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讲解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1. 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规范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土地法的特征:a. 土地法具有地域性,不同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b. 土地法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
c. 土地法具有长期性,土地法律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d. 土地法具有政策性,土地法律制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1. 研究对象: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法律现象,包括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制度等。
2. 研究内容:a. 土地法学的基本理论,如土地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
b. 土地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c.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
d.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如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
e.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如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f.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
g. 土地法律责任,如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土地法的渊源1. 宪法:宪法是土地法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土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基本制度。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土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等。
6.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土地管理的部分。
第二章:土地法学关系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法律关系是指在土地法调整下,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企业用地管理制度
企业用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用地管理行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国内及境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土地使用和管理,并对企业用地管理实施规范化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企业用地管理应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用地,科学规划,勤俭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企业用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用地管理机构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用地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章用地规划和选址管理第五条企业用地管理在发展建设项目前必须进行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配套要求,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用地项目。
第六条企业进行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选址,并经过审批批准。
第七条企业在土地选址前应当做好用地调查,对选址进行风险评估、土地拍卖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开展用地选址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政策和法规,明确土地使用的性质、使用期限、使用条件,确保土地使用符合法定要求。
第九条企业在进行用地规划选址时,应充分尊重土地承包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流转权,依法与土地使用者合法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确保土地使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土地承包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企业应当编制用地项目建设方案,明确用地规划的用途、规模、等级和用地的需求情况,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土地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在使用土地时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获取土地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并进行土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偿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并严格遵守用地规划,保证土地使用符合土地使用规划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使用土地的用途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不得占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用地,严禁违规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元(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甘藏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撰稿人:卞耀武黄建初王超英何永坚刘淑强马文胜杨合庆张璞贾中骥束伟星魏莉华赵久田目录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必要制度,是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安全、推进农业生产和城市化建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土地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构成。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土地属于国家、集体和农民的祖产,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占用土地进行补偿的规定。
土地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取得方式和范围、使用期限、转让制度等基本制度。
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通过城市房地产开发、出租、销售、交易等环节的规范,对城市房地产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
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农村土地的流转、经营权的转让和退出、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等进行了规范。
二、土地管理法律实践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实践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土地征收和补偿、土地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等方面。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土地管理法律实践也面临了新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竞拍、挂牌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等出让给开发商。
此外,在土地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国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确保土地被公平补偿和合理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让和流转占据了重要地位。
其中,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即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分离,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
在实践中,改革土地承包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三、土地管理法律现状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执行力量不足、缺乏科学的土地管理规划等。
此外,城市化进程增加了土地资源过度流转的压力,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困难。
第三章土地管理的一般过程
第一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行为模式1. 政府对土地实施宏观管理的必要性政府是土地管理的主体。
原因一:土地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稀缺资源。
原因二:公有制土地的存在。
公有土地资源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
原因三:土地利用外部性的存在。
土地利用的外部性是指土地利用中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不通过影响价格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另一经济主体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利益的现象。
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会给他人带来有利的外部影响,即经济外部性。
不合理的利用则会对他人造成不利的外部影响,即外部不经济。
原因四:土地市场存在失灵现象。
造成土地市场失灵的原因:①公有土地资源和公共产品的存在;②土地利用的外部性;③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④不确定性;⑤土地投机行为。
2. 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行为模式模式一:保障土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纠正市场失灵。
