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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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直各连续性内部资料主管、主办单位:今年4月以来,为打击“新闻四假”、净化舆论环境,以实际行动向党的十九大献礼,我局连续出台打击“新闻四假”多项措施,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打击“新闻四假”、净化舆论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打击“新闻四假”督导查办工作小组,召开全省打击“新闻四假”、净化舆论环境工作会议,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热议。

作为打击“新闻四假”、净化舆论环境工作的一部分,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现象:有的对“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标注不规范或未按要求标注准印证号、承印单位等;有的称“报”称“刊”称“杂志社”或擅自增加主办、协办、联办单位,超范围发送;还有的违规刊载广告或变相刊载广告;部分内部资料送样不及时或未按时参加年度审核。

为切实加强对内部资料的管理,确保打击“新闻四假”工作取得应有的实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内部资料管理的重要意义今年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年,做好内部资料的管理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

内部资料具有发展的自发性、形式的多样性、安全问题的隐蔽性和管理的两难性等特点,其管理工作事关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突出迎接党的十九大这条主线,按照“正能量、无杂音、保安全”的原则,认真落实打击“新闻四假”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好内部资料管理工作,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实现“查处一批、注销一批、规范一批、引导一批”的压缩提升管理目标,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7 新闻出版署
关于修订《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有关条文的通知
新出办〔2001〕30 号 2001-1-9
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教材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9
关于加强版权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1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融资活动的实施意见
新出发〔2001〕1229 号 2001-8-24 新出联〔2002〕11 号 2002-4-29 新出办〔2002〕715 号 2002-6-3
2002-6-3 2002-7-25 2002-7-25 2002-8-2
15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出印〔2003〕1142 号 2003-10-24
16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出发〔2003〕431 号 2003-12-1
11 新闻出版总署 12 新闻出版总署 13 新闻出版总署 14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抓紧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出版集团组建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出办〔2002〕719 号 新出发〔2002〕886 号 新出发〔2002〕888 号 新出办〔2002〕913 号
1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通知
新出职改〔2004〕001 号 2003-12-18
18 新闻出版总署 公告(36 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4 年第 1 号
2004-7-15
564
期 刊 出 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新出报刊[2010]2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新出报刊[2010]2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新出报刊〔2010〕2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单位,省各出版物印刷企业:近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近期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出版发行现象予以通报,并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制止违规违法出版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通知》的各项要求,依据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总署第10号令)和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新出报字[2008]34号)等法规文件通知,我局拟对省内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一)检查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是否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收取费用,不刊登广告,不在社会公开征订发行,不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二)检查出版物印刷单位是否承接未提供《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三)检查是否有不具备出版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准印证》),出版、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要求(一)自查自纠。

10月15日前,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管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对照检查工作重点和相关要求,检查自身是否有违规行为,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店铺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长府发[1993]8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长府发[1993]8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出版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通告(1993年11月26日长府发〔1993〕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营省、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为了加强对我市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出版管理,制止非法出版经营活动,根据《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区属和中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同),编印内部报纸、期刊,必须先经市新闻出版局(筹)审核,并按规定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后方可到指定厂家印刷。

内部报纸、期刊是指国家批准的报社、期刊社以外的非出版单位编印的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非商品性的散页或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不包括各单位印发的文件、简报、统计材料等。

二、凡未取得内部报刊准印证编印内部报纸、期刊的,要立即停刊。

三、市内各单位编印非营利性的内部资料性图书,须经市新闻出版局(筹)审批,并发给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后,到指定厂家印刷。

内部资料性图书是指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工作、教学和科研等需要,以图书形式编印的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使用的一次性非商品出版物,包括文件汇编、业务资料、论文选编、宣传材料、科研资料、学术资料、内部教材、教学参考书、各类史志等。

四、凡国家明文规定不准编印的图书,以及中、小学使用的各种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题、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试卷汇编等不作为内部资料性图书编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报刊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规模实力明显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在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伴随着报刊业的快速发展,结构不合理、忽视质量等散滥现象日益凸现。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有的利用职权强行推销、滥拉广告,有的变换手法隐形摊派,有的赠钱赠物提成回扣等等。

这种状况不仅扰乱报刊发行秩序,妨碍报刊业健康发展,挤压重要党报党刊市场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助长不正之风,影响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对此,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意见很大。

为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宣传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重要性、紧迫性。

