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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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增强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性,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工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的危害因素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外来施工队伍的特殊工种管理。

第四条特殊工种作业及人员范围

一、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二、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井下电钳工;

三、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水量焊接工,切割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企业内及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锅炉作业。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六、压力容器操作。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七、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包括井下提升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八、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九、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十一、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员,安全检查工;

十二、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三、矿山救护作业;

十四、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特殊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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