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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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及演变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兴起,国际法的立法模式也将发生变化。国际法立法模式正在由传统的“国家间立法”转向“国家间立法”与“跨国立法”并存的多元化立法模式。作为国际秩序中与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并存的第三种力量,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活动的重要行为体,并在跨国立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所从事的主要是事务性的立法和法律的编纂,制定的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法中的软法,其形式主要是国际惯例,并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遵守。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还进一步推动和影响国家间立法。

关键词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立法软法

中图分类号:d813 文献标识码:a

一、全球化对国际法规则的影响及现行国际法立法模式

(一)全球化及其影响。

全球化是一种人类社会发展的现象过程。全球化目前有诸多定义,通常意义上的全球化是指全球联系不断增强,人类生活在全球规模的基础上发展及全球意识的崛起。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

全球化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事实,并给国际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全球范围内的通用标准的数目的增长,例如版权法;国际贸易的增长比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更快;由跨国公司控制的世界经济的股份的增长;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更多的国际间的文化影

响,例如通过好莱坞电影的出口;文化多样性的减少;贫富差距可能扩大;国际旅游业的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源的掠夺;部分发达国家把工业垃圾倾倒到发展中国家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遭到破坏;文明以及价值观的冲突;通过诸如互联网和电话等的术使得共享的信息资源不断增长;移民的增长,包括非法移民;恐怖主义也在全球化,参与恐怖袭击的恐怖组织分子很多时候不在本国行动,而且与本国无关。上述现象在国际活动中迫切需要统一的国际规则的出现,因此对国际法规则有增量需求,而国际法传统的“国家间立法”模式已不能满足这一需要,因此对国际法规则的生成提出了新的要求。

尽管对全球化没有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确定的内涵,但其根本特征应当是各国经济与社会联系的普遍化与密切融合。全球化使对国际法律规则的创制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其主要原因是:首先,从全球化的深度来看,随着各国间交往频率的加快和密度的增大,创制更多的国际法律制度将有利于减少各国间交往的成本;其次,从全球化的维度来看,全球化已波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原属各国国内法管辖的经济、人权、环境、恐怖主义及犯罪等问题不断跨国化,并进入国际法的视野,需要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规则予以调整。

(二)现行国际法立法模式及弊端。

现行的国际体制和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的传统“国家间立法”模式严重制约着国际法律规则的供给,难以满足全球化对国际法规

则的需求,而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征决定的。作为国际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有190多个成员国的国际社会里,条约从谈判、起草约文到签署、批准和生效的过程很漫长,期间充满了国家之间的博弈;国际习惯的形成也是如此,从各国实践(客观因素)到形成法律观念需要较长的时间,即使有产生较快的“即时习惯法”也远不能满足需要。作为各大法系都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判决、公法学家学说等补助资料的形成和产生也难以适应全球化对国际法规则的需求。一言以蔽之,传统的国家间立法模式不能满足全球化带来的急剧增长的对国际法规则的需求。因此,全球化的发展呼唤国际法立法模式的变革。

全球化和国际体系的演进,使国际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秩序中除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国际非政府组织成为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行为体。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参与跨国立法,与国家、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共同行使国际立法权,并由此加大国际法律规则的供给。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家间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将有限的立法权分流给国际非政府组织,将有关事务性的立法权分流给国际非政府组织。

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理解

全球的非政府组织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其所参与的领域广泛,涉及全球政治、经济、科学、法律、社会、文化、宗教、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非政府组织的大量出现是20世纪80年代“全球结

社革命”的产物,在这场全球结社革命中,非政府组织兴起,并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ion)逐渐确立了自己的相对独立地位。“非政府组织”这一术语是1946年在联合国被首次使用的,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组织社会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众多学科的研究对象,这些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界定,因此,虽然非政府组织这一术语约定俗成而使用,但是要对其明确定义并非易事。目前世界上对非政府组织还没有一致的、普遍认可的定义。

199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则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非政府组织是非赢利的机构,其成员是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体,并且其行动是由其成员的集体一致根据成员的需要,或一个或多个与其合作的团体的需要而决定的。而何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又称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1296号决议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应具有代表性并具有被承认的国际地位,即对于一个覆盖了世界上不同地区相当数量的人们,它应该代表其中的大多数并表达其中主要部分的观点。世界银行则宽泛地说非政府组织是指任何独立于政府部门的非赢利组织。维基百科上的注释则从六个方面来定义非政府组织:组织性、私有性或民间性(非政府性)、自治性、自愿性、非宗教性、非政治性。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强调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有人强调其非暴力性,以同一些恐怖组织划清界限。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先生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所作的定义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

或个人为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这些定义分别从不同方面揭示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因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界定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要由个人、民间团体依法建立和参加并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宗旨、组织机构和活动资金,在组织目的和范围上具有跨国性和国际性的非赢利组织。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及演变

(一)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跨国立法。

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参与跨国立法,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以国际经济法领域为例,非政府组织通过其所拥有的专门人员及其专业技术知识,参与了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领域规则的制定,形成了大量的国际商事交易规则,这样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法律协会、国际航空协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因特网名称及编码分配公司(icann)等。

以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为例,国际商会是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各国贸易法的统一,以消除由于法律冲突与差异造成的国际贸易障碍,并先后制定了在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贸易担保、国际电子商务、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所形成的各种国际惯例及示范法,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担保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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