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级国际商务师.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7.31•【字号】京人发[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手续的通知(京人发[2001]66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做好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简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破格申报条件1、体育教练员系列破格申报条件(见京职改办字[1995]019号文件);2、高校教师系列破格申报条件(见京职改办字[1997]026号文件);3、中专教师系列破格申报条件(见京职改办字[1998]016号文件);4、中学教师系列破格申报条件(见京职改办字[1998]017号文件);5、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见附件1);6、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破格申报条件(见附件2)。
二、破格申报程序对于符合上述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今后不再报市人事局审核,经各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同意,将申报材料送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对于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取得规定学历后担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达到《试行条例》规定要求的,可直接申报。
三、工作要求:1、申报人业绩成果须为担任现职务以来所取得的。
2、申报人须提交有关原始证明材料。
3、申报人须在申报表“破格、免试申报理由”栏目(或申报表备注栏目)注明“破格申报”,并写清所符合的条款及理由。
4、各单位要按照评审工作有关要求,做好破格申报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
5、各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审核申报人的破格材料。
如发现与规定的破格条件不相符的,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国管高评委〔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国管高评委〔2024〕2号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管理在京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职称评审制度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局高评委〔2011〕1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国管高评委〔2021〕1号)进行了整合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印发你们。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2024年5月6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职称评价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包括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审范围为国管局会计事务工作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为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规定
考试等 级
适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
A 级 市属以上单位高教、科研、工程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市属以上单位高教、科研、工程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系列高
B 级 级职务任职资格; 2.区、县属单位高教、科研、工程系列高级职务任 职资格。 1.市属以上单位高教、科研、工程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系列中
C 级 级职务任职资格; 2.区、县属单位高教、科研、工程系列中级职务任 职资格,其他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市属以上单位除高教、科研、工程系列外的其他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 格;
(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者); 4.从事体育教练、群众文化工作和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 者)。 1.申报高教、科研系列之外的其它系列初级职称; 2.边远山区县申 报高教、科研系列之外其它系列中级职称(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者); 3.从事农业、畜牧、林业、农机、水利、水产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职称 (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者); 4.从事体育教练、群众文化工作和小学 D 级 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职称(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 者)。 5.建筑施工企业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经 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定高级职称; 6.矿山、 井下、林业、野外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
(2)研究、设计部门 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 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 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 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 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 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 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 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浙人社发[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53号)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做好2010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严格按《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45号)规定执行。
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经济管理决策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
经济研究和经济管理实务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人机对话测评。
面试答辩和人机对话测评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申报对象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浙江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发表论文的杂志目录(试行)》(附件10)所列杂志上的论文。
四、申报材料要求(一)各市人事部门或省、部属单位主管部门需报送的材料,以及申报对象送审材料须包含的内容和材料装订要求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材料具体要求》(附件1)。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
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填入《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2)相应栏内;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8)上签字。
对有关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当地人事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印后才能上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渝职改办[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7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渝工作和建功立业,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二OO九年二月五日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渝工作和建功立业,加快把重庆建成我国内陆开放高地,根据重庆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派、自费到海外留学,且在海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工作后回国的人员,来渝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含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原则第三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把学术技术的先进性和实践性作为主要评价标准,打破论资排辈、唯学历资历的传统观念和体制性障碍,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实行用人单位考核和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㈠在海外经批准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㈡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在海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㈢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㈣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海外有5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市政府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公司员工职称补贴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职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员工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机关或部门认可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鉴定合格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股份及各产业公司在职的中初级正式员工(不含协议工资、返聘及海外工作人员)。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评聘结合原则。
以取得专业职称等评审证书为前提,经所在单位岗位综合考评合格后,在限定条件和范围内聘任并享受职称补贴待遇。
第五条遵循岗位需求,动态管理原则。
各公司根据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职称数量和类别,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动态管理。
第六条专业对口原则。
员工所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须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匹配,突出能力考核,坚持德才兼备。
第七条统一管理原则。
享受职称补贴的员工,须将证书交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职称评聘第八条“评”是国家相关部门对专业技术、学术能力的认证,“聘”是企业对员工综合素质和价值体现,评聘均满足要求后享受职称补贴。
第九条享受职称补贴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工作能力和业绩突出,上年度绩效考核排名靠前。
4、通过所在单位专业考核和综合评价。
5、聘任单位(或部门)岗位工作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称级别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
第十一条职称类别及对应岗位1、政工类职称下浮一个补贴标准层级执行,即高级职称按照中级标准执行、中级职称按初级标准执行、初级职称不享受津贴。
2、高级技师按照中级职称标准执行,技师按照初级职称标准执行。
3、内训师取得讲师职称的,由能源股份人力资源部组织考评,考评合格后即享受相应补贴。
4、从事法务岗位的人员持有对应职称的,不受职称数量限制,经所在单位考评合格后即享受相应补贴。
5、安全、项目管理、招采、预决算岗位人员持有与现岗位相关的工程序列职称,且本人从事过生产技术岗位,可执行工程序列职称补贴,标准按下浮一个层级执行。
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分类
主管药(中)师或
执业药(中)师
药(中药)师或
从业资格
药(中药)士或
从业资格
其他
行业
专业分类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助理)级
初(员级)级
科研
院所行业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
(专利技术人员靠用)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自然科学实验专业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农业科研专业
主检法医师
法医师
法医士
刑事技术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律师专业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四级律师
律师助理
公证专业
一级公证员
二级公证员
三级公证员
四级公证员
公证员助理
其他
其他行业
民航飞行专业人员
一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二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三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统计专业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助理统计师
