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吹落建筑外墙材料砸死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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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脱落砸伤谁来承担

外墙脱落砸伤谁来承担

外墙脱落砸伤谁来承担⼤家都听过飞来横祸这个词,有些新闻报道了⼀些因为墙壁剥落或者玻璃掉落砸伤⼈的新闻,但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具体的赔偿费⽤该有谁来赔呢?有法律保护受伤要求赔偿的条例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难,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外墙脱落砸伤谁来承担⼀般由房屋所有⼈或管理⼈承担,或由业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能举证不是⾃⼰的过错,由其他相关业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因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五⼗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建筑物砸伤人 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

建筑物砸伤人 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

建筑物砸伤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
亢电中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1995年10月,被告灵璧县高楼镇政府在高楼街十字街中心建造了一座高约5米的石牛塑像。

由高楼镇建筑公司承建。

2004年1月31日,家住灵壁县高楼镇仝郡村的石文、石毛磊父子俩,到街上出售自家加工的八宝粥,由于塑像基座上的大理石面板突然脱落,将人砸伤,经灵璧县高楼镇卫生院紧急抢救后送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石文住院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3888134元,原告石毛磊住院13天,共花去医疗费11559.28元。

【总页数】1页(P41)
【作者】亢电中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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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小区外墙脱落砸伤人,责任谁来担?.docx

法律案例分析--小区外墙脱落砸伤人,责任谁来担?.docx

法律案例分析一小区外墙脱落砸伤人,责任谁来担?【案例简介】现实生活中,出现因建筑物脱落砸伤行人、碓毁车辆的现象,受害人不但防不胜防,而且维权难度较大。

2016年11月9 口,大风天气,小张在回家途中,经过某小区楼下时,被建筑物脱落的瓦片砸中头部,当场昏迷,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头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损失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小张将该楼的房屋所有权人小刘、小吴等15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

2019年11 月12日,小涂走出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某广场26栋时,被该栋8楼一处窗沿水泥块砸中头部,事发后小涂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失血过多,不治身I、" 2019年10月10日傍晚,江苏无锡市发生一起高架桥桥面侧翻事故。

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随后引发广泛关注。

事故现场附近一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到了高架桥垮塌的惊险瞬间,从视频中看到,至少两辆轿车在正常行驶中被突然压在桥下,令人震惊,令人痛心。

高架桥突然侧翻了,人们第一时间想知道,是不是桥梁的设计和质量有问题。

最终,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桥上行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所致。

这些事故再次敲响警钟,要高度重视建筑物安全问题,切不可有丝亳的大意、麻痹和侥幸心理,防止建筑物脱落、倒塌致害事件的发生。

小张骑摩托车到小陈开办的卫生室输液,小张进入卫生室后,外面刮起的大风将其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刮倒,小张遂出门扶车,并欲将车推到他处,但因风太大走不动。

小陈到门口提醒小张赶紧进屋,而小张未立即进屋躲避。

后大风将北生室门外加装的塑料门窗罩刮开, 并将小张砸倒,小陈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120急救下赶赴医院途中小张死亡。

小张家属将小陈告上法庭,要求小陈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人身损害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陈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对房屋及其后加装的塑料门窗罩负有管理义务,现其加装的塑料门窗罩被风刮掉,将小张砸倒,致其死亡。

外墙脱落事故认定书

外墙脱落事故认定书

外墙脱落事故认定书2022年4月25日中午11点10分,一女子在经过九江市经开区滨兴街道浔阳西路1号门口天鹅苑小区B3栋时,被天鹅苑小区B3栋六楼602室外墙脱落的水泥块砸中。

事发后周围群众拨打110和120电话,滨兴派出所和120赶到现场时,该女子已没有生命体征。

经调查,该起事故系B3栋外墙脱落致人死亡,属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因为是意外事故,不涉及刑事犯罪,自然也就没法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作为普通侵权民事案件,受害者家属有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责任,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那么,受害者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哪些单位或者个人,追究民事责任并获得赔偿呢?一、可以起诉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

起诉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有个前提,必须是在工程交付后的保修期内。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icon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外墙面的保修期为5年,如果该楼栋在5年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对没有履行好保修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不一致的,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可以起诉产权所有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要求物业赔偿

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要求物业赔偿

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要求物业赔偿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要求物业赔偿提要: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首先预见外墙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予以维修,物业公司有维护更多精品源自表格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要求物业赔偿近日,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外墙脱落砸死人案一审宣判。

