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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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SG-AQ-033-01-2014 版本号/修改次数:A/0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3、职责和分工

3.1 人事总务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2 制造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3.3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劳动者被本公司录用后,应在人事总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4.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4)其他要求。

4.3 人事总务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为员工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4.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单位审核、确认。

4.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5.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

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期满。

5.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 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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