统计员
审计专业
高级审计师
审计师
助理审计师
审计员
金融专业
高级分析师
分析师
保险专业
高级核保师,理赔师
核保师,理赔师
税务专业
注册税务师,
税务师
其他
行业
专业分类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助理)级
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开职办通[2010]4号关于转发《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二0一0年三月五日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职称通知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2010年3月5日印发渝职改办〔2010〕34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精神,根据原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我市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做了相应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部分专业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取得该执业资格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应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市职改办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执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四、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对照关系。
21物业管理师国人部发[2005]95号经济师22注册计量师一级注册计量师国人部发[2006]40号工程师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23注册测绘师国人部发[2007]14号工程师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2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资格人发[2000]123号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中级资格质量工程师25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人发[2003]21号翻译需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26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资格人发[2001]86号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需符合《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中级资格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五、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对有关执业资格制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实施;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高级国际商务师申报、评审条件
高级国际商务师申报、评审条件(节选)一、申报条件(一)申报范围凡在我省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运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本资格。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后,从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3、取得非本专业学历(学位)、或非国际商务师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并通过由评委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答辩。
(三)外语能力条件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单),1961至1965年(含)出生的,成绩放宽至40分以上。
1997年以来取得的证书(成绩单)在申报本资格时不受时间限制。
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1、获得博士学位的。
2、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需通过专家测试)。
4、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5、转换系列评审,在原岗位已获得职称外语考试等级要求为A级的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1、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人员。
4、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5、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商财字[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加强援外培训班的财务管理,简化费用结算程序,我部制定了《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商财字[2008]65号)为保障我部援外培训班(包括多/双边官员班和多/双边技术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培训班的财务管理,规范培训班的开支标准,简化培训费用的结算手续,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援外培训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标准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除实行集中结算的国际机票款、保险费和毕业证书制作费等据实报销外,其他费用均实行包干结算。
有关费用结算标准及程序如下:1.学员早来晚走食宿费:按培训学员(包括管理人员)每人均增加前一后一各1天计算,平均每人2天,参照学员培训开支标准与承办单位包干结算。
2.培训住宿费:按财政部规定开支标准的上限与承办单位包干结算,部级官员每人每天700元,所携带助手每人每天300元;司处级官员每人每天300元;技术班学员每人每天300元。
承办单位须安排副部级及以上官员住套间或单间,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和技术班学员住单间。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附件:四川⼯程职业技术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申报条件为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才培养的教师队伍,推动我院各项事业⼜好⼜快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学校教师职务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范围:本办法主要适⽤学院教师系列及实验系列⼈员。
其他专业技术⼈员参照本办法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师德、能⼒、业绩、贡献并重,有利于激励⼴⼤教师认真教书育⼈、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全⾯提⾼综合素质、不断提⾼⼈才培养质量。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针,教书育⼈,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申报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员须具有⾼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健康,能全⾯履⾏岗位职责。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职称外语⽔平符合四川省有关政策规定。
具体条件为:1.申报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必须参加国家统⼀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且2005年及之前通过职称外语考试须确认后取得《成绩确认通知书》。
2.专业技术⼈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设置按A、B、C、D四个等级划分,各等级适⽤⼈员详见《四川省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等级与适⽤⼈员对应表》(附件1)。
3.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可免予外语考试:(1)任现职以来经组织批准出国(有⼆外要求的应到使⽤⼆外的国家)留学、进修1年以上;(2)取得硕⼠学位晋升中级职称;取得博⼠学位晋升副⾼级职称(含⽆正副之分的⾼级职称);(3)在⾮涉外岗位⼯作,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距国家法定退(离)休年龄不⾜5年的⼈员(含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员);(4)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平)考试取得资深翻译资格;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平)考试取得⼀级⼝译、笔译翻译资格,晋升副⾼级及以下职称;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平)考试取得⼆级⼝译、笔译翻译资格,晋升中级及以下职称;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平)考试取得三级⼝译、笔译翻译资格,评定初级职称的⼈员;(5)公开发表的译⽂达到三万汉字及以上(⾼教、科研系列须达到四万汉字及以上)的;公开发表的译⽂达到⼀万汉字及以上,晋升中级职称的。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评审一、申报条件: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助”级。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助”级。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员”级;取得“员”级职称并从事员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可评定“助”级。
4、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助”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中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大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以上。
5、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助”级条件的人员。
注:须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考试有关规定执行二、所需材料及费用: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4、评审费按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规定收取。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高级评审一、申报条件:(一)中级专业职务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评定“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评定“中级”职称。
3、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级资格四年以上。
4、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大学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
5、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中”级条件的人员。
(二)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4、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以上。
5、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条件的人员。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1、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副高级技术职务五年以上。
2、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正高”级条件的人员注:须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考试有关规定执行二、所需材料: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2、职称外语成绩单、职称计算机成绩单(原件及两份复印件);3、任现职评审表;4、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年一份);5、现有职称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各种奖励证书;7、论文、论著;8、业务工作总结。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浙人专[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4]139号)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和部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04年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仍按《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1970年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能力和水平达到《试行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可参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条件执行。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在经济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破格推荐,破格条件按浙职改[199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具有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中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凡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一)一定规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位。
