的 权 属 归 属
蚓也是 以一 人名义签 的, 但在离婚 时房产 归属往往会有争议 。在 关联性 , 以及 因有些开发商 的前期资料不全 、 土地 出让金未交纳 以往 的判决 中, 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准 , 法院会将房子判给 谁。 婚姻 齐 、 服务体系不完善 、 有的行政部 门作业繁 }等原因 , 亡 造成了一方 关系存续期 『 由夫妻共 同财产还贷部分 , 日 J 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 的 以个人 名义在婚前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 , 本应在婚前取得产权 有可能在结婚 后才取得房屋产权 。 因此 , 当以签 订购房合 同 应 市场价格及共 同还贷款项所 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 , 由不动产 证 ,
夫妻财产纠纷
浅析夫妻财产纠纷摘要结婚是我们每个人一生中的大事,而婚房又是结婚的必备条件。
它不仅是夫妻俩共同生活的爱巢,同时也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
在当今社会,购房开支已成为一个家庭中重要的支出,有些父母为了给自己子女买房甚至付出了自己一生的积蓄,而涉及婚房产权纠纷的事件又比比皆是。
《婚姻法解释三》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出台了,它为我们应当如何公平、合理的确定和分配夫妻婚房产权的归属、夫妻婚房产权发生争议时如何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
尤其是在夫妻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父母在婚后为自己一方子女购买房屋,发生争议时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父母亲的合法利益提出了科学合理的方式和建议,这也是《婚姻法解释三》的很大亮点。
关键词婚房产权争议归属问题如何补偿积极意义作者简介:刘金彦,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7-02一、《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我国在婚房产权中存在的争议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曾一度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这一争议主要是以上海、江苏省两大高院为例。
一种观点是以以上海市高院于2004年在《关于适用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是该司法解释要侧重保护的,婚房是婚姻的保障,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男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倾注毕生积蓄,一旦离婚,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必将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同时也侵害了一方父母的切身利益。
中国父母碍于情面,也不与子女订立产权归属合同。
因此,由父母为子女购买所得的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并明确指出是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理,既符合了中国的国情又解决了各种财产纠纷。
试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房产相关规定为视角
夫妻双方共 同的赠与 。解释三》 《 则明确表示 , 产权登记具
有最高效 力 , 与子女是婚前或 者婚后无关 。 其 此条文 对与
《 婚姻 法》 于赠与财产 部分的规定 中 , 关 二者有不 同之处 , 依据 出 台《 释三》 解 之前 婚姻法 的规定 ,方赠与的 房产, 除非特别声明是赠与自 子 ! 己
人 财产的有 十四条 , 房产或不 动产 的有 四条 , 涉及 分别作 了如 下规定 : ( )解 释三》 一 《 第七 条规定 : 结婚之 前或者 夫妻 双方
婚姻 关系存续期 间 ,双方约定一 方将其所有房产 赠与 给
夫妻 另一方 ,而赠 与方在赠与 的房产的权利转移 尚未转 移之 前将撤销赠 与 的,受赠方请 求通过诉讼途 径进行权 利转 移 的 ,人 民法 院不应支持 。但如果双方 的赠与行 为 办理 了公证 除外 。
是夫 妻双方父母共 同出资购买 的 ,但登记在夫 妻一方名 下 的 , 么此房产应认定 为共 同财产 , 那 但夫妻 双方依据双 方父母出资的比例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此规定也解决了
《 物权法》 婚姻法》 与《 存在冲突的尴尬, 确认了《 物权法》 上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要高于《 婚姻法》 上的关于夫妻财 产的效力。《 解释二》 认为, 对于一方父母赠与房屋 , 时间 在婚前 或者婚后是 有差别 的. 父母为子 女购置房屋 ,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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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以房产 相 关规 定 为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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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 大 学 法 学 院 , 林 延 吉 130 ) 延 吉 3 0 2
二
摘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房产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房产新婚姻法关于婚后房产——新婚姻法下如何分割婚后房产即使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也是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包括父母出资后子女婚后还贷等等,而在不同的情况下,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婚后房产的分割也不太一样。
那么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马宏瑞律师)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因为涉及面非常广,所以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
(一)关于“小三”“善意”小三?鼓励养“小三”!《司法解释三》意见稿明确:“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
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
在某网站进行的“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我们觉得“小三”也应该分为善意和恶意的,所以意见稿也应该把善意的“小三”也保护进去。
面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婚姻法》是在保护婚姻还是在保护财产?”“该解释是鼓励养小三和离婚”“新的司法解释缺失人文关怀”等这些质疑,我们觉得,征求意见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便更好的适应现阶段的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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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涉及房产纠纷三个典型问题探讨一、提出问题(一)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二)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三)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处理二、解决问题(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七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
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七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从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
第七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七条第一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预支了今后的养老费用。
按照国人的通常心理和习惯,在赠与已婚子女房产时,既不想以生硬的“明确意思表示”确定只给自己的子女,从而引起儿媳或女婿的不快,又担心子女婚姻破裂时被分走一半房产,许多父母便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含蓄”方式,表达只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意思,在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赠与何方的情况下,离婚时如何认定房产归属,就涉及到法律的根本理念问题。
法律在本质上是不打算保护不劳而获的,面对目前“疯狂”的房价,因为子女离婚而损失一半财产,很多老人都感到无法接受。
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伪造债务、虚假诉讼甚至出资父母与自己子女倒签赠与合同的种种乱象,骨子里无非就是出资父母想在子女婚姻关系解体时保住自己辛苦积蓄购买的房产。
本来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就可能考虑到将来的养老问题,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而离婚后子女的配偶连这个”协助”义务也没有了,却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不顾事实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大而化之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最有说服力的。
尤其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子女配偶一方试图通过婚姻获得大额财产的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基础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颠覆了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解释。
其实,这种观点是对婚姻法规定精神的误解。
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夫妻另有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恰恰没有笼统规定婚后所得均属共有,纠正了长期以来我国不分青红皂白将婚后所得财产一概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
其明确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都被纳入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依据正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何来违法之说呢?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互矛盾,令人无所适从。
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从不同法律层面分别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我们认为,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落脚点是如何认定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强调的是如何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问题,其落脚点不一样,不能得出这两条互相矛盾的结论。
前者是对后者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强,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从而与物权的公示力相结合。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不太可能穷尽各种情况。
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
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房屋的产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既然房屋产权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增值收益亦应归产权人所有,即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综上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对于不在该条适用范围的父母部分出资情形,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精神,该部分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事先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并不代表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二)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房产赠与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已经给出答案,但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
由于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有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的法院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有人就追问:同样是赠与,为什么赠与99%房产就不能撤销,而赠与100%就可以撤销呢?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我个人认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
但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
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