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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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3【实施日期】2019.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关于修改《房建和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建和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 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内容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工程变更原则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3、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方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三、工程变更条件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工程变更权限与职责1、工程变更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各工程咨询单位、涉及的局相关科室参与,局纪委跟踪监督。

2、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除应履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以外,应注意以下事项:①项目现场负责人:应按上述程序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否则追究责任。

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内容的须及时向监理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予计量,不予支付工程款。

③设计单位:应确保工程变更满足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并做到及时、合理。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内容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方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⑤在基本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⑥由于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16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6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总则为了加强我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管理制度,按期按质的完成工程施工阶段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部分:工程合同管理第一条:合同的签定所有合同必须在3个工作日,由经办人、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盖章。

盖印必须是项目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其余签印无效。

第二条:合同价款的确定主标段的合同价款为项目中标价。

勘察、测量、设计、监理、附属工程等合同价应按国家及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附属工程合同签定为了配合征迁工作顺利开展,在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允许情况下,可以不招标的附属工程,由各乡、村出具主要领导签名的正式报告上报于工程科,工程科提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会议,会议确定是否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备案及按第一条签定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保管所有合同应到计划科盖章,由计划科留存1份建立台帐,并分别送达预算科、财务科(原件)各1份。

第二部分: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第一条:施工方案的批复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图纸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方案,项目总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仔细审查,并批复具体切实可行的意见后上报于工程科,工程科在2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备案。

第二条:原材料、半成品的管理施工单位应提前10天报原材料、半成品合格证于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半成品应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测、跟踪检查进行质量把关。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半成品厂家登记造册,限制进入工程现场,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施工工艺过程的管理监理单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监理人员通过试件见证取样进行试验检查。

施工单位有计划、有步骤以工程洽商记录的形式上报所有工序质量控制要点及采取措施,项目总监1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监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序交接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3年版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3年版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项目审批与立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需经审批与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

2.设计与施工管理: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设计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证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

4.工程质量与验收:市政工程项目应进行质量检测与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工程变更与备案:市政工程项目如需变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并进行备案。

6.合同管理与决算: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决算,确保工程费用合理使用。

7.施工进度与安全管理: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管理,并重视施工安全。

8.工程竣工与投运: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后需进行验收并报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工程维护与保养:市政工程投入使用后,需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工程设施良好状态。

10.工程监督与监测:市政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与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以上为常见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修订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管理行为,增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工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工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维护的需要。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循节约能源、合理使用土地等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投资。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格、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规范标准,认真处理市政工程设计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社会责任感,严格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卫生有序。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技术和实践经验,同时具备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应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对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采取分部份项验收制度和整体验收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开展,须做到符合规范标准、符合实际需要、质量安全可靠等要求。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验收应当认真记录,并进行相关的都市阅览记录和归档。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施工形象,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标准建设部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布置图;(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危险源公示牌;(三)施工现场入口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应根据工程部位和施工现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四)多个安全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五)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移动、损坏时应及时复原。

第三条文明施工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保证项目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消防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交通疏导,对施工人员生命、设备设施及安全起关键性作用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除保证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应包括公示标牌、应急救援等。

第四条保证项目(一)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封闭围挡;2.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封闭围挡;3.围挡基础应坚实、牢固;4.围挡立面应顺直、整洁、美观。

(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值班室;2,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值守制度,并应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施工机械、外来人员出入应登记;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施工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2.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出入口和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3.施工现场应安装电子监控设施;4.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区,严禁随意吸烟;5.建筑垃圾应有序堆放、及时清理。

(四)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材料、构件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2.材料应堆码整齐并悬挂标志牌,并应标明名称、规格;3.材料堆码应有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4.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供气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管理为本、创新为要”的原则,全面提升市政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切实负起保障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

第二章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机构第六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机构主要包括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中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等。

第八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中心是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直属的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九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检查、评估等工作的机构,可以设立多个分站,具体监管范围由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执法检查、技术评估等能力。

