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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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房产税2016.3

第十四章  房产税2016.3
内使用的房产免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五)人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六)其他 1.损坏不堪、危房停用后可免税 2.因大修导致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间免税;基建单位接 收的,从接收的次月起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 使用人缴纳。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 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 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它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 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 施,也属于房屋,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 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二)从租计征 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五、税率 从价计征的:1.2% 从租计征的:12%
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 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七、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
例二,若该厂房产中在职工子弟中小学用房210万元,医院 用房70万元,托儿所、幼儿园用房40万元。
则房产税计算如下: 房 产 税 = ( 3500 - 900 - 210 - 70 - 40 ) × ( 1 - 30% ) ×1.2%=19.152万元
例三,某厂一车间厂房进行大修,时间达7月有余,累计 220天,该厂房产原值200万元。计算应纳的房产税。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另行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016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2016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2016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哪些征收房产税并不是说见房子就征税,而是要求房屋满足一定条件时,才会对该房屋开征房产税。

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相关知识。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国家征收每一种税费都不是平白无故征收的,都有它的计税依据,房产税也不例外。

那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其中:(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公告2016 14 转让不动产差额征税规定

公告2016 14 转让不动产差额征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的市;“县城”,系指未设⽴建制镇的县⼈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民政府所在地。

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政村。

⼯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划分由州、市⼈民政府、地区⾏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

⼆、作为营业⽤的地下⼈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民政府审批。

⼆、属于县(市)范围内全⾯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民政府、地区⾏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 税务局审批。

国税公告(2016)14号转让不动产暂行办法

国税公告(2016)14号转让不动产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3.3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华税: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另行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另行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前发布,《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哪些规范呢?下面,一起来看看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我国推出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的,旨在明确房产税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产税的纳税人和相关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如实、准确地申报纳税信息。

第四条:依据《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对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进行税务登记、核算和征收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及时申报纳税信息、提供真实纳税资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有权享受合法优惠政策,如在房产税方面享受减免税、减免罚息等优惠政策,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纳税人有权申请税款的分期缴纳或调整,但需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纳税信息的申报和核实第八条:纳税人应按期限申报房产税相关信息,并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

房产的评估价值由纳税人提供,并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核实。

第九条: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房产信息,并在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备税务机关,如房产的转让、抵押等。

第十条: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或漏报情况,将依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加征罚息。

第四章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第十一条:房产税的计算按照纳税人的房产评估价值和税率进行。

纳税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计算出应纳税额,并按期限缴纳。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权对房产税的计算结果提出异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缓缴或减免,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2016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6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6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九十四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2016房产税新政策 房产税如何计算

2016房产税新政策 房产税如何计算

2016房产税新政策房产税如何计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从几年前选定的上海和重庆为房产税试点开始以后,购房者对房产税的讨论就源源不断,房产税的征收是不是已经开始面向全国范围,征收对象范围包括哪些,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2016年新政策中对房产税有什么新的规定,从而无法知晓房产税征收如何计算。

2016房产税新政策一、2016新房产税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房产的计税余值。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屋的价格,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2、租金收入。

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房产税如何计算房产税如何计算呢?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3、注意事项(1)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
规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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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16]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结束——。

房产税征收标准2016

房产税征收标准2016

房产税征收标准2016房产税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2016年,我国对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下面将详细介绍房产税征收标准2016年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国家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评估值。

评估值是指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位置、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的房屋价值。

2016年,我国对房产税的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以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房屋的评估值,从而更好地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

其次,房产税的税率也在2016年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的税率标准,房产税的税率将根据房屋的评估值进行分档征收,评估值越高的房屋,税率也相应地越高。

这一调整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保障市民的住房权益。

除了评估值和税率的调整外,2016年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还对减免政策进行了一些改动。

对于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减免或者减免税率。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减轻特定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此外,2016年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还对税收管理和征收程序做出了一些规定。

例如,对于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将采取更加便捷的电子化方式,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征收效率。

同时,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也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

综上所述,2016年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在评估值、税率、减免政策和征收程序等方面都做出了一些调整和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市民的住房权益。

希望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是房产税实施的细则:
1. 房产税涵盖的范围:房产税适用于所有在境内的房地产,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工
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

2. 房产税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纳税主体是指所有持有房地
产的个人;法人纳税主体是指所有持有房地产的企业、机构和其他组织。

3. 房产税计算方法:房产税的计算是根据房地产的评估值和税率来确定的。

评估值是
根据市场价格、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确定的价值。

税率是根据房地
产的用途和所在地区的规定来确定的。

4. 纳税申报和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由纳税主体自行负责。

纳税主体需要按
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并按时缴纳税款。

5. 税务机关监督和执法: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和执法房产税的执行。

他们有权对纳税主
体进行税务检查,查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6. 税收使用和管理:房产税的收入将用于公共事业建设、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
利益的支出。

税务部门将负责房产税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税款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

以上是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根据地区和国家
的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对于具体的纳税事宜,建议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房产税暂行条例》。

本文将针对该条例进行详细介绍,并对其实施细则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房产税的基本原则和范围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基本纳税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

房产税的范围主要包括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等。

对于非住宅性质的物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其不同的用途进行确定。

二、房产税的计算方法1.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市场价值。

具体计算时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指数、地区差异等因素,并结合房产的面积、楼层、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纳税额。

2. 房产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类型和纳税人的居住性质而定。

对于居民住宅,一般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住房面积在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度。

此外,对于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体,还将制定相应的减免政策。

3.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年度征收和季度征收两种形式。

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年度或按季度缴纳房产税,但需提前申报并缴纳相应的预缴税款。

三、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1.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纳税情况。

申报时需要提供房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产证等。

2. 房产税的税款缴纳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款。

缴纳方式主要有银行转账、支付宝缴费等多种方式,以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房产税的强制执行与违法行为处理1. 房产税的强制执行对于拒不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

同时,对于逃避房产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

2. 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征收滞纳金、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2016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2016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2016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出台,不足一年按月算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了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的细则,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文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2016年上海市房产税征收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31日。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对象1、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2、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标准1.免征点:60平方米/人2.税率:房产税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0.6%。

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3.房产税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举例说明,王先生一家三口有100平方米的存量房,现新买了130平方米的新房,单价20000元/平,新购住房应征税面积:100+130-180=50平;应缴房产税额:50*20000*70%*0.6%=4200元。

上海房产税征收申报流程根据细则,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等资料。

房产税开征购房人提交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送主管税务机关。

2016年房产契税新政策是什么

2016年房产契税新政策是什么

2016年房产契税新政策是什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最新房产契税政策。

下面是店铺分享2016年房产契税新政策,供你阅读参考。

2016年房产契税新政策:新房产契税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房产契税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

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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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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