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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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解读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Regulations 法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国发〔 2018〕17 号 ) 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有关规 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 承担。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 193 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 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是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其他实体内容的,例如,文件内容涉及国税、地税信息共 享、联合发文、委托代征等内容,改革后不复存在,需要删除有关内容。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 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III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 的职责和工作 ,调整适
六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 ,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
用相关规定 ,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监制章 。挂牌前 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和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 原各省国税机关 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 12月31日前可以继
用 。相关证书 、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 、局轨 、字轨 和编 理结果 已经 2018年6月 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号 。
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和《部分条
二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 、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 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略)
不变。 三 、原 国税 、地税机关承担 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 、减免
退税 、税务检查 、行政处罚 、投诉举报 、争议处理 、信息公开等 事项 ,在新 的规定发布施行前 ,暂按原规定办理 。行政相对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修 订个体 工 商户 定额信 息 采集相 关 文书 的公告
(2018年 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36号)
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
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
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进行了修订 ,现公告如下 :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 、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
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 ,尚未办结的事项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新机构办理 ,已作 出的行政决定 、出具 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1.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说明按照税务总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安排,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现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制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方式,与纳税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精神新要求,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质量,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修改完善《办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含义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后职能扩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文件,将《办法》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国办发〔2018〕37号文件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立法目的增加“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执法的重要依据,规范统一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质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要求,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原):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和信息化工作整体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征管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个征管制度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修改征管制度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7月4日附件修改征管制度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46号2018/5/4三、有关工作要求(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三、有关工作要求(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2017/3/24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纳税服务考

纳税服务考

纳税服务考第一篇政治素质1.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2.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实现党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

3.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试题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

4.在建国100周年之际,实现建立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目标。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在建党100周年之际,实现建立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目标。

5.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7.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入党。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试题《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

8.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里说明,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9.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十九大报告第十三部分第9自然段,“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

”10.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少于3人,一般不超过50人。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
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8.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落实《意见》的具体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二〔1996〕6号1996.2.14第十二条中“凡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下,税率为5%”、第十一、十三、十四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4.现场笔录5.勘验笔录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一文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文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文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从事财税工作的人员,包括税务人员都知道,税收法律在税法体系中的数量很少,现行税法中存在着大量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俗称税收政策。

它对税务执法起着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

作为财税人员和税务工作者都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法律地位等有一定地了解。

一、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之前,我们先认识一下,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制定的,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既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也包括上述单位制定的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法律性文件。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仅指后者,现在提到规范性文件一般就是指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下了一个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该文件对规范性文件下定义的时候,前面加了“行政”二字。

那么,是不是还存在“司法”规范性文件?确实存在,但它的名称叫司法解释(省及以下人民法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

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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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论文文档]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税务总局近。

日制定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 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一、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 号)规定,收入全额。

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

务总局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

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为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 号),其中第二条对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因。

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 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此外,国税函〔2010〕184 号第二条关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需审批,改为备案,本条也一并废止。

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4 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

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 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不得采取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12.0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4号)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
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
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2.22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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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并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16日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17个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129号)文中所有的“《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和“《外施企业专用发票》”均修改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文中“三、关于办理退款重新开具发票问题”之(二)的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办理。

浅析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

浅析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

浅析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 号)第二、三条废。

止。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企业。

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 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 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施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根据涉及的事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5 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第6 号公告施行时间执行;第二。

条适用于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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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8期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

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93件。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是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其他实体内容的,例如,文件内容涉及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联合发文、委托代征等内容,改革后不复存在,需要删除有关内容。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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