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PPT课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机构对纠纷的仲裁只进行一次,仲裁裁决作出即 为终局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 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 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 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3、仲裁法是专门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仲裁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 条约中涉及的通过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及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 规定。
狭义的仲裁法仅指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人大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我国
第一部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它包
括总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
销和执行等内容。
3
4、仲裁的分类:
国内仲裁: 是国家内部的制度,以解决国内的经济、贸易、 劳动纠纷。
涉外仲裁: 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用来解决 涉外经济交往和海事关系中所发生的各种争议。
Baidu Nhomakorabea
2、或裁或审制度:
对仲裁或诉讼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 其一用于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 诉。
4、司法监督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必要监督的制度。
10
三、仲裁的适用范围
7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四)回避原则
仲裁庭在仲裁案件时,如果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与该案结果 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牵连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可 以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回避,退出案件的仲 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 客送礼的。
4
5、仲裁的特点
(1)管辖权的非强制性,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仲裁机关。 (2)自治性,是否运用仲裁方式得由当事人以书面协议形式
自己决定。涉外经济仲裁中,当事人还可以仲裁机构或仲裁 机构的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使用 的语言及适用的法律。
(3)执行裁决的强制性,一旦裁决生效,就具有与法院裁决 相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否则,另 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把 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 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由仲裁解决。
5、仲裁庭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可以由当事
人约定。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此 外《仲裁法》还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买卖、供
用电、水、气、热、建筑工程、赠与、借贷、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 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此课件可编辑版,如对课件有异议或 侵权的请及时联系删除! 课件可编辑版,请放心使用!
.
第十二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第一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经济诉讼
学习目标:
1、了解仲裁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2、理解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与诉讼之 间的关系; 3、掌握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执行、 仲裁的无效与撤销、经济诉讼的管辖及审判 程序; 4、能够运用仲裁法和诉讼法的相关法律知 识处. 理日常经济纠纷中发生的问题。 2
8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五)仲裁不公开进行原则
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不能在有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 人的场合公开进行,也不能将仲裁过程向新闻界公开。当 然,如果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公开仲裁的,仲裁机构也 可以公开进行。但是,如果仲裁机构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 合同纠纷,也不能公开仲裁。
(六)一裁终局原则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经济仲裁与仲裁法
1、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事前或事后 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 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2、经济仲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根据仲裁协议,将他 们之间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活 动。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 诸多权利的集中体现。自愿原则在仲裁中体现为:
1、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 愿。即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 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仲 裁机构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6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二)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 裁纠纷的整个程序都充分的体现了仲裁独立的原则。
(三)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
(4)灵活性,在裁决中,除仲裁员不一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而可以更多地考虑商业惯例之外。还可以同调解结合起来。
(5)快捷性、经济性,此外仲裁可以避免繁琐的程序,加上 仲裁员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家,这就加快了解决争议的速度、 降低了费用。
5
(6)保密性,不公开进行。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