内部资料出版物法律规定(3篇)

内部资料出版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内部资料出版物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不对外发行,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出版物。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制作、发行和使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出版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内部资料出版物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不对外发行,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出版物。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2. 内部学术交流、专业研讨等活动产生的论文、报告;3. 内部培训、教育、宣传等活动中使用的教材、资料;4. 其他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出版物。

(二)特征1. 不对外发行:内部资料出版物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开销售或赠送。

2. 未经批准:内部资料出版物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出版、发行。

3. 形式多样: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形式。

4. 内容专业:内部资料出版物内容通常具有专业性、实用性,针对性强。

三、内部资料出版物法律规定(一)出版管理1. 审批制度: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发行。

单位内部出版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内容审查:内部资料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

3. 标识要求: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标明“内部资料”字样,并在封面、扉页等位置注明出版单位、出版日期、印数等信息。

(二)发行管理1. 发行范围:内部资料出版物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或赠送。

2. 发行方式: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通过单位内部发行、内部网络等方式进行发行。

内部资料出版物法律规定(3篇)

内部资料出版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发行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物。

这类出版物主要包括企业内部刊物、行业协会会刊、学术团体会刊、机关内部文件等。

由于内部资料出版物涉及的内容广泛,且发行范围有限,因此其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宽松。

然而,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制作、发行和使用仍有一系列规定。

二、内部资料出版物制作规定1. 内容要求内部资料出版物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2. 标题和封面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有规范的标题和封面。

标题应当简明扼要,能够准确反映出版物内容;封面应当设计美观,符合出版物的性质。

3. 版权声明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标明版权信息,包括著作权人、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等。

4. 制作质量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制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内容清晰、图文并茂。

三、内部资料出版物发行规定1. 发行范围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不得超出该范围。

2. 发行方式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行:(1)内部交流:在单位、团体内部进行交流、传阅。

(2)赠送:向有关单位、团体赠送。

(3)销售:在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3. 发行渠道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行:(1)自办发行:由出版单位自行发行。

(2)合作发行:与有关单位、团体合作发行。

(3)代销:委托有关单位、团体代销。

四、内部资料出版物使用规定1. 使用范围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该范围。

2. 使用方式内部资料出版物可以使用以下方式:(1)阅读:供读者阅读。

(2)传阅:在单位、团体内部传阅。

(3)研究: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料。

3. 使用限制(1)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2)不得擅自复制、翻印、传播。

(3)不得擅自更改内容。

五、法律责任1. 违反内部资料出版物制作规定的法律责任(1)出版单位、作者、编辑等人员有违反制作规定行为的,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主管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主管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主管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1•【文号】银办发[2006]203号•【施行日期】2006.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主管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2006年8月11日银办发[2006]203号)人民银行研究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金融出版社、金融时报社、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钱币博物馆: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关于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新出联[2006]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主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发行秩序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报刊出版发行活动的管理。

报纸出版单位要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确定报纸出版价格,不得出版免费报纸。

期刊出版单位要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版权页标注的出版日期出版期刊,严禁提前出版。

禁止在报刊发行中对征订(含零售)对象以提成回扣、赠送钱物(含报刊)、有价证券、有奖征订、出国考察、公费旅游或以发行赠送广告等各种有偿促销手段征订报刊。

二、切实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建立广告价格公示制度,广告价格要公开透明;广告折扣要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示,广告收入必须按照明示折扣如实入账;广告经营不得搞暗中回扣。

采编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不得以商业贿赂形式进行报刊发行和报刊广告经营。

禁止广告赠版,禁止有偿新闻和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三、建立规范报刊发行秩序长效机制。

各报刊出版单位在出版发行活动中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竞争,信守承诺,杜绝以各种有偿促销手段征订报刊的行为,杜绝低价征订销售等损害同行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报刊发行市场的秩序。

四、2007年年度报刊征订发行工作基本结束时,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将报刊发行和自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总行办公厅。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0•【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皖新出[2010]31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皖新出[2010]313号)各市新闻出版局,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部门: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2010新出明电2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现将我省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尤其是要对照此次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并将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自查报告、2010年10月前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1套和全市规范市场秩序情况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

二、省直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管主办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对本单位主管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2010年10月前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1套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将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安徽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对全省内部发行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认真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注销其《准印证》。

