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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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1)

总则 (2)

预拌砂浆技术要求 (3)

砂浆基本性能 (4)

设计规定 (6)

生产材料质量控制 (7)

原材料储存 (8)

生产质量控制 (9)

产品质量检验 (10)

施工工艺质量控制 (11)

砌筑砂浆施工工艺要求 (11)

抹灰砂浆施工工艺要求 (12)

地面砂浆施工工艺要求 (13)

防水砂浆施工工艺要求 (14)

施工产品质量检验 (15)

砂浆质量要求 (16)

砂浆抗压强度试验 (17)

砂浆保水性试验 (18)

砂浆抗渗压力试验 (20)

砂浆粘结强度试验 (22)

砂浆含气量试验 (25)

总则

为了适应发展商品砂浆的需要,保证砂浆的产品及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概述了预拌砂浆质量控制、产品性能、产品检验方法及施工工艺要求等,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特种用途的砂浆。

砂浆的生产与应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由于施工现场配制的砂浆存在质量不稳定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同时,现场配制砂浆已不能满足目前品种繁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需要,墙体工程质量通病时有发生。而预拌砂浆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具有质量稳定,性能优良、品种众多、适应面广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也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发展商品砂浆已成为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在技术与管理上具有可操作性,使产品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为墙体工程质量提供了有效保证。

一、预拌砂浆技术要求:

1.1拌合后的砂浆拌合料及固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

均应符合技术设计要求,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

关规定。

1.2普通砂浆以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硬化体的抗压强度划

分等级。

1.3特种砂浆以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划分等级,其性能根据相

应的产品标准和使用要求确定。

1.4砂浆的凝结时间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大于

8h。

1.5砂浆的干缩率要求为28d龄期干缩率≤0.3%。

1.6砂浆的含气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含气量有限制

时,砂浆含气量应小于7%。

二、砂浆基本性能:

2.1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有M30,M25 ,M20,M15,M10,

M7.5,M5等,性能指标见附表

砌筑砂浆性能 2.1附表

2.2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有M10,M7.5,M5等,性能指标见

附表

抹灰砂浆性能 2.2附表

2.3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有M25,M20,M15,M10等,性能

见指标附表

地面砂浆性能 2.3附表

2.4防水砂浆的强度等级有M10,M7.5,M5等,性能指标见

附表

防水砂浆性能 2.4附表

三、设计规定:

3.1内墙抹灰砂浆与墙体的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2MPa。

3.2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与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接近,一般

相差不大于一个强度等级。

3.3外墙抹灰必须采用防水砂浆,地面、厨卫、水池、地下室

等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水砂浆。

3.4抹灰砂浆及防水砂浆的强度等级对一般工程或普通抹灰

砂浆应选用M5~M7.5,对重要工程及要求较高的,可选用M10。

3.5一般公共建筑,9层及以下住宅外墙防水砂浆的厚度应不

少于10mm;特别重要的建筑,外墙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9层以上的住宅、砌体材料为空心砖、多孔材料或对防水要求较高的建筑物防水砂浆的厚度应不少于15mm,当采用特种防水胶泥时,涂层厚度不宜小于2mm。

3.6外墙粘贴饰面砖时,应采用瓷砖粘结砂浆和填缝剂,砂浆

与相邻层面的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4MPa,填缝剂抗渗压力大于1.2MPa。

3.7地面砂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垫层型地面砂浆的强

度等级应不低于10MPa,表层型地面砂浆强度等级应不低于15MPa。

四、生产材料质量控制:

4.1砂浆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害,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4.2水泥砂浆的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并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3细集料:砂浆用的细集料可选用河砂,如采用其它人工砂或

特种砂时,应确保不会对砂浆性能产生不良影响,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或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的要求。

砂应保持洁净,按批量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粉煤灰:用于砂浆的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

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的规定,粉煤灰质量不低于Ⅱ级,按批量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它掺合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5外加剂:所使用的外加剂必须具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厂

时应按规定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原材料储存:

5.1砂应分级筛分,按不同粒级等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内。

5.2水泥与其它粉料贮存时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

直射,水泥贮存时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水泥在使用前需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其它原材料也应分类储存,并做好标记标识。

六、生产质量控制:

6.1砌筑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

比设计规程》(JGJ198)的规定,砂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2.5mm;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

6.2抹灰砂浆用砂应无杂质,含泥量不宜超过1%,底层砂浆用砂

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2.5mm;面层用细砂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1.25mm。

6.3地面砂浆用砂宜选用中、粗砂。当选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

1~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1%。

6.4砂浆配合比中外加剂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6.5抹灰砂浆中的水泥用量不宜少于总质量的15%,地面面层砂

浆水泥的用量不宜少于总质量的18%,矿粉掺合料的品种及掺量视水泥的种类及砂浆用途而定,并通过试验结果而确定。

6.6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生

产配合比。

6.7原材料配合比调整和生产过程应采用电脑程序控制。

6.8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每盘计量允计误差应符合附表的

规定

配料计量允许误差(%) 6.8附表

6.10砂浆出厂时按质量计量,误差不得大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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