第三章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市政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质量管理责任制、技术管理制度、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质量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强化工程质量控制,建立质量台账,做好质量记录,及时纠正问题,保障工程质量。

第四章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工程质量和安全,遵循相关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市政工程建设活动。

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优质施工、严格监理、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机构负责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施工管理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手续应当齐全有效。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制度,确保工程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充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扬尘、废水等污染。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

三、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给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政设施的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安全、正常、高效运行。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发布日期 2014-08-27 实施日期 2004-04-01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 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 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 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 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 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 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 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 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 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 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 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 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 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 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 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 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 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 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 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 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97修订)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97修订)

第五章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并按时 开启和关闭路灯。
第四十三条禁止损毁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不得任意攀登道路照明线杆、利用线杆拴挂物品;不得擅自在道路 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不得擅自移动道路照明设施。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97 修订)
20xx年山东省青岛市颁布的文02 第一章总则
03 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
04 第四章防洪设施管理
05
第五章道路照明设施 管理
06 第七章附则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97修订)是一项由政府颁布的文件。
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16 【生效日期】1997-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 处罚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养护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应按分工搞好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保持其完好、畅通。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三条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沟渠两侧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号: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颁布⽇期:2014-08-27
执⾏⽇期:2014-08-27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发布之⽇起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
2014年8⽉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他⼈名义承揽⼯程的,按《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制定。

”同时,将第三条、第⼗条、第⼗⼀条中的“建设⾏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发布之⽇起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8.27,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5篇材料)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5篇材料)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5篇材料)第一篇: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便于工程的移交管护,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一、启动阶段1、工程管理人员从项目的建设意图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经经济发展局批复完成项目立项。

2、设计工作开展前,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统计,包括产权等有关情况,以便为后期工作打下基础。

3、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对项目工程地点进行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并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的报建程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审核后的地质勘察条件,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委托书,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5、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6、委托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7、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8、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按照招标文件审核施工合同,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调工程进地。

9、确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检测合同。

10、根据建设局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1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进行录像采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也留下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资料存档的一部分。

二、实施阶段1、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后将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设计单位变更或进一步研究。

2、组织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施工交桩。

3、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报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1. 引言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公共设施工程。

为了规范市政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工程管理责任2.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的法定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计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合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管和检查。

2.2 工程监理责任工程监理机构是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监督的第三方机构。

工程监理应参与市政工程各个阶段,包括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监控、工程验收等。

工程监理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问题和风险。

2.3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是市政工程的具体执行者,负责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合适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安全,并与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积极配合,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 工程质量管理3.1 设计要求市政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考虑工程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影响。

设计应满足工程的功能和安全要求,确保材料选用合理,结构安全可靠,施工工艺合理。

3.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同时,施工单位要根据不同施工工艺和材料的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质量。

3.3 工程验收在市政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对工程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和使用。

4. 安全生产管理4.1 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监理机构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简版范文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简版范文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供水、供电等项目。

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规范性,制定了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市政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包括管理范围、管理流程和管理要点等内容。

一、管理范围市政工程管理办法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验收和管理过程。

市政工程项目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排水系统建设、照明系统建设、供水系统建设、供电系统建设等各类市政设施。

二、管理流程1. 市政工程项目审批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批流程。

2.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市政工程项目验收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

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管理要点1. 设计要求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满足规范要求,包括道路宽度、桥梁承载能力、排水系统设计流量、照明系统照度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土方开挖、砼浇筑、管线敷设等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安全保障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噪音、粉尘和沉积物等方面的控制。

5.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6. 设备维护市政工程的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结论市政工程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规范性而制定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对市政工程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管理流程和管理要点进行了和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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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修订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便于工程的移交管护,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一、启动阶段
1、工程管理人员从项目的建设意图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经经济发展局批复完成项目立项。

