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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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吴思震(苗族)
在当今的世界,不少国家都在执行和探索保护自己文化遗产的方式方法,诸如法国,日本,韩国,美国,意大利等国就是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比较成功的国家。其中,有的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虽然这些国家所采取的保护举措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而且也未必完全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但从他们的各种保护举措来看,他们成功的历史经验给我国的遗产保护工作带来很多深层次的启示。
一、国外一些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状况
美国模式。美国从建国起虽只有200多年历史,文化底蕴还不太深厚,但美国政府及人民却不因历史短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以非常虔诚的态度和相对完备的措施,促进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在立法上,美国分别于1906年和1966年公布了《国家文物保护法案》和《国家历史保护法案》,就凭这两套法案,对历史留下的遗迹、遗址、场馆、各类主题建筑及文化娱乐表演、象征性纪念碑、艺术成果、手工制品等进行依法保护。因而在市政建筑中,美国各级政府都很恰当地处理如历史与文明的协调关系,使历史文化成为国民生活的重要精神食粮。大凡在50年以上有雕刻、装饰等文化内涵的建筑物,都列入了保护范围并纳入法制化管理,其如何保护与利用,不是由哪一个部门说了算,而必须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来表决。美国文化遗产保护最突出的亮点是在教育上,美国政府把文化遗产纳入中小学教育的
重要课堂,当书本中涉及到文化遗产内容,就组织学生到相应的文博馆室和遗产地去进行现场教学,有教师讲解,老兵讲解,遗产地人民讲解。他们的遗产教育不是单一的参观而完全是一堂课,这种现场教学与我国学生进入遗产场所只仅仅为一种参观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美政府还拨专款鼓励诸如印第安人,美国苗族等有自己鲜明文化特征的民族开展自己的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地方教育部门专设有针对这种教育的执行委员会机构,在加利福尼亚我有好几位苗族朋友就是在其中任职。这种开放性教育方式成为美国文化遗产保护举措的一大看点。
法国模式。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而且也是一个文化遗产保护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因此,法国民众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特别浓。目前法国有1.8万多个文化协会保护和展示文化遗产。法国政府采取划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多达4万多处,如今这样的保护区已有100多个;划定保护区并不意味着将其封闭,反而是敞开大门,使之成为人们了解民族历史与文化的窗口。法国人还规定“文化遗产日”,届时采取税收优惠,宣传推介等手段促进广大国民参与文化遗产参观学习活动。法国文化部下设有文化遗产局,地方上也有相应机构,负责依法调查、监督文化遗产的现状和维护情况,但具体管理上法国政府管理的重点文化遗产不足5%,近一半的由市级部门管理,另一半以上则为私人管理,如巴黎埃菲尔铁塔就是私人管理的。在法国里昂从事遗产保护工作的朋友李程鹰(苗名Maixiong,在中山大学留学期间曾多次到贵州,两次到黔东南)还告诉我说,但法国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制至今还是漏洞颇多,保护力度较有限。
日本模式。在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方面,日本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头。早在明治4年(1871)时就已开始,自1871年后日本出台了多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其中《文化财产保护法》自1950年通过至1996年10月已与时俱进地进行了四次修订。法律规定政府拨出专款进行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和维护工作,还规定中小学在学期间必须观看一次能剧等传统文化艺术。日本的文化遗产都由文化厅委托各部,道,县的教育委员会进行直接的保护和管理,同时以充分利用与学生互动。自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还实施了由国家组织的“民俗资料紧急调查”,“民俗文化分布调查”,“民谣紧急调查”,同时不断举行全国性民俗艺能大赛等,以促使形成国人对其有形和无形文化财产的研究,保护和教育的活跃气氛。
韩国模式。20世纪60年代初,随着经济的兴起和西方思潮的涌入给韩国民族民间文化带来严重的冲击,促使韩国出台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并于1964年开始启动“人间国宝”工程政策,以政府补助和给有特定技艺者发薪水等方式促进传统文化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发展。为落实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韩国不但实行了“事故问责”制度,还实行了专门的挖掘、论证、推荐遗产的“发现”责任制度。2008年初有600多年历史的韩国崇礼门在一把火之下灰飞烟灭,使其文化财厅厅长俞宏濬辞职就是这种制度的结果。韩国还实行常由政府运作举办一些大型的文化活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大
规模宣传的方法,使许多民族民间艺术类别和能人脱颖而出。韩国的文化遗产保护还得益于商业炒手和旅游业参与政策,物质和非物质文化如面具,戏剧,表演等广告在韩国的车站广告栏,香烟包装盒,飞机和公车座背上随处可见,并都明码标价。在首尔城南的一个民俗村,进入村内可看到李朝时期先民们的衣食住行,建筑景观和祭祀活动,地方已把这里开辟成一个旅游风景区,用文化遗产招徕国内外游客。韩国的文化遗产事实上已商品化了,各种表演和展示也已变得模式化,程序化,正在逐渐失去其传统文化的原有文化内涵。这已引起韩国学者们的关注。
意大利模式。意大利是一个文化遗产大国,其立法保护遗产已历史悠久,制度也比较完备,但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却纳入其《知识产权法》保护。其特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享有无限期,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交纳一定使用费,作为基金用作遗产保护行动经费。意大利人对文化遗产保护除了立法外,还主要通过文化遗产地的旅游开发,举行“文化遗产周”大规模活动来推动遗产保护意识和行为。意大利政府设有文化遗产部,实行政府负责保护,私人或企业负责管理和经营的独特“意大利模式”。
二、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的启示
纵观上述发达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经验,综合对比各国的得失,除了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方法提供重要借鉴外,还给我们带来不少有益的启示,归结起来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启示之一:有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保护制度是文化遗产得以切实保护的基本保证。立法保护文化遗产是当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重大举措,也是最得力的保护方法之一。虽然时至今日世界上还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案,但在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都有关于这方面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可不可以在这方面取得决定性的世界突破,出台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案,答案将不会太久。立法保护是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实施遗产保护的人力、物力、财力及责任、安全措施等得以落实到位的基本保障。
启示之二:有一套遗产教育机制是换起民众对遗产传承保护意识的关键。在把文化遗产纳入中小学生重要课堂方面美国做得较好,但美国朋友说,拥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国在这方面应该有条件比美国做得更好。稳定的课堂教育往往会使人们的保护意识形成基本的道德观念和稳定的伦理规范,道德的力量恐怕要远远比拥有众多法规而缺少执法意愿奏效得多。我国是世界上环保法规最丰富的国家,但国内的环境却正在不断恶化而不是改善就是明证。在社会教育方面各国政府主导的、以文化遗产保护为内容的活动有声有色,近年我国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如贵州每年举行的“多彩贵州风”活动,CCTV –3每两年举行的原生态青歌赛都起到这种作用,但保护绩效还得有待其它举措来补充,尤其是课堂教育。
启示之三:文化遗产资本化是一把双刃剑。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需要正确把握,不然文化遗产仍将继续消失、变异,特别是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