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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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商品交易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布。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标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规格、合同条款、投标保证金及招标代理等内容,并明确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评标办法,明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并组织专业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提供充分的咨询与解答服务。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到指定地点。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投标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询问和意见,要求招标人提供必要的解答与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撤销或修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十二条开标和评标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开标评标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如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应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公告确定中标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第十六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合同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六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九条如中标人违约或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穗水工程招标[2008]2号关于明确局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操作程序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事项:一、市水务局负责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委托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派驻水务局监察室(以下简称派驻监察室)监督。

二、局属工程建设项目除《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的项目、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除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后,不再参与招标过程的具体操作(含资格预审工作),只在需要招标人盖章的情况下加盖招标人公章。

四、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预公开制。

(一)年度计划批准后,由招标办将本年度拟开展招投标项目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网址:)公布。

(二)每月25日前,各单位应将下月拟招标项目的名称、初步设计批准文号、建设内容、本次招标工程估价、招标方式、分标方案等内容按附件三的格式报送招标办。

招标办汇总后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五、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备案管理。

(一)招标拟开展前,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申请。

招标办收到申请后,在招标代理库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推荐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与该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过程须有派驻监察室人员在场,并记录存档。

(二)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持招标报告、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到招标办办理备案。

经招标办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持相关表格及有关资料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三)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办理资格预审结果备案。

经招标办同意后,方可办理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精神,我局制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及相关的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反映。

二○○四年二月五日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一、筹备招标(一)招标人为业主(物业为单一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业主大会的: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招标事宜包括: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推选代表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招投标事宜中的各项权力。

⒉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表决物业招标事宜的结果向业主公布。

⒊草拟《招投标工作方案》、《投标须知》(附件1)、《评标标准》、《招标公告》(附件2)或《投标邀请书》(附件3),并将《投标须知》、《招投标工作方案》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15日,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修改。

(二)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⒈建设单位确定招标小组人员。

⒉草拟《招投标工作方案》、《投标须知》、《评标标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备案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应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一)《关于×××(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招标小组人员情况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招标(一)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二)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附件4)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开具《投标申请回执》(附件5)。

(三)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将预审结果书面告知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附件6),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穗建筑[2010]605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穗建筑[2010]605号)各有关单位:我委对《关于发布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决定》(穗建筑[2004]376号)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包括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

第三条收到评标通知确认可以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至少在报到时间前2小时告知交易中心;(二)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三)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四条评标专家报到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本人是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

第五条评标前,评标专家应将所有个人具有通讯功能的音像、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交给交易中心见证人员集中保管,直至评标工作结束。

第六条评标专家认为本人不能胜任即将评审项目评标工作的,应当向招标人和交易中心书面说明理由,申请退出本次评标。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自荐担任或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应招标规模标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四)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工程保险等和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五)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七)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工业(含内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监督执法工作委托工程招标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管理场内招投标活动秩序。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前言
招标投标是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工具之一。

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基本原则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些原则包括:
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招标,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以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的自由竞争权利。

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评标,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有效保证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 廉洁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廉洁从事,禁止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不正当行为,保持招标投标活动的清正廉洁。

三、主要内容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围绕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指定的招标平台进行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明确招标内容、条件和要求。

2. 投标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的资格,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日期番建招领〔2011〕1号关于印发《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研究同意,现将《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代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财政(国有)资金使用的节约及安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番禺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区、镇级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不足 万元人民币的施工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低于 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程;(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 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 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 区级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制或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统一在区建设局网站发布,招标交易场所由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安排并组织监督。

各镇(街)所设的招标交易服务平台作为镇(街)级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发布信息、工程交易的服务场所。

第四条∙ 业主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选定工作,重要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一、背景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特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投标的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在___指定的招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评标标准等内容。

2.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可在招标公告中注明的时间段内,在指定的地点获取招标文件,并按要求缴纳招标文件费用。

3.准备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资质证明、服务方案、费用明细等内容。

4.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可以通过快递、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5.开标和评标:招标人在招标截止时间后,公开开标环节,并邀请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根据评标标准评定中标人。

6.中标公告: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7.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三、评标标准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费用合理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等。

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并综合考虑后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应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

四、其他规定1.招标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

2.投标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和相关证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中标人应按照合同执行物业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法保护招标、投标、评标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五、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2.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是取得合法开发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经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准登记的业主委员会。

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投标。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的物业,并且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议标,是指招标人与二家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就特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三)根据评选原则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四)选定中标人;(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的意见。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穗建招[2003]019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针对市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处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话、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

第四条 投诉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四)书面方式的投诉,要求字迹清楚。

(五)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或者提供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一)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行为,且限制了投标人参与的;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 (六)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七)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 (八)其它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内容明显不实;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 (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七条 投诉及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0•【字号】穗府[1995]68号•【施行日期】1995.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0日以穗府[1995]68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引言:招标投标是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购大宗商品、工程和服务的常用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广州市的招标投标工作,提高采购效率,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广州市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依法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任何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参与的权利。

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供应商。

3. 诚信原则:所有参与招标投标的主体应当保持诚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制裁。

4. 高效原则:招标投标应当尽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保证采购方案的及时实施。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采购单位应当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并公示,同时确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 招标公告阶段:招标人通过正式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要求有意参与招标的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评审阶段:采购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4. 中标后的合同签订:中标人应当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招标文件内容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采购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包括技术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

3.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提交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五、评标标准与评标方法1. 评标标准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兼顾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因素。

2.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比较评分法、质量与价格比例法等多种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六、监督与管理1.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监督,相关主体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公正性和竞争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采购等方面。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招标投标条件第四条招标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承诺能力;(三)具备完成招标工程或提供招标商品和服务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招标权或得到授权招标;(二)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三)投标人须知;(四)技术规范和标准;(五)合同范本。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渠道和平台发布招标文件,并确保公开透明。

第四章报名与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五章评标与中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综合评估投标人的技术、商务等方面。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约和签订合同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理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6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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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城乡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监察局????????????????????????????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第十条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 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

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

????第十六条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九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工程应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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