美兰法院判决银行、物业公司和76名业主共同担责,赔偿家属39万余元,其中76户业主承担80%的赔偿。

2010年7月30日下午,陈某驾车到位于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一楼的中国建设银行美舍河支行办理业务,突然华宇大厦13至14楼之间的外墙墙体石片脱落,将车内的陈某当场砸死。

事后,陈某家属将银行、物业公司和众多业主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相关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必须有业主方的授权委托或者与业主方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服务内容。

而对事故中脱落外墙等大厦共有部分的维护管理没有得到业主具体明确的委托,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建行美舍河支行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离银行营业场所以外的三米处,是市政公共规划的道路,不在该支行承担的安全保障范围内,该支行对经营场所以外发生的事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其中一位业主王某则辩称,开发商作为建房者对墙体脱落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物业公司若提前发现外墙有问题,并通知业主缴费维修则不会发生这种损害后果,但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外,死者是去建行办理业务的,建行美舍河支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美兰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物管、业主共同赔偿家属39万余元,其中华宇大厦的所有人全体76户和使用人建设银行应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承担总损失额的80%,物业作为管理人,应承担总损失额的20%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对车辆受损情况,判决上述被告赔偿车主损失4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引起不少市民质疑,别人房子的墙体脱落,为何其他业主也要赔?开发商盖的房子,为何不找开发商?物业公司是管理单位,为何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作为海南第一宗宣判的外墙脱落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大风高空坠物砸人责任在于谁?

大风高空坠物砸人责任在于谁?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大风高空坠物砸人责任在于谁?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

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中国现在是一个和平的年代,但是也是常有意外发生,并非人为的自然灾害等等。

那么,这么多种情况,总是要有人来负责,难道说怪自己倒霉,本来作为受害者就应该得到一定补偿。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大风高空坠物砸人责任在于谁?一、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

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

大风天的住宅坠物为例,砸伤路人,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有租户的话,租户和业主又各应该承担多大比例,需要根据具体形势加以判断。

如果是绿化树木被刮倒伤人,则要看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应尽之责。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坠物伤人案件中,一般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以天气恶劣,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辩护,但是,该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

所以,天气恶劣并不是免责理由。

但是,如果相关责任人尽到提醒的义务,比如,口头提醒、设置警示牌等,则可能会减轻相应责任。

1、认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彩钢板被风吹落法律案例(3篇)

彩钢板被风吹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家中装修需要,于2017年10月聘请某装修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

装修过程中,李某家楼顶的彩钢板被风吹落,砸中正在楼下玩耍的儿童张某,导致张某头部重伤。

张某的父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用若干。

张某父母要求李某和装修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合理维护,确保房屋安全。

某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彩钢板被风吹落,存在过错。

张某在楼下玩耍,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李某和装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侵权责任。

以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1. 彩钢板被风吹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彩钢板被风吹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合理维护,确保房屋安全。

某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彩钢板被风吹落,存在过错,构成了侵权行为。

(2)受害人有损害事实。

张某在楼下玩耍时,被彩钢板砸中头部,造成重伤,符合损害事实的要件。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彩钢板被风吹落,直接导致张某受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李某和某装修公司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彩钢板被风吹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本案中,李某和某装修公司应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

李某和某装修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排除妨碍。

台风刮倒房屋致人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台风刮倒房屋致人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台风刮倒房屋致人死亡谁来承担责任?作者:李德志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9年第5期年久失修的房屋因无翻建手续被勒令停工后,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结果导致“温比亚”台风来临当晚,房屋上的椽子砸向隔壁房屋,居住在屋内的八旬老人陈某不幸被压身亡。

老人的五名子女陈冰等将邻居刘华一家诉至法院,认为刘华对老人身亡负有责任,要求赔偿12万余元。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华一方赔偿4.6万余元。

台风来袭房屋倒塌刘华老宅与陈某家老宅相邻,刘华家老宅在东,陈某老宅在西,两宅之间有1.6米左右的窄巷。

2018年8月16日晚间至8月17日,“温比亚”台风影响启东市,风力为7级,阵风可达9级,8月16日风向为东北风,8月17日风向为东南风。

8月16日晚间至8月17日早上5时之间,陈某占地30平米的东北角房屋及刘华家房屋受台风影响分别倒塌,刘华家房屋椽子压在陈某房屋东墙,部分砖瓦坠落至陈某房屋。

17日早上,陈某被发现压于坠落的砖瓦下,陈冰等五人赶到后将陈某送至医院,经检查,陈某已死亡。

当天,陈冰方与刘华方因此事发生争执,陈冰方要求刘华方支付死亡赔偿金10万元,刘华的亲戚刘小平当天给付5万元现金,并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欠陈冰因陈某意外死亡赔偿金5万元,于2018年8月18日归还。

