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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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

“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

“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所指的“车上人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称为“本车人员”。

何谓车上人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保协条款[2007]2号)对“车上人员”解释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

此外,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

但车辆行驶时发生意外事故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保险车辆碾压的车上乘客属于“车上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那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定就尤为重要。

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的发生时起算。

最高院在1998年《人民法院公报》第8期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以时空转换为依据,即使曾经是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投保机动车撞伤就是“第三者”,曾经可以成为“第三者”的车下人员到了机动车上,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其则是“车上人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一书中,“关于第三者范围的确定”一节中也有如此内容,现转述如下:“本车车上人员的身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其身份会发生变化,如果车上人员下车后,再遭受被保险机动车损害的,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太保、人保、平安车险条款对比

太保、人保、平安车险条款对比
出险时驾驶人饮酒是除外责任
盗抢险增加免赔(无法免除)
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原车钥匙不全的,增加3%。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太保、人保、平安条款对比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的对比
比较项目
C款(太保)
A款(人保)
B款(平安)
车损责任
受车上人员、货物意外撞击;营运车的火灾爆炸;非营运用车的自燃;含台风,热带风暴;超载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时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不含台风、热带风暴;营业车超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时为责任免除,否则加扣免赔。
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
自燃险
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和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责任已包含在车损险责任范围之内,无需另外投保。
除特种车外需单独购买,免赔20%。
需单独购买。
涉水损失险
不含自燃,不含台风,热带风暴;营业车超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时为责任免除,否则加扣免赔。
三者责任
含车下的驾驶员、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不含车下的驾驶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不含车下的驾驶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盗抢险
出险时驾驶人饮酒与否不会影响赔偿。
出险时驾驶人饮酒是除外责任
赔偿限额为车险保险金额,免赔15%,可以免除。
免赔20%,可以免除。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A-6承保实务要点

A-6承保实务要点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承保实务要点第一章承保工作流程一、承保流程图二、工作流程(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二)协助投保人计算保险费、制定保险方案;(三)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五)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验车、验证,确保保险标的真实性;(六)将投保信息录入业务系统(系统产生投保单号),复核后提交核保人员核保(超权限或特殊业务要提交上级核保(授权)申请);(七)核保人员根据公司核保规定,确定是否承保,并将核保意见反馈给承保公司,核保通过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收取保费、出具保险单,需要送单的由送单人员递送保险单及相关单证;(八)核保后需要调整部分项目承保的,核保人员应及时通知业务人员与投保人协商,投保人同意按核保人提出的承保条件投保的,由投保人重新填写投保单或由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修改业务系统中的投保单信息,形成新的投保单,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重新提交核保人员核保;(九)核保未通过时,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必须在投保单上签署“无法按此条件承保”,并告知投保人核保意见;(十)承保完成后,保单归档。

第二章投保单填写确定保险方案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协助投保人正确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

一、工作流程(一)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填写投保单前,业务人员应查验投保人所带证件。

1、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新保业务需要携带投保机动车行驶证、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单证: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3、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提供由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关系的证明或契约。

4、对于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要求投保人提供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本实务规程中所称“身份证明”是指:(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等;(2)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包括返乡证及其他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4)外国籍人员的有效护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修改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修改版]

第一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第三者责【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41号【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2008-01-14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行业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4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协会对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B款(中保协条款〔2007〕2号)和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中商业三责险的费率作出修改,修订后的商业三责险行业费率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保监产险〔2007〕186号批准的行业条款及其他费率不作修改。

二、请你协会及时将修改后的商业车险行业费率进行公布,协助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做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改造和衔接工作。

附件:1、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A款)2、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B款)3、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C款)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6〕638号【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2006-06-19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申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保协发〔2006〕7号)收悉。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023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3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3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保险条款和规定,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

在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和规定,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和沟通。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主要保障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法定的责任,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础,也是法定的强制保险。

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引发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照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伤残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根据车辆的座位数和乘坐人员的人数,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保险金额。

三、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盗窃、抢劫或抢夺而发生的损失。

如果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减少损失。

四、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修复或替换损坏的车辆。

五、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的前、后、侧窗玻璃或挡风玻璃因意外损坏而需要修复或更换的费用。

这种险种可以避免车主因为玻璃破碎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保障机动车因自身原因(非事故)导致的自燃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帮助车主减少因自燃而产生的损失。

七、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指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它主要用于取消车主在保险事故中的免赔额。

购买不计免赔险可以使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需要承担免赔额的费用,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损失。

ABC条款区别

ABC条款区别

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一、条款体例(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

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

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2、车载货物撞击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

A款和B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1、发动机进水问题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款较严。