模式二: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模式三:消除土地利用的外部性。
模式四:协调各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保障土地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3. 政府失灵与对策政府失灵的原因:①公共决策失误;②政府庞大行政机构运行的低效率和“内部效应”;③寻租活动。
寻租活动指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即通过权力等追逐既有生产利润的活动。
政府失灵的对策:①强化政府对土地的公共管理职能;②加强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③建立良好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互动合作关系;④强化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⑤建立健全土地法律体系和加大执法力度。
第二节土地管理的目标设置、任务和原则1. 土地管理目标的设置目标在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方向作用、激励作用、凝聚作用、考核作用管理目标的基本属性:共同性、层次性、时间性、可考核性土地管理目标按管理层次的不同,可分为宏观土地管理目标、中观土地管理目标和微观土地管理目标。
宏观土地管理目标指全国的土地管理总目标。
它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特点。
中观土地管理目标指地区的土地管理目标。
微观土地管理目标指县级土地管理目标。
土地法学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ppt
四、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
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 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主体、内容和客体上具有的特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和统一的权 利主体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客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
二、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定义: 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法律上讨论土地所有权,包括两层含义: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土地所有权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客体的不可移动性。 3.交易的限制性。 4.权属的稳定性。 5.权能的分离性。 6.土地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使用权能
指土地所有人依照土地的性质或用途,对 土地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是土地作为一种物质资源所具有的使用价值的 体现。
使用权可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土地占有权可与使用权分离:转包现象
收益权能
指土地所有人依法所具有的收取土地产出 的权能
其实质是地租取得权,是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 实现。
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禁止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禁止滥用土地。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四节 土地所有权的确权规定
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行使
以直接行使有关权利,也可以授权地方政府行 使。
第三章土地管理的目标内容及方法幻灯片(090512)
促进区域社会、 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 健康、持续发展, 健康、持续发展,土地 的可持续利用。 的可持续利用。
级土地管理目标: (3)县(区)级土地管理目标: ) 指比较具体的、 指比较具体的、带有微观性的土地 管理目标。 管理目标。
可以分解为子(分) 可以分解为子( 目标, 目标,各项目标应尽 可能数量化。 可能数量化。
直接指挥和控制管理对象,按照行政系统自上而下实施管理的方法。 直接指挥和控制管理对象,按照行政系统自上而下实施管理的方法。 所谓行政,源于“行使政治权威” 行政方法依靠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源于“行使政治权威”。行政方法依靠行政权力。 1、常用的方式:命令、指示、规定、通知、条例、章程、指令性计划等方 常用的方式:命令、指示、规定、通知、条例、章程、 式对于系统进行控制。 式对于系统进行控制。 2、特点: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单一性和无偿性等特点。 特点: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单一性和无偿性等特点。 3、效果:行政方法能依靠行政机关和领导者的权威,充分发挥高层领导 效果:行政方法能依靠行政机关和领导者的权威, 的决策作用、使管理系统达到高度的集中统一。 的决策作用、使管理系统达到高度的集中统一。 4、必须遵循的准则: 必须遵循的准则: (1)符合客观规律,反映人民群众利益。 符合客观规律,反映人民群众利益。 (2)以科学决策为依据,作出的指令,既要有利于整体目标的实现,又要 以科学决策为依据,作出的指令,既要有利于整体目标的实现, 能协调好各部分的关系。 能协调好各部分的关系。
四 、 技术方法 : 是管理者按照土地的自然 、 经济规律 , 运 技术方法:是管理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经济规律,
用科技手段来执行管理职能的方法。 用科技手段来执行管理职能的方法。 (1) 运用技术方法管理土地的必备条件: 运用技术方法管理土地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领导:________________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XX年XX月XX日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了解)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
所谓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三方面的明显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和统一的主体。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
它有以下特征:(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3)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自考房地产法考试复习资料
自考房地产法考试复习资料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什么是房地产,什么是房地产权答:房地产是土地、房屋财产的总称。
房地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它们是作为统一的商品而进入交换领域的。
什么是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具有哪些特征。
答: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特征:1、综合功能;2、多级市场;3、法定形式;4、部分限制;5、国家适度干预。
怎样认识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答:1、基础性。
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物质条件。
2、先导性。
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广义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等国民经济基本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先导性物质条件。
什么是房地产关系答:是指人们取得、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土地、房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关系的交织与分解答:1、因对行政机关就土地、矿产、森林的权利归属处理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应列为行政管理性质的关系。
2a、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2b、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2c、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3b、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3章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多种。按所有权的 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 使用权;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工业用地 使用权、商业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按取得方式不同, 可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 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等。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改革 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 地使用权合法流转制度。
第三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
第三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
主要内容: §3—1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3—2 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3 我国土地管理体制
重点: 1.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2.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 3.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
(一)土地所有权征用制度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这就赋予了国家土地征用权,确立 了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或公益事 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制度,具有法律上 的强制性和经济上的补偿性的特征。
耕地管制的规则有:本地区的耕地在规划期 内不得擅自占用和转用;鼓励划入本区内的 非耕地资源向耕地转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进行非农业建设。一般农田在规划区内视为 基本农田保护。国家建设重点项目确需占用 耕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办理耕地 转用手续。除生态保护需要外,限制占用本 区的耕地发展园林、牧业,严禁用于发展水 产养殖业和建窑、建房、建坟以及堆放固定 废弃物等。