对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内部发行报刊及未取得《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坚决取缔,并严肃查处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刊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刊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刊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刊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各委属报刊单位:近日,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报刊发行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报刊发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就我委有关规范报刊发行工作通知如下:一、不对征订(含零售)对象以提成回扣、赠送钱物(含报刊)、有价证券、有奖征订、出国考察、公费旅游或以发行赠送广告等各种有偿手段征订报刊。

二、不擅自降低报刊全年定价和零售及零售批发定价。

三、不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变相抵值摊派报款。

四、不在媒体上和各种场合虚报发行量,误导读者和广告客户。

五、不以批评报道相要挟来征订报刊。

六、不以任何形式搞摊派或变相摊派,坚持文明征订。

严禁利用委机关或委领导同志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各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按照出版成本、发行成本、印制成本和市场情况合理定价,合理确定发行目标,不断改善发行结构,提高发行质量,实现良性经营。

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竞争,杜绝低价征订销售等损害同行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报刊发行市场的秩序。

2006年度报刊征订工作基本结束时,各单位要将发行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政策研究室。

国家发改委报刊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五年九月二日——结束——。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4•【文号】新出联[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纠风办、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我国报刊出版的数量稳步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健康、有序、繁荣的发展势头。

然而,随着报刊发行竞争日趋激烈,发行秩序混乱的现象也日趋严重,有些都市报、晚报表现得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报刊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重要意义从近几年出版物发行市场的情况看,报刊发行的恶性竞争致使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媒体公信力受到损害,对党报党刊的发行也造成了严重冲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刊发行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报刊发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地报刊社要充分认识恶性竞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报刊业健康发展的危害,纠正不正之风,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以质取胜,促进报刊业健康发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要抓好以下环节:在定价方面,报刊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年定价进行征订、销售,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报刊价格;在征订销售中,报刊单位不得以送现金及有价证券、出国出境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进行促销;在促销活动中,报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发行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擅自发布各种名目的排行榜,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或指责其他报刊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2003年,各省(区、市)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有效制止了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出版、强行征订等违规行为,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XX内参”、“XX参考”之名,注明“专供高层领导决策参考”、“供处级以上领导参阅”等字样,违法出版发行。

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制止各种违规违法出版发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个党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发行报刊的管理规定,所办内部发行报刊要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违规出版和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985年2月15日)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内容低劣的报刊又在不少地方泛滥。

这类报刊以色情、凶杀等低级庸俗、荒诞离奇的内容招徕读者,通过一些摊贩在车站、码头、繁华街头等公共场所,肆意渲染推销,高价出售,牟取暴利,对读者,特别是对青少年危害极大。

对此,不能听任发展,必须加以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当地党政领导部门的部署,在近期内,对本地区出版、发行的内容低劣的报刊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全面检查。

二、凡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报刊,必须是经审批报刊的主管部门批准,在省级以上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在刊物上刊登登记证号码的报刊。

未经批准登记的报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如有发现,一律取缔。

三、业经批准登记的报刊需要出版“增刊”,必须逐次申请批准,报省级以上出版行政机关备案(或登记)后,方可出版发行。

“增刊”上应刊登正刊的登记证号码。

未经批准、备案(或登记)的所谓“增刊”,不准出版发行。

四、经批准登记的报刊,如散布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迷信,对编辑出版单位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或批评教育,或停刊整顿,或撤销登记;这类报刊应予没收。

五、承印报刊的印刷厂,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对承印未经批准登记的报刊的印刷厂,要分别情况予以查处。

六、经营报刊销售(包括批发)业务的国营单位(不含邮局和报刊出版单位)以及集体单位、个体户,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

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

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报纸
【发文字号】新出版[1993]36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05.08
【实施日期】1993.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
(新出版〔1993〕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国报业发展较快,数量增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更加贴近读者,生动活泼。

但也有一些报纸不遵守有关规定,突破申办时确定的宗旨和分工范围,一窝蜂地抢社会热点,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大量刊登格调低下的稿件,以招徕读者。

突出的是借出“周末版”、“星期天刊”、“月末版”等专版、专刊,另立报头,未经登记变相出版新报,有的甚至买卖报号,非法出版报纸,这种现象且有蔓延之势。

为了保证报业
健康发展,各级报纸管理部门和报社应注意遵守已批准的办报宗旨,严格出版秩序。

一、报纸刊登的内容要遵守自己的分工范围,要符合主管单位申报并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办报宗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对在报纸(包。