8月20日,陈冰再次要求刘华支付余下的5万元时,双方就赔偿问题再次发生争执。

诉至法院厘清责任在争执中刘华称,虽然自己家的房屋倒塌砸到了陈某的房子,导致陈某身亡,但是,台风是不可抗力,房屋倒塌是自己无法控制的,不是故意所为,所以赔偿10万元过高,自己无法承受,拒绝支付余下的5万元赔偿。

陈冰认为,刘华家的房子年久失修,是倒塌的主要原因,刘华对父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于赔偿数额协商不威,陈冰把刘华告上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华家房屋多年未修,属危房,在台风“温比亚…来临前,刘华等即对其房屋进行修缮,但因未经报批被城管勒令停工,导致危房维修受阻。

在我国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谁来赔

在我国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谁来赔

The man who has made up his mind to win will never say .(页眉可删)在我国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谁来赔对于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现在的建筑工地一般都绝对的不允许和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随便进入到施工现场的,除了考虑到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问题,最主要的是建筑单位自身要规避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的。

因为生活当中就发生过有其他人员进入到了施工现场,但是又恰巧发生了安全事故,并且是属于高空坠物。

那么,在我国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谁来赔呢?一、在我国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谁来赔?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

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

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

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

由此,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

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

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二、法律规定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

大风引起高空坠物砸伤人谁担责

大风引起高空坠物砸伤人谁担责

57第9月 上半月刊进入欧盟市场、提升市场知名度提供有力保障。

入选产品根据知名度、出口情况、经济效益、质量技术要求等原则选定。

安丘大姜、安丘大葱作为安丘特色农产品成功入选,标志着安丘特色农产品在欧洲乃至全球市场影响力的认可。

安丘是全国种植大姜面积最大、单产最高、总产最多的县市,常年种植面积18万亩左右,总产100万吨,是当地农业的第一支柱产业。

大葱常年播种面积30万亩,总产量120万吨,是全国最大的大葱基地之一,可全年供应国际市场,年出口大葱约占潍坊市大葱出口总量的75%。

安丘大姜、安丘大葱分别于2006年、2011年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18年同时获得欧盟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保护。

目前,已发展省级以上葱姜专业批发市场2处、以葱姜产品为主的潍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60多家,产品出口至日韩、北美、欧盟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年来,安丘率先探索实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2019年度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名单中安丘名列榜首,安丘曾连续7年被评为全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作为全国唯一一个全国农业标准化优秀示范区,安丘市制订发布了《初级农产品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要求》等国家标准6项、地方标准20项,构建6大类40多个农业标准综合体系,参照美国、日本、欧盟等地的农业操作规范,制订了生姜等33个出口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200多个生产标准,用世界上最严的出口标准种植管理、加工销售农产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高起点的标准支撑。

大风带来的不仅有沙尘和冷空气,还有一些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件。

某日大风天气,李某在公交站候车。

突然,身后飞来一巨型板材,李某还未来得及躲闪就被板材击伤腰部和头部,造成肝脏破裂、右肾破裂,出血1500毫升,李某于当日住院治疗并进行“破腹探查术、右肾切除术、文/ 孙学武大风引起高空坠物砸伤人谁担责58编辑:贺连民 *****************肝破裂修补术”。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砸伤李某的板材系附近一家饭店厨房屋顶的钢板,该房屋的所有人为宋某,承租人为钱某,钱某经过宋某允许,将该房屋装修成饭店,并交给自己的外甥赵某实际经营。

墙体掉落砸到人或物,谁负责

墙体掉落砸到人或物,谁负责

墙体掉落砸到⼈或物,谁负责
在⽣活中我们也常常遇到有些⼩区外墙脱落,看着⾮常危险,那么如果墙体掉落砸到⼈或物,谁负责呢?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墙体掉落砸到⼈或物,谁负责
⾸先,房屋也有保修期,保修期从开发商交付房屋之⽇起计算,⼀般住宅的保修期为五年。

在保修期内,如果确定是质量问题造成的,受害者可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开发商可向承建商追偿。

如维修不及时造成新的损害,则由拖延的责任⽅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使⽤⼈或者第三⽅⼈⾝、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使⽤⼈或者第三⽅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可向造成房屋建筑⼯程质量缺陷的责任⽅追偿。

