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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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权核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改善 环境质量为根本目标,以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为重 要任务,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 。
5.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须通过缴纳使用 费或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 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 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以及环 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 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排污权,继 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1.排污权核定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 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如国家“十二五”期间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的四项基本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在“十三五”期间可能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的烟(粉) 尘;以及今后可能在部分区域内实施总量控制的总磷、挥发性有机物(VOCs) 。
内涵:反映是排污单位对排污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补偿 原则:体现的是“谁污染,谁付费” 征收环节: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 目的: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增加环保资金用
于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4]38号)。
6.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中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应 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获得。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除 以下两种情形外,采取定额出让方式,通过缴纳排污权使用 费获得。
一是2008年10月27日后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 硫;二是2012年8月21日后通过市、州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化学需氧量、氨 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环保部门核定
由孝感市局公示:10天
提交核定申请、申报表等
C 反馈和复核
反馈结果 申请复核
D
E
结果公示
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F
汇总上报
2.核算方法
(1)火电(含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 炼焦、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 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 排污单位和工业企业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采用绩效方 法核定。
(4)反馈和复核。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反馈排污权核 定结果。排污单位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5)结果公示。环保部门对排污权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10天。
(6)汇总上报。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排污权核定程序和监督管理
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
宣传
发布公告
A
当地环保局对排污单位 核定
B 排污单位申报
排污权学习课件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费-关系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内涵:反映的是占有环境资源的价值 原则:体现的是“谁占有,谁付费” 征收环节:对排污行为的前置约束 目的:将环境资源占有费用纳入企业生产成本,以推动企业减少
环境资源的占用,以解决我国环境资源长期无价和低价使用的 问题,体现环境资源稀缺性。
排污费
7.排污权交易双方凭排污交易机构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 证,根据排污权核定权限,到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并报省环境保护部门 备案。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确认文 件,办理排污权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8.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 位,需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前,根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报告中确定的年度许可排放量,申购并取得相 应的排污权。
(2)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 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 以核定。
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发[2016]96号)。
5、《“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2.排污权核定对象是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现有 排污单位。(按省环保厅工作安排,湖北省将规模以上 畜禽养殖场纳入排污权核定范围)。我市于2015年底 完成8家省国控重点监管源的核定工作。
3.现有排污单位指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 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6、《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7.《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鄂环 办【2017】18号)
8、《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4-2020年)》(鄂环办[2014]278 号)。
9、《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鄂环办[2008]159号)。
9.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超出获取的排污权的,或不按规 划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在监测、计量、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将 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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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 量控制要求,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环境承载能力不足的 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污权总量控制目标,对区域可 分配排污权总量进行综合调整。
1.排污权核定流程
(1)发布公告。今天的会议就代替公告。
(2)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向有审核权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权核定申请,按期填报排污权核 定申报表等资料。凡逾期未申请的排污单位,视同放弃 排污权。放弃排污权的单位将一律实行停产,直至取得 排污权后方允许复工。
(3)环保部门核定。环保部门按审核权限对行政区域 内排污单位排污权进行核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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