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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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新形势下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作,加强和改进试验项目运行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试验区和试验项目,是指经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验区和试验项目。
第三条各试验区要根据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试验项目为依托,在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探索试验和制度创新,为全国深化农村改革探索路子,为促进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四条开展农村改革试验,要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度,重点突破、配套推进,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先行先试、封闭运行的原则,突出示范性、代表性,强化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建立由农业部牵头,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研室、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农村改革重大试验主题和重要试验内容;
2.审议试验区设立和试验项目确立有关事宜;
3.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事宜;
4.重大问题提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5.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主要涉及本领域的试验任务,牵头负责具体业务指导与支持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2.根据批复的试验项目内容,对试验区有关工作适当放权;
3.在符合规划、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有关项目建设优先给予支持,推动制度创新与项目建设有机结合;
4.将经国务院批准已先期开展的其他农村改革试验或试点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第八条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2.做好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工作;
3.研究拟定试验项目管理办法;
4.具体承担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5.具体实施试验区工作考核评价和试验项目总结验收工作;
6.组织开展试验项目论证、干部培训和专题研讨工作;
7.负责与地方和试验区的日常联系工作;
8.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试验区工作;
2.组织开展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申报工作;
3.组织开展试验区运行管理和项目监测工作;
4.组织开展试验经验总结和成果上报工作;
5.完成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试验区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落实好试验任务。主要职责是:
1.拟定试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试验方案,加强试验项目管理;
3.做好试验经验总结工作;
4.及时上报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和改革试验成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试验区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试验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试验区布局的要求;
2.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3.有一定的改革试验工作基础;
4.有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选择试验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意见》确定的试验主题和试验内容;
2.符合地方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3.有承担和完成改革试验任务的基础和能力;
4.试验项目周期安排一般为3-5年。
第四章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以及省级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农业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五章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试验区考核评价机制,对试验区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对试验区已经完成的试验项目进行总结验收。
第十八条对因特殊原因终止的试验项目不再总结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