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秩序的通告-

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秩序的通告-

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秩序的通告正文:---------------------------------------------------------------------------------------------------------------------------------------------------- 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秩序的通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我市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弘扬先进文化,为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规现象有所增多。

一些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内部资料,一些报型(刊型)的内部资料违规出版、强行征订、超范围发行,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内参”、“××参考”之名,“供处级以上领导参阅”等字样,违法出版发行。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秩序,按照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黑新出印字[2010]1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图书、内部报刊)。

印刷企业不得承接未提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准印证》的印刷业务,邮政、报刊社等发行部门不得征订、投递、散发内部资料出版物。

违者将按照非法出版、违规印制、发行从严处罚。

三、各级党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规定,及时申领《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关于加强公司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公司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公司内部报刊管理通知随着公司的发展,多单位部门开办了一些内部报刊,主要有《煤化甲醇》、《安全与环保》、《甲醇简报》、《烯烃时空》、《公管聚焦》等(详见附表一)。

这些内部报刊涵盖了前沿科技、工作报道、生产信息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有效的提高了员工的精神生活质量,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提升了企业的外宣形象。

为了加强对公司内部刊物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刊物在员工工作、生活,企业发展以及对外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避免各基层单位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过多的不必要投入,公司决定对内部刊物管理如下:一、融合内部刊物,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只设办一报(既《神宁化工》),一网(既《煤炭化学工业公司门户网站》),两刊(既《煤化工技术》,《煤化工安全》)。

各基层单位不再编办厂级报刊。

二、《神宁化工》由公司党委主办,每月两期,编辑部设立在公司党群部,各单位及各部门安排专职通讯员进行投稿,出版日期暂定为每月1日和15日,投稿日期暂为每月10日前和20日前,编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版或增加版面。

三、公司主门户网站按照《煤炭化学工业公司网站管理办法》,由各部门相对应的专职人员,按照业务分工各负其责,管理好网站的维护及信息的发布。

四、《煤化工技术》由公司党委主办,编辑部设立在研发中心,刊物的审发程序及编委会由研发中心确立。

暂定为月刊,每月1日出版。

根据实际需要及刊物发展情况设立增刊及专刊,公司党群工作部监管督办。

五、《煤化工安全》由公司党委主办,编辑部设立在公司安环质量部,刊物的审发程序及编委会由安环质量部确立。

暂定为月刊,每月1日出版。

根据实际需要及刊物发展情况设立增刊及专刊,公司党群工作部监管督办。

六、各基层单位的各类工作简报,试车简报,工作信息及车间级报纸等继续编办,在此各单位要对此类刊物加强管理,进行规范。

避免过多过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出版种类、内容、方向,注重文章的审核。

七、编办的所有刊物,应注意大局观,特别是在重特大事件的报道上应具有较强的报刊政治意识。

成都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我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成都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我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成都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我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10.10.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成都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关于严格规范我市连续性内部
资料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2010〕新出明电29号)和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川新出明电〔2010〕28号)精神,我市即将开展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全面清理和检查。

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所办、所管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报型、刊型)进行自查,如有违反新闻出版总署的第29号文第二点精神的,请主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省局注销其《准印证》。

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单位请务必于10月25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或自查自纠情况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我局出版管理处。

逾期不报者,本年度年检将实行缓检。

联系人:吴欣蓓;联系电话:61885366;邮箱:***************。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川新出明电〔2010〕28号)(略)
成都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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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
物xx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
2003年,各省(区、市)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有效制止了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出版、强行征订等违规行为,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XX内参”、“XX参考”之名,注明“专供高层领导决策参考”、“供处级以上领导参阅”等字样,违法出版发行。

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制止各种违规违法出版发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个党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发行报刊的管理规定,所办内部发行报刊要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违规出版和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许可证、《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出版许可证、《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四、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在今年10月底前,对所辖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
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罚,期满注销其《准印证》。

对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内部发行报刊及未取得《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坚决取缔,并严肃查处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理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书面报告。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忠实履行管理职责。

要从严控制和掌握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严格审核申领《准印证》单位的资质,对取得《准印证》的要加强内容和质量检查。

要强化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日常监管,并广泛发动和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违规违法处罚力度,努力维护报刊出版发行市场良好秩序。

新闻出版总署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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