如何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如何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如何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警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这是因为跟车辆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有密切联系。

而他们二者身份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机动车“车上人员”的认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也有类似规定。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对“车上人员”的解释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要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

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可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

如果保险合同中还有更具体的约定,还要依据该约定综合判断。

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与其能否在本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有着密切联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从条例规定中可知交强险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

交强险虽然是一种强制保险,但其本质上讲仍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

“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本是不相干的两方,互不干涉,但两者的角色却是可以互换的,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也就是说“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1. 引言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机动车所有者提供保障,以应对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

本文档将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理赔程序等内容。

2. 保险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通常覆盖以下风险和损失:•交通事故:包括碰撞、侧翻、自燃等导致机动车损毁或损失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因机动车使用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盗抢:机动车被盗、抢劫或盗窃的损失;•涉水:机动车在水中受损的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3. 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承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修理费用、零部件更换费用等;•对于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对于机动车被盗抢或丢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将赔偿车辆的实际价值;•在机动车涉水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失情况进行赔偿;•针对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保险金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应该能够覆盖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

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车辆品牌、型号、年限、市场价值以及车辆的用途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金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市场价值:根据车辆的市场参考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协议价值:车主和保险公司约定车辆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5. 理赔程序当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或损失时,车主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报案:在事故发生后,车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会派出定损员对事故现场和车辆损失进行勘查和估算;3.立案审核: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核理赔申请;4.赔款支付: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会向车主支付赔款。

6. 理赔异常情况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异常情况:•赔付限额超过保险金额:当理赔请求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只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即对于小额损失,车主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嗅探器检测: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车主安装嗅探器,以检测车辆事故的责任;•驾驶员醉酒或违规驾驶:当事故发生时,如果驾驶员处于酒后驾驶或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险是车主为了保护自己的机动车所投保的一种商业保险。

它是一种补充车辆必须要购买的交强险,主要为车辆经济损失提供保障。

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相关条款。

下面将详细介绍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保险责任指的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理赔的承诺。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意外损失、被盗抢、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损失都会进行赔偿。

然而,保险责任也是有限制的,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无驾驶证或超载等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责任免除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责任免除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例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未经车主允许借给他人使用,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此外,如果车辆负责人(车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破坏车辆等,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恶意投保和滥用保险的现象发生。

保险金额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金额代表车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获得的最高理赔额度。

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决定,车辆市场价值越高,保险金额也相应会越高。

保险金额一般包括车辆损失赔偿、第三方责任赔偿和附加保险项目的赔偿金额。

车主需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决定保险金额的选定。

保险费率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最后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费率是指车主根据购买商业保险的车辆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的确定一般与车辆类型、用途、区域等因素有关。

车辆类型包括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用途包括家庭使用、商务使用等。

不同地区的保险费率也会根据当地的交通安全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

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

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漳浦法院判决刘光友诉永诚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就两者如何区分而言,应依致伤的时间、地点来判断为宜。

[案情]2009年7月2日12时20分,李永林驾驶与杨志雄、黄俊义共同所有的闽E80499号厢式货车由浙江开往泉州,行经沈海线(闽)A道1916KM+50M路段,车辆碰撞公路护栏,造成原车上乘员刘光友从车座上甩落后被本车车轮碾压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永林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光友先后在霞浦县医院、宁德市医院住院22日,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1586.78元。

该闽E80499号货车已向永诚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投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24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23日24时止。

为此,原告刘光友请求判令被告永诚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合计126430.78元。

[裁判]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和法律规定,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所指的第三者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本案中,原告刘光友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闽E80499号车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被甩出闽E80499号车,脱离了本车,自被甩出那一刻起,原告与闽E80499号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即原告不再是车上人员,而是转化为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

故原告在被甩出后、在闽E80499号车车外被闽E80499号车碾压受伤造成损失,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用于保护车辆及其车主、使用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

在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可设置多种不同类型,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等,其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可根据车辆使用环境、车主要求和特殊需要定制。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是机动车保险中常用的一种险种,它覆盖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

因此,在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了解和熟悉《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非常重要。

首先,该条款主要阐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涉及的三个基本险种。

其中,车辆损失险是指对车辆的本身损失进行保险赔偿的险种。

出现以下情况时,保险公司会进行赔付:1.车辆被交通事故撞击或碰撞,导致机车部分受损或全部受损;2.车辆被自然灾害影响,导致机车部分受损或全部受损,例如地震、洪水等;3.车辆被盗、抢或遭受恶意损毁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二个基本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这是指对因车辆使用而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保险赔偿的险种。

这种险种有利于保护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产生事故而对其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例如,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其他车辆的损坏或者行人受伤,保险公司将会在一定的赔付范围内进行赔偿。

