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维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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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维简费
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矿维简费的使用范围是①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②矿井(露天)技术改造;③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④矿区生产补充勘探;⑤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⑥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⑦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⑧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是①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②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③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④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⑤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⑥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⑦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⑧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⑨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⑩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一、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提取标准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
安全生产费
财建字[2005]168号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煤炭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维简费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二、安全生产费、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安全生产费
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原会计制度下安全生产费提取时
借:生产成本
贷:长期应付款-安全生产费
使用时(形成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生产费
贷:银行存款
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借:长期应付款-安全生产费
贷:累计折旧
维简费
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
维简费企业的会计处理:
提取时,按照产量
借:生产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维简费
使用(形成费用时)
借:其他应付款-维简费
贷:银行存款
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维简费
贷:资本公积
借:生产成本
贷:累计折旧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41号
五、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1、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每吨8.5元提取的维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维简费企业的井下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使用已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煤炭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