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法的国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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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法的国家强制性

正方观点:法是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或者强制论认为:强制性是法固有的属性,不因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国家的法就成为纯粹的暴力。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反方观点:国家强制性不是法的属性

首先,法的国家性是由法家学派为社会改革强加于法的。把法界定为国家法尤如一个强盗逻辑。

其次,既然国家性不是法的属性,保障法实施的强制力也不只是国家强制力。事实上,即使国家法的实施,也不仅只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强制力、权利人的地位、身体等都在国家法的实施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再次,法的强制性与法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属性并不能划等号。以强制力为保障可能是法的本质属性,但强制性绝不是法的本质属性,而是人们对法的误解。

不可否认强制论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他们追求的是用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权力的本体就是强制力或暴力,其最终还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国家暴力来侵犯公民的权利,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但是,我们必须客观地描述法的特征,以认识法的本质,利用法的优势,弥补法的不足。

其他观点:法的强制力过于被强调的弊端

第一,法的强制力过于被强调,会增加人们的离心力。任何一个国家,其秩序的维护如果仅依赖国家强制力,人们对法的恐惧会与法的强制力成正比。

第二,以法的强制力作为法得以被遵循的力量保证,会导致法律工具主义抬头。

第三,现代法治社会的任何一种制度都应保持开放性,而不应是封闭型的。

第四,使“依法治国”口号化、表层化而无实质内容,最终被人们所遗弃。

第五,导致法律信仰危机。法治的实现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有直接关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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