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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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维护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歧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街道管理制度标准

街道管理制度标准

街道管理制度标准一、街道环境管理1. 街道卫生保洁(1)制定街道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指导,促进市民参与垃圾分类;(2)定期对街道进行环境清洁,保持环境整洁,并制定清洁街道的频率和时间;(3)加强对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培育和法制教育,禁止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2. 绿化管理(1)加大对街道绿化的投入,采取各种方式提高街道绿化率;(2)制定植树造林计划,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并做好对绿化设施的养护和维护工作;3. 道路交通管理(1)制定街道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治;(2)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道路信号灯、标线、交通牌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3)加强对街道交通拥堵情况的监测和疏导,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保障市民出行的方便快捷;4. 街道建筑管理(1)制定街道建筑管理规定,规范街道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2)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整治,保障市容市貌,维护城市的公共利益。

二、街道市容管理1. 街道清洁(1)建立完善的清洁机制,制定清洁流程和清洁频率,保证街道整洁;(2)对市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提高市容垃圾的处理利用率;2. 街道美化(1)加强街道景观的打造,提高城市的美观度;(2)开展街道美化活动,增加城市的文化氛围和节日氛围;3. 街道亮化(1)加强对街道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市民的夜间生活安全;(2)提升城市夜间的亮化效果,提高城市的夜间景观。

三、街道市场秩序管理1. 市场摊点管理(1)加强对市场摊点的规划和设置,规范市场摊点的尺寸和摆摊规则;(2)制定市场摊点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场摊点的管理和整治;2. 街头经营管理(1)规范街头经营行为,禁止在道路两侧及人行道上从事经营活动;(2)加强对街头经营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市民的行走安全和城市的良好秩序。

四、街道社会治安管理1. 社区巡逻(1)建立完善的社区巡逻制度,加强对社区治安情况的监测和巡查;(2)提高社区巡逻效率,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 危险区域管理(1)对街道危险区域的管理进行规范,建立危险区域管理档案,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和保护;(2)加强对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预警,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街道办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1. 街道辖区内的公共区域、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等;2. 街道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居民小区等单位的公共区域;3. 街道辖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

三、管理职责1. 街道办事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3. 居民、商户等社会各界人士应当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四、环境卫生要求1. 保持街道辖区内的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等区域整洁,无垃圾、杂物、污垢;2. 保持公共设施、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完好无损,无涂鸦、乱贴乱画等现象;3. 保持居民小区内公共区域整洁,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4. 保持商铺门前环境卫生,不得占道经营、乱倒垃圾;5. 保持水体清洁,无污水排放、垃圾倾倒等现象。

五、环境卫生管理措施1. 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商户等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2.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清理垃圾、杂物、污垢;3. 加强对公共设施、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无损;4. 加强对居民小区、商铺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5. 加强对水体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行为;6.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环境卫生检查与考核1. 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 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3. 对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6•【字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6日成都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及苏坡乡、营门口乡、洞子口乡、桂溪乡、永丰乡、圣灯乡、保和乡、青龙乡等区域范围。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工作;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人才培训、经验交流。

(二)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和市城管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本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完成全市统一部署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

(三)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在区政府领导、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门前三包”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完成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任务。

(四)成都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市城管委的领导下,对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管理监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各级城管监察队伍实行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员、“门前三包”管理员、环境卫生管理员是群众性的义务管理队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监督管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8月25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城市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为了能够为市民打造一个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需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作为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为城市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下文是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机制。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街道市容整治方案

街道市容整治方案

街道市容整治方案
在现代城市管理中,街道市容整治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城市的面貌和环境直接关系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的塑造。

为了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居民的幸福感,相应的市容整治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对于街道市容整治,需要加强对建筑、景观、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管理。

城市的建筑环境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统一规划和设立标准。

比如,建筑外墙的颜色、风格应当保持一致,不得私自变动。

同时,在城市的景观规划上,要注重打造独特的城市景观,将城市打造成为独具特色的风景线。

另外,在垃圾处理方面,要制定规范的垃圾分类处理方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城市垃圾产生。

其次,街道市容整治还需要关注街道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更新。

城市的街道设施包括道路、人行道、绿化带等,是市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市容整治中,应当加强对街道设施的检修和改造工作,确保街道设施的完好和美观。

同时,还要加强对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更新,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服务。

总之,街道市容整治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着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只有加强对建筑、景观、垃圾处理、街道设施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管理,才能建设出更加宜居、宜商、宜游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和竞争力。

街道市容整治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需要长期持续地努力和改进,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和城市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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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4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4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

其目的是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增强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城市市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范管理。

城市市容管理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城市的整体风貌和建筑物的安全性。

对于违规建设和不合法使用的建筑物,要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二、城市街道和公共空间的管理。

城市街道和公共空间是城市市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持其整洁、有序和美观。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定期进行清扫、维修和绿化,禁止乱搭设广告牌和乱涂乱画,禁止占用和破坏公共空间等。

三、垃圾和污水的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对垃圾和污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回收利用。

要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并提供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同时,加强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污水得到合理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市容秩序管理。

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是指对市容环境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顿。

比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禁止擅自堆放杂物和占用道路等行为。

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拘留、责令整改等惩罚措施,以确保城市市容的整洁和有序。

五、创建优美环境和绿色生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加强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