第⼗五条规定,如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财产损害,则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超过保修期,发⽣的外墙脱落,造成⼈⾝财产损害的,建筑所有权⼈和管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建筑物归单位所有,则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建筑物是商品房,则应由业主和⼩区物业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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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外墙脱落之法律规定与侵权责任主体分析

建筑物外墙脱落之法律规定与侵权责任主体分析

建筑物外墙脱落之法律规定与侵权责任主体分析一、建筑物外墙脱落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建筑物外墙脱落的侵权责任主体分析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都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定义范围。

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等。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

例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

其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

例如,房屋墙壁上的瓷砖脱落、房屋天花板坠落、吊灯坠落、屋顶瓦片滑落、房屋窗户玻璃被风刮碎坠落、阳台上放置的花盆坠落等。

大风刮落墙皮砸坏车辆,物业应该赔偿损失吗

大风刮落墙皮砸坏车辆,物业应该赔偿损失吗

大风刮落墙皮砸坏车辆,物业应该赔偿损失吗据国务院《物业服务条例》第1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不当致业主、使用人或其他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在本案中,物业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和设施,属于共有部分,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享有。

……共有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份额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维修费用。

” 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大风刮落的墙皮属于建筑物的外部结构,而物业方是共有人之一,应该共同承担该维修费用。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在运营管理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如果一旦出现与居住安全相关的事件,鉴于物业公司是建筑物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该为此负责。

例如,若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楼体,墙皮砸坏车辆,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那么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在本案中,大风造成的砖块砸落,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不适当行为人应当承担因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害。

”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墙体,导致墙皮砸坏车辆,已经构成了不适当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责任,物业公司应该为自身管理不当而导致的墙皮砸坏车辆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委员会托管的运营公司,其职责是保障住户的生活安全和物业利益。

一旦出现了损失事件,物业公司不能搪塞责任,而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不仅是一种合法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约束。

综上所述,针对本案中大风刮落墙皮砸坏车辆一事,物业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物业公司的社会责任和道德约束。

只有通过这种以权利为基础、以责任为前提的赔偿制度,才能维护住户的物业权利,而且也是建立起健康、安全、有序的物业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除了上述理由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表明物业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物业公司应该定期检查建筑物,发现问题后及时修理,确保公共场所可以安全使用。

在我国关于高空坠物砸死人谁负责

在我国关于高空坠物砸死人谁负责

Efforts may not be able to succeed, but giving up is definitely a failu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在我国关于高空坠物砸死人谁负责在我国关于高空坠物砸死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一、在我国关于高空坠物砸死人谁负责在我国关于高空坠物砸死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高空坠物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死亡该由谁负责?该怎样赔偿?

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死亡该由谁负责?该怎样赔偿?

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死亡该由谁负责?该怎样赔偿?谢邀!你这里应该是指的农民工的赔偿吧,管理人员一般就是按正常法律程序走,赔完后以后,公司还会支付一定的抚恤金,基本上就这。

农民工的话呢,如果是个体伤亡,不是大规模的事故的话,业主,施工方,劳务都会请求私了,公安机关也会做意外死亡鉴定,但是,一般不会上报安监部门,因为安监介入的话,光安全整改就会让各方都很头疼,少则一星期,多则一个月都可以,那可是停工整改啊!具体到赔偿比例,没有固定东西,大致是施工方占大头,80%以上,因为从法律上来讲,施工工人属于施工方的员工,业主在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时会明确指岀,安全责任完全归属于施工方,但为了不报上安鉴从而影响各方利益,业主方还是会做出一点让步。

而劳务是没有能力承担此类事故的,并且劳务合同中基本上不会涉及安全责任一类的条款,毕竟安全员是施工方配备的。

当然也负主要责任的劳务公司,那个在合同的单价中会体现,而且劳务公司有安全许可生产证,也会配备专业安全员。

但这种情况很少。

具体劳务这一块的赔偿有很多种,但占比不会很大,第一种,劳务老板安全意识强,会给手下的认买一个团体险,好像是一个身份证一100块,为期一年,只有死亡才会有,赔付二十万,可以买两份,现在业主方基本会对劳务公司做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扣奖金。