最后一个基本险种是车上人员责任险,这是指对因车辆使用而导致的车上乘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进行保险赔偿的险种。

这种险种有利于保护乘车人的安全,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车上人员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车上人员责任险将进行相应的赔付。

此外,《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还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保险的不保险事项和免赔额等重要条款,以及其他保险条款。

同时,在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车主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车辆信息,并在声明时明确保险事项。

总之,《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车主的利益,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汽车保险与理赔

汽车保险与理赔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1.保险金额2:下列不属于保险单证管理环节的是()2.使用3:全车盗抢险中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钥匙需增加免赔率,增加免赔率数值为()1.10%4:下列风险属于纯粹风险的是()1.水灾5:保险费率确定的关键是()1.公平合理原则6: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的环节是()3.风险评价7:保险公司实行绝对免赔率,当保险车辆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时,根据全国商业保险条款A款的规定,车辆损失险的免赔率为()4.5% 8:1. 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忽视了对发动机和车辆线路的检查,结果由于车辆线路老化引起火灾,造成车辆损失,造成这一严重损失的原因属于()3.心理风险因素9:世界上第一张汽车保险的险种为()2.第三者责任险10:下列不属于汽车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是()4.保险代理人11:作为机动车辆检验人员首先应具备的是()1.良好的职业道德12: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指()1.机动车辆本身13:“交强险”中所指的第三者是指()4.交通事故中的无辜受害者14:保险经纪人一般被视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但其佣金通常来自于()1.保险人15: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叫做()3.保险费16:下列不属于汽车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是()4.保险代理人17: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分为()2.六个档次18:在我国境内开办的第一家保险公司是()3.广东保险社19: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有()2.二种20:下列不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的是()2.暴风21:作为机动车辆检验人员首先应具备的是()1.良好的职业道德22:根据保险原则的规定,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保险a类和b类的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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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a类和b类的区别吗车险条款被简化为A、B、C三款,人保等10家保险公司选择了A款,平安等10家选择B款,太平洋等3家选择C款,从市场份额来看,执行A款车险的保险公司,市场上最多。

那么,车险a类和b类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车险a类和b类的区别据悉,自2007年4月1日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启用后,车险条款被简化为A、B、C三款,其中,人保等10家保险公司选择了A款,平安等10家选择B款,太平洋等3家选择C款,从市场份额来看,执行A款车险的保险公司,市场上最多。

那么,车险a类和b类的区别有哪些呢?爱投资小编表示,B类条款和A类条款的主要区别是,比如A类附加险投保玻璃这一块儿,包含了车灯、挡风玻璃等;而B类附加大灯、倒车镜等,要分开投保。

除了硬性投保的交强险外,还有可供车辆所有人及单位选择的商业险,商业险又包括主险和附加险。

车险投保小窍门:据了解,很多车主在购买车险时,都没有看保险条款的习惯,更多的是听保险代理人的介绍。

有的车主认为购买了全车盗抢险,只要车辆的零部件或者整辆车都被盗抢的,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实际上,在全车盗抢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里包括,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损坏。

也就是说,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损坏的,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车险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车险ABC条款有什么不同之处区别一:赔偿范围的不同1、在自然灾害方面,B比A增加了暴风和龙卷风,C又比B增加了台风、热带风暴、雪灾、冰陷、沙尘暴。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一、条款体例(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

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 (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

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2、车载货物撞击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

A款和B 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 1、发动机进水问题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 款较严。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的基本条款是机动车保险产品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了解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的相关知识,本文将从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定义、分类、保险条款及其保险责任、理赔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基本定义和分类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在机动车产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对车主提供的理赔服务。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主要分类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

其中,“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中国境内使用机动车时,必须购买的保险,是机动车保险的基础,主要涵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种险种;而“商业险”则是车主选择购买的自愿性机动车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盗抢险等保险产品。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及其保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1、保险合同;2、保障范围;3、保险费率;4、保险期间;5、免赔额。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1、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即承担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应传唤或采取其他法律程序而支出的费用;2、车辆损失险保障范围,即承担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碰撞、侵犯、火灾、自燃、爆炸、盗窃等情况下造成的损失;3、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即承担因驾乘人员意外事故而导致驾乘人员残疾、死亡或者医疗费用的费用;4、全车盗抢险保障范围,即承担机动车发生盗抢所导致的车辆及配附加装备的损失。

三、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流程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报案。

同时,车主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将事故信息告知保险公司。

如果受到人员伤害,车主需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诊断证明、护理费用记录、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约定的赔付期限内进行理赔。

需要补充的是,在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还要遵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到理赔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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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条款设计说明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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