企业在注册地所在市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具备以下4项中的3项条件:1、善于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活动中复杂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
【发布单位】人事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6-24【生效日期】2002-06-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队伍建设,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测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建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现将《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测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测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5] 1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测试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人办发[1996] 19号)即行废止。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 2号)中和本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2.14•【文号】人发[1996]18号•【施行日期】1996.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6〕18号)现将《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国际商务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1996年2月14日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结合国际商务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国际商务师。
(四)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适用于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运营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凡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二年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四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五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国际商务师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五年以上;5.其它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国际商务师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五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国务院外经贸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嘉奖者,或获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业务嘉奖者(以文件或证书为准);(2)进出口总额两次(含)以上超过全国年度排名第500家,全年合同额、完成营业额两次(含)以上超过全国年度排名第50家外经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业务负责人。
黑龙江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经济、国际商务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经济和国际商务贸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研究。
(二)掌握国家经济政策、法规或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经济活动或国际国内商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四)了解与经济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一)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研究能力,为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提出有科学价值的对策与建议;(二)具有经济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经济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经济或国际商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本专业工作和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经济、技术管理或国际商务工作;(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五)参与制定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外专发〔2010〕87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加强和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
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资助标准上限详见附件。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
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和《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03〕2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凭国际机票发票或收据、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核销。
经济舱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应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按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9〕1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2日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北海市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暂行)》(以下简称《政策》),明确、规范高端服务业认定标准程序和政策兑现等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高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工作要求(一)高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从事《政策》第一条规定范围的总部经济、生产性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按照《政策》标准开展认定。
其中,对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中的“知名人士新办的文化创意企业或工作室”认定标准如下:1.总部经济基本认定条件。
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在北海拥有独立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北海市产业发展政策;在北海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北海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跨国公司和集团化企业在北海市设立的地区总部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母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的排名为参考);中国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的排名为准);中央直管企业(以国务院国资委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公布的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离申请认定时间最近一次公布的排名为准);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在北海市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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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级国际商务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皖外经贸人字〔2003〕63号
各市人事局、外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开拓进取,遵纪守法,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国际商务师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
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外经贸业务岗位工作满10年,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外经贸业务岗位工作满20年,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满5年。
5、对取得非国际商务师中级职称,现已转岗从事外经贸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在外经贸岗位上工作一年后,方可申报高
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
凡需转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说明转岗原因,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要求
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晋升高级国际商务师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办理免试审批手续以及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业务实绩和专业水平
1、业务实绩: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以来,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货物进出口领域主持领导2000万美元以上的业务实绩或主持领导完成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货源收购,并取得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2)在货物进出口领域独立完成500万美元以上的业务实绩或独立完成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货源收购,并取得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3)对国际商务活动工作中的一个项目精心实施,或解决过国际商务活动中某方面的重大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省、市级专业主管部门证明);
(4)提出对国际商务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分析、研究报告,被企业集团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采纳,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5)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从事国际商务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的表彰奖励。
2、专业水平:
(1)具有坚实的外经贸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国际贸易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手段,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外经贸业务实践经验。
(2)担任国际商务师以来,在本职岗位上能够解决外经贸业务方面重要问题并提出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建议。
担任外经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后,在加强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3)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CN、ISSN刊号)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独撰5万字以上本专业的论著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对大专毕业后从事外经贸工作15年或中专毕业后从事外经贸工作20年以上,同时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满5年,并在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
师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除具备申报条件(一)、(三)、(四)项外,在论文、获奖等次和年度考核方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等次。
2、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CN或ISSN刊号)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独撰的8万字以上本专业的论著或译著。
3、在外经贸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