在一些大型路桥和房建项目中,按时完工是有奖金的,并且很可观,如果出现死亡事故,那奖金就做赔偿了。

第三种,扣工程款,这个有点耍赖,一般的小规模的施工方就会釆用这种方式,变相的让劳务公司赔偿很大一部分。

但占比也不会很大,你让人家劳务破产,劳务会跟你死磕,甚至玩命。

以上仅限于小规模事件,赔偿金额应该在120万左右,好像成了标配,不知道怎么来的。

但像必贵园那种影响极大的事件,安鉴和检查都会全程介入。

谁都不要调皮捣蛋了,乖乖的准备钱,等待判决结果就是了。

高空坠物砸死人的刑事责任由谁承担

高空坠物砸死人的刑事责任由谁承担

⾼空坠物砸死⼈的刑事责任由谁承担⾼空坠物⼀直是我们法治社会中⼀种极其危险也极不⽂明的⾏为,我们该如何治理?⾼空坠物砸死⼈的刑事责任由谁承担?今天,店铺⼩编将和⼤家就以上⼏点问题进⾏讨论,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空坠物砸死⼈的刑事责任由谁承担《民法典》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法律责任《民法典》明确⾼空抛物责任分担⼀直以来⾼空抛物⾏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根据这⼀法规,同⼀楼内的邻居向外⾯⾼空抛物砸到了⾏⼈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个⼈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这条规定⼀⽅⾯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可也使⽆辜者受到了牵连。

悬挂物脱落致人死亡应由谁担责

悬挂物脱落致人死亡应由谁担责

悬挂物脱落致人死亡应由谁担责近日,一起悬挂物脱落致人死亡的惨剧震惊了全国。

一位年轻女子正在行驶中,突然一块从建筑物上掉落的建筑材料砸在车顶上,导致她当场死亡。

该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人都在问:谁应该为这起悲剧负责?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多方面来担责。

首先,建筑的责任人应该对此负主要责任。

建筑的主人或者使用单位,应该对建筑物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积极维护保养。

如果有可能会危及到行人或车辆的安全,应该及时进行修缮或者隔离。

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悬挂物脱落造成伤害或者死亡,那么建筑的责任人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该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政府应该加大对建筑施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如果政府监管部门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监管职责,导致悬挂物脱落致人死亡,那么也应该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悬挂物制造厂商也应该对此负有一定责任。

悬挂物制造企业应该保证其生产的悬挂物质量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如果其生产出来的悬挂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脱落造成人员伤亡,那么悬挂物制造企业应该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样,司机驾驶车辆时,也需要尽到自己的安全责任。

如果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悬挂物脱落造成伤亡,那么司机也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进行多方面的责任追究。

建筑的责任人,政府监管部门,悬挂物制造企业,司机等都应该为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

只有当每个责任人都能够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才能有效避免悬挂物脱落造成人员伤亡的发生。

除了建筑的责任人、政府监管部门、悬挂物制造企业和司机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人员也应该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

例如,如果有目击者看到悬挂物从建筑物上脱落,但没有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另外,如果在事故发生时,周围的行人或车辆没有采取及时躲避的措施,导致死亡或者受伤,也应该对此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在悬挂物脱落致人死亡事件中,只有全面追究责任,才能真正取得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效果。

小区墙体脱落砸死人谁担责

小区墙体脱落砸死人谁担责

小区墙体脱落砸死人谁担责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下半月》
【年(卷),期】2010(000)010
【摘要】8月30日晚7点20分左右,江苏常州市戚墅堰区戚机厂工房北区106幢楼顶东侧拐角处一块墙体脱落,当场砸死了路过此地的该幢楼住户陈女士。

戚机厂工房是1993年该厂所建的工房,后“房改房”成为厂内职工的“全产权”房。

【总页数】1页(P36-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46.1
【相关文献】
1.三轮农用车后轮脱落致人死亡谁担责 [J], 闫刚
2.从保有人担责主义到驾驶人担责主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重新解构[J], 朱世文
3.高空坠物砸死人"多因一果"谁担责 [J],
4.大厦坠落水泥板砸死人,物企是否担责? [J], 鲁捷王粤钦
5.郑州市:小区门禁杆划伤人,法院判物业公司须担责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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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吹落建筑外墙材料砸死人谁担责律法网[]30日下午5点,朝阳大悦城西南角,近30平方米的外墙材料被大风吹落,砸中行人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事发后,工作人员将现场封锁,伤者被送医抢救。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截止晚上7点,暂无更新的伤亡报告。

(来源: 人民网原标题:北京大风吹落建筑外墙材料砸死1人作者:聂辉)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事故系外墙材料被大风吹落所致,外墙材料系该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脱落造成一死一伤的侵权损害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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