2、设计工作开展前,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统计,包括产权等有关情况,以便为后期工作打下基础。

3、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对项目工程地点进行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并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的报建程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审核后的地质勘察条件,经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委托书,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5、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6、委托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7、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8、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按照招标文件审核施工合同,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调工程进地。

9、确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检测合同。

10、根据建设局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1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进行录像采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也留下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资料存档的一部分。

二、实施阶段
1、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后将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设计单位变更或进一步研究。

2、组织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施工交桩。

3、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报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4、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

5、若施工单位提出更换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书面向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且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文件,
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每月组织工地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的各种纠纷。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各种原材料、设备进场、试验检测仪器等,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并下达开工工作指令,特别是工程管理人员要与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实地考察原材料提供厂商的实力,原则上施工单位从推荐的厂商中选择质优的厂商。

(2)施工过程中,实施工程跟踪管理,抽验施工工序中重要部位的产品质量。

(3)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

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再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到现场会同检验。

检验合格,经工程科管理人员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4)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配比,要严格按照有资质的实验单位所确定的方案进行。

(5)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待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报告后进行下道工序。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包括施工和设计方面原因造成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处理,书面通知工程管理人员。

(2)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并责成责任方写出书面报
告,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监理总监、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3)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提交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等文件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局备案。

9、工程停工及复工
(一)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工程管理人员应与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1)未经检验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5)擅自将工程转包;
(6)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盲目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令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

(三)经整改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由监理工程师请示建设局后,方可发出复工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10、工程投资控制
(一)每月25日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月计量报表,由监理
工程师按招标文书、合同的有关规定逐项核对,同时检查提交的工程质量自检报表,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签证或暂缓结算,对虚报工程量不予结算,工程管理人员上报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

(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1)设计单位发来的设计变更,由工程管理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研究,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再转发施工单位执行。

(2)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代用,局部变更等工地洽商,须经监理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凡涉及变更设计的,还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3)凡影响工程进度和投资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3)现场签证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招标文书、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合理补偿的原则及时办理,分管领导签认后,签证单由监理和工程管理人员保存。

(4)出现变更的部分,若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先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2人以上的管理人员确定工程量,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在工程决算中按照施工日期参照同期的信息指导价确定;若工程量清单中有此项,只确认工程量,价格按照投标文件执行。

11、及时与建设局质安监检科联系,对砂石垫层、安管、闭水试验、回填土、结构混凝土、面层、苗木规格等重要部位、关
键工序及隐蔽工程要有质安监人员的检查。

12、监理例会制度
(一)每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现场工程例会,例会由工程管理人员、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设计、质监部门参加。

(二)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技术、进度、质量、安全等问题。

三、收尾阶段
1、分部工程验收
(一)各分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的工程报验单,附上有关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将验收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工程漏项,限定施工单位处理期限和再验日期,对验收资料所缺部分和错误之处限期补正。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提请工程管理人员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和建设局质安监科等单位,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工程施工。

2、工程竣工验收
(一)初验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正式验收
由工程管理人员组织,参加人包括财政部门、市政中心(接收单位)、监理、施工、设计、质监、勘察等单位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

单位工程正式验收后,按有关规定由质监部门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工程才能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市政中心(接收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管护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为财政预算,拨付市政中心(接受单位)。

3、竣工资料整理
(一)工程管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竣工图及整理各种竣工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竣工验收资料以现场监理工程师为主,协助施工单位整理,监理单位相关监理工程师配合整理,完成后由总监审核签认提交。

(三)监理单位的竣工资料完成后上报工程管理人员。

(四)工程管理人员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将工程全部资料收集齐全,一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五)竣工资料移交后,组织进行竣工决算。

4、工程竣工决算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监理单位认同的竣工图及工程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等资料,工程管理人员初审后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送工程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5、工程保修金
根据施工合同保修期时间,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维修,如施工单位未能按要求及时修复,由我局自行修复的其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证期满后,退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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