§3—1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根据宪法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 产资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 分。因此,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为社会主义公 有制,其法律表现形式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 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一、土地管理法概述1、广义的土地是指地球表面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陆地,上至一定高度的空间,下至地壳一定深度的立体空间中的自然物。
2、狭议的土地是指一国领土范围内的陆地、内陆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
3、土地管理是国家以维护土地所有权、合理组织利用土地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
4、土地管理法是国家为实现土地管理目的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土地,以及规划、管理、保护土地而生产的各种经济关系。
5、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6、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分:⑴土地财产法律关系,如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承包经营法律关系;⑵土地管理法律关系,其中的一方是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以管理者的身份,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另一方则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土地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体是土地。
8、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9、土地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分为:⑴民事性的调整方法,即土地法律规范以平等、自源、有偿的方法为调整手段。
⑵管理性的调整方法,即以指导性与强制性的管理、监督的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分类:⑴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具有惟一性和统一性,其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⑵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管理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内的农民集体分别所有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的在),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的,则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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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 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 1) 占 有 权 – 2) 使 用 权 – 3) 收 益 权 – 4) 处 分 权
我国施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部土地分为国家土地所有 和集体土地所有。
2、国家土地所有
(一)建设用地分类
1、规划内建设用地 2、规划外建设用地
规划内建设用地:土地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
按照所有权的不同分为:
1、乡(镇)村建设的建设用地
只可用于村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 益事业建设等与农业有关的乡村建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 地,包括属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
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于耕地稀缺的我国来说, 就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与我国切 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不符。为了防止滥征土地和保护农 民集体的利益,《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作 了严格的限制 。
2、规划外建设用地
(二)国家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 行征用。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先由国家将所需土地 征为国有,再依法交由用地者使用。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基本国策
“十分珍视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
一、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统计制度 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耕地保护
四、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 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筑法规
第 三 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一、概 述
1、 土地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它具有固定性、 不可代替性和有限性的特征,是最为重要的自然资源。
土地的分类
根据土地的用途,我国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 利用土地。 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土地分为 了8大类土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主体:国家所有,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
客体及范围(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 地; (6)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 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所有的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交由建设单位使用。有偿 使用的方式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或入股。
国家建设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规划内建设用地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部分农用地 和未利用土地要改变用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 事业,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即由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转 成的建设用地。
1、征用土地的审批
– 凡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征用其他土地 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征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实施条例》的下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审报告 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 方案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申请土地登记
(二) 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
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转让、出租、继承、获 取地面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也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 方式取得。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
– 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能证明该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 则属于国家所有。
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如修桥修路,建水库机场等,国家可以征用 集体所有土地,将其变为国有,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2、征用土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注: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 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3、征用土地的劳动力安置
2、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 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并于多次修订或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年9月通过。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起施行 –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6月12日起施行
3、集体土地所有 主体:
农民集体所有,它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 体所有权属于集体公共所有,而不是属于集体组织成员按份共有。 集体组织内的任何成员,不得主张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客体及范围:
–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 (2)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 居住用地 70年; – 工业用地 50年; –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 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