要提倡绿色出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辆,减少机动车辆的使用。

要加强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多的休闲和娱乐场所,增加市民的生活乐趣和幸福感。

六、强化管理力量和监督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力量和监督机制,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要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要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公共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文明素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护市容市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城市的形象和风貌,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注重社会参与和法制保障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的规划和设计,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城市市容管理包括街道、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特色,注重提升空间品质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城市市容设计应当符合人性化、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环保的原则,注重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提升城市形象。

第九条街道的布局应当合理,道路的界面和设施应当一致,广场的功能和形式应当多样,以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共空间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应当实行分类投放和分区收集,加强对垃圾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绿化管理应当注重植物的选择和配置,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的绿化面积和质量。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清洁和消毒,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管和服务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街道清洁管理制度

街道清洁管理制度

街道清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营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市容市貌的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清洁管理制度。

二、责任部门1. 街道清洁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

2.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清洁管理工作,并设立清洁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执行。

三、清洁管理范围1. 街道道路、广场和建筑物外墙、门面店铺、阶梯等公共场所。

2. 垃圾分类回收站、公共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收集设施。

3. 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及其周边环境。

4. 公园、绿化带、绿地、游憩场所等户外公共设施。

四、清洁管理制度1. 定期清扫清洁:各街道办事处每日组织清洁队伍进行定期清扫,包括扫地、清理杂物、喷洒清洁剂等工作。

2. 定期除草修剪:对街道路边、绿化带及其他地方的杂草进行定期清理,并进行修剪、除草等工作。

3. 定期垃圾清运:设立垃圾分类回收站,每日进行垃圾清运,并保持公共垃圾桶的清洁整齐。

4. 定期清洗消毒:对公共厕所、公用设施、水源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5. 垃圾分类回收:推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加强环保意识,提倡市民积极参与。

6. 推动文明行为:对乱扔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行为进行规范,加强文明宣传教育。

7. 大型活动清洁保障:对大型集会、庆典等活动,在活动结束后进行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五、监督检查1. 市民监督:市民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街道清洁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2. 考核评比:市政府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的清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整改。

六、奖惩措施1. 激励措施:对清洁工作出色、贡献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金和表彰。

2. 惩罚措施:对违法乱纪、乱扔垃圾、擅自倾倒废弃物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者名单。

七、协作机制1.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2. 社区居民、商户等要积极配合街道清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逐步完善。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八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一)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开发区、科技园区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清扫保洁管理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第三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一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二节建筑垃圾管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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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当重视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加强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优良的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整洁的街道市容和环境卫生,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尊重市容和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街道办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残墙断壁和有碍观瞻的空地应及时进行修正改造。

在临
街阳台、窗户和街道两侧不得乱吊乱挂、堆放物品影响市容。

第七条在街道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除按规定审批外,应当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并定期维修、油饰。

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完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所有广告必须张贴在制定地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和一切商业性宣传车在街道进行广告宣传,必须争得街道办的审批同意。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改造、停用。

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九条临街数目、绿篱、花坛、草坪登应保持美观、整洁。

栽培、整修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第十条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街道办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街道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外型完好。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百汇、煤炭、麦草、沙市、垃圾等散装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遗漏、抛洒。

第十二条街道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场地干净清洁。

第十三条人行道地砖铺由沿线单位或个人出资,街道办按照规划,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严禁在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非法广告宣传品。

凡在街道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须经街道办批准。

第十五条沿街搭建遮阳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及各种人力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和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七条流动摊点划行归市,一律进店经营。

严禁店外摆摊设点。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街道严禁设立废品收购点、售煤点、露天洗车台。

第十九条街道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负责保洁,沿街单位、工商户及个人负责各自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清扫街道上的积雪、积冰,按划分区域责任片段,组织连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清扫。

第二十一条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不得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第二十二条街道生活垃圾的收集、运送、处理,由街道办统一管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三条街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翻建、修缮装饰房屋所产生的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街道办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暂扣物品、暂扣车辆等。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1.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2.在垃圾容器外乱倒垃圾的;
3.在厕所便池意外的任何地点倾倒粪便或在街道、人行
道泼洒污水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1.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的;
2.在建筑物、墙壁、电杆、树木、门窗或其他公用设施
上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
3.摊点无自备垃圾容器或者经营场地脏乱差的;
4.在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或窗外,堆放或吊挂有碍市
容物品的;
5.在街道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的;
6.不履行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的;
7.机动车辆污损不洁的;
8.司乘人员沿途抛洒杂物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在环卫设施周围乱堆乱放、影响环卫车辆工作的;
2.乱扔动物尸体、变质肉类或者将其闲向垃圾容器内倾
倒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店外经营或在市场以外经营的;
2.沿街明火炉灶经营餐饮业的;
3.沿街搭建商业性帐篷或为婚丧嫁娶二搭建帐篷的;
4.未经街道办批准,在街道散发传单、资料,设立宣传
点、组装宣传车等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的;
5.未经街道办批准,在建筑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上张贴、
悬挂标语的,或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时限拆除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或广告内容不健康的;
2.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挖施工、堆放物料或占
道施工;
3.张贴、喷涂无证广告的。

第三十条凡不符合街道办市容标准、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街道办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处以工程造价5%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移动、改造、停用、破坏、偷盗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的,按原价赔偿,并处以原价2—4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二条侮辱、殴打环卫工人、街道办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前置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任何部门和单位收费必须有《收费许可证》,同意使用《陕西省事业性
收费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处罚违规行为必须按照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凭票执罚,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第三十五条街道办工作人员乱罚款、乱收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街道办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及进入